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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豪强支持下建立的孙吴,不得不实行了向豪强妥协的“大族将领世袭领兵制”[363],将领“死,兵当分给”。但“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且随军屯垦,“诸将出部伍,……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屯兵“不给他役,使春唯知农,秋唯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364]。这种办法既省去了魏、蜀吏士之家的“分休”[365]、“更下”[366]和运输军粮的负担,也有利于兵户人口增殖。为保持军事力量,又以“强者为兵,羸者补户”,不断将大量民户、屯田户划为大族将领支配,偶尔“方外无事,其下州郡,有以宽息”。同时,还实行使大族将领合法占有免除赋役人口土地的“复客制”,对“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对吕蒙“赐寻阳屯田六百人,官属三十人”,死后又“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抨”。但孙皓时,不仅“一家父子异役”,“调赋相仍”,兵家也“供给众役,廪赐不赡”。吏户服役外,还要进行生产,“有五人,三人为役,……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367],成为后世“三五占丁”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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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曹操把附汉的南匈奴三万余落分成五部,以汉人为司马(都尉)进行控制,以匈奴贵族为帅[368],还将官员和军人家属数万口迁于邺,于是“单于恭顺,名王稽颡,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而散居各郡氐和羌,“虽都统于郡国,然故自有王侯在其虚落间”[369],保存了一定的部落组织。类似的,诸葛亮平服南中后,“皆即其渠帅而用之”[370],但“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371]。而孙吴则把山越人中强壮者收编为士兵,羸弱者划归郡县;诸葛恪征山越,一次得兵四万;陆胤征蛮夷,招纳“贼帅百余人,民五万余家”[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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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丕称帝后,虽实行了分封制,但“空名而无其实”,“又为设防辅监国之官以伺察之。王侯皆思为布衣而不能得”[373]。由于限制王族,曹丕也不得不转向世家大族的支持。在政治上,否定了“唯才是举”的政策,把汉末选拔官员以社会舆论为主的“月旦评”制度,改为由官家设置的“中正”评定的“九品官人之法”,使形成中的门阀世族特权进一步制度化,陈群、司马懿等世家高门因此获得了与魏宗室曹真一样的地位。在经济上,既一定程度认可世家高门利益,又试图进行限制,“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374]。但一般士族仍不能免役,明帝时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太学生“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同时,否定了曹操的社会平衡原则,把“分田之术”用于吏士之家,“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稼穑,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375],士家成为“出战入耕”的“田兵”,赋税也进一步加重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376];而且吏士之家皆给官役,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377],吏士之家的地位迅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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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后期,北方各族中不少人已沦为大地主的田客,“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378],甚至被卖为奴隶,陈泰任并州刺史、护匈奴中郎将时,不少“京邑贵人多寄宝货”让他购买匈奴人为奴婢[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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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2 西晋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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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吴后,司马炎令“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380],限制地方势力。西晋代魏后,置门下省,除出纳诏命、弹劾纠察外还掌禁中,总理皇帝事务,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与三公九卿制并行并向三省制过渡。鉴于曹魏“内无深根不拔之固,外无盘石宗亲之助”[381],司马炎恢复两汉王侯两级的封国,又以周制度设“五等爵”。诸侯王“徒享封土,而不治吏民”[382],民户“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383]。诸王还任一方都督和刺史,既理民事又握重兵,但对皇权的分割最终演成“八王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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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籍、土地和赋役方面,司马昭执政时,“罢屯田官,以均政役”[384],西晋代魏后又“罢农官为郡县”,废除了民屯制;军屯的赋税也恢复到曹操时代的水平,“削百姓不至于七八”[385]。灭吴后,司马炎废止了士家屯田,又以五百家设乡、百户置里,恢复基层组织。同时,颁布了占田法、课田法和户调式,“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386];还以“家有五女者给复”,鼓励多养女孩解决兵士婚娶问题。役法保留了曹魏的错役;赋役恢复由郡县编户和吏士之家负担,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387],徭役有所减轻。这些政策吸引了大量流民和荫户,伴随着检括户口、整理户籍,西晋人口从太康元年“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388]至“二百六十余万”[389]间,陡增至三年的“户有三百七十七万”[390]。土地与农民的直接结合,也使“人成安其业而乐其事”[391]。民籍通称“黄籍”,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392],登载内容大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在家庭中的地位,死、叛、逃、病、在役,官职、婚姻、门第等级及合法的荫户状况[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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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还承袭和发展了官员按品占田、荫人的制度[394],“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九品十顷;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但世家大族并未因此减少对人口、土地的占有,王戎“广收入八方田园水碓,周遍天下”,石崇“水碓三十余区,仓头八百亲人,其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限制“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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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曹魏恢复太学招收一般官员及庶民子弟基础上,司马炎建国子学招收五品以上官僚子弟;也曾“诏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还有卖官“钱入私门”。