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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66 除“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外[101],燕昭王筑黄金台,“卑身厚币,以招贤者”[102];魏文侯“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103],用士参政,按功授职授爵;楚一度“废公族疏远者”[104],“三世而收爵禄”[105],但不久即恢复“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106]。齐设稷下学宫,宣王时学者“数百千人”,成为“百家争鸣”的中心,但学宫的原则是“不治而议论”[107]。客卿制始终是秦的国策,无论出身和职业高低贵贱,出类拔萃者赋予高官重权甚至拜为相将。自武王到始皇21位丞相中,除1人是秦人、6人未详外,就有14个“外国人”[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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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68 社会的动荡改变了“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109]的状况,为制约代理人,玺、印、符、节等制度得到推行。为考核地方官吏,“上计”制度逐渐实行,“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110]。上计内容包括“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槁之数”等。由于上计和“訾(量)粟而税”[111]等需要,度量衡在各国内部趋于统一。如商鞅变法时,“平斗桶权衡丈尺”[112]。但国家间可能也有某种协调机制,如孝公“十八年,齐率卿大夫众来聘,……大良造鞅”造方升[113]。秦统一后,在全国“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114],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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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70 在“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的情况下,“壮者散而之四方”[115],“聚群多之徒,以深山广泽林薮,扑击遏夺”[116]。李悝变法时“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又以“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限制代理人。其后“商君受之以相秦”[117],并制定了《秦律》。虽然统治者声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18],但仅是只要犯罪就要受到处罚,而不是同罪同罚,如秦规定“内公孙毋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而且秦法名目繁多、用刑苛酷,如盗采桑叶,赃不到一钱,也要“赀徭三旬”[119]。但“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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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72 4.1.2.2 土地、户籍和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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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74 随着铁犁、牛耕和“深耕易耨”[121]等农业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122],农民垦荒范围扩大。而“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123]。为获取新垦土地的收益,各国逐渐承认了农民对新开垦的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李悝认为拥有土地使用权能使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否则“损亦如之”,百里之内“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就相差“粟百八十万石”[124],因此要“尽地力为强君”。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125],改“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为“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126];“名田宅”[127],允许个人占有田宅;“任其所耕,不限多少”[128],而且“民得买卖”[129]。始皇三十一年还令“使黔首自实田”[130],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但国家仍是土地的所有者,可以授予土地,如秦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如果“赐未受而死”或犯罪应“耐覂(迁)者”,“鼠(许)赐其后人”,“战死事不出,论其后”[131]。也可以收回土地,如楚有“禄臣再世而收地”,秦有“身死田收”[132],齐有臣属离去“遂收其田里”[133]。因此仍不能说完成了“向私有产权的转变”[134]。同样,没有对产权的全面认识也必然会陷入土地所有制问题的争论[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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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76 为适应和鼓励小家庭生产,各国发展了户籍制度。楚的户籍登记了居住地和身份[136]。宋还有与户籍配合的版图,“泉阳令乃使吏案籍视图,水上渔者五十五家,上流之庐,名为豫且”[137]。秦在商鞅变法后进一步严格了户籍制度,突出了与赋役的联系。《秦律》有《傅律》,“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138]。户籍登记总体上是“国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139],但单独立户者必须是土地拥有者和官府授田对象,其他如“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140]及三晋的“宾萌”[141]等不能单独立户。为扩大赋役,秦实行了强制分家政策[142],“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每户只“一男”、户均人口和受田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也就大致做到了“赋税平”。登记主要是户主的姓名、籍贯、身份、祖宗三代的出身和家内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家庭财产、类别等。户籍根据不同权利义务分类管理,包括享有特殊权利的户籍类型,如王族有“宗室籍”,获爵职有“爵籍”,官吏有“宦籍”,官吏子弟有“弟子籍”。民籍中有“故秦民”和“新民”,商人有“市籍”。户籍申报时由户主自报,经典、老审查;不实则申报和审查者都要受惩处。户籍变更还包括迁移流动的“更籍”和惩罚性的“削籍”,不办理“更籍”手续即为“阑亡”,“捕阑亡者”有赏。帮助逃亡也要受惩处,如“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143]。但制度的执行也总有漏洞,商鞅逃亡虽不能“舍客舍”,但仍得以“去之魏”;即使是秦统一后,刑徒英布“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张良刺杀秦始皇,在“大索天下”的情况下,“乃更名姓,亡匿下邳”[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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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78 在竞争压力下,统治者既要“使天下士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又要“域民……以封疆之界”[145],使“民无得擅徙”[146]。