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205056e+09
170320505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06]
1703205057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5.3 明到清前期:户籍制度与赋役的脱钩
1703205058
1703205059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07]
1703205060 5.3.1 明:户籍制度与力役的脱钩
1703205061
1703205062 5.3.1.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1703205063
1703205064 元至正十一年,刘福通红巾军起义引起了全国性的大起义,形成军阀割据。朱元璋按“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策略[425],不断发展势力。二十七年,统一除四川和广东外的南方后开始北伐,诏令秋毫无犯,对蒙古、色目人“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426],攻下元大都。二十八年,朱元璋称帝,国号大明。洪武二十年,消灭元朝在东北的割据势力,统一全国。
1703205065
1703205066 朱元璋称吴王时,依元制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以“擅权植党”诛丞相胡惟庸,废中书省和丞相制,分权于六部。为制约六部,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六部平级。又以“蓝玉案”、“郭桓案”、“空印案”、“南北榜案”等进一步打击勋贵、官僚。但事务繁杂,朱元璋不得不托古制置四辅官,选耆儒充任;又依宋制设殿阁大学士,以备咨询。成祖时,选翰林院文臣入文渊阁参预机务成为常例,但阁臣秩仅五品,权力远不及六部。后成祖“数疾不视朝”,阁臣权力增大,“扈从之臣,请托贿赂,公行无忌”[427]。仁宗时,提高了内阁地位,阁权高过部权,文官治国逐渐形成。
1703205067
1703205068 朱元璋废中书省和丞相制时,又以互不统辖的五军都督府取代大都督府,分别负责各都指挥使司及以下卫所的管理和训练。都司以下是朱元璋在起义时期创立的卫所。明初“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卫以下千户、百户、总旗所至小旗“大小联比以成军”[428],但也只负责镇守和平时的操练。战时由皇帝任命统帅,兵部发布调令,都督府率卫所军出征。十五年,设直属皇帝的锦衣等十二卫轮值宿卫,并授锦衣卫侦察缉捕审判之权,开始了厂卫制度。
1703205069
1703205070 朱元璋开始也规定“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但随后就命“中官奉使行事”[429],“诣军,观兵阅胜”等[430]。永乐八年,成祖以“巡视”为名开宦官镇守之先,不久又派宦官到诸边协镇和镇守,正式委任宦官监军或统军。宣德时,内阁取得草票拟权;但内地省、府亦有内臣镇守。
1703205071
1703205072 正统时,内阁开始设官属,阁臣间形成主次,但司礼太监批红与阁臣票拟均为定制。以后,“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一些阁臣也奔走于权宦。天顺时,各地镇守太监、总兵官、都御史合称“三堂”。嘉靖时,政归内阁,阁臣“俱列六部之上”,首辅地位日隆。万历时,首辅张居正“威柄之操,几于震主,卒致祸发身后”[431],内阁迅速衰落。天启时,旨从中下已不经过内阁。官僚集团内部形成党争,但不只是“一部分官僚为了保持自身的既得利益,希望一切不变;一部分官僚感到危机的存在,而希望通过清明政治来缓和危机”[432],很多完全出于个人恩怨。在明与后金之战争及弘光时期,党争已完全不顾国家安危。
1703205073
1703205074 明初地方沿袭元行中书省和两京制,以应天、开封为南北京,临濠为中都。成祖为“控四夷,制天下”[433],升北平为北京。迁都北京后,南京为留都,仍置六部,品秩同北京,但北京官员提级到南京也多有贬义。洪武九年,以不相统属的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三司取代行省,分管民政、司法、军事。以下为府(或州)、县。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羁縻府州县及宣慰、宣抚等司,多以世袭土司统管军民。永乐中,西南一些地区实行了改土归流。
1703205075
1703205076 县以下农村为里甲,城内分坊、附廊为厢。为解决“成千上万农民与官方鞭长莫及的难题”[434],设“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之外“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道民善,平乡里争讼”[435]。规定“诉不出里”,“凡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436],并以乡约规范里甲职能和百姓日常行为。
1703205077
1703205078 朱元璋称吴王后,开始文武二科取士,“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改元朝集庆路学为国子学,并“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义者,并充学生”。由于官吏严重缺乏,朱元璋“三途并用”即由科举、察举和吏员选派文官[437],甚至“所克城池,得元朝官吏及儒士尽用之,如有逃者处死”[438]。吏员可来自三十以下身家无过的能书者,生员、监生、进士中之不肖者和官员有罪者也罚充吏,九年考满可任郡县职。