但更主要的是在“制九品官人之法”的基础上实行了“二品系资”,即在“德”、“才”二品之上增加了功劳和资历,后扩大到门资、世资,造成二品与较高官位之间的循环,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即当涂之昆弟也”的状况。但惠帝时也“诏求廉让冲退履道寒素者,不计资”,出身“兵家子”的刘卞、祖父为“苍头”的熊远、“出自寒素”的陈頵、“门寒微”的李含、“早孤贫”被轻为“小人”的陶侃等因此进入五品以上甚至一品高官[396]。这时仍是官位而不完全是血统决定士庶的区别,士庶之间也可通婚,司徒王浑子驸马、待中王济,见一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济母、曹魏三公钟繇之孙钟琰也认为“诚是才者,其地可遗”[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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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东晋和南朝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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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1 东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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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王之乱”起,“流民四散,十不存二,携老扶幼,不绝于路”,关中十余万人流入汉川,河东、平阳、弘农、上党诸郡流入颍川、汝南、南阳、河南,益州流入荆湘的也有数万家[398]。永嘉之乱后,五胡十六国相互征伐,中原地区大批流民逃往江南,部分涌至辽东半岛、河西走廊。在混乱情况下,侨州郡县成为管理流民的地方行政机构。如前燕在辽河流域为冀州、豫州、渤海和吴人设置的冀阳郡、成周郡和兴集县、吴县等。西晋都城洛阳陷落后,凉州刺史张轨也在河西走廊设武兴郡、晋兴郡安置秦雍流民。北方的战乱也使北魏在江淮,东魏、北齐在晋北,西魏、北周在渭水上游先后侨置州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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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睿称帝后,在建康侨立怀德县安置琅邪侨民,成帝在江乘县内立琅邪侨郡(称南琅邪郡)并有侨县临沂。后又将南下流民集中到沿长江中下游和汉水两岸一些军事要地周围,大致侨置十一州、七十七郡、一百九十八县[399]。同时,为南迁侨民设置了临时性“白籍”[400]。户籍本“无黄、白之别”,“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不以黄籍籍之,而以白籍,以别于江左旧来土著者也”,由于侨居人口没有土地,也“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401]。但侨置郡县的增加,造成了郡县和户籍制度的混乱,所谓“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版籍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计”。不承担赋役的侨人的增多和长期化,还加重了南方土著居民的负担,减少了统治者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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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方和江南势族扶持下建立的东晋,对势族作出更多让步。政治上,门阀制与任子制结合,形成完全以血统区别门阀的“门地二品”,使高门甲族长期把持高级官职,所谓“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402]。但门阀地位也会因形成时间、功绩而不同,如第一流高门中太原王述不愿与稍晚的桓氏联姻,更晚的谢氏被讥为“新出门户”[403]。经济上,因“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404],元帝恢复曹魏的“给客制度”,由大姓“条名上有司”[405]确认,“客皆注家籍”[406],并通过“检户”限制大姓荫庇人口。因此“征之势门,使反田桑”成了解决“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的为政之先。山遐为余姚令,“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庾冰辅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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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王之乱”中,长沙王为弥补军力在京城“发奴助兵”;东晋在丧失了军队和旧有兵户后,还将“威令不能及”的亡户“皆以补兵”,“料出无名万人以充军”。奴客、兵户成为国家与士庶地主争夺人口的对象,元帝“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康帝初,“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翟)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司马元显“又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以充兵役”。另外,“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为送故,……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形成“送故之格”。国家兵户变为私家奴隶后成为主人的资产并记入资簿,如“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国家仅有名义上控制权,如华“表有赐客在鬲,使(华)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东晋还恢复谪兵制度,但本“不相袭代”谪兵,往往“辱及累世”[408],或“举户从役”[409],或“移其家以实都邑”[410],东汉以来依附于将帅的部曲私兵的地位和构成进一步卑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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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帝咸和二年,在政权基本稳固后东晋进行了第一次“土断”[411],取消了白籍,安置了大量“不乐州县编户者”和“无贯之人”[412],改变了“客寓流离,名籍不立”的状况[413],形成了“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户籍,“以至于宋”仍之“谓之‘晋籍’”[414]。咸康七年,再次“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以后几次土断的主要目的已成核查隐户。哀帝时,桓温“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规定“不得藏户”,司马“玄匿五户,……收付廷尉”;简文帝时,会稽内史王彪之“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415]。但由于南北政权和权臣藩镇间的相互征伐,脱籍流民不断,南朝土断仍不时进行。萧齐初,吕安国“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416];天嘉元年,陈文帝令“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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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的赋役年龄为“男女年十六岁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较西晋略轻,“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的规定成为北朝及隋役期开端,此外“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418]。