因此,户籍也执行了“国籍”的职能。但“游士”有“符”似乎就可以自由流动[147],因此,孔子可以率门徒数十人历聘列国[148],孟子“从者数百人,以传食于诸侯”[149]。而“士而怀居,不足以为士矣”[150],“且举大事者,孰不逃”[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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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80 另外,姚秀兰称春秋战国和秦的户籍制度是“什伍户籍制”[152]。实际上,什伍是保留着原始共同体“对犯罪的集体负责制”的“最基层的社会组织”[153]。其效率不仅是“彼此熟知”、“相互制衡和相互防范”、“便于实行控制”[154],而且“令民为什伍”的核心是“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155]。而秦的连坐制度也不局限于什伍,还有亲属、上下级等[156],且“大夫”以上不与一般平民同伍[157]。如果什伍和户籍可以连称为什伍户籍制度,那么我们也可以将郡县、赋役、等级制度与户籍制度连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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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82 与土地、户籍制度相适应,各国也调整了赋役制度,“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158]。常征的税赋“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159]及“刀布之敛”、“关市之征”[160]。秦有“什一之税”的田赋[161]及“刍槀”的田赋附加[162]。由于户籍的实施,秦开始“头会箕赋”[163],有“口赋”[164],似乎也有“户赋”并禁止“匿户”。秦制男子十五岁服役[165],役有兵役和徭役,“月为更卒,……一岁屯戍,一岁力役”[166],但“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167]。徭役主要是官府杂役和工程,服兵役的农民是军队的主体,“入使民属于农,出使民壹于战”[168],但军队中又有“招延募选”[169]的常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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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84 由于对人口的直接控制和财力的集中,国家行动的规模不断扩大。魏有“武力二十余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秦有“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170],攻楚一次动用军队六十万[171]。秦统一后,对劳力使用的规模更加巨大,戍边塞、筑长城,开灵渠,修驰道、直道及修阿房宫、骊山墓,地方还有建官府公舍及“公马牛苑”[172]等,全国两千万人口中每年征发不下二百万[173],以致男丁不足而大量使用“丁女转输”[174],成为秦灭亡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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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86 长期战乱和土地兼并使“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175]。虽然各国也实行了一些扶助性政策,如魏的“平籴法”[176],梁“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等措施[177]。但仍有大量农民破产,有“卖庸(佣)而播耕者”、“买庸而决窦(渎)”[178],也有“建缮”的“庸民”[179]。“上家累巨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踦岖,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180]。沉重的赋役还使农民“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因而“公民少而私人众”,一些遇“天饥岁荒”就不得不“嫁妻卖子”[181]。秦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182];主人杀死、刑伤奴婢,奴婢“告主”治“告者罪”。官府也参与奴隶买卖,如“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183],并“置奴婢之市”[184]。大官僚、大工商和官府都占有大量奴隶。吕不韦“家僮万人”,嫪毐“家僮数千人”,蜀卓氏“富至僮千人”[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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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88 社会的动荡也改变了“工商食官”的状况,大规模战争促进了军事需求和商品交换,个体农业的发展为私营手工业提供了原料,大量手工业奴隶成为独立的手工业者,形成官私手工业、商业并存的局面。官府手工业主要是盐铁和器物、军需等,使用奴隶、刑徒及征发的工匠和“更卒”。秦规定“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但只赎免奴隶身份,“皆令为工”;“针为缗绣他物”的“隶妾”除“边县者”,许“复数其县”,其他不得赎免;刑徒在劳作时还必须戴刑具。产品要刻、书名字,以便追究责任;工匠学习技艺、从事生产规定有任务,“工师善教工,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186]。“工匠”与“工师”名义上是自由人,但实际已接近于奴隶和刑徒,已为向隶属关系严格的“匠户”转化准备了条件[187]。商鞅“一山泽”[188],除官府手工业外,很大程度是“收山泽之税”[189],秦惠王时“置盐铁市官”[190]。民间手工业如鲁人猗顿“用监盐起家”;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也”;梁人孔氏“用铁冶为业”,秦灭魏后迁宛仍“大鼓铸”,“家致富数千金”[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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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90 秦有“官府市”[192],是官府商业。但“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均待“商而通之”[193],才能使“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断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194]。城市功能从殖民营国转为商业贸易[195],“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196]。富商巨贾“大者倾都,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以至“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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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92 但各国仍倾向重农抑商,如魏禁“技巧之民”[198];秦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199],“叚门逆吕,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商人入秦必“请簿传于吏”[200]。秦始皇时,“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充“谪戍”[201];还实施了一系列强制迁徙措施以强化控制,如灭魏,徙魏都大梁于丰;灭赵,迁赵王于房陵;灭齐,迁齐王于共;灭六国后,迁齐、鲁、梁、赵等大工商于巴蜀、南阳,又“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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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94 各国的改革、统治者与代理人之间的争斗、“合从(纵)”“连衡(横)”中的倾轧和兼并,使各国实力此消彼长,一场大战“十年之田,而不偿也”[203]。“非攻”、“兼爱”[204]、“天下归”[205]的呼声日益强烈。昭襄王五十一年和庄襄王元年,秦先后灭周天子及西、东周君,周室灭亡;始皇十五年到二十六年,制度体系更富激励性、严密性,也使制度效率更高的秦仅用十三年就消灭了六国,完成了统一。但由于统一“过于”迅速,秦对如何在和平时期建设一个大国的制度准备显然不足。从秦二世元年七月陈胜吴广起义,到汉元年十月秦子婴向刘邦投降,前后仅两年四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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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9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1]
