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20298e+09
1703202980 另外,姚秀兰称春秋战国和秦的户籍制度是“什伍户籍制”[152]。实际上,什伍是保留着原始共同体“对犯罪的集体负责制”的“最基层的社会组织”[153]。其效率不仅是“彼此熟知”、“相互制衡和相互防范”、“便于实行控制”[154],而且“令民为什伍”的核心是“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155]。而秦的连坐制度也不局限于什伍,还有亲属、上下级等[156],且“大夫”以上不与一般平民同伍[157]。如果什伍和户籍可以连称为什伍户籍制度,那么我们也可以将郡县、赋役、等级制度与户籍制度连称。
1703202981
1703202982 与土地、户籍制度相适应,各国也调整了赋役制度,“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158]。常征的税赋“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159]及“刀布之敛”、“关市之征”[160]。秦有“什一之税”的田赋[161]及“刍槀”的田赋附加[162]。由于户籍的实施,秦开始“头会箕赋”[163],有“口赋”[164],似乎也有“户赋”并禁止“匿户”。秦制男子十五岁服役[165],役有兵役和徭役,“月为更卒,……一岁屯戍,一岁力役”[166],但“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167]。徭役主要是官府杂役和工程,服兵役的农民是军队的主体,“入使民属于农,出使民壹于战”[168],但军队中又有“招延募选”[169]的常备军。
1703202983
1703202984 由于对人口的直接控制和财力的集中,国家行动的规模不断扩大。魏有“武力二十余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秦有“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170],攻楚一次动用军队六十万[171]。秦统一后,对劳力使用的规模更加巨大,戍边塞、筑长城,开灵渠,修驰道、直道及修阿房宫、骊山墓,地方还有建官府公舍及“公马牛苑”[172]等,全国两千万人口中每年征发不下二百万[173],以致男丁不足而大量使用“丁女转输”[174],成为秦灭亡的重要原因。
1703202985
1703202986 长期战乱和土地兼并使“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175]。虽然各国也实行了一些扶助性政策,如魏的“平籴法”[176],梁“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等措施[177]。但仍有大量农民破产,有“卖庸(佣)而播耕者”、“买庸而决窦(渎)”[178],也有“建缮”的“庸民”[179]。“上家累巨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踦岖,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180]。沉重的赋役还使农民“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因而“公民少而私人众”,一些遇“天饥岁荒”就不得不“嫁妻卖子”[181]。秦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182];主人杀死、刑伤奴婢,奴婢“告主”治“告者罪”。官府也参与奴隶买卖,如“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183],并“置奴婢之市”[184]。大官僚、大工商和官府都占有大量奴隶。吕不韦“家僮万人”,嫪毐“家僮数千人”,蜀卓氏“富至僮千人”[185]。
1703202987
1703202988 社会的动荡也改变了“工商食官”的状况,大规模战争促进了军事需求和商品交换,个体农业的发展为私营手工业提供了原料,大量手工业奴隶成为独立的手工业者,形成官私手工业、商业并存的局面。官府手工业主要是盐铁和器物、军需等,使用奴隶、刑徒及征发的工匠和“更卒”。秦规定“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但只赎免奴隶身份,“皆令为工”;“针为缗绣他物”的“隶妾”除“边县者”,许“复数其县”,其他不得赎免;刑徒在劳作时还必须戴刑具。产品要刻、书名字,以便追究责任;工匠学习技艺、从事生产规定有任务,“工师善教工,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186]。“工匠”与“工师”名义上是自由人,但实际已接近于奴隶和刑徒,已为向隶属关系严格的“匠户”转化准备了条件[187]。商鞅“一山泽”[188],除官府手工业外,很大程度是“收山泽之税”[189],秦惠王时“置盐铁市官”[190]。民间手工业如鲁人猗顿“用监盐起家”;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也”;梁人孔氏“用铁冶为业”,秦灭魏后迁宛仍“大鼓铸”,“家致富数千金”[191]。
1703202989
1703202990 秦有“官府市”[192],是官府商业。但“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均待“商而通之”[193],才能使“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断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194]。城市功能从殖民营国转为商业贸易[195],“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196]。富商巨贾“大者倾都,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以至“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197]。
1703202991
1703202992 但各国仍倾向重农抑商,如魏禁“技巧之民”[198];秦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199],“叚门逆吕,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商人入秦必“请簿传于吏”[200]。秦始皇时,“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充“谪戍”[201];还实施了一系列强制迁徙措施以强化控制,如灭魏,徙魏都大梁于丰;灭赵,迁赵王于房陵;灭齐,迁齐王于共;灭六国后,迁齐、鲁、梁、赵等大工商于巴蜀、南阳,又“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202]。
1703202993
1703202994 各国的改革、统治者与代理人之间的争斗、“合从(纵)”“连衡(横)”中的倾轧和兼并,使各国实力此消彼长,一场大战“十年之田,而不偿也”[203]。“非攻”、“兼爱”[204]、“天下归”[205]的呼声日益强烈。昭襄王五十一年和庄襄王元年,秦先后灭周天子及西、东周君,周室灭亡;始皇十五年到二十六年,制度体系更富激励性、严密性,也使制度效率更高的秦仅用十三年就消灭了六国,完成了统一。但由于统一“过于”迅速,秦对如何在和平时期建设一个大国的制度准备显然不足。从秦二世元年七月陈胜吴广起义,到汉元年十月秦子婴向刘邦投降,前后仅两年四个月时间。
