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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集体经济组织有时为了做强经营权,可能要削弱农户承包权。所以,承包权与经营权事实上分离,这两者之间在制度运行上现在会面临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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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承包经营权赋权也存在很大问题。承包经营权现在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权能,但不能抵押、担保和继承。抵押权、担保权在赋权时争议非常大,大家担心万一承包权抵押出现风险的时候,会导致承包权的丧失。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给经营权设抵押权,承包权不设抵押权。但是,这件事解决了没有?事实上没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没有继承权,现在农村第一轮包地的农户中,有的已经老两口都没了,这些地是按承包、发包关系交回集体,还是按财产权自动给下一代?即便给下一代,是继续走家内均分,还是像日本、欧洲一样走长子继承制?这都没有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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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选择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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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构建更为复杂。改革前,宅基地制度跟承包地的逻辑是不大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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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宅基地的私权一直保留到了高级社。这跟农地不一样,因为那时候主要是农地要为工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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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权分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使用权相分离,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私有权相分离。就是所有权是集体,使用权给农户,再就是房屋是私权。即便在“文革”时,文件里对这一条都是非常强调的:房屋那块绝对不能动。“三权分离”的体制实际上是在改革前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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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套制度形成以后,改革以来在宅基地的构建上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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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偿取得宅基地的制度。这是在改革以后确定的,但是,当地分给农户以后,农户盖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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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化成员身份在后续改革中无法实现。改革之前,对出去的军人、教师、华侨等,当时有很多文件规定,这些人一旦回来还是分配宅基地。但是,改革以后对成员身份在强化,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总之,身份权的强化是在改革后,无偿取得的制度设立也是在改革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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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将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类是在改革以后。因为《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以后才有的,之前也没有“建设用地”一说。但是,宅基地有什么权?《土地管理法》从来没说。划为建设用地后,宅基地受指标管制强化了,农民盖房要有建设用地指标。但事实上农民盖房基本上拿不到建设用地指标,指标到了县一级作为建设开发的指标,怎么可能给农民盖房呢?所以宅基地划为建设用地在权利上没有体现,只是管制被加强,农民用就被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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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政府规制增强。宅基地是一种特别的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可宅基地只有占用权和使用权,没有收益权。所以,宅基地制度变成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以成员权身份无偿获得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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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三权分离”改革逻辑的后果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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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宅基地的集体边界被锁定是弊大于利。宅基地的一个基本边界是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这个边界被锁定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进到宅基地的使用里面去。但是,这个锁定有效吗?虽然法律上的边界被锁定,但事实上宅基地的集体边界在不断地被突破。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城市近郊地区,其集体的边界以成员身份来界定宅基地的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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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跟承包地相比,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被实化,使用权被弱化,这是未来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到底朝哪个方向改?是把集体所有权做得更实,还是把使用权做得跟承包地一样,把它做得更强?现在分歧非常大:有一类人说要把前者做强,另一类人说要把后者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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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现在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分别赋权。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的,是集体所有下的使用权,房屋是私权。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中,农民的住房财产权可以试点抵押担保和转让,没有提及宅基地使用权,这就是未来想把房屋的所有权权能越做越大。但这个所有权是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上的,两者之间存在实物上的不可分割和权能上的分割。这怎么办?反正我们没有办法。农民想出了很多办法,一些地方的农民现在基本上把使用权和房屋打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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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类,只享受指标和审批管理的义务,但是没有给这一类建设用地赋权。宅基地的权利设置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没有收益权。这种权利设置跟事实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事实上农民宅基地的交易大量发生,除了沿海地区,农村人口流动大的地区基本上都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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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转用制度的选择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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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制度安排。第一,1982年的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是让农地在转用上受制最大的一套制度安排。起初设计两种制度并存是为了把集体这块权利保住,但是后来城市化高速到来以后,两种所有制就变成土地国有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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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农地转用一律征收,就是按原用途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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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所谓的借鉴西方现代国家的用途管制。事实上是“三重管制”:城市规划、土地用途与所有制。现在整个土地转用实际上就是城市规划从中心往外扩,城市规划是一个硬规划、硬约束,城市政府用城市规划圈地。然后,用途管制是管什么呢?管农地变建设用地,它是一个土地转用的规模管制和土地用途的管制。在城市规划作为硬约束的情况下,土地用途管制实际上是一个软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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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为什么不断地往外扩张?因为所有制管制是规定农民的农地变建设用地只能是实行按原用途征收,所以地方政府通过规划、管制,最后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弄到了自己手上。这样,所有制管制就变成政府获得土地牟利的一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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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市县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征收以后政府独家去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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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土地资本化与土地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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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支撑整个农地转用的制度安排,好处是“快”,整个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工业化发展迅速,中国成为全球制造工厂和第二大经济体,但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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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整个经济运行恶性循环:卖地——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把土地抵押和融资——靠房地产作为出口。这四个环节现在都岌岌可危,卖地、地方债务、土地抵押和融资平台、房地产都面临风险。首先,原来靠卖地来支撑的低成本城市化时代已经结束了,征地拆迁的成本非常之高,政府卖地的纯收益不断下降。其次,地方债务基本上也是靠卖地支撑,借新还旧。再就是土地抵押和融资平台。最后,房地产现在也面临很大的问题,现在地价那么高,房地产造那么多高价房装得了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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