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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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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四年,安禄山以“奉命讨伐杨国忠”起兵,爆发“安史之乱”。肃宗靠朔方军和各地节度使取得皇位、平定了安史之乱,“要冲大郡,皆有节度之类”[1],又改采访使为观察处置使由节度使兼,节度使辖区与道交织混同。吐蕃东犯,不得不以部分安史旧部为节度使。中央在藩镇设监军院,藩镇在京师设有进奏院,名义上奉行朝廷的法令,但实际上“各拥劲卒数万,治兵完城,自署文武将吏,不供贡赋”,还“结为婚姻,互相表里。朝廷专事姑息,不能复制,虽名藩臣,羁縻而已”[2]。以后“方镇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故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或父死子握其兵而不肯代;或取舍由于士卒,往往自择将吏,号为留后,以邀命于朝”。朝廷不仅无力消灭藩镇,藩镇反叛、少数民族入侵、经济困难时,还得依赖藩镇支持。因此,“天子顾力不能制,则忍耻含垢,因而抚之,谓之姑息之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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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史之乱中,禁军不断扩充。由于丧失对武官的信任,肃代以后,宦官执掌禁军,充任内枢密使。枢密使参与决策,“权倾于宰相”[4];神策中尉拥兵挟制天子,以致唐后期大部分皇帝都由宦官废立甚至杀害。一些皇帝也试图依靠官僚集团的力量,德宗时,翰林学士陆贽也被称为“内相”[5],但官僚集团内部又形成朋党之争。由于财源不足,掌财政的度支使和掌税收的盐铁使多以宰相兼任,与掌赋役的户部使合称三司使,昭宣帝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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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土地、赋役和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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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中,人民死伤、逃亡日益严重,“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7]。由于国家已不能提供基本的保护,“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倍豪族”[8]。地主庄园重新成为主导经济形态。代宗时,“崔群为相,清名甚重”,也“有三十所美庄,良田遍天下”[9];陆龟蒙举进士不中,但“有屋三十楹,有田奇十万步,有牛不减四十蹄,有耕夫百余指”[10];陕西大像寺有庄园七所[11],山东醴泉寺有十五所[12]。藩镇为维系职业兵,将士“皆丰给厚赐;不胜骄宠,年代浸远,父子相袭,亲党胶固。其凶戾者,强买豪夺,逾法犯令,长吏不能禁”,效尤主帅,凭借武力“变易主帅,如同儿戏”,“优奖小不如意,则举族被害”[13]。但由于战事频繁,兵士逃亡也较严重,刘仁恭、朱全忠等先后将“部内男子无贵贱,并黥其面”[14],只有当上高官后才能以药除字,并为五代和宋所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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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乘虚而入,“凤翔之西,邠州之北,尽蕃戎之境”[15];南诏西连吐蕃抗唐,剑南诸州尽为所占。肃宗乾元三年,唐实际控制的州仅为天宝末的一半;不课户一百一十七万、课户七十五万,不课口一千四百六十一万、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代宗时,实际控制的人口只剩一百三十万户[16]。由于“王赋所入无几”,代宗提高了户税,上上户缴四千文,递减至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王公百官按品级列入户等缴纳,如在几处任官,各处分别纳税[17]。一些地方还尝试了按土地征收的“青苗钱”“地头钱”等新税,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和地税开始取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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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宗即位,以杨炎为相,在总结各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实施了“两税法”。“租庸杂徭悉省”,合并为地税和户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两税法扩大了税源,一定程度减轻社会下层的负担,简化了税收制度,“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18]。尤其是改变了战国以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19],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使赋税制度朝着“舍人税地”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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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朝廷孱弱,“三年一定,以为常式”难以实施[20],豪强之家“十分田地,才税二三”[21]。佃农“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足。有田之家,坐食租税”,“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22],税赋完全转嫁给农民。由于支出无准,“量出以制入”的财政原则变成任意加税的理由,建中三年即下令“两税每贯增加二百”[23],以后赋税越来越重。征收时,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的规定实际又“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24],一定程度实行了货币征收,但由于实物估算和钱币发行中的弊病,又加重了人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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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两税法,德宗“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户与客户,共计得三百余万,客户三十万”而“就中浮寄,乃五分之二”[25]。