1703202997 4.1.3 西汉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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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99 4.1.3.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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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01 “汉承秦制”不仅包括制度框架,也包括大量制度安排,但刘邦集团成员多出身微贱,了解社会下层,较多地吸取秦朝和项羽的教训,对很多制度又做出与秦朝和项羽完全相反的选择。如与“政苛刑峻”的秦朝和“为人僄悍”、“诸所过无不残灭”的项羽相反,刘邦要求军队“所过毋得掠卤”,对所遇秦军大部采取了“约降”的办法;入关后即废秦苛法,颁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206]。而“制度,要富有效率,就必须易于理解”[207],由于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刘邦集团平民化的语言反而使制度信号得以清楚表达。之后,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也远比秦律宽缓、简明。随着统治的“成熟”,特别是“尚法”的武帝“条定法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208]。郡国一级既可引用免死也可引用重判的条款。莽新时期数次改变币制和地名,造成了社会生活和管理的混乱,人为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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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03 在中央,大体维持三公九卿制,但汉初是丞相制。武帝为削弱相权,由加尚书衔的大将军为主官,侍中、尚书等亲信组成参与机密的“中朝”,与丞相及诸卿的“外朝”相对。成帝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三公制度正式形成,相权一分为三,之上还有仅为虚衔的太师、太傅、太保。王莽还设四辅,又加少傅。地方主要是郡县制,县辖乡里;什伍仍是最基层社会控制单位,“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209],但文帝“除收孥诸相坐律令”[210]。武帝“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211]。在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为归附的民族设置了王侯国,一些同时设置了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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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05 反秦战争中的分封制是政治现实,也是传统意识形态赋予项羽的政治理想,成为诸侯中的“霸王”已达到项羽的预期收益。秦亡后,项羽名义上以楚怀王为“义帝”,但徙诸故王于原据地的边缘,分封亲信于各王国的“善地”;违背怀王与诸将“先入定关中者王之”的约定[212],改封率先占领关中的刘邦为汉王;三分关中,封秦降将堵死刘邦。由于不存在共同的血缘基础,也不存在一个强大的共主,田荣、彭越、陈余很快起兵,项羽的分封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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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07 汉初,对宗室、外戚和功臣进行了分封,“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213],但异姓封国的存在也有韩信等势力的强制。为防止觊觎帝位,虽对诸侯设有大量限制性规定[214],但王国“地既广大,且至千里”[215],侯国相当于县或乡,仅七个异姓王国就占据一半疆域[216],指挥不灵的事实,让刘邦寝食不安。无论真反、假反或被逼而反,异姓王先后被消灭,只留下长沙王与南越缓冲。刘邦听到吕后处死韩信时,亦“且喜且怜之”[217]。鉴于亡秦孤立之败,刘邦又封九个同姓王国,与长沙国共据地三十五郡,大大超过朝廷直辖十五郡[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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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09 惠帝和吕后时期,吕后废除和分割了一些刘姓王国,又分八个吕姓王国。文帝初又恢复了一些同姓王国,诸侯国力量随即膨胀。济北、淮南谋反事件后,文帝分割齐和淮南。诸侯则加紧了与朝廷的竞争,如吴王刘濞“则招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他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公共禁弗许”[219]。景帝用晁错削藩策引发“七国之乱”,平乱后朝廷乘势“令诸侯不得复治国”。武帝为进一步削弱封国,行“推恩令”,使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从此“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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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11 此外,对宗室、外戚、宦官任官也有限制,如“宗室不宜典三河”[221];“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222],“不为三公”、“不宜备九卿”[223];“中宫子弟不得为牧人职”[224],但吕氏之后,霍氏、上官氏、王氏等又先后形成外戚集团,成帝时王太后家,“乘朱轮华毂者二十三人”,“大将军秉事用权,五侯骄奢僭盛”,“尚书九卿州牧郡守皆出其门”[225]。汉初“仍袭秦制,置中常侍官”,“及高后称制,乃以张卿为大谒者,出入卧内,受宣诏命”,“至于孝武,亦爱李延年”,元帝时“张恭、石显以佞险自进,卒有萧、周之祸”[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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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13 皇帝是军队的最高统帅,调动军队必须有皇帝的玺、符、节等。太尉虽位列三公级,但只是高级军事顾问。战时由皇帝任命将军统军,将军统帅的军队称部,部以下设为曲、屯、队,基层是什伍。平时军队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中央为皇帝禁卫军,分南、北军,分别负责宫廷和首都安全,互不隶属,且北军士兵多为三辅正卒,南军士兵多征自其他郡县,以相互牵制。地方有郡(国)县兵,由郡守、县令(长)指挥,但仅负责地方治安、训练和向中央输送兵源。边郡还设置了边郡兵、屯田兵,边郡太守有较大的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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