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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48 为解决江南“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胜”的问题[598],宣德五年令“官田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减十之二,四斗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599]。之后江南逐渐开展了均田均粮活动,一些地区通过官民田并出耗米,解决“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的问题,进而通过调整加耗解决官田税重、民田税轻。但论田加耗有利于耕种官田者,而论粮加耗有利于民田拥有者,从宣德到弘治间朝廷与豪右士大夫不断博弈,加耗政策也不断摆动。由于科则本身繁复,加耗和改折后就更加烦琐,如湖州府田土科则和改折达四千四百四十七则[600],以至“自巧历者不能算,惟奸民积年出没其中,轻重高下在其手”,“有司拱手,听其所为而不去”[601]。一些地区又从“官为一则,民为一则”[602]入手,通过均摊法、征一法、扒平法等逐步实现“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603]。到万历初,江南已基本实现“官民一则”[604]。短期看,官民一则不利于民田特别是大土地拥有者,因此开始受到缙绅地主抵制;长期看,实际上取消了官田和民田的区别,缙绅地主虽承担了赋税,但得到了朝廷对土地私有的承认。原来的官田佃农也减轻了负担,而朝廷避免了重额官田抛荒,保持了税收原额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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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50 为解决纸币贬值、税粮贮存和物产各异的问题,正统元年南方赋税实行“金花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随后“驰用银之禁”,田赋货币化推开,成化末“北方二税皆折银”[605]。之后一向“不蠲不赦”的漕粮亦开始折征[606],农产品商品化加速。但“折色以米值为断”[607],使折粮价随市场波动,“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此外,一些地方也通过折银掠夺农民,如成化十六年山西粮价每石仅三四钱,但闻喜县“每石勒折银三两”[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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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52 随着田赋折银,力役折银和役法改革也逐渐开展。宣德时,周忱在南京、苏松推行“里甲银”[609]和“平米法”[610],把按户编派的里甲支费摊入田粮,折成银两。成弘间,广东出现“均平银”;万历时,河南出现“会银”[611]。力役折银使农民有更多时间投入生产,但也出现虽“见役里甲赋钱于官”,但“有司复摄之”,“无名之征纷然四出”的情况[612]。在杂役方面,正统时江西出现把常役“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613],“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事佥定,挨次轮当”[614],徭役正式形成里甲正役、均徭、杂泛差役三类。弘治元年,均徭法正式在全国实施[615],但由于里甲之间贫富不均以及富豪躲避重役的问题,成化时又出现“通扣一县丁田数十甲,以一年丁粮应一年徭役,周十甲而复始”的十段册(锦)法[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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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54 万历八年,张居正为解决“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的问题[617],挽救“将圮而未圮”的明朝[618],在福建试点基础上,进行了全国性的土地清丈。在“考成法”约束下,绝大部分省在三年期限内完成清丈,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每户发给汇总土地情况的“归户票”和记载各户户类、成丁数、应纳各色数和条编总银数等的“由票”。由于“以多余之地补失额之粮”[619],使“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但张居正“以溢额为功”,一些地方“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并“按溢额田增赋”,出现“丈量之害”,特别是“豪猾率怨居正”[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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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56 张居正还支持了嘉靖年间就在一些地区“数行数止”的一条鞭法,把各种徭役摊入人丁、田粮之中,与田赋统一征收,“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缴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621]。不仅简化了征收项目和环节,抑制了豪强漏税和官吏舞弊,保证了朝廷收入,而且促进了赋役合一,使力役退出历史。由于一条鞭法是由地方发起并模仿,朝廷也无统一的政令,因而所谓“条编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622],到万历二十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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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58 明朝中期以后,商品性农业迅速发展,蚕桑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棉区集中在江南和华北,粮食生产中心由苏湖向湖广转移,福建、广东等主要是蔗糖,加速了工商业和城镇的发展。