由于两税的依据是户等,与“口”无关,户籍从此只有户数而无口数。宪宗初,朝廷控制的纳税户下降到二百四十四万,有近四分之一的州没有申报户口[26]。宪宗一定程度削弱了藩镇,进行了户籍检校。“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的衡州,“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检获隐户数约万余”[27],朝廷控制的著籍户回升到三百五十五万[28]。但“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阒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此外仍有“九十七州不申户账”[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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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敬以后,朝廷著籍户不断回升,文宗时达到近五百万户[30],并维持到武宗初年[31]。武宗还“敕并省天下佛寺”,“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堤、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32]。到宣宗中期,户数是宪宗初的一倍,但税收仅九百二十五万缗[33],不到宪宗初的三分之一。实际上,由于中央孱弱,户口多是虚报。到懿宗时,藩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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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限制也趋减弱,一些市场发展到城外,莱“州城外西南置市”[35];出现专业市场,如成都蚕市“州城及属县循环一十五处”[36]。一些交通要冲出现民间“草市”,“赤壁草市,在汉川县西八十里”[37];一些还发展为城镇,沧州“置归化县于福寿草市”[38]。一些城市内的市场突破坊的限制,如扬州“十里长街市井连”[39];交易时间延长,出现“夜市”,苏州“夜市卖菱藕”[40],成都“锦江夜市连三鼓”[41]。但文宗时仍规定“京夜市,宜令禁断”,“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悉令闭塞”[42]。安史之乱开始,黄河中下游地区备受摧残,扬州和成都成为新经济都会,“时人称扬一益二”[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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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业的带动下,大商业城市出现经营货币存取汇兑的“柜坊”,京师柜坊“多方镇钱”,“少者不下五十万贯”[44];“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宪宗禁诸道进奏院及富豪经营飞钱,由三司专营飞钱,初定每贯收取汇费一百文,但无人汇兑,只好准平价汇兑,“敌贯而易之”。藩镇、官僚大肆介入工商业,德宗时再“禁百官置邸货鬻”[45],但武宗时“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职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46]。藩镇还掳掠人口进行生产,德宗时,琼山郡守韦公干“贪而且酷,掠良家子为臧获,如驱犬豕。有女奴四百人,执业者太半,……其家如市,日考月课,唯恐不程”。大工商大肆捐官,僖宗时,“楚城富民之首”的郭七郎,“输数百万于鬻爵者门,以白丁易得横州刺史”[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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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后,两京陷没,支出浩繁,财政分割,朝廷赋税收入主要仰仗集中产盐的江南和四川。肃宗以第五琦初变盐法,开始榷盐法,设“监院”管理。制盐户立为“亭户”,免其他杂徭,产盐官收、官运、官销,“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朝廷每年的盐税收入达四十万缗。代宗时,刘晏整顿盐法,改为官收、商运、商销;加强缉查私盐,设常平盐仓,防止垄断盐价。大历末,盐税增加到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以后,盐法渐乱,盐税日增,德宗时一斗盐加价二百钱[48],盐商抬价,盐价猛增,走私漏税也更严重。盐商聚集了大量财富,“五方之贾,以财相雄,而盐贾尤炽”[49]。顺宗时,将江淮盐压到每斗二百五十钱、河中盐三百钱。宪宗时,李巽整顿盐法,“盐利皆归度支”[50],盐税达到七百二十七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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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以后,首次开征茶税,茶、漆、竹、木为十税一。德宗贞元九年,在产茶州县设官抽税,年税四十万缗,大致是榷盐法初行时的盐税额。文宗时,为增加茶利,实行了茶树官种、茶叶官卖,因民怨极大,又改收茶税。武宗时,凡茶商经过的州县都征重税,对茶商加征住宿税,称为“塌地钱”。宣宗时,每年茶税已近百万贯,重要性仅次于盐税。代宗时,核定了卖酒户,按月征税。两税法实行后,开始榷酒,长安以外只许官酿,各地因粮价不同,每斛收钱二千或三千。贞元二年,改为京城和畿县官酿,其他设店卖酒,每斗酒三百文要缴一百五十文钱。同时,在淮南、河东等地实行榷酤。文宗时,榷酒钱有一百五十六万缗[52];宣宗大中七年,有八十二万余缗[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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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宗改革户税时规定,私人经营矿冶按户等提高两等征税。德宗时,将山泽之利收归国有;文宗后期,改归州县;宣宗时,部分又收归中央。但矿税“举天下不过七万余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54]。德宗时,除陌钱增至每贯五十文,又收间架税,上屋二贯、中屋一贯、下屋五百钱,逃税重罚。由于“怨惸之声,嚣然满于天下”[55],贞元时,除陌钱和间架税同时废除。唐朝有发达的对外贸易,陆路贸易在西北设置互市监[56]。