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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大的军阀势力,中共认为“中国现存的各政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革命的民主派”[84]。孙中山经过屡次失败也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形成第一次国共合作,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中共领导人参加了国民党中央和地方的领导工作。10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囚禁曹锟。由于实力不足,在联合张作霖的同时,邀孙中山北上共商国是,并请段祺瑞任中华民国执政。段祺瑞上台后,解散国会,取消宪法、约法。1925年5月,以“五卅运动”为起点,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大革命高潮。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随即出师北伐,半年内歼灭了吴佩孚、孙传芳主力,革命势力由珠江流域扩展到长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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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建立南京国民政府;6月,张作霖建立北京安国军政府;7月,汪精卫发动“七一五”政变,宁汉合流,共产党人遭到各地军阀的大肆屠杀。倒向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美、英的南京政府废除工、农、商、青、妇五部,取缔民众运动,宣布“对外人之生命财产”“尤须随时加意保护”;“绝对不许有阶级斗争,数十万及数百万之家今皆应保护”[85];“凡与联俄容共政策有关之决议案,一律取消”,“凡因反共关系开除党籍者,一律无效”[86],正式放弃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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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二”“七一五”政变后,中共先后在各地组织了近百次武装起义,在城市起义或农村暴动进攻城市失败后,保存下来的队伍被迫转移到农村。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进入井冈山,建立了农村根据地,1928年6月,得到中共六大的肯定。到1930年初,中共建立了湘赣、湘鄂西、鄂豫皖、闽浙赣、湘鄂赣、左右江和琼崖等十几块根据地,红军和地方武装达到10万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建立中央和地方政权组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组织法》还规定,中央政府内务部、区(乡)户口委员会负责“按照成分调查登记全乡居民的家户与人口,按月登记全乡居民中之出生、死亡、迁移、结婚及离婚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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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的财政来源主要是战争缴获、打土豪筹款,同时也开始征收土地税、商业税,还有公债发行、群众捐献、红军公田及公营工商业收入。19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87],禁止买卖,农民只有使用权。1931年,各根据地基本形成了消灭地主阶级,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包括地主)平均分配土地;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不禁止土地租佃和买卖等政策。但随着王明“左”倾教条主义控制了中共。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1933年,查田运动出现了严重侵犯中农,消灭富农经济的错误。10月,中共中央颁发了毛泽东起草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左”的错误得到一些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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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青壮年参军参战,农业劳动力不足,各根据地开始推行劳动互助。“一苏大”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分散经营、产品归个人所有)为基础、在阶级原则(地主、富农、资本家不准加入)和自愿互利原则下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广泛开展。各苏区粮食大幅增长,1933年中央苏区增长15%,闽浙赣、湘赣苏区增长20%以上。一些根据地还兴办了军工、造币、印刷等苏维埃国营企业,“一苏大”前实行军事供给制,政委决定一切厂务,1932年初实行了工资制,1934年实行了厂长负责制。为打破经济封锁,各根据地也成立了粮食调剂局及商业公司,组织消费合作社,开展对白区贸易。一些还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于规定的盈利留成达50%至70%,影响了社员积极性。对于私营工商业虽也主张保护和发展,但受过“左”的劳动、税收政策的影响,1932年特别是新劳动法颁布后有所纠正,但私营工商业已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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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战后,蒋介石集中重兵对各苏区发动大规模“围剿”。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占领中国东北,1932年扶植起伪“满洲国”。