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203018e+09
1703203018
1703203019 4.1.3.2 户籍、土地和赋役
1703203020
1703203021 刘邦入咸阳时,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233]。之后,《户律》“单独成章,成为封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篇章之一,并被后世法典所继承”[234]。特殊户籍在秦“宗族籍”、“宦籍”、“市籍”等上,增加了“后妃籍”、“侯籍”、“博士弟子籍”等。平民户籍第一次被称为“编户民”、“齐民”或“编户齐民”[235],实际又按资财划分了户等,成为后世户等制度的先导。大致“赀不满千钱者”为贫民,可“赋贷种食”;“赀不满二万”、“民赀不满三万”[236]为“小家”,十万为“中家”和“大家”的界线[237],百万以上为“高赀富人”[238]。
1703203022
1703203023 户籍登记一般为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但不同“名籍”又有差异。如计赀名籍登记财产及估价,低级官吏名籍记任职单位,官吏功劳名籍记劳赐等级、数量,戍卒家属名籍记人口和用谷量,逃犯名籍记体貌特征等,户籍迁移也有一定的程序[239]。还制定了“舍匿(首匿)”法[240],打击范围从逃亡者扩大到藏匿者,不少王侯因此被削爵下狱。中央仍以上计检查地方的户口等,核实人口延续了“案比”,“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241]。武帝好大喜功、用法严酷,地方官吏隐瞒逃亡,丞相公卿明知“流民愈多,计文不改”。以后土地兼并扩大,隐漏也趋严重,“上计簿,具文而已,……以避其课”,宣帝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242]。
1703203024
1703203025 针对秦末“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243],“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的情况[244],汉初实施了鼓励和强制婚育政策,增添丁口者免二年徭役,“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但平帝时,提封田中“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245],“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应是劳动力的不足”[246]。另外,封国人口及繁衍的人口均归封国,汉初,“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文景“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247],“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248]。到西汉晚期,二十个王国仍控制全国1223万户、5959万民中的134万户、638万人,此外还有侯国241个[249]。
1703203026
1703203027 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官田主要来自秦的大量官有和无主土地,分官府直管和军民屯田,均不能买卖。民田主要来自封赐、继承、买卖和兼并。统一后,为迅速恢复社会稳定,刘邦令“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承认了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房屋;“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和功臣、军吏卒等一起授田[250]。刘邦晚年,因“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251]。景帝时“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毄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252],还一定程度改变了郡国对人口的控制。
1703203028
1703203029 汉初,刘邦将秦“收泰半之赋”的田租减到“什五而税一”,随后又有增加;惠帝元年“复什五税一”;“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形成定制。田赋附加税大致同秦一样,“已奉谷租,又出稿税”[253],刘邦“令民得入田”上林,“毋收稿为禽兽食”[254]。人口税有算赋、口钱等,刘邦“初为算赋”,“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文帝时改为“民赋四十”。武帝以后,恢复“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元帝时改“年二十乃算”。口钱“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改为“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其三钱者,武帝加”。汉初还有诸侯和地方向朝廷贡献“人岁六十三钱”的“献费”,文帝“止岁贡”[255],“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充输”[256]。
1703203030
1703203031 役包括徭役和兵役,服役时间汉初为“民年十五以上”,景帝时令“二十始傅”[257],昭帝时改“二十三始傅”[258],“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259]。徭役有每年一月在本地服役的“更役”,离开本地则为“外徭”[260],还有被罚服役的“赀徭”及以劳役抵罚款、赎金、债务的“居役”[261]。服徭役者可为杂役,如“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有“伍伯”、“辟车”、“铃下、侍合、门兰、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可用于生产,如“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均给本吏”[262];也可从事工程,如惠帝两次“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城长安[263]。
1703203032
