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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65 服职役可以在州(府)、县乡从事吏役与杂役。由于地方官不多,日常事务转由吏处理,以致“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131]。州府吏中的高层“职级”年满出职为官或任摄官,以子侄替补,长期把持吏职。吏役无俸禄,主要靠接受贿赂获益。王安石变法时,一度支付了较丰厚的吏禄,严禁受贿。后吏禄支停,任其受贿,所谓“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132]。乡役以“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133],“耆长差第一、第二等户”等[134]。一些充当役首、役主的富户把负担转嫁给不服役的下户,也有一些富户因服职役而破产;还有“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宋初沿袭五代吏人可带勋官等“宪衔”制度,因常有以此冒充官户,神宗时废除。另外,僧道可免身丁钱和劳役,因此“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135]。南宋初,“令僧、道随等级高下出免丁钱,庶得与官民户事体均一”,孝宗时定“僧道年六十以上,并笃疾、残疾之人,并比附民丁放纳丁钱”[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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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67 由于宋代“天下郡县所定版籍,随其风俗”[137],不同的需要形成了涉及户口的丁账、五等丁产簿、税账、保甲簿及一些地方性的户口账簿[138]。乾德元年,太祖“诏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始令诸州岁所奏户账,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139],又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账”,其“顽滑逋欠者须于限内半月前了足”[140],进行宋代第一次大范围的户口和财产调查。由于只统计“丁口”,所谓“户账”就是“丁账”,用于差调丁口,所以每年只登记男丁。“版籍”也就是后来的“五等丁产簿”,“凡均敷数、顾钱、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买者,皆以簿为据”。主户发给“户帖”,列有应纳税租及田地、房屋等,兼有户籍和地契性质,纳税后发给“户钞”。而“形势户”主要是官户及州县的公吏和乡村政权头目中的上户;“官户”则是免除大部分差役、科配特权的品官之家。税账包括户口和税租,以乡为单位,分“元管户”、“新收(户)”和“开合减免”三类,各记“正税”、“增收钱物”和“租课”。主、客户转换及主户等第升降以“升降账”反映[141],每逢“闰年造”,“录户、产、丁”[142]。另外,以“桑功账”记“课民种树”[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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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69 由于“户口税赋账籍皆不整举”,“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逸不均,所申户口逃移皆不件析,田亩税数无由检括”,太宗至道元年,又下诏为全体税户编制“税物文账”[144],即“二税版籍”[145](税租等第产业簿或产业簿),“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账”合并进账,“朱书‘形势’字以别之”[146]。实行保甲法和免役法后,由主户按五等丁产簿分摊的职役改为“诸户等第输钱,免其身役,官以所输钱立直,募人充役”[147],保甲簿取代了五等丁产簿。南宋后,重新丈量土地、确定税额,编制砧基簿,以图画田形丘段,标明四至、祖产或典卖,主户“随产认税”[148]。后物力簿又代替砧基簿,“过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税簿,二者所当相关”。孝宗时,荆湖、广南等路出现类似五等丁产簿的“集议账”,“其物业之高下,人丁之众寡,歇役之久近,咸具于账”[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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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71 五代时期,由于大量不受赋役制约人口的进入和各割据政权的需要,工商业仍十分活跃。各国为增加收入,对盐、铜、酒、醋、矾、香料等实行“禁榷制”,并形成名目繁多的工商税,如后蜀有鱼膏、米面、嫁娶资妆税等,“十国”甚至盐、米出城门也收税。一些政权也采取了鼓励工商业的政策,后梁“坊市”还定时“开坊、市门”[150],后唐已允许“临街堪盖店”[151],楚国更是“关市无征,四方商旅闻风辐凑”,“国以富饶”[152]。贵族、官僚、僧人多经营工商业,后唐庄宗刘皇后“好聚敛,分遣人为商贾,至于市肆之间,薪刍果茹,皆称中宫所卖”[153];后唐、后晋节度使赵在礼“历十余镇,善治生殖货,积财钜万,两京及所莅藩镇皆邸店罗列”[154];吴国润州团练使徐知谔甚至“作列肆于牙城西,躬自贸易”[155];北汉五台山僧继颐,“善商财利,自旻世颇以赖之”[156]。后晋灵州节度使冯晖“作舟车百数,代民转输”进行“蕃汉贸易”[157];闽国泉州刺史王延彬“每发蛮舶,无失坠者,时谓之招宝侍郎”[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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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73 宋建立了庞大的官府手工业、商业体系,仅少府监掌舆辇、册宝、法物及“器服之用”的“文思院”就有四十二“作”,而内侍省“掌造禁中及皇属婚娶名物”的“后苑造作所”有八十一“作”[159]。禁榷制在五代的基础上扩大到茶、铅等。家庭手工业生产了赋税中绝大部分的绢、麻、丝,大量人口进入城市手工作坊和商铺。北宋的开封有果、肉、米、炭等一百六十行[160];“在京正店七十二户”,“其余皆谓之脚店”;“大抵诸酒肆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金钱彩帛“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甚至“相国寺每月五次开放,万姓交易”[161]。二十三路首府中杭州商税达八万多贯,楚州和成都也有六万多贯[162]。南宋的临安小手工业作坊甚至有修破扇、起鱼鳞、洗衣服、卖朝报等四百十四行[163]。各处“食物店铺,人烟浩穰”,“买卖关扑,酒楼歌馆,直至四鼓后方静,而五鼓朝马将动,其有趁卖早市者,复起开张”[164]。