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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汉书·食货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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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孟子·滕文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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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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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洪钢:《“彻”法厄言》,吴才麟、文明:《中国古代财政史研究》(夏、商、西周时期),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48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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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汉书·食货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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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论语·颜渊》郑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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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国语·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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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许卓云:《西周史》,三联书店,20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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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礼记·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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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国语·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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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诗经·大雅》中《荡》、《板》、《桑柔》等反映了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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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国语·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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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周书·洪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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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国语·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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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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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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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4 户籍制度(以田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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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春秋到西汉:户籍制度的出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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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春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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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王被骊山之戎所杀后,由于无力驱逐犬戎,平王将河西、岐西分赠晋文侯和秦伯,迁都成周,中国进入春秋时期。东迁后,周室大为削弱,“王室之尊,与诸侯无异”[1]。诸侯已不向周室述职纳贡,甚至出现“周郑交质”和天子向诸侯国“不私求财”[2]的情况。但周室仍保持名义上“君之宗之”[3]的地位,“宋公不王”、“蔡人、卫人、郕人不会王命”、楚人“王祭不共”[4],都成为诸侯征伐的口实。周室无力为诸侯提供制度和产权保护,也无法限制诸侯的制度创新。各国为求得生存或争夺霸主地位,纷纷在“尊王攘夷”的名义下,实施了富国强兵的变法,涌现了齐桓、晋文等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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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末特别是春秋以后,铁器和牛耕逐渐使用,为深耕和兴修农田水利等创造了条件。垦荒成本下降,使公社农民在荒地拓置私田更加有利可图,劳动力需求扩大,收入的提高又使人口增长成为可能。但首先不是“人口增长改变了土地与劳动力的相对价格,迫使农民改变耕作技术”[5],而是耕作技术的进步改变了土地和劳动力的相对价格,保证和促进了人口的增长。所以直到春秋末还是“四竞(境)之田,旷芜而不可胜辟”[6],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7];战国初,三晋才出现“土狭而民众”[8],而楚等仍有很多地方“地胜其民”[9]。在吴越争霸中,越国还出台了激励婚育的政策,“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六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生育时还“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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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社农民开垦“私田”积极性提高,“公田不治”进一步严重。为从农民拓置私田中获取收益,各国统治者逐渐变“三年一换主(土)易居”[11]的公田为“自爰其处”[12]的私田。同时无论公田、私田还是垦荒,都逐渐实行了“履亩而税”[13],并由此引发广泛的社会变革。变革始于桓公用管仲治齐,在“井田畴均”即国家授田的基础上,齐实行了“相地而衰征”[14],按土地多少、土质好坏而征收赋税,以后发展为“相壤定籍”。这样,农民“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15],统治者的收益也得到增加。同时“叁其国而伍其鄙”,打破国野和公社组织界线;又“作内政而寄军令”[16],以个体家庭为起点,“十家为什,五家为伍”,把“轨”、“里”、“连”、“乡”的社会组织形式与“伍”、“小戎”、“卒”、“旅”的军事组织形式统一起来,使残留的血缘宗族变成国家直接控制的地域性社会、军事组织。在个体家庭变为授田和赋役单位后,国家通过基层组织体系控制人口和家庭成为必然,齐国“正人籍”、“正户籍”[17],“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18]。之后,齐将兵役和军赋合一按区域实行的“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辆”的“乘马”制度[19],转变为“邦布之籍,终岁,十钱”的户籍税和“月人三十钱之籍”的人口税。但葛剑雄认为“我们还无法肯定户籍制度是否已成为当时的现实,或者还只是《管子》的作者所追求的理想”[20],但随后户籍制度在各国出现的记载可以互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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