江南的家庭纺织业“不只乡落,虽城中亦然”[623],士大夫家也“多蓄织妇,岁计所积,与市为贾”[624]。人口剧增又为手工业提供了大量雇佣劳动力,丝织业中心的苏州,“家杼轴而户纂组,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625]。嘉兴石门镇油坊,“坊须数十人,间日而作。镇民少,辄募旁邑民为佣。其就募者,类赤身亡赖,……一夕作,佣直二铢而赢”[626]。广东铁冶作坊中“计炒铁之肆有数十,人有数千,一肆数十砧,一砧十余人”;“凡一炉场”,“司炉者二百人,掘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余艘”[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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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60 工商业市镇得到发展,江南形成具有地区性分工的市镇网络。松江和苏州府多棉织业、嘉兴府多丝织业市镇。苏州府吴江县盛泽镇周围五十里就有新杭市和王江泾、平望、新城、濮院、震泽和南浔镇。大量人口涌入城镇,“投揣市井间,日求升合之利,以养妻孥,此等贫民天下不知几百万矣”[628]。万历时,顺天府宛平、大兴两县铺户“原编一百三十二行”,“除本多利重如典当等项一百行”外,还有“以微资觅微利”的杂菜、柴草、鼓吹、淘洗、土工等三十二行[629]。而“京师阉竖、宫女、娼妓、僧道,合之已不啻十万人矣,其他藩省虽无妇寺,而缁黄游方,接武远近,粉黛倚门,充牣城市”[630]。这些人口虽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但也会形成共同行动,如万历间各地遍起的“民变”,多是以机工、商人为主,各阶层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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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62 随着工商业和城市的发展,特别是番薯、玉米等高产作物的传入和推广,农民选择余地扩大,“佃户出力,耕如佣雇取值”[631],今年佃耕“明年可以弃而不种”[632],地主“不敢甚虐者,惧莫为之耕”[633]。为保证地租的稳定,江浙、福建出现“永佃制”,但佃户向地主缴纳佃头银作为长期租佃押金。江西“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卖承种,田主无能过问”[634];湖南“召募以垦,三年后始议输租,又必先减其岁入之额而后肯为卒业,稍有水旱,佃辄借口以逋其人,少加督课,遂以逝将去汝,睚眦主人,主人惟恐田污,不得不听命于佃”[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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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64 由于农业和工商业大量雇工,万历十六年,重新界定了雇工,“凡请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与雇主有主仆名分和人身隶属关系;而“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636]。随着客籍雇工的增加,主雇依附关系更为减弱。明末,一些雇工已变得不再“柔顺而主尊”[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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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66 但也有一些农民投献为奴,“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一些“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但“入富室为奴,即立身契”,即使发迹甚至子弟取得功名也“累世不得脱籍”[638]。崇祯以后,“奴变”不断发生,“各大姓奴同时起,缚主杖之。踞坐索身券,或杀或辱,所至数万人,百里内如沸”[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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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68 景泰以后,势豪、权幸转向商业,“奏讨淮、浙盐无算”,“商引壅滞”,“无所获利,多不愿中”。弘治时,叶淇在各地先后实施盐课折色基础上,实行了改输粟到边防的开中法为输银官府的变法[640]。嘉靖初,“通州张家湾密切京畿,商贾之辏,而皇亲贵戚之家肆列其间,尽笼天下货物”,一些“滥收无籍,擅用官刑,阻绝经商,暗损国课”,“骚扰关津,侵渔民利”[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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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70 成弘后,对商人的控制也逐步放松,行商可在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642]。嘉靖时市舶司撤销,实行了严厉的海禁,很多沿海商人便与海盗、倭寇相互勾结,亦商亦盗。随着对开放海禁认识的提高,隆庆元年部分解除海禁。商人活动范围扩大,实力和地位不断提升,徽州、山陕等地区性的商帮先后崛起,甚至操纵某些地区和行业。其他行帮在原料分配、产品规格、销售市场、产品价格及学徒帮工人数方面也具有很大约束力,景泰二年宛平、大兴二县曾召集各行商人制定“收税则例”[643]。一些地方“右贾而左儒。盖诎者力不足于贾,去而为儒,赢者才不足于儒,反而归贾”[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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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72 随着工商业繁荣,对工商业的征税也不断增加。