1703205079
1703205080 洪武二年,令全国府州县设儒学,“诏择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子学”,又选大批“教官擢给事、御史,诸生岁贡者易得美官”。三年,正式实行科举,并“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连试三年,且以官多缺员,举人俱免会试,赴京听选”[439]。由于“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六年,令“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察举贤才”[440],有贤良方正、孝悌力田、聪明正直等科目。洪熙时,京官五品以上及给事、御史,外官布按两司正佐及府州县正官各举所知。后定制,布按两司、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举,但保举不当要连坐。
1703205081
1703205082 洪武十五年,诏复科举,改国子学为国子监,颁学校禁例。永乐时,北京也设国子监。以后“科举必由学校”,“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但未入学者“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太学生“厚给廪饩”[441],地方“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442],但也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生员月考、岁考和科举中试不达一定比例,各级教官及“生员有父兄者亦罪之”[443]。洪武十七年,颁《科举成式》,规范了科举。二十年,立武学,用武举,“武臣子弟于各直省应试”[444]。三十年,出现“南北榜案”,朱元璋从文化和政治平衡出发开始分南北取士。洪熙元年,定会试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科举每三年一次,府州县童试中者为生员(秀才),省试中者为举人,会试中者为进士;廷试考中者分三甲,分级授官。除娼、优、隶、卒不准入考、捐监外,生员还须在户籍地参加科举等也限制了一部分人的流动。另外,私塾、家馆及半官方的义学、族学等是启蒙和学校的基础,一些读书人以此谋生,一些平民子弟也附读其中。明初还沿袭元朝的社学,洪武十八年,因“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令“一时住罢”[445]。
1703205083
1703205084 宣德以后,科举又分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地方儒学生员定额扩大,形成与初设食廪生员相区别的增广生及附学生。正统后“教官之黜降,生员之充发,皆废格不行”[446]。张居正改革中更定了《提督学校官敕谕》,核减生员,要求“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为少”[447],一些地方曲意迎合甚至一州县仅录一人,造成新的矛盾。天顺时,武科应试改为由“天下文武官举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成化中,设武乡、会试;嘉靖初,又分边方、腹里,边六腹四。万历末,设“将材武科”,其中有“试营阵、地雷、火药”等,遗憾的是“报可而未行”[448]。
1703205085
1703205086 随着科举的发展,“三途并用”逐渐只剩科举。生员以科举得官成为入仕正途,监生任官一途渐轻。随着政治腐败,保举只凭关系;无官保举的,又长期不得升迁。嘉靖八年,终止了州级的保举。景泰初,开始“纳粟纳马者入监”。成化时,“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449]。正德初,仕宦子孙、生徒、军民、商人均可按纳银授官充吏,获得相应优免[450]。到万历时,“殿阁中书,无不以赀进者”[451]。吏员入士也日益减少,“有经十二三年未得除授者”[452]。吏员役满也不再到吏部候职,而是盘踞衙门或私相顶替。由于纳粟充吏最低只十五两银,援纳者甚众。但实缺还要交“顶首银”,一般三四十两,但盐院书吏要一万两[453]。为弥补损失,吏卒科敛勒索、挟诈长官、与盗贼相表里。
1703205087
1703205088 按朱元璋的设定,嫡长子袭皇位,其余诸子封藩王,“外卫边陲,内资夹辅”[454],各置一定的卫士,可监督地方,移文中央索取奸臣和举兵清君侧;守边藩王可筑城屯田,节制军队,重大军情才需报告。为解决威胁,建文削藩,引发“靖难之役”。而朱棣上台即剥夺藩王军政权力,藩王“食禄而不治事”。但宣德时的朱高煦、正德时的朱寘鐇和朱宸濠仍先后起兵夺位。皇嫡子年幼即位,又出现王振、张居正、刘瑾、魏忠贤等权臣、权宦。虽然对宗藩在政治上保持着高度警惕,但在经济上给予了极优厚的待遇和宽松的环境。“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禄之终身”的优厚待遇[455],使宗室人口迅速上升。洪武时宗室五十八人,万历二十三年仅见于《玉牒》的宗室就达十五万七千人[456]。但分化也不可避免,“贫乏者十居五六,甚有室如悬罄,突无烟而衣露胫者”[457],“不得不杂为贱役或作为非僻”[458]。万历中“更定宗藩事例,始听无爵者得自便”[459];随后“宗室得儒服应试”,但“辅国以上爵尊不得与”[460]。天启二年,正式开宗科,宗室下层获得了上升渠道,但也丧失了法定贵族地位。
1703205089
1703205090 朱元璋开始并不禁止皇室与勋臣联婚。洪武三年规定“天子亲王后妃宫嫔,慎选良家子女,进者勿受”[461],禁后妃干政。以后,王妃驸马“率由儒族单门”[462]。嘉靖时定外戚“及今已封,姑与终身,子孙俱不准承袭”[463],以至明代外戚素称“循理谨度,无敢恃宠以病民,汉、唐以来所不及”[464]。
