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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表现为“去泡沫”,即治理房地产等部门过度扩张与价格虚高因素。2003~2008年货币信用扩张推动房价多轮大幅上涨,大部分时间房地产投资增速高达30%。刺激经济时期房地产经历新一轮更为迅猛扩张。房地产失衡本质上是货币过度扩张现象,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货币与宏观政策定位温和中性立场,房地产部门早先潜在过量库存与风险开始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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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表现为“控杠杆”,即规范影子银行与地方债务过度扩张。宽泛化宏调伴随“金融抑制”有增无减,影子银行与表外业务快速扩张并积累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超常增长:2007~2010年间增长一倍多达到10.7万亿元,到2013年中进一步增至17.9万亿元。近年在防控系统性与区域性金融风险前提下限制地方债务过度扩张。在影子银行方面,从2013年3月银监会8号文到2014年初国办107号文逐步改进相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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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表现为“调预期”,即引导市场转变经济增速回落时政府必然重手救市的预期。新世纪初年多年高增长使市场预期偏于乐观,四万亿刺激客观上增强了政策救市预期。近年宏调政策保持定力、以稳为先,既不收紧也不放松,利用市场力量稳健调减过剩产能、降低过高杠杆与调节虚高价格,允许个别金融产品违约。市场开始转变“政策是跌出来的”一度流行的预期,有利于提升硬预算约束与宏观财金纪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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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新阶段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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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这轮失衡调整大体经历三个阶段。针对四万亿刺激后通胀卷土重来的形势,当时政府初步实施了一些局部调整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方对调整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共识度提升,新决策层尊重调整规律,主动推进调整,引导推动调整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性重要成就。目前形势演变显示,经济运行正在向以深化调整为特征的第三阶段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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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第三阶段面临多重任务:一是要在经济减速环境下,较大程度消化上游工业部门与房地产等行业累积的过度产能与库存;二是借助市场出清机制与政策调节功能,使金融部门高杠杆与高债务风险得到控制与阶段性化解;三是推动宏调架构朝更加科学化方向转型。在大体平顺推进假设上,预计未来两三年可大体完成调整并迎来新一轮自主景气增长,届时中国将在全新基础上展开其经济追赶崛起的下半场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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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实现上述目标,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进一步明确坚持改革调整的政策取向。在调整深化阶段各种深层矛盾和风险会进一步外化,呼吁刺激与回避调整的观点诉求及其影响力会增加。应继续坚守十八大以来结构性改革优先目标,以涉险犯难的决断直面调整困难,保持定力,积极作为,稳健推进改革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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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适度下调经济增速底线目标。由于消化过剩产能与调减过高杠杆等具有减速效应,失衡调整期应允许经济增速暂时低于潜在增速。依据对中国奥肯关系[1]认识,考虑近年宏观经济走势与劳动市场数量关系现实情况,建议把GDP年均增速底线目标下调到7%或略低水平。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变化情况,政府对经济增速目标应更多从预测性和指导性角度加以阐释,不宜特别强调其指令性或刚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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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货币政策需适当重视运用总量工具。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近来央行采用常备借贷便利(SLF)、定向降准、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多种工具维持货币适度增长。下一步需考虑采用普遍降准这样总量工具。选择适当时机普遍降准,是对早先超常存准率管制的逐步退出之举,也是利用市场化手段稳增长的自然合理之策,还有助于相对瘦身央行资产负债表,并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配套条件,可谓一举多得。降准无疑应审慎,关键是保持广义货币和流动性总量动态适度增长,严防货币过度扩张与通胀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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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综合施策治理金融市场失衡因素与潜在风险。失衡调整意味着预算约束硬化与重新洗牌,应允许特定影子银行产品违约,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和提升市场风险意识,同时采用破立结合、堵疏结合思路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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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规范一些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过大与多头举债问题同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合理机制。又如在要求影子银行违规表外业务回归银行表内同时,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常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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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对超预期小概率事件冲击未雨绸缪。未来两三年大体平顺完成调整具有可预期最大可能性,然而也不应排除内外环境超预期不利变化可能性。需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并充实计提拨备资金以减少金融系统脆弱性。加强对金融风险触发因素研究预判以增加应对金融风险主动性。需加强宏观审慎措施,在劳动市场、企业重组、减免税费等方面研究应对冲击预案,以便在小概率逆向情景万一发生时沉稳应对,以确保调整改革取得最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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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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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肯定律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提出的,用来近似地描述失业率和实际GDP之间的交替关系。这一定律认为,GDP每增加2%,失业率大约下降一个百分点,但这种关系并不是十分严格。——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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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中国改革3:新常态下的变革与决策 新常态经济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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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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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经济新常态”。我对新常态没有深入研究,不过想谈一谈新常态经济的法律视角,就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怎么理解新常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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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已经从高速转向了中速,应该说我们整个经济状况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这里面涉及有些经济方面的指标和标志,当然,谈到新常态经济也会涉及法治的问题。我想从下面三个问题来分析新常态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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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经济应该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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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要减少国家干预,要停止国家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的各种刺激手段,应该更多地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应该从三方面来看,一是公权和私权在市场中的地位,哪个是决定性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在市场经济里有两只手,一个是无形的手,一个是有形的手。无形的手应该是起决定作用的,只有无形的这只手没有起到作用或者起不到它应有作用的时候,国家这只手才进行干预,所以这个原则应该在新常态经济里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这只手能起作用的时候,它其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情况下才是常态的。那么反过来如果以国家手段来刺激和干预,这就不是正常状态下的经济。从这点来说,我们应该从过去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经验教训里面得到一些总结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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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公权和私权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常常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也谈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其实这两个概念都有一个前提,“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市场的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都是合法的,都是可为的。但对于公权来说则相反,“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公权的形式必须有授权,没有授权那是不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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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句话说明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说明了市场经济下私权是基础,而公权力是法律要明确规定授权才可以行使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权就不是随便能够行使的,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才能够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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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市场经济作用下很重要的一个规律就是私权以平等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包括三个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是市场规律、市场法则的最高指标。在这三个平等里,机会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哪来的权利平等?哪来的规则平等?机会不平等表现在许多方面,城乡差别、教育机会不平等、高考机会不平等,这些不平等还导致了其他方面的一些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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