但蒋介石坚持“攘外必先安内”,仍把主要力量用于对付中共。至1934年10月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红军不得不开始长征。1935年1月,遵义会议召开,毛泽东重新取得对红军的领导权。1936年10月,红军三大主力会师长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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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4月,蒋、冯、阎、李发动对奉张的“第二次北伐”,控制北京。之后,国民党开始“励行以党治政、以党治军”及五院制。12月,东三省及热河“易帜”,国民党“统一”告成。1929~1930年,蒋桂、蒋冯、蒋唐战争和中原大战先后爆发,蒋介石集团在军事、政治上确立了优势。1930年5月,国民会议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在法律上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1933年国民党开始起草宪法,1936年公布了总统独裁制的“五五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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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国民政府开始推行“地方自治”,“区、乡、镇、闾、邻各级组织都采取直接民主制”,“只可惜和中国实际情形相差太远”[88]。且由于战乱,“即就办理较优的省市来讲,也不过仅仅做到划分自治区域和筹设自治机关的两步工作,而对于根本的自治事业,则多未开展”[89]。1931年12月,参照英、美户籍及人事登记颁布了中国第一个《户籍法》。与宣统《户籍法》相比,区分了本籍与寄籍,已有本籍而在居住地所满六个月者、无本籍或本籍不明以居住地为寄籍;延续了“一家为一户,虽属一家而异居者,各为一户”,除寺院、救济机关外未明确共同户;改“人籍”为“人事登记”,放弃了撤销嫡庶、认领私生子、立嗣、退继、招婿、宗祧继承、分家等,但把“户主”改为“家长”,强调妻以夫、赘夫以妻为本籍;放弃了警察和户籍局模式,以县之乡镇及市之坊区设户籍主任和户籍员,由乡镇或坊长及指定自治人员兼任;以县市政府执行初级监督,之后“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90]。1933年对《户籍法》作了第一次修正,1934年公布《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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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共根据地的存在,1932年8月,“豫鄂皖剿匪区”总司令部发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各户“加盟保甲规约”,承担“匪患之警戒、通报及搜查”,组织“壮丁队”和“武装民团”协助“剿匪”及境内公路、桥梁及“防匪”工事等修筑、守护,并承担相关经费,“虽保甲内之僧道……亦不得免其责”;各户长还“应联合甲内他户户长至少五人,共具联保连坐切结”;保甲长对域内居民有教诫、处罚、分配、看管、清查的责权,以至有“乡长拿着生死簿,保长拿着勾魂牌”的民谣[91]。之后“各省亦以环境之需要,相率举办保甲,于是各省市之推行自治者,以致逐渐减少”[92]。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1941年颁布《修正户籍法施行细则》,规定“初次办理户籍登记,应先编整保甲户口”,正式把户籍与保甲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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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年用兵使财政支出不断增加,不得不实行赤字财政并大量发行公债。1929、1937年度收入为3.3亿、8.7亿元,支出为4.1亿、11.7亿元,军费(不含秘密军费)达2.1、5.2亿元[93]。1927至1931年共发行国内债券10亿多元[94],一般以5至7折推销,承购银行和个人因此获得暴利。为削弱地方军阀,1927年开始财政改革,划分国税、地方税。通过中央银行条例和储蓄银行法等控制金融,到抗战前,中央和地方政府控制的银行资产达54亿元,占全部银行业资产的74%[95]。1933年废两改元,1935年以法币统一全国货币。1928年底,通过新关税条约,使美、英等相继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税率由百抽五改为14级差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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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国营事业”,1928年设建设委员会,1933年成为控制经济的最高行政机构,并对棉、丝实行了统制。1935年,发起“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将“一切人、财、物力,都要在中央政府整个国策与全盘计划之下,严密地统制起来”[96]。在军事委员会下设资源委员会,加速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建设。1936年,开始兴办军工、造船、飞机修理等工矿企业,并垄断交通、航空和邮电及钨、锑、锡的出口权,总资产达到全国的15%[97]。但外国对华直接投资迅速扩张,外国在华企业总资本关内为50亿元法币,东北近43亿元,在金融、外贸、能源、钢铁和运输上占垄断地位。而民族产业资本总额只有近75亿元[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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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1928年2月废止了孙中山北上前签署的“二五减租”令。1930年6月公布《土地法》,虽有“私有土地”超过“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规定,但没有具体限额。