1703205091
1703205092 在外部,在军事打击和怀柔政策下,蒙古威胁已大大降低。但从明兴元亡起,东南沿海就开始受到倭寇侵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来自海上的威胁。嘉靖初倭患又起,至嘉靖四十三年才得以肃清。万历二十年,日本大规模入侵朝鲜。两次援朝都取得了胜利,但“丧师数十万,糜饷数百万”[465]。正德九年,中国首次面临了西方的挑战,葡萄牙人抵广州沿海,在请求通商和军事进攻失败后,以贿赂手段居留澳门。万历时,荷兰人也以贿赂手段居留澎湖。天启时,荷兰、西班牙人先后占领了台湾南北部。崇祯十五年,荷兰人占据了全台湾。直到清顺治十八年,才由永历政权下的郑成功收复。嘉靖以后,欧洲传教士来华增加,利玛窦、汤若望等也把西方科学知识传入中国,但除天文历法、兵器制造外,均未引起统治者的兴趣。
1703205093
1703205094 5.3.1.2 土地、户籍和赋役
1703205095
1703205096 为获取民力,建国前朱元璋就多次在控制区“籍户口”[466]。称吴王时,“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洪武元年,命各地收集元代户册,实行“均工夫”制,“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数户凑足共当,“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并立“均工夫图册”。“均工夫”虽是役法,但又是验田出夫,重在土地,包含一定的地税,“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467]。二年,规定“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468]。
1703205097
1703205098 洪武三年,以宁国知府陈灌所创“户帖”,“颁行天下”[469],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人口普查。户帖记载“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事产:基田瓦草屋”[470],比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的“均工夫图册”更详细,并与之配合形成较完整的体系。但二者均未考虑人口、事产的变化,也“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471],也就为逃避赋役留下了空间。江浙等地豪民多将田产“铁脚诡寄”于亲邻、佃仆[472],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通天诡寄”[473],造成赋役流失。
1703205099
1703205100 洪武十三年,令核实天下土田,在一些地方“编置小黄册”基础上,按丁粮多寡,结合基层组织和户籍赋役“编赋役黄册”,在农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474]。赋役黄册“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但徭役中包含部分地税,是人、地、财力的混合体,思路延续“均工夫”,但偏重户口。且编制过程中“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多田产者“诡名欺隐,以避差役。互相仿效,为弊益甚”。十九年,又编制称“鱼鳞图册”[475]的“田赋图籍”,才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476],形成较完整的土地、户籍和赋役制度。
1703205101
1703205102 在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的基础上,沿袭元朝的配户当差制。“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着籍”,“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役户分类虽然较元有所减省,但“他如陵户、园户、海户、庙户、幡夫、库役,琐末不可胜计”[477]。男子十六岁成丁即须附籍供役,六十岁免役。军、匠户禁“脱免及变乱版籍”,禁分家析产、过继、入赘轻役户等“诈冒脱免避重就轻”[478]。配户当差以家庭、家族、原籍里甲为序,而不“是以家族为供丁单位、供役单位、责任单位”[479],如民户“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或父母亡,则可析户异籍[480];卫所军士一家已全部死亡,勾取族人顶丁;成祖选富民充北京时,如有逃亡“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481],匠户逃亡由“原籍官司按名勾解”,户绝别选他人[482],民户逃亡差粮由“里甲赔纳”。此外,又有良贱之分,娼、优、隶、卒为贱。朱元璋、朱棣把支持方国珍和建文帝的人户贬为贱民,仁宗即位,放免了“建文诸臣家属……为奴者,悉宥为民,还其田土”[483]。
1703205103
1703205104 土地也分为官田和民田。明“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484]。官田除租授给无地农民外,还用于军、民、商屯田,以及皇帝和诸王庄田、官吏职田和学田等。官田和授予军、灶、匠等役户的役田均不许买卖,民田在不失赋役原额条件下,经推收过割可以买卖。
1703205105
[ 上一页 ]  [ :1.70320505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