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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洪钢:《“彻”法厄言》,吴才麟、文明:《中国古代财政史研究》(夏、商、西周时期),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48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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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汉书·食货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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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论语·颜渊》郑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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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国语·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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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许卓云:《西周史》,三联书店,20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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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礼记·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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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国语·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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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诗经·大雅》中《荡》、《板》、《桑柔》等反映了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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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国语·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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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周书·洪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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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国语·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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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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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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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4 户籍制度(以田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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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春秋到西汉:户籍制度的出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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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春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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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王被骊山之戎所杀后,由于无力驱逐犬戎,平王将河西、岐西分赠晋文侯和秦伯,迁都成周,中国进入春秋时期。东迁后,周室大为削弱,“王室之尊,与诸侯无异”[1]。诸侯已不向周室述职纳贡,甚至出现“周郑交质”和天子向诸侯国“不私求财”[2]的情况。但周室仍保持名义上“君之宗之”[3]的地位,“宋公不王”、“蔡人、卫人、郕人不会王命”、楚人“王祭不共”[4],都成为诸侯征伐的口实。周室无力为诸侯提供制度和产权保护,也无法限制诸侯的制度创新。各国为求得生存或争夺霸主地位,纷纷在“尊王攘夷”的名义下,实施了富国强兵的变法,涌现了齐桓、晋文等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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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末特别是春秋以后,铁器和牛耕逐渐使用,为深耕和兴修农田水利等创造了条件。垦荒成本下降,使公社农民在荒地拓置私田更加有利可图,劳动力需求扩大,收入的提高又使人口增长成为可能。但首先不是“人口增长改变了土地与劳动力的相对价格,迫使农民改变耕作技术”[5],而是耕作技术的进步改变了土地和劳动力的相对价格,保证和促进了人口的增长。所以直到春秋末还是“四竞(境)之田,旷芜而不可胜辟”[6],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7];战国初,三晋才出现“土狭而民众”[8],而楚等仍有很多地方“地胜其民”[9]。在吴越争霸中,越国还出台了激励婚育的政策,“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六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生育时还“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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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社农民开垦“私田”积极性提高,“公田不治”进一步严重。为从农民拓置私田中获取收益,各国统治者逐渐变“三年一换主(土)易居”[11]的公田为“自爰其处”[12]的私田。同时无论公田、私田还是垦荒,都逐渐实行了“履亩而税”[13],并由此引发广泛的社会变革。变革始于桓公用管仲治齐,在“井田畴均”即国家授田的基础上,齐实行了“相地而衰征”[14],按土地多少、土质好坏而征收赋税,以后发展为“相壤定籍”。这样,农民“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15],统治者的收益也得到增加。同时“叁其国而伍其鄙”,打破国野和公社组织界线;又“作内政而寄军令”[16],以个体家庭为起点,“十家为什,五家为伍”,把“轨”、“里”、“连”、“乡”的社会组织形式与“伍”、“小戎”、“卒”、“旅”的军事组织形式统一起来,使残留的血缘宗族变成国家直接控制的地域性社会、军事组织。在个体家庭变为授田和赋役单位后,国家通过基层组织体系控制人口和家庭成为必然,齐国“正人籍”、“正户籍”[17],“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18]。之后,齐将兵役和军赋合一按区域实行的“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辆”的“乘马”制度[19],转变为“邦布之籍,终岁,十钱”的户籍税和“月人三十钱之籍”的人口税。但葛剑雄认为“我们还无法肯定户籍制度是否已成为当时的现实,或者还只是《管子》的作者所追求的理想”[20],但随后户籍制度在各国出现的记载可以互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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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桓称霸后,在制度创新收益的诱致和竞争压力的强制下,各国相继施行变革。在土地制度上,晋国“作爰田”[21],鲁国“初税亩”[22],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田有封洫”[23],秦国“初租禾”[24]。在户籍制度上,晋国“损其户数”[25],楚国“乃大户”,郑国“庐井有伍”[26],秦国“为户籍,相伍”[27]。同时,各国普遍以“书社”对公社组织进行了改造,形成“二十五家为一社”[28]的社会基层单位和“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29]的户籍控制单位。由于土地制度和社会组织的变化,原来国与野税赋不同的情况也逐渐消失。晋国在不服兵役的“野人”居住的“州”,“作州兵”,继而鲁国和郑国在“野人”居住的“丘”,“作丘甲”、“作丘赋”;楚国也“使庀赋,数甲兵”。到春秋末,鲁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中,“国人”已和本是“庶人”或“野人”的殷族盟于“毫社”[30],族群和国野界线已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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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继乡、里之后,为加强集权,楚、晋等把新兼并的土地设为由国君直接统治的县。楚灭申、息,以彭仲爽“为令尹,实县申、息”;晋灭原,设原、温两县,以“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楚围宋时“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因“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而遭拒。但一些县的长官可世袭,一些县也成为卿大夫的封邑,晋文公赏胥臣以“先茅之县”,晋侯“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31]。春秋后期,卿大夫也在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县逐渐变成一级地方行政组织。面积更大而地位更低的郡也和县一样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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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家和贵族需要,官营手工业已有了土、金、石、木、兽、草工等分类[32]。每年三月到八月工匠在官作中服劳役,其他时间工匠可以为自己工作[33]。官营手工产品也可在市场出售,且“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官营手工也使用官奴,“皂隶食职”[34],“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奴主要来自战俘和获罪平民,楚公子弃疾与随从盟誓“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35];有因“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磐”[36]。奴隶有奴籍,如“斐豹,隶也,著于丹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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