1932年10月颁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一律以发还原主”[99],同时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组织“还乡团”等进行反攻倒算。1933年,陕、豫、苏、浙、粤、桂6省农村人口中,地主、富农、中农和贫雇农比例各为3.5%、6.4%、19.6%和70.5%,占有耕地各为45.8%、18%、17.8%和18.4%[100],自耕农、佃农从1912年的49%、28%变为1931年的46%、31%[101]。农村实物地租比重大、租佃期短、地租量重,1934年实物地租达78.8%,租佃期1年和无定期的比重从1924年的55%上升到57%,各式租的购买年一般为8至9年,有的达4至5年;地租率与田等背离,中下等田高过上等田;押租预租盛行,1933年全国47%的县有押租,粤、贵、川、鄂、苏、浙等达60%以上,四川超过90%,押租额有的低于或等于年地租,有的超过年地租五六倍;永佃制趋向没落,南京政府《民法》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积欠地租达二年之总额”,地主即可撤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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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抗战时期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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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占领中国东北、热河后,日本又向察北、绥东和河北扩张,企图占领华北,各界联合抗日呼声不断高涨,日蒋矛盾也进一步激化。1935年8月,中共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呼吁停止内战、一致对外。年底国民政府开始改变一味妥协的对日政策,对中共也由武力“剿共”改为“剿抚并用”,并开始与中共秘密接触。1936年5月,中共发出停战议和、一致抗日通电,由“抗日反蒋”转向“逼蒋抗日”。6月,陈济棠、李宗仁发动“两广事变”也打出了抗日旗号。8月,中共又提出国共重新合作、共同救国。12月,西安事变后,中共从“逼蒋抗日”转变为“联蒋抗日”,国民党被迫放弃了“剿共”的内战政策。1937年,日本发动“七七”事变,开始全面侵华战争。8月,中共洛川会议后,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工农民主政府改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9月,国民政府公开承认了中共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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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京迁到重庆的国民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中央政府。但“这个集团所代表的利益是中国的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阶层的利益。这些极少数人所形成的反动阶层,垄断着国民党政府管辖之下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一切重要的机构”[102]。1939年9月,国民参政会通过了中共和中间派《召开国民大会实行宪政决议案》,国民党表示接受。1940年3月,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但随即遭国民党参政员反对胎死腹中。“皖南事变”后,国共关系恶化,但“这次斗争表现了国民党地位的降低和共产党地位的提高,形成了国共力量对比发生某种变化的关键”[103]。1941年3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中间党派和民主人士与国民党走向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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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9月,国民党开始推行“新县制”,设定“民意机关”,但采用以户为单位的间接选举取代了1929年“地方自治”的“直接民主制”,强化了封建家长制,剥夺了多数人的参政权,“有资格的公民,纵为数甚多,但实际上行使民权者,每户仅有一人而已”[104]。从1938年《整理川黔两省各县保甲方案》开始,国民党实行以“不具结而连坐”取代以前的“具结连坐”。1940年8月修订《各县保甲户口编整办法》,1941年又颁布《户口普查法》,开始调整各级户政机构。1942年,在内政部下设立户政司,各省设户政科,多数县设户政股,在法律上分开了保甲和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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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以后,国民党秘密发布了《共党问题处置办法》等反共文件,《运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规定县长必须是国民党党员,县党部书记长兼县政府“自治”指导员,保甲长“应以本党党员充任为原则,未入党者,设法介绍其入党”,“中央调查统计局各地之情报网,或特工人员,应与当地保甲长中之忠实同志(事先须经过严密考查)设法取得密切联系”,《防制异党活动办法》规定“地方机关对于保甲之编制,应当选择本党党员及思想纯正之青年,担任保甲长并经授以各种政治常识及防制异党活动之训练与指导,使每一保甲长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并能领导所属人民,一致防制异党之活动”,使基层组织更加党化、军事化、警察化、特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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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战争需要,1938年,颁布《非常时期经济方案》,提出“一切事业充分发挥其效能,以应战时之需要”,将分属政府和军队的经济机构,划归经济、交通和财政部。