成帝取消白籍的同时,统一实行了一亩三升的度田收租和“结评百姓家赀”、九品相通输入于官的户调;废除了王公贵族免税及荫亲特权,但仍得免役。孝武帝时改行口税,“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419],在减税的同时免除服役者的口税,农村与军队得到进一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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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淝水之战后,北方压力减轻,东晋反而“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420];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421];取消了服役者免调,“举召役调,皆相资须”,因此“百姓单贫,役调深刻”[422]。高门甲族也进一步腐朽,但鄙薄武事、吏事,反而使次门、役门甚至兵户、吏家获得一些政治发展的机会。由于“官分清浊之制”,清官只能从士族铨选,浊官威胁不到高门甲族的核心利益。“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过立试吏”[423],第一流高门可以“平流进取,坐至公卿”[424];庶人也可凭才干得官,但在户籍上无法升为士人;役门入仕至九品以上,在职可荫三族,但去职后不能再免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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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2 南朝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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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刘裕当政时,“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公既作辅,大示轨则,豪强肃然,远近知禁。至是,会稽余姚虞亮复藏匿亡命千余人。公诛亮,免会稽内史司马休之”,对户口荫附打击成为南朝门阀世族由升转降的转折。宋齐以后,王朝更替使原为低级士族的彭城刘氏、兰陵萧氏上升为统治者。出于限制门阀大族的需要,又多以“寒人掌机要”,寒门庶族以“外无逼主之嫌,内有专用之功,势倾天下”。孝武帝时,“少卖葛于山阴市”的戴法兴为中书通事舍人,参与“选授迁转诛赏大处分”,“凡诏敕施为……,尚书中事无大小,专断之”,被称为“真天子”[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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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多以幼少皇子为方镇,时主皆以亲近左右领典签”[426]。典签职位虽低,但“州国府第,先令后行,饮食游居,动应启闻。……行事执其权,典签掣其肘,处地虽重,行己莫由”[427],甚至诸王“取一挺藕,一杯浆,皆谘签帅;签帅不在,则竟日忍渴。诸州唯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428]。典签制度由宋延续至齐,但并未终止朝廷与地方的矛盾和皇室内部对皇位的争夺,以至宋、齐两代均以皇室相残而使萧道成、萧衍得利。为限制地方官吏,宋文帝规定郡守、县令任期六年,但有的刺史在任达十余年。孝武帝时,三年一任的制度得到较严格的执行,但地方官又失去了长期打算,“宋之善政于是乎衰”。此后皇帝括钱心切,规定刺史任满要缴纳“献奉”钱[429],任期越短,皇帝得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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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宋恢复了基层控制制度,“修闾伍之法”,“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五有什,什长主之”[430]。对结聚山泽的流民,或“率千人讨之”,悉出“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或“招其魁帅,厚加抚接,谕以祸福,旬月之间,襁负而至”[431]。文帝还把役龄从“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改为“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并延续到齐,以三五发丁的方式征发“三五门(役门)”,即“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432]。提供其他劳役的还有一些世袭职业化人口,如承袭魏晋吏户的“吏姓寒人”[433],“贫者但供吏”[434];在多山泽的地区,“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435],服役者“坐违期不至”,罪当死[436]。还要求巨民“咸使肆力,地无遗利,耕蚕树艺,各尽其力”,把劝农效果与官吏升迁联系起来,“若有力田殊众,岁竟,条名列上”,形成“三十年间,氓庶蕃息,奉上供徭,止于岁赋”的元嘉之治[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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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武帝时,改东晋后期租调九品相通为以户为单位的赀税,“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438],以“调粟、调帛与杂调”三调形式[439],“一年三输公调”;对官吏使用力役也有一定限制,“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440],社会下层负担减轻;权利也得到一定保障,张融鞭杖“干钱敬道五十”被免官[441];谪兵也“谪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染连”[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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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制度很难得到完整执行,益宁二州刺史萧惠开由水路回建康,舟力达二三百人[443];“山湖之禁,虽有旧科”,但“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会稽太守孔灵符“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一些大族也未受到王朝更迭的影响,东晋“世宰相,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僮仆千人”的谢家,刘宋时仍“田畴垦辟,有加于旧……太傅司空琰时事业,奴僮犹有数百人”。而且“士庶之际,实自天隔”[444],刘宋时士族与杂户通婚“皆补将吏”[445]。宋文帝“时中书舍人徐爰有宠于上,上尝命”第一高门琅邪王氏吏部尚书王球“与之相知。球辞曰:‘士庶区别,国之章也,臣不敢奉诏。’上改容谢焉”[446]。南齐时,士族王源与寒族满氏联姻,遭免“所居官,禁锢终身”[447];公孙表之孙堂兄弟邃、叡,因各自母亲“地望县隔”,“便有士庶之异”。因此,姻亲的选择事关重大,“朝廷每选举人士,则校其一婚一宦,以为升降”[448],“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宦失类,每排抑之”[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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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寒人、役门靠吏事、军功升至较高官位可依法将户籍改为士族,如连续几代保持高官也可升为次门或高门,如刘宋时宗越,东晋时由“南阳次门”改定为“役门”,虽以军功升为“扬武将军,领台队”,也只能启文帝“求复次门”[450]。文帝功臣到彦之“初以担粪自足”,因军功封侯至护军将军,虽连续几代高官升为高门,其曾孙到溉为吏部尚书仍遭鄙夷“尚有余臭”[451]。能够免赋、“百役不及”[452]的仍只是包括无官爵、“无奴之室”的所有士族,庶族即使是官吏也不能免赋役。但个别免税规定也扩大到了在职官吏和士兵,如整个南朝均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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