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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适度下调经济增速底线目标。由于消化过剩产能与调减过高杠杆等具有减速效应,失衡调整期应允许经济增速暂时低于潜在增速。依据对中国奥肯关系[1]认识,考虑近年宏观经济走势与劳动市场数量关系现实情况,建议把GDP年均增速底线目标下调到7%或略低水平。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变化情况,政府对经济增速目标应更多从预测性和指导性角度加以阐释,不宜特别强调其指令性或刚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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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货币政策需适当重视运用总量工具。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近来央行采用常备借贷便利(SLF)、定向降准、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多种工具维持货币适度增长。下一步需考虑采用普遍降准这样总量工具。选择适当时机普遍降准,是对早先超常存准率管制的逐步退出之举,也是利用市场化手段稳增长的自然合理之策,还有助于相对瘦身央行资产负债表,并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配套条件,可谓一举多得。降准无疑应审慎,关键是保持广义货币和流动性总量动态适度增长,严防货币过度扩张与通胀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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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综合施策治理金融市场失衡因素与潜在风险。失衡调整意味着预算约束硬化与重新洗牌,应允许特定影子银行产品违约,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和提升市场风险意识,同时采用破立结合、堵疏结合思路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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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规范一些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过大与多头举债问题同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合理机制。又如在要求影子银行违规表外业务回归银行表内同时,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常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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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对超预期小概率事件冲击未雨绸缪。未来两三年大体平顺完成调整具有可预期最大可能性,然而也不应排除内外环境超预期不利变化可能性。需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并充实计提拨备资金以减少金融系统脆弱性。加强对金融风险触发因素研究预判以增加应对金融风险主动性。需加强宏观审慎措施,在劳动市场、企业重组、减免税费等方面研究应对冲击预案,以便在小概率逆向情景万一发生时沉稳应对,以确保调整改革取得最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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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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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肯定律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提出的,用来近似地描述失业率和实际GDP之间的交替关系。这一定律认为,GDP每增加2%,失业率大约下降一个百分点,但这种关系并不是十分严格。——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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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中国改革3:新常态下的变革与决策 新常态经济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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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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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经济新常态”。我对新常态没有深入研究,不过想谈一谈新常态经济的法律视角,就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怎么理解新常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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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已经从高速转向了中速,应该说我们整个经济状况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这里面涉及有些经济方面的指标和标志,当然,谈到新常态经济也会涉及法治的问题。我想从下面三个问题来分析新常态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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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经济应该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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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要减少国家干预,要停止国家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的各种刺激手段,应该更多地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应该从三方面来看,一是公权和私权在市场中的地位,哪个是决定性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在市场经济里有两只手,一个是无形的手,一个是有形的手。无形的手应该是起决定作用的,只有无形的这只手没有起到作用或者起不到它应有作用的时候,国家这只手才进行干预,所以这个原则应该在新常态经济里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这只手能起作用的时候,它其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情况下才是常态的。那么反过来如果以国家手段来刺激和干预,这就不是正常状态下的经济。从这点来说,我们应该从过去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经验教训里面得到一些总结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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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公权和私权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常常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也谈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其实这两个概念都有一个前提,“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市场的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都是合法的,都是可为的。但对于公权来说则相反,“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公权的形式必须有授权,没有授权那是不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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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句话说明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说明了市场经济下私权是基础,而公权力是法律要明确规定授权才可以行使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权就不是随便能够行使的,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才能够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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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市场经济作用下很重要的一个规律就是私权以平等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包括三个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是市场规律、市场法则的最高指标。在这三个平等里,机会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哪来的权利平等?哪来的规则平等?机会不平等表现在许多方面,城乡差别、教育机会不平等、高考机会不平等,这些不平等还导致了其他方面的一些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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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法学界一位前辈——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因曾经说过,从古代的法到现代的法归结起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从身份到契约。这句话在法学界也算是一句名言,身份是不平等,契约是平等,所以从身份到契约就是从不平等到平等转换的过程。这种机会不平等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权形式,甚至可以是身份的现代化表现。古时候身份不平等是因为他的贵族或特殊身份,而现在没有这种区别,再也没有贵族这样一个阶层的划分,但实际上表现的是特权和歧视。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方面,新常态经济应该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以市场调节作为主要手段、以国家干预作为次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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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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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了这个问题,市场经济本质上说来是一个法治经济,但是怎么来理解呢?我常常讲,市场经济叫作法治经济,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自由的法治经济,二是市场秩序的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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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特别指出,一是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二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市场精神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经济,主要包含了以上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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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到,在新常态经济下,市场自由更多应该由市场来管,市场秩序更多由政府来管。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反其道而行之,往往是在市场自由方面国家干预得过多,而在市场秩序方面管得不够。这一点在我们过去的经济领域表现得很明显。其实国家应该更多管理市场秩序,在市场自由方面由市场自己去决定。从这个角度也可以拿西方常用的谚语来说,“该由上帝管的由上帝管,该由恺撒管的由恺撒来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思想,属于谁的就应该归他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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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作用,资源配置、市场准入都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拿土地的问题来说,土地是重要的市场资源,而在资源分配方面我们干预得过多。比如说,农村集体土地要进行建设,必须由国家先把它征收。为什么不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来做主呢?所以现在我们政策的趋势应该是更多地减少国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干预,减少过度的土地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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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准入方面,也应该考虑许多问题。比如说,现在仍然有一些在法律之外强加的对于市场准入资格的条件,想要有这个资格条件就必须经过考试,经过考试必须有很多费用,包括利益所得。所以任何法律没有规定的资格准入考试都应该取消,只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准入考试才可以有。比如说律师进入的资格条件、医生进入的资格条件,这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法》在制定的时候就有一些要求,但是这些要求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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