1939年,颁布《抗战建国纲领》,提出“经济建设应以军事为中心”,将经济机构划归国防最高委员会。1941年颁布《积极动员人力物力财力确立战时经济体系案》,要求“扩大国营,联合民营,加强联系等手段,使成为整个经济抗战集体”。年底颁布《加强国家总动员实施纲领》,提出依法无偿征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对一切物资将实行统制。1942年公布《国家总动员法》,将管制扩大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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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业方面,1937年底对有关国计民生的物品实行统制,1938年底扩大到纺织、金属、粮食、药品、交通等47种,并把战时必需的工矿业、军用品制造等收归政府或由政府投资合办,政府也直接经营日用必需品。1942年公营资本从1941年的8亿元发展到13.5亿元,占总资本的比重从50%提高到70%[105],到1945年占总产值的比重从1938年的21%提高到52%[106]。另外,约有600家民族资本工厂迁往大后方,由于人口和军需增加获得很大发展。1943年,后方厂矿发展到4524家,资本2647亿元,工人27万余人,比战前增长18、164、82倍[107]。但由于统制政策、战局不稳,1940年以后投资萎缩,1942年以后新设工厂平均资本不到1万元(战前币值)[108],1944年雇工500人以上的不到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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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1938年提出统筹全国垦务、地籍整理并采取累进税制,奖励人民以土地呈献政府;没收汉奸土地、征收利用不良之土地,分配给阵亡将士家属、难民和贫农;规定地租不得超过地价的7%,并严禁抗租和任意撤佃[110]。在此前后山西、陕西、湖北、广西、浙江的一些地方实行了二五减租。1941年底,提出改进土地赋税制、限定租佃最高额、确立农地自耕原则、限制土地使用和开垦荒地等;1941年下半年起实行田赋征实和按田赋数额比例征购粮食,开始时支付三成现金、七成“粮食库券”,后全部改“粮食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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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和金融方面,1938~1940年,将所得、遗产、印花、非常时期过份所得等间接税改为直接税,提高了一些税率,扩大了统税。1941年取消省级财政,以县为地方自治财政系统,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1941年征税6.7亿元,1943年上升到153亿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从6.2%上升到25%。1939年改组四行联合办事处,全面统制地方和专业银行;1942年由中央银行统一货币发行。由于军费支出增加,财政入不敷出,不得不增发法币和举借债务,到1945年8月发行货币达到1937年6月的395倍。1937~1940年,募集公债法币35.8亿、美元9000多万、英镑2000万[111]。1941~1944年,发行国内公债115亿元,实收57亿元[112]。抗战期间,共向盟国贷款3.4亿银圆。由于物资紧缺、囤积投机和恶性通货膨胀,1939年对布匹、成衣、肥皂等日用必需品实行限购和限价。1941年禁止粮油、棉布、燃料、纸张四大类物品投机囤积。1942年限价扩大到工资、运价等,1943年扩大到所有物品,但到1944年物价已较1937年上涨了4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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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制经济政策集中和控制了有限经济力量,维持了战时需要和后方供应,促进了西部的发展,但又在抗战第一的口号下,膨胀国家垄断资本,聚敛国家财富。由于腐败从高层向军队和基层蔓延,一些人打着统制旗号甚至利用通货膨胀,盗买炒卖、走私贩私、囤积居奇、敲诈勒索,大发国难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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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共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通过敌后抗战开辟的解放区,名义上隶属国民政府,实行不超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范围的政策。抗战开始时,根据地人口150万,党员、军队各4万人。1940年,人口近1亿,党员80万人,军队近50万人。到1945年,19个解放区人口1.2亿,党员、军队各120万人,民兵2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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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会议后,陕甘宁边区民主选举了乡、县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各根据地也先后建立了政权机构和抗日民主制度。政权组织上从工农兵代表大会制转为参议会制,根据对中国社会阶级的划分,实行“三三制”,即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阶级的非党员左派进步分子、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1/3。乡政府的基本任务包含了土地、人口及其他社会情况调查登记。出于战争需要,1944年发布《陕甘宁边区人民防奸公约》,要求“严密户口”,“人人防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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