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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有社会的固有逻辑,那就是社会公众自主、自治与自律的逻辑。这样的逻辑,与国家按照权力类型分工制衡的法治逻辑,迥异其趣。但中国长期混淆国家与社会的不同逻辑,一直行走在以国家权力控制社会的社会轨道上。国家以捕获社会的姿态对待社会,社会也就可能会被国家吞噬,国家的权力逻辑代替了社会的权利逻辑。社会公众就此丧失了自主自治的空间,也就完全仰赖权力的支配,缺乏权利的观念自觉和理性行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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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市场经济30余年的当代中国,社会复杂到远超乎人们想象的地步。中国社会的复杂,一方面与高度发达的分工与合作体系有密切关系。市场经济是促使社会分工与合作体系高度发达的经济体系,这与小农经济时代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简单劳动方式,有着天渊之别。不过麻烦的是,今天中国的权力部门习惯以看待小农经济的眼光,打量市场经济。结果天真的眼睛看不清复杂的市场,也就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则与中国社会自身结构的高度分化紧密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中国社会成为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每年仅仅在春节期间,中国的流动人口就超过了10亿人次,这是改革开放前人们完全无法想象的事情。何况流动的社会在阶层、集团、组织上的不断重组,对之的治理,远远不是一个按照权力逻辑下贯的党政机构所可以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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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方面,国家权力的“高大上”追求,与社会区分为不同群体并依照日常生活的需求展开的低端、小气、没档次的生活,迥异其趣。这本身就注定了国家捕获社会,一定会造成的后果:国家愈是努力控制社会,社会愈是行进在疏离国家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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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实现中国社会的善治,前提条件就是国家释放社会。国家腾出社会空间,致力治理好那些属于国家权力领域的事务,社会公众以自主自治的方式治理好社会的事务。国家与社会,除开以法律和政策供给的方式发生关联以外,必须被区隔为两个互不干扰的领域,让它们各自沿法治和自治的轨道,有效地运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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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今天的中国来讲,国家怎么腾出社会空间呢?这需要确认国家必须腾出的一些社会空间领域。一是要释放社会的赢利空间,也就是市场空间。如果说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30多年时间,国家已经在经济活动的微观领域腾出了市场空间的话,但试图实现社会的善治,还必须进一步承诺市场活动的独立性。国家按公权公法的原则管理市场,市场只要谨守国家法规,党政机关就没有干预市场的理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权属体制,但混合到什么程度,权属关系如何厘清并加以法治化确定,都是一个为市场腾出活动空间的大问题。要谨防将混合所有制搞成国家捕获市场的手段,变成“国进民退”、吞食民资的简便方式,权钱交易的方便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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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释放社会公众的组织空间,让散沙般的社会能够按照业缘、地缘与趣缘组织起来。社会公众一般都处在工作与生活的两重空间里。在工作中,他们当然要服从职业规定性,同时还要服从工作组织中的科层安排。除此之外,他们也需要建立起根据职位、责任等相关因素自然分流的社会组织。这样的组织,不是行政科层的组织,而是团结互助的工余组织,这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类型。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不管处在什么岗位上的人员,都有通过业余生活以化解工作紧张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兴趣,人们有权组织反映自己兴趣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依循成员们约定的原则,展开高度自由和相互协商的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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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释放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让公民们可以有一个互助互爱的自治天地。国家必须释放社会公益组织的活力,不仅应放手让公众建立社会公益组织,而且为公益组织提供广阔的活动空间,促使公益组织发挥无须国家到场就能发挥出来的社会功能。这就一方面将党政机构从一定的社会互助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处理好公共权力事务;另一方面也会促使社会的自治、自救、自助,养成社会成员相互间关心、帮助的良好习性。这对一个社会进入安宁、互爱的伦理状态,无疑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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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尽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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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出社会空间,不等于社会就能马上进入无须国家权力的自主、自治与自律状态。除开社会治理还需要逐渐积累自治的经验以外,社会的自治体系也还需要认真加以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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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自治体系,一方面是一个国家与社会空间有效区隔、合理划分的组织依托,另一方面也是一个让社会所有成员都有组织依靠的复杂建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自治体系,不是针对部分成员建立起来的自我治理体系,而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和能够进入其中的社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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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党政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身的社会权利保障状况,并不比非权力机关的从业人员得到的保障更好。党政官员的社会权利,不仅应当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也应当像非权力部门的从业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那样,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依循法律、政策和组织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党政机构从业人员的权利有保障,他们才会致力保障公民权利;他们有安全的保证,公民的安全才不缺乏公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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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需要强调,今天中国建构社会自治体系,不需要在现行体系之外,完全白手起家建构所谓崭新的社会自治系统。