1703202995
170320299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1]
1703202997 4.1.3 西汉的户籍制度
1703202998
1703202999 4.1.3.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1703203000
1703203001 “汉承秦制”不仅包括制度框架,也包括大量制度安排,但刘邦集团成员多出身微贱,了解社会下层,较多地吸取秦朝和项羽的教训,对很多制度又做出与秦朝和项羽完全相反的选择。如与“政苛刑峻”的秦朝和“为人僄悍”、“诸所过无不残灭”的项羽相反,刘邦要求军队“所过毋得掠卤”,对所遇秦军大部采取了“约降”的办法;入关后即废秦苛法,颁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206]。而“制度,要富有效率,就必须易于理解”[207],由于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刘邦集团平民化的语言反而使制度信号得以清楚表达。之后,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也远比秦律宽缓、简明。随着统治的“成熟”,特别是“尚法”的武帝“条定法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208]。郡国一级既可引用免死也可引用重判的条款。莽新时期数次改变币制和地名,造成了社会生活和管理的混乱,人为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1703203002
1703203003 在中央,大体维持三公九卿制,但汉初是丞相制。武帝为削弱相权,由加尚书衔的大将军为主官,侍中、尚书等亲信组成参与机密的“中朝”,与丞相及诸卿的“外朝”相对。成帝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三公制度正式形成,相权一分为三,之上还有仅为虚衔的太师、太傅、太保。王莽还设四辅,又加少傅。地方主要是郡县制,县辖乡里;什伍仍是最基层社会控制单位,“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209],但文帝“除收孥诸相坐律令”[210]。武帝“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211]。在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为归附的民族设置了王侯国,一些同时设置了郡县。
1703203004
1703203005 反秦战争中的分封制是政治现实,也是传统意识形态赋予项羽的政治理想,成为诸侯中的“霸王”已达到项羽的预期收益。秦亡后,项羽名义上以楚怀王为“义帝”,但徙诸故王于原据地的边缘,分封亲信于各王国的“善地”;违背怀王与诸将“先入定关中者王之”的约定[212],改封率先占领关中的刘邦为汉王;三分关中,封秦降将堵死刘邦。由于不存在共同的血缘基础,也不存在一个强大的共主,田荣、彭越、陈余很快起兵,项羽的分封制瓦解。
1703203006
1703203007 汉初,对宗室、外戚和功臣进行了分封,“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213],但异姓封国的存在也有韩信等势力的强制。为防止觊觎帝位,虽对诸侯设有大量限制性规定[214],但王国“地既广大,且至千里”[215],侯国相当于县或乡,仅七个异姓王国就占据一半疆域[216],指挥不灵的事实,让刘邦寝食不安。无论真反、假反或被逼而反,异姓王先后被消灭,只留下长沙王与南越缓冲。刘邦听到吕后处死韩信时,亦“且喜且怜之”[217]。鉴于亡秦孤立之败,刘邦又封九个同姓王国,与长沙国共据地三十五郡,大大超过朝廷直辖十五郡[218]。
1703203008
1703203009 惠帝和吕后时期,吕后废除和分割了一些刘姓王国,又分八个吕姓王国。文帝初又恢复了一些同姓王国,诸侯国力量随即膨胀。济北、淮南谋反事件后,文帝分割齐和淮南。诸侯则加紧了与朝廷的竞争,如吴王刘濞“则招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他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公共禁弗许”[219]。景帝用晁错削藩策引发“七国之乱”,平乱后朝廷乘势“令诸侯不得复治国”。武帝为进一步削弱封国,行“推恩令”,使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从此“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220]。
1703203010
1703203011 此外,对宗室、外戚、宦官任官也有限制,如“宗室不宜典三河”[221];“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222],“不为三公”、“不宜备九卿”[223];“中宫子弟不得为牧人职”[224],但吕氏之后,霍氏、上官氏、王氏等又先后形成外戚集团,成帝时王太后家,“乘朱轮华毂者二十三人”,“大将军秉事用权,五侯骄奢僭盛”,“尚书九卿州牧郡守皆出其门”[225]。汉初“仍袭秦制,置中常侍官”,“及高后称制,乃以张卿为大谒者,出入卧内,受宣诏命”,“至于孝武,亦爱李延年”,元帝时“张恭、石显以佞险自进,卒有萧、周之祸”[226]。
1703203012
1703203013 皇帝是军队的最高统帅,调动军队必须有皇帝的玺、符、节等。太尉虽位列三公级,但只是高级军事顾问。战时由皇帝任命将军统军,将军统帅的军队称部,部以下设为曲、屯、队,基层是什伍。平时军队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中央为皇帝禁卫军,分南、北军,分别负责宫廷和首都安全,互不隶属,且北军士兵多为三辅正卒,南军士兵多征自其他郡县,以相互牵制。地方有郡(国)县兵,由郡守、县令(长)指挥,但仅负责地方治安、训练和向中央输送兵源。边郡还设置了边郡兵、屯田兵,边郡太守有较大的指挥权。
1703203014
1703203015 汉初,刘邦治国依靠跟随他征战和各处网罗的人才。由于人才缺乏,刘邦颁布《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贤士大夫”,吕后、惠帝也多次诏举“孝悌力田”,文帝“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察举、征辟制初步形成。文帝时,“子弟以父兄任为郎”、“大臣任举其弟为官”的任子制形成定制。武帝六次大规模征召人才,严诏“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227];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察举制,方式有岁举和特举,标准称“四科取士”[228],但实际还有诸多临时特殊科目。此外,文景时,卫绾、周仁等以方伎为官;武帝时,李广、甘延寿等以材力为官,东方朔、主父偃等上书拜官。卖官爵也盛行,文帝时,“令民入粟于边,六百石爵上造”,至“万二千石为大庶长”;景帝时,将“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229];武帝时,则用卖武功爵和纳资授官来弥补连年战争引起的财政困难。