北宋时,川蜀地区还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适应了贸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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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75 两宋设“榷务”管理与辽、金等的互市,但榷场因战争时开时停,宋方供交易的货物主要有粮食、茶叶、丝帛、各种手工业品及外贸而来的香料药材等,“所入者有银、钱、布、羊、马、橐驼,岁获四十余万”[165]。北宋末,“议者谓祖宗虽徇契丹,岁输五十万之数,然复置榷场与之为市,以我不急易彼所珍,岁相乘除,所失无几”[166]。还在主要沿海港口设“市舶司”及下属“市舶务”管理海上贸易,其他城市“如有蕃商愿将舶货投卖入官,即令税务监官依市舶法博买”[167]。到南宋绍兴末,外贸收入达二百多万贯,比北宋最高年份多一倍,“然金、银、铜钱,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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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77 工商业的繁荣也带来了名目繁杂的工商税,宋初的“商税则例”,“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169]。“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170],而竹、木等大致是十抽一,榷场贸易是十抽二。此外还有“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的杂税[171],因此“财用赋入之利,莫大杂税、茶、盐出纳之间”[172]。官府需要的物品及工役还向行会索取,“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173],“行首”亦兼管理行会的“吏胥”性质。王安石变法中实行“免行法”,以“免行钱”由“官为雇人代役”[174],后来几经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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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82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03]
1703204883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5.2 辽、金、元:依民族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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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85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04]
1703204886 5.2.1 辽、金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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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88 5.2.1.1 辽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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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90 5.2.1.1.1 依民族等级设定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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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92 唐末,契丹族日益强盛,唐哀帝时,八部酋长推选“世为契丹遥辇氏之夷离堇”(军事首领)的耶律阿保机为可汗[175]。后梁时,阿保机废每三年推选可汗称帝,国号契丹。太宗灭后晋,改国号为辽。但大汗(皇帝)死后太后摄政甚至临朝称制,并主持兴汗(帝)在家族成员中“世选”的传统,为皇位争夺提供了空间,景宗后确立皇位传子,但太后与皇帝的矛盾始终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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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94 在与后梁、后唐及室韦、女真战争中俘掠大量各族人口为奴,契丹从原始游牧转向奴隶制;同时幽州地区大量汉人为避战乱而逃入,契丹迅速转向封建制,并开始以“国制”统治契丹及其他少数民族,以汉制统治汉人。灭渤海国后,以汉制(参用唐制的渤海制)治渤海。石敬瑭割幽蓟十六州后,汉人区域扩大。世宗时,基本形成“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体系[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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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96 辽虽设五京,但与部民“随阳迁徙,岁无宁居”一样,皇帝四季巡幸于不同地区,政治中心随之行动,“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在皇帝御帐南北面设两套行政机构,“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多用契丹官制;“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大致是三省六部制,但“南衙不主兵”[177]。北枢密院是北面最高决策和军、政机关,枢密使由契丹贵族担任,直学士多用汉族士人和契丹文学之士。南、北二相府总理各部族军、政。圣宗以后,两府宰相者也以契丹别部和汉人、渤海人担任。南枢密院为南面最高机构,兼尚书省职,下设吏、户、兵、刑、厅(工)五房;中书省负责六品以下汉官除授,兼礼部。南院枢密使、中书令等为南面宰相,但“汉宰相必兼枢密使事乃得予闻机事”[178]。地方以五京为行政中心,设道、州、县。官俸“止是任职者薄有俸给”[179],“在廷之官有俸禄、典州县则有利润庄”[180],可能是职分田,而不是“靠自己经营农庄以求温饱”[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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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898 按契丹传统,部族官也在一些家族中“世选”。太祖时,“以后兄萧敌鲁为北府宰相”,又“以皇弟苏为南府宰相”,后族、宗室为北、南府宰相“自此始”。道宗时,仍诏“北院枢密使魏王耶律乙辛同母兄大奴、同母弟阿思世预北、南院枢密之选,其异母诸弟世预夷离堇之选”[182]。辽初,特别是得到幽蓟十六州后,为笼络和选拔汉、渤海士人,寻找新附地区的代理人,设置了国子监,实施了科举,但只准汉人、渤海人应试。圣宗时,五京州县设学校,收“蕃汉官子孙有秀茂者”[183]。