海上贸易,在沿海通商口岸置市舶司,征收关税性质的“舶脚”[57]或“下旋税”[58],即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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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末,“上自宰辅以及方镇,下至牧伯县令,皆以贿取”[59],地方则“将阙税课额,摊于见在人户,则转成逋债,重困黎元”[60]。在社会危机进一步加深的情况下,裘甫、庞勋、王仙芝、黄巢起义先后爆发。天祐四年,降唐的黄巢起义军将领、宣武军节度使、梁王朱温废哀帝建梁,唐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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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五代、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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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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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大致沿袭了唐代末的中央体制。从后唐开始,枢密院(后梁为崇政院)渐以军务为主,中书门下以行政事务为主,形成了军政并立的结构,但枢密使改由士人担任。藩镇仍为地方的主要形式,除了建国的五代十国之外,不少藩镇拥有相对独立的治权,各国统治者既要依赖又要限制他们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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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宋后,赵匡胤对藩镇采取了安抚与镇压的手段,又以“杯酒释兵权”,解除了禁军将领的军职,以“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61],从制度上达到以文制武、互相牵制、稳固皇权的目的。为改变唐末骄兵悍将的情况,太祖在军内设“阶级法”,“峻其等级相犯之刑,……以绝其犯上之心”[62],以致宋朝“二百年军中不变乱”[63]。但使“士卒衣食无外慕,安辛苦而易使”的政策[64],降低了士兵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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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初,原有军事体制瓦解,设集军政、统军于一体的御营使司。后罢御营使司,职权归枢密院,三衙成为皇帝的三支亲卫军。在地方又“假权宜以收群盗”,以义军、游寇抗金,岳飞等得任镇抚使。除茶盐外其他税收三年不上缴,朝廷也不拨钱粮;官员除知州(府)由镇抚使提名、朝廷任命外,其他均由镇抚使任命,军事可全权处置,“许以能捍御外寇显立大功,特与世袭”[65]。绍兴五年,改镇抚使军为行营护军,形成分驻要地的屯驻大军,但仍各归其将,以至有“岳家军”、“韩家军”之称。为消除潜在的威胁,高宗收张俊、韩世忠、岳飞兵权,取消其军号。但远离中央的川蜀、荆襄前线甚至江淮、闽广的军队则仍保有一定的独立性,皇帝对军权的控制有所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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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赵匡胤把三省合为“中书门下”,但分相权为二;与专掌军政的枢密院并称“二府”。沿袭五代“三司”合一执掌财政,完成了政、军、财权的分权制衡。为安定后周留下的大批官员,在保留唐代以来三省、六部官称的同时,使官(官位和俸禄标志)、职(馆阁中实际任职或荣誉衔)、差遣(实际任职)相互分离。还有效限制了宗室、后宫、外戚、宦官等的权力,除徽宗、理宗用蔡京、贾似道等权臣外,保证了皇权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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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基本沿袭府州、县二级体制,府州之上设有监察及军区的“路”,但以文臣知军州事取代节度使,节度使则成为空衔。为限制地方官员,观察、防御、团练诸使、刺史甚至县令都为虚衔,实际任事的是知州、知县。但中央集权过分集中,事权过分分割,使地方权力太少,很难独立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降低了行政效率,一定程度放松了对民间的控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参照唐的“羁縻”制度,由“土官”治理,汉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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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后梁时大致还保留着封闭的“坊市”制[66]。后唐时出现“厢”[67]。北宋实行城乡分治,城内是以厢统坊的“厢坊”制[68]。南宋中期,州府城陆续设置专司消防的“火隅”,以后“隅”兼起了治安和行政的职能,形成“隅坊制”。在乡村,北宋初实行乡(开宝七年改设“管”)、里制。神宗推行保甲法时,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内连坐。哲宗初,保甲解散,但不少地区保留了保甲。南宋时仍是乡、都、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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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时,虽战乱不已,但科举仍得以维持,“自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69],但“偏方小国,兵乱之际,往往废坠”[70]。宋初还有五代重武轻文之习,进士入仕的官职很低。太宗时提高了官差级别,规定“凡以资荫出身者,皆先使之监当场务,未得亲民”[71],但科举的时间仍不稳定,直到英宗时“每三年一开科场”才成为定制[72]。理宗起,理学成为统治思想,但南宋日益腐败,科举“奸弊愈滋”[73]。科举之外,也有恩荫、摄官、吏人出职、军功、纳粟等,“在京百司,金谷浩瀚,权势子弟,长为占据”[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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