1703203033 兵役为一年“正卒”和每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264]。正卒在本地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习射御骑驰战阵”[265],承担地方警备及劳役。期满归农,或返上京师作“卫士”,或赴边地作“戍卒”,二者互抵,均是“一岁一更”,虽期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266],但卫士也常“劳于非业之作,卫于不居之宫”。边郡居民主要在本郡服兵役,一般只有“六郡良家子”才能赴京作卫士,且高爵者也不免役,役龄也超过内地。汉初诸侯国各自确定兵役,景武后大体与郡县一致,但王国士兵只能作王府卫士。由于每年一月和三日更役的个人成本极高,三日戍边可由一人以“一岁一更”代役,“诸不行者”可“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形成“更赋”(代役钱);一月的役则可出二千“雇更钱”,雇“次直者”去“践更”[267]。
1703203034
1703203035 武帝时,由于战争规模扩大,南军增加了职业兵和贵族兵形成地位较高的期门军和羽林军;北军中也增加了职业兵。募兵成为重要的组军手段,“八校”已基本上是募兵,兵民合一的制度开始变化。王莽时也募天下丁男、吏民奴为“猪突豨勇”。汉初即有“赦死罪,令从军”[268]。武帝时,由于兵源不足,多次征发罪人、死罪、京师亡命、郡国恶少年以及谪民、七科谪从军[269]。另外,在官府和军队中服“吏”役,比更卒、戍卒地位略高、服役时间更长、廪给也更多,已具有职役和低级官吏的性质,但承担的工作并不固定[270]。
1703203036
1703203037 徭役与兵役表面“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也有丞相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271]的记载,但对宗室亲故、诸侯官吏、通经名儒、博士弟子、三老力田、节妇宫人、高年老人及其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的“赐复”,因爵级的“爵复”及入粟、奴婢、羊于官的“买赐”,使包括部分农民在内的人口获得一定免役[272]。由于影响到统治者的收益,对免役又有相当的控制。如文帝时,把免役和不免役的高低爵的界线,由刘邦时的“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调整为“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八级公乘以下的民爵完全成为空衔,但到元帝时,又出现“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的状况。而隐匿人口、冒充官吏弟子等非法免役及“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273]等,更扩大了徭役的不均。武帝在财政压力下恢复了“武功爵”,并以“级十七万”买卖武功爵,至千夫(五大夫)可免役。由于卖爵减少了调发之士,又调发千夫、五大夫为小吏,不去的出马一匹[274],武功爵逐渐失去价值,不久取消。
1703203038
1703203039 对少数民族多有特殊赋役制度。如秦对廪君蛮,“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汉“一依秦时故事”[275];板楯蛮因“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276]。还吸收降汉的匈奴、羌等作为汉军辅助,“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武帝以后“胡骑”引入军队建制,对外战争几乎完全使用边地的“属国”兵[277]。王莽还以妻、子为质驱乌桓攻匈奴[278]。
1703203040
1703203041 西周以后个体家庭成长、户籍和基层控制制度的推行,使家族控制减弱。但由于地域交通等限制,聚族而居仍很普遍。“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杰健者则雄张闾里”[279]。刘邦“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280],于是“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徙者十余万口”[281],形成“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的状况[282]。随着经济的发展,“富商大贾或贮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283]。大量占有土地人口,“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284],“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285]。虽然“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远高于政府的三十税一,但由于可免除赋役,农民也“乐于”沦为“徒附”。“豪杰大姓相与为婚姻,吏俗朋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286],甚至“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287],威胁到了国家政权。
1703203042
1703203043
1703203044 武帝以“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288],“出告缗令,豪强并兼之家”,“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同时令“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还以贾人、故有市籍、父母和大父母有市籍者为“七科谪”,罚充戍边[289];还镇压了一些豪强之家,如义纵“族灭其豪穰氏之属”,王温舒“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直到哀帝时仍规定“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等[290]。
1703203045
1703203046 武帝还改变了对匈奴的和亲政策,通过一系列战争夺取了自朔方以西至张掖、居延海的大片土地,迫使匈奴主力西徙,基本解除了北方农业区受到的袭扰。又大兴水利,把荒废的土地或不毛之地变成官田。为经营这些官田,在边郡“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的同时[291],“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关东贫民“七十二万五千口”进行民屯。每人二十亩[292],由官府供给种子、工具及家属的衣食住宅,每年纳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在内郡实行“假民公田”制,把官有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农民,官佃农又迅速增加,“假税”大致“高于郡国田租的租谷”。武帝晚期又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农民,实行了“赋民公田”制[293],大量官佃农转为自耕农。
1703203047