1703203016
1703203017 汉初“尚有干戈”,“未暇遑庠序之事”,但汉二年,刘邦即在关中置县乡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文景时立诗书博士。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成为汉代以降两千年的正统意识形态;同时“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并“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230],开始经学入仕,以儒学起家的累世公卿的儒宗逐渐发展起来。宣元以后,十八名丞相中十四人以明经起家,韦贤、韦玄成及平当、平晏均是父子为相。官学分太学与郡国学。太学是中央最高学府,开始“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择民年十八已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道邑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者”,“得受业如弟子”,优秀的得奏闻,“不事学”、“请诸不称者”或罢或罚[231]。随着太学不断扩大,元帝时“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成帝末“增弟子员三千人”。平帝时王莽为争取士人,“增元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筑舍万区”[232]。
1703203018
1703203019 4.1.3.2 户籍、土地和赋役
1703203020
1703203021 刘邦入咸阳时,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233]。之后,《户律》“单独成章,成为封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篇章之一,并被后世法典所继承”[234]。特殊户籍在秦“宗族籍”、“宦籍”、“市籍”等上,增加了“后妃籍”、“侯籍”、“博士弟子籍”等。平民户籍第一次被称为“编户民”、“齐民”或“编户齐民”[235],实际又按资财划分了户等,成为后世户等制度的先导。大致“赀不满千钱者”为贫民,可“赋贷种食”;“赀不满二万”、“民赀不满三万”[236]为“小家”,十万为“中家”和“大家”的界线[237],百万以上为“高赀富人”[238]。
1703203022
1703203023 户籍登记一般为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但不同“名籍”又有差异。如计赀名籍登记财产及估价,低级官吏名籍记任职单位,官吏功劳名籍记劳赐等级、数量,戍卒家属名籍记人口和用谷量,逃犯名籍记体貌特征等,户籍迁移也有一定的程序[239]。还制定了“舍匿(首匿)”法[240],打击范围从逃亡者扩大到藏匿者,不少王侯因此被削爵下狱。中央仍以上计检查地方的户口等,核实人口延续了“案比”,“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241]。武帝好大喜功、用法严酷,地方官吏隐瞒逃亡,丞相公卿明知“流民愈多,计文不改”。以后土地兼并扩大,隐漏也趋严重,“上计簿,具文而已,……以避其课”,宣帝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242]。
1703203024
1703203025 针对秦末“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243],“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的情况[244],汉初实施了鼓励和强制婚育政策,增添丁口者免二年徭役,“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但平帝时,提封田中“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245],“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应是劳动力的不足”[246]。另外,封国人口及繁衍的人口均归封国,汉初,“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文景“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247],“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248]。到西汉晚期,二十个王国仍控制全国1223万户、5959万民中的134万户、638万人,此外还有侯国241个[249]。
1703203026
1703203027 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官田主要来自秦的大量官有和无主土地,分官府直管和军民屯田,均不能买卖。民田主要来自封赐、继承、买卖和兼并。统一后,为迅速恢复社会稳定,刘邦令“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承认了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房屋;“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和功臣、军吏卒等一起授田[250]。刘邦晚年,因“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251]。景帝时“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毄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252],还一定程度改变了郡国对人口的控制。
1703203028
1703203029 汉初,刘邦将秦“收泰半之赋”的田租减到“什五而税一”,随后又有增加;惠帝元年“复什五税一”;“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形成定制。田赋附加税大致同秦一样,“已奉谷租,又出稿税”[253],刘邦“令民得入田”上林,“毋收稿为禽兽食”[254]。人口税有算赋、口钱等,刘邦“初为算赋”,“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文帝时改为“民赋四十”。武帝以后,恢复“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元帝时改“年二十乃算”。口钱“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改为“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其三钱者,武帝加”。汉初还有诸侯和地方向朝廷贡献“人岁六十三钱”的“献费”,文帝“止岁贡”[255],“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充输”[256]。
[ 上一页 ]  [ :1.7032029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