宣德四年,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阻挠所致”[645],在一些关津处设立钞关,按商船“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646],在商贾聚集的府、州、县加征五倍门摊税[647],强令宝钞流通。正德时,京城增九门税;万历时,进京商船除原有的船料钞外,还要征收正、条两税。弘治十五年全国钞关收入约八万两,万历二十五年达四十万七千多两,占太仓库收入的比重从3%增加到10%[648]。天启五年,全国钞关正余银岁入四百八十万余两[649],是万历中期钞关岁入正银的十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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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74 随着匠籍改为征银,官府手工业减少,朝廷和买增加,不少铺商“一挂商籍,其家立罄”[650]。商人大量逃避入籍,如衡阳“酒户万家,籍于官者四千七百”[651]。为此又以行户轮流“当行”,但官府出银或“官牌”往往压低价格甚至“其价但半给”。为便利对口买物,甚至将铺行置于各衙门之下。嘉靖四十五年,改征银代役、招商买办,大兴、宛平上上则征白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为一钱[652]。因有利可图,应招者多为富商大贾。但官吏营私,“铺垫一入,则验收从宽;铺垫若无,则多方勒啃”[653],造成“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654]。万历时,对“身拥雄赀,列肆连衢”的大铺商强制实施“佥商买办”[655]。为避免逃役,“薄夜拘之,如缉巨盗”[656]。但被佥商人“脱逃相继,甚至薙发断颈,市子割女”[657],甚至佥商“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势要百方避匿,止余下人家力不能营求者抵数代死”[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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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76 为弥补宁夏、播州之役和援朝抗倭“三大征”的巨大耗费,万历向各省及通衢大邑派出矿使、税监。但一些矿使纠集无赖,遇“富家钜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一些税监任意设卡,重叠征收,“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赀”;还以包矿、包税法向民间摊派或令富户、商户包赔包税,以致“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很多地方官员因得罪矿使税监而被贬官、削籍、下狱,“至士民幽系死亡者,尤不可胜纪也”[659]。但“入于内帑者一,尅于中使者二,瓜分于参随者三,指骗于土棍者四”,反而使工商户大量破产,小商贩和手工业者失业成为全国性问题。“吴中之转贩日稀,机户之机张日减”;临清“往年夥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使抽罚折本,独存两人”,“段店三十二座,今闭门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闭门四十五家,杂货店今闭门四十一家,辽左布商绝无”[660]。云南、两广、陕西、辽东等地先后发生民众、士绅甚至中下层军官参与的“民变”和“兵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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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78 为应付与后金的战争,万历四十六年全国除贵州外亩加征“辽饷”三厘五毫,随后增至九厘并成为常赋。天启七年,陕北灾荒严重,澄城知县仍“催科甚酷,民不堪其毒”[661],激发饥民起义,并迅速蔓延。崇祯十年,为应付农民军,每亩加粮六合,以每石折银八钱加征“剿饷”,开始准备“暂累吾民一年”[662],但第二年仍征收了一半。崇祯十二年,为练边兵,又亩加征一分“练饷”[663]。十七年,李自成在西安建立大顺政权,随后攻夺北京,明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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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80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08]
1703205181 5.3.2 清前期:户籍制度与赋役脱钩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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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83 5.3.2.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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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85 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创立军政一体的八旗制度取代部落组织。牛录为基层和区域控制单位,之上为甲喇和固山(旗),分别设额真(主)管辖。子侄封诸王贝勒分主一、二旗或若干牛录。各级额真和属众与汗和旗主均是君臣、君民关系。军国大事、汗位继承由汗召集诸王贝勒以部落联盟首领会议性质的议政王会议商决。皇太极继汗位初,实行了汗与诸贝勒共治制度。为抑制其他贝勒,皇太极吸收汉制,设文馆和六部,并把议政王会议扩大为议政王大臣会议。天聪六年,废汗与贝勒共治制度,又改世袭官为爵职。