1703203048 但宗室、外戚、勋贵等又通过买卖、横赐、假贷、请射等兼并土地。土地买卖最普遍且多是强买贱买,如萧何“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294]。横赐即制外赏赐,如武帝以官田百顷赐其姨;哀帝赐董贤“公田二千余顷”[295]。假贷即租借,请射即请求使用,实际都是“公田转假”,即以“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296],如武帝时,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租佃给农民;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297]。
1703203049
1703203050 随着朝廷的腐朽,“大兴徭役,重增赋敛,征法如雨”,豪族势力又趋扩大,聚族而居,拥有大量族众、宾客、徒附、奴婢的田庄进一步发展。族众仅仅在地位上虽略高于“徒附”,而宾客与主人的依附关系则逐渐加强,到昭帝时,“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奴客已并称。为解决豪强地主对土地人口的分割,王莽宣布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王田法受到大地主的强烈抵制,也没有真正得到各级官府贯彻,农民反而被剥夺了土地,只得宣布“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298],王田法破产。
1703203051
1703203052 汉初“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钩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盖藏”,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出于“排富商大贾”的需要,刘邦“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299],并逐步建立了大规模的官营工商业。官营手工业主要服务宫廷和官府需要,包括器物、军械、煮盐、矿冶、铸币等。工匠多是“更卒”和从民间征调的手工业者,如阳城延“以军匠”从刘邦起兵,王莽“博征天下工匠”作九庙;武帝时,“工阳光,以所作数可意,自致将作大匠”,列九卿。也使用刑徒和奴隶,主要用于矿冶和修建宫室、陵墓等,“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300]。
1703203053
1703203054 由于“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则谷不殖;宝货绝,则财用匮”[301],惠帝、高后时,虽“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但“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302];“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303],由盐铁官征“山海池泽之税”[304],民间手工业、商业逐步发展。民营手工业以家庭纺织业最为突出,如“河南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305]。一些小农家庭也兼营小手工,如“以手工所作以卖之”的大量“末作”、“诸作”。大手工业如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吴王刘濞“即山铸钱”[306],“邓通专西山”以铸钱,以致“吴、邓钱布天下”[307]。民营商业中,行商“转谷以百数”,“贳贷行贾遍郡国”[308];坐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309],大商人刁间,“逐渔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310]。
1703203055
1703203056 武帝时,“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311],还“初榷酒酤”,一定程度起到了增加收入、控制物价、抑制富商大贾的作用,但也出现“贱取于民,民甚患之”等情况。武帝以后,民营工商业又有发展,“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官营盐铁“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王莽时,“诸取众物……于山林、水泽”,“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昭帝时,“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改征酒税;成帝时,又复“卖酒醪”,恢复官府专卖。王莽时,官营工商业又进一步扩大,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312]。
1703203057
1703203058 工商税在武帝时期也基本形成定制,主要是算訾、算缗钱、市租及关津、六畜、山海池泽税等,但算缗钱等仅存在于武帝时期。算訾是资产税,“以訾征赋”[313],“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314],包括土地、房产、奴婢、牛车等,如“候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二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訾直十五万”[315]。算缗钱是对工商业主“储钱”的课税,“一贯千钱,出算二十”[316]。占租是“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317]。成帝时,六畜税按“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318]。
1703203059
1703203060 汉代颁布了一些赦奴、改善奴隶地位的诏令,如文帝时“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王莽令奴婢“不得卖买”。但奴隶仍被广泛使用,官府手工业中,如王莽时“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私营工商业中,如张汤子安世“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319]。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奴隶,如刁间以“桀黠奴……逐渔盐商贾之利”,“豪奴自饶而尽其力”[320]。
1703203061
1703203062
1703203063
1703203064
1703203065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2]
170320306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4.2 东汉到南北朝:分割状态下的户籍制度
1703203067
[ 上一页 ]  [ :1.70320301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