应当像非权力部门的从业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那样,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依循法律、政策和组织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党政机构从业人员的权利有保障,他们才会致力保障公民权利;他们有安全的保证,公民的安全才不缺乏公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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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中国已有的社会组织体制活力,乃是建构中国社会自治体系的一个重点。当然关键还是致力打造新型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这一体系,宗旨是政党的归政党,国家的归国家,协会的归协会,商会的归商会,学会的归学会。总而言之,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尽其能。仅就狭义的社会组织而言,发挥商会的行业自治功能,是矫正今天中国市场紊乱的必须。一个能够自我有效约束的商会,就能保证一个有效的行业秩序。人们就不会担忧出自这个行业的产品,是让人放不下心的有害产品。如果整个国家有依法运作的商会对工商业进行自我治理,那么市场的秩序就无须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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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界与学界的组织分流,也显得严重不足。党政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学界人士都在“学会”的名义下展开社会活动,这是必须重构的社会组织状态。协会应当成为党政机构人士在工余、业余活动的社会组织,学会仅仅是从事专门研究,而且是排除从事对策研究的党政机构研究部门的专属性学术组织,是学术共同体的自我治理机构。今天遍布全国的各种协会,基本上都是各级官员当会长。这就容易将学会搞成官僚俱乐部,基本上没有什么学术含量。而且学会的权力执掌者长期不变,完全没有会员自治的活力,基本上激发不出成员的参与热情。因此,让协会的归协会,学会的归学会:协会成为党政机构从业人员工余或业余协商相关事务的社会组织,学会真正成为学者展开学术共同体自治的学者组织,以前者有效提高党政机构的管理水平,以后者明显提升学术界的研究水准,进而促使社会进入一个自我高度组织的良性状态,凸显社会善治的可期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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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设计应该是社会竞争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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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善治要求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顺这一关系,需要人们认知两个相互鲜明对比的状态:一是国家捕获社会,一方面将立体的社会压扁,强行使之服从国家的权力意志,使社会完全缺乏活力。另一方面造成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全面依赖,结果整个社会成为国家权力的负担,而国家被这样的社会逐渐拖垮。二是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分流而行,党政机构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社会公众依照各种机缘自己组织起来、有效自治,结果党政机构的权力绩效令人满意,社会公众的自主、自治与自律能力高企,国家的发展就此得到强大保障。何去何从,在中国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结论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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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数十年,中国一直处在党政权力机关对社会大包大揽的状态中。改革开放以来,旧有的、国家通吃一切的机制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些有限的改变,大大释放了中国的市场活力,带来了国家的经济腾飞。不过,经济领域活力的释放,不是国家结构合理化的产出,而是国家既定结构不变,仅仅着手微观举措调适的结果。中国要想持续地发展,就不能不直面国家结构调整的严峻现实。在确定了国家结构必须落定在现代治理体系的目标上,国家必须具备现代治理能力的基础上,就必须启动相关改革,努力完成相应的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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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社会善治是构成中国国家善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僵化的社会,绝对支撑不起一个强大的国家。改变中国党政权力机关强力约束社会的陈旧思路,按照循序渐进、稳中改良、寻求实效、促进自治、实现自律的进路,建构一个活力四射、安宁有序、尽心创造的社会,乃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制约条件。这是现代化史呈现出的、一个国家之能够跻身发达行列的既定道路。中国试图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就不可能跳出这一国家发达的既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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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治理来激活国家能量,是中国超越此前的粗放式发展模式,进入技术推进型发展的必须。以社会治理和善治激活国家能量,势必要求国家调整发展的陈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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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将国家发展事务作为整个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事务,以国家所有成员的积极参与,拓展国家发展的广阔空间。在当下,这就集中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国家发展道路的积极探究。国家需要顶层设计,但顶层设计只能是社会竞争性设计。国家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国家进行顶层设计,这样的竞争性社会就可以推陈出新、劣中选优。不释放国家道路探讨的社会能量,国家高层领导的眼光就打不开,国家发展获得的社会支持力度就不够,国家发展的智力资源就处在短缺的状态,国家的发展也就可遇而不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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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社会创新机制对于中国未来30年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在国家所有成员都努力进行社会创新、技术创新和国家治理创新的情况下,国家的总体治理与善治才有可能获得深厚的现代动力。国家保证社会的自由程度,与国家发展的持续过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保证自由的方式,与国家的法治状态、社会的自治情形完全勾连在一起。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国家控制之间是可以谈判的。只有在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中,国家才能获取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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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国家释放社会,使社会可以根据不同群体的愿望合法自治,必须做好担负社会压力的心理准备。不能指望社会一旦自治,国家权力当局就可以当“甩手掌柜”。国家只有持续不断地为社会自治提供法治支持、政策保障、资源供给,才能与社会良性互动,既从中获得社会维护国家稳定的能量,又因此得到国家善治的深厚社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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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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