十年,废汗制称帝,设国史、秘书、弘文“内三院”,增编蒙古和汉军八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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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87 入关后事务纷繁,议政王大臣会议职权扩大,地位也高于内三院。顺治中,改内三院为内阁,参与议政宗室王公也逐渐减少。鳌拜主政时,复内阁为内三院,压缩了议政大臣数量,并规定王公均建藩于京,“亲王无故出京师六十里,罪与百官同”[664]。康熙亲政后,恢复内阁;但为避开内阁牵制,实行密折制;又设南书房,承旨出诏,“非崇班贵胄、上所亲信者不得入”[665],内阁实际成为承旨出政的中央办事机构。康熙末,派诸皇子接管各旗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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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89 雍正初,仍以议政王大臣会议打击政敌。之后革除了下五旗旗主的权力;又设军机处,初仅统领用兵和少数民族事务,随后“军国大计,罔不总揽”[666]。南书房虽因入值仍被视为亲信,但地位也有所降低;内阁、六部职权更为缩小;议政大臣会议因“无应办之事”于乾隆后期废止[667]。雍正还总结了祖、父和历代立嗣经验教训,建立了秘密立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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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91 努尔哈赤初,降清的汉族将领也封为世袭官,拥有一定的牛录和兵权,但汉民必须按女真制统一发式服装。天命六年,以汉民“欲图叛逃”屠复州、杀汉人、罢汉官,将未逃汉民尽数降为包衣(奴隶)。皇太极为缓和矛盾,将“欲逃之罪”改为“已逃在外追获者,杀无赦”;重新起用汉官,废除汉族“官员病故,其妻子皆给贝勒家为奴”;释放部分奴隶,“择可为奴者”,“余各入堡为民”。入关时,仍令剃发易服,由于立足未稳,即改“天下臣民照旧束发”。为迅速稳定统治,又令归顺的“地方官各升一级”、在京“各衙门官员,俱照旧录用”,“同满官一体办事”。顺治五年,在中央实行满汉复职制度,形成满官制约下的相互制约。为形成“天下一家”,还允许“满汉官民”互通婚姻。但在消灭李自成和南明福王政权后,再次下令“限旬日,尽令剃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668],致使一些已降的地区重新反清。之后,又以“奏销案”打击南方不满清朝统治、隐混和拖欠钱粮的汉族士绅。统一后,又大兴文字狱,仅“明史案”即牵连数千人,官民七十余人被杀[669],各犯妻女子侄没官为奴或徙边。雍乾时期文字狱进一步升级,还借编纂《四库全书》大量收缴、改易或销毁不利于清朝统治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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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93 入关后,形成驻防八旗,并将投降的明军设为绿营,也驻防各省。绿营由汉人或汉八旗军人担任将领,以满人监督,并以兵皆土著、将皆升转、回避原籍等进行限制。但即使是满洲总兵也只负责日常操练、防戍,并受文职督抚和武职提督双重节制。全国基本统一后,封王的吴三桂等三藩身拥重兵,节制地方,形成割据,促使康熙“决意撤回”[670],引发历时八年的“三藩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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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95 地方沿袭了明朝的两京制和分省建制。北京为首都,盛京为“留都”,设吏部以外的五部和内务府,但仅管宫殿陵寝和所在旗民旗地。地方主要是省、府(厅、州)、县三级。为制约地方,有时一省既设总督又置巡抚,其下又设布政使和按察使分管行政和司法。县以下农村为里甲、城中为坊、近城为厢,但各地称谓、级次均不完全统一。顺治初,推行以治安为主的保甲法,实施连保、互保和连坐。为适应赋役制度,顺治五年又重建里甲体系。中央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蒙古、青海蒙古和新疆回部(维吾尔族)实行盟旗制,旗是由原来的部落分并而成的地方军政实体,盟旗之上有派驻地方的将军。顺治时,以和硕特蒙古汗王统治西藏地方,达赖为宗教领袖。乾隆时,建立“政教合一”、“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的体制[671]。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府、州、县,以当地民族作各级世袭土官,归各地方统辖。雍正时,大规模进行改土归流,一些地区甚至采取了武力进剿,但并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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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197 为吸引汉族士人,顺治元年即宣布实行科举。循明制,入仕以科举为主、科举必由学校。府州县设官学,京师设国子监及附属八旗官学等,官生有定额,免差徭。国子监初“仿明初制,广收生徒,官生除恩荫外,七品以上官子弟勤敏好学者,民生除贡生外,廪、增、附生员文义优长者”及前朝公侯“初袭授者”均许送监[672]。后地方廪生及捐、荫入监成定制,监生修业满可选教职。雍正时,难荫重军功,八旗官校立功身故可荫七或八品监生一人;乾隆时,改按立功等第定监生品级。顺治间令“每乡置社学一区”,“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但“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673],以限制有议政传统的书院。康雍以后,由于满人汉化和皇帝提倡,各地设官学化的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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