道宗时,契丹、奚、霫等已可入学和参加科举。兴宗时,除“医卜、屠贩、奴隶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外[184],由于担心习文弃武,契丹人仍不得应科举。圣宗统和六年前考试也无定期,之后袭唐制,考试每年一次;兴宗重熙元年后,按宋制考试每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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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900 5.2.1.1.2 依民族和社会经济形态设定的户籍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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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902 “契丹之初,草居野次,靡有定所”,遥辇阻午可汗时,确定各部游牧范围,“分地而居,合族而处”[185],部落公有土地开始转化为分封给领主占有的国有土地。建国后,阿保机重编部落和游牧范围,大致上辽内四部族居中,其余诸部在四周,各自占有和使用游牧地。唐末,在大量俘掠的人口成为奴隶的同时,幽州地区民众的迁入增加了契丹的农业因素。一些贵族拥有了汉族定居的“汉城”并开始封建化,阿保机在自己的汉城中“率汉人耕种,为治城郭邑屋廛市如幽州制度,汉人安之,不复思归”[186]。阿保机任可汗后,“任韩延徽,始制国用”,初建契丹“赋税之制”。得到幽蓟十六州后,农业人口增加。太宗时,“阅遥辇氏户籍”,又“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但实际把人口分作宫账、部族“国制”和汉制人口分别治理。到圣宗时,赋役制度基本定型,并进行了几次较大的“通括户口”、“通括宫分人户”和“通括南院部民”[187]。辽后期,政局混乱,已很少检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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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904 斡鲁朵是皇帝和后妃、亲王等的具有政治经济军事实体性质的行宫部落,也是包括人口、农田、牧场的庄园。建国后,各斡鲁朵也开始“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并辖有宫分户、著账户和州县民。“著账户”主要是犯罪的宗室、外戚和大臣家属,承担仆役、侍从、警卫等非生产性“祗从”之役,由于“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宫分人”中有汉、渤海、契丹和其他部族,主要是战俘,也有由州县、部族中抽调陪嫁后妃的媵臣及其他附籍者。一些是拥有财产和家庭、享有自由民身份的农牧民,从事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狩猎业;一些占有一定数量的奴婢、部曲甚至本身就是领主、地主,并可出任高官。但对主人仍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只有经朝廷核准才能摆脱宫籍取得正式户籍。韩德让原为宫分人,在圣宗时任大丞相后仍隶宫籍,直至承天太后后期奉诏“出宫籍,属于(皇族)横账”;道宗时期的姚景行也是做了北府宰相后“始出宫籍,贯兴中县”[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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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906 由各斡鲁朵抽调宿卫皇帝的“皮室军”,最初是部落联盟首长的亲兵群,称“腹心部”。建国后,太宗在诸部和州县汉军中遴选扩编皮室军,“益选天下精甲,置诸爪牙”[189]。中期以后,皮室军屯驻于军事要地,逐渐单独成部。行宫宿卫转由宫分军承担,“其兵皆取于南、北王府,十宫院人充之”[190],实行轮番宿卫,“入则居守,出则扈从,葬则因以守陵”[191],偶尔也出征和屯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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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908 辽前期,诸王、公主、驸马及“各部大臣从上征伐,俘掠人户,自置郛郭,为头下军州”,属民是领主的私奴和部曲。由于“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国家力量逐渐进入头下州县,“市井之赋,各归头下,惟酒税赋纳上京”[192],头下户开始既“输税于官,且纳课给其主”[193],称“二税户”,已不完全属于领主。之后一些头下军州被收归国有,头下户转化为州县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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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910 其他诸部也设为相当于州县的“部落”和“石烈”,部落领主(太祖时改诸部夷离堇为令稳,萧太后时又改为节度使)又是地方官员。部民是部落和国家赋役的主要负担者,没有朝廷和部落首领的允许不能脱离本部,一些拥有较好牧场和较多牲畜的富户也可转化为贵族。诸部实行部族兵制,“契丹旧俗,其富以马,其强以兵。纵马于野,弛兵于民”,部民“胜兵甲者即著军籍”,“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诸宫、贵族和各部占有大量的奴隶,以战俘为主,也有拐卖为奴的宋人,主要供家内驱使和手工业生产。稍瓦、曷术二部原是战争俘虏和部落制末期沦为私人奴隶的部民,被编入石烈后转为官奴婢;圣宗时,二石烈改编为部落后,又转为部民[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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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4912 建国后诸部仿州县编制户籍、户等,赋役以贫富为等差,“且诸部皆有补役之法,……苟无上户,则以中户当之”,因此要“攒户丁,推户力”,但贵族、官僚均免赋役。部民岁输羊为常赋,以牲畜多少为等第,特殊情况下还另有贡献。力役主要是修桥、筑路、治河、搬运官物等。部族兵制也改为适用于辽境各族民户的征兵制。“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每正军一名、马三匹,打草谷、守营铺家丁各一人”。戍边的部族一般将人口分为戍守户和留后户,“居者、行者……易为更代”。由于“徭役日增,生业日殚”,一些部族“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孥。一遭寇掠,贫穷立至”[195]。此外,一些边远的属国、属部则随部所出,缴纳贡赋,遇有战事须出兵从征,一些也时叛时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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