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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讨论要说明的关键一点,是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与人为设定的行业进入管制不相容。一旦去除这些管制,行业平均利润率必然趋近于零,而这种情况下,一般而言民营企业是最有效率的产权安排。但是,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政府并不一定要马上、全面推动私有化,完全可以在产能不足的转型早期,通过降低行业进入管制来改善计划经济第一类资源配置低效率,而这也将创造资源推动国企经营机制改革,并改善第二类工作激励低效率。只有当经济中出现产能过剩引致公有制企业软预算约束等劣势凸显时,地方政府才会推动公有制企业改造,但到此时,经济已持续增长一段时间,各级政府也已经有了较为雄厚的资源来为下岗职工埋单,甚至为破产企业处理坏账。同时,民营企业也开始逐步壮大,并为下岗职工的就业转换提供有效的减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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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抓大放小”改革遗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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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中国国企改革的“抓大放小”改革,不仅有巨大成就,也遗留了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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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认,90年代的大规模国企、乡镇企业破产、改制、重组,为21世纪初中国经济高增长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正是因为能迅速“放小”,让民营经济真正焕发了活力,也就助推了中国在2002年后逐步摆脱困境,甚至变成中低端消费品生产的“世界工厂”;而与国企改革同步推动的住房体制改革,更促进了21世纪以来城市商品房市场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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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业与房地产业的大发展,构造了中国2002~2008年间超高增长时代的强力双引擎,为20世纪末21世纪初陷入重大困境的重化工业、能源原材料产业提供了超强支撑,同时也极大增加了对金融、电信、交通等中高端服务的服务需求,壮大了当时所抓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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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是国企改革的“放小”,还是“抓大”,囿于历史条件和决策机制不完善,还是存在相当的局限,并给后来中国进一步的国企改革乃至经济的整体发展带来了不可忽略的负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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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放小”来看,90年代中后期的国企与乡镇企业改制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的公有资产流失问题,也存在政府工作不到位、下岗职工未被妥善安置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出现,让2003年后政府在进一步国企改革,尤其是推动企业破产和民营化方面变得日益谨慎。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国企即使效率不高、业绩很差,各级政府也倾向于选择“不抛弃、不放弃”,于是,国企预算软约束问题又不可避免地成为经济发展的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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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大”带来的问题更为严峻。尤其是中央国资委所管理的100多家央企,在金融、能源、电信、交通、石油、石化等领域基本上持续占据垄断地位,在钢铁、煤炭、建筑、汽车等竞争性行业也继续存在,大部分还在2002~2008年黄金增长期内迅速壮大了实力。垄断性央企甚至不少还在一些新出现的高利润行业,如房地产业攻城略地,以至于这些行业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国进民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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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实施了强力刺激政策后,上述趋势日益明显:在超级宽松货币政策与廉价信贷支持下,在要求国企通过投资支持经济的指令下达之后,很多国企,尤其是资源、能源、交通运输行业的央企开始了大干快上。如今,这些当初过度扩大产能与投资的不利后果开始凸显,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了日益增加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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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出现的新问题:地方投融资平台类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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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1世纪以来,一类新的地方国企,即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开始大规模涌现。随着上一轮地方制造业国企逐步改制,在竞争性制造业部门中所剩地方国企数目已较少,在政府公用事业、服务业中还有一定数目的国企。但围绕城镇化与工业化浪潮,地方政府逐步开始依托“土地财政”、“土地金融”,大规模建设工业开发区、新城区。于是,一类新的地方投融资平台类国企建立起来,并成为城市基础建设筹资的主要载体。这些国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平台、交通运输类融资平台、公用事业类融资平台、土地储备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一般是把土地、国有公司股权、规费、国债收入等资产划拨注入这些企业,然后从银行取得贷款或发行城投债,或通过融资租赁、项目融资、信托私募等方式来融资。其中,抵押土地资产获得贷款收入是目前这些平台最常见的融资方法。地方政府以尚未出让的商住用地为抵押品融资,而未来土地出让金则构成了偿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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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方突破财力限制的体制创新,投融资平台类国企是地方“以小财政撬动大城建”的关键所在。但由于缺乏清晰的法规约束和风控机制,往往会投资过度。加上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下行,限制了土地出让金持续增加的空间。随债务逐渐到期,地方融资平台类国企的风险日益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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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一段时期内,之所以中国的地方债务问题没有那么突出,主要还是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使得地方政府能获取巨额土地出让金并按时付息还本。但如果未来房地产市场继续下行,投融资平台类国企给地方财政乃至整体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就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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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的苗头恰恰在这几年开始出现。2009年中国大规模的信贷刺激政策实施后,在金融体制仍被严格管制、利率也未市场化条件下,大量廉价贷款被配给到地方政府所建立的投融资平台类国企,以及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中央、省级国企。前者运用贷款新建、扩建工业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善包括地铁、城市道路等在内的基础设施,而后者除运用这些贷款到国内外收购各类资源和资产外,还有部分投入城市的土地炒作,进一步加剧各线城市房地产的全面泡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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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世纪80年代日元升值后日本采取大规模信贷刺激并带来房地产泡沫相比,中国当前面临的挑战可能更为严重。日元快速升值带来了日本制造业企业的大规模外迁,但中国地方政府,特别是内地不少地方政府,却通过投融资平台类建设了更多的工业开发区,加上新旧城区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债务余额在2008~2010年间就翻倍超过10万亿元,到2014年底更接近20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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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2009年后各类央企进行的资源、能源、土地购买投资,还是地方政府依托投融资平台类国企所推动的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在当前制造业产能已全面过剩,而外需又不可能持续高增长,房地产行业预期也开始变化的情况下,投资回报率的下降不可避免。以地方投融资平台为例,由于近年来土地出让金增速下滑,但支出刚性递增,一些地方已无法按期归还贷款,银监会不得不允许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延期偿还,但这种展期本身就会强化道德风险。如果未来经济不能保持高增长,地方债务偿还最终还是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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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给地方国企和央企带来了非常不同的反应。对很多地方政府来说,由于投融资平台类国企的沉重债务负担和土地出让金下滑,混合所有制改革被认为是有助于突破政府2003年来对国企改革与相关资产变现的谨慎态度,这就为地方变卖手上仍掌握的国有资产并还债提供了可能性。但对很多央企而言,迄今为止,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基本没有成为打破国企行政性垄断的助推,一旦走错反而可能会为继续维持这种垄断提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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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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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需进一步澄清相关概念。经典经济学教科书里通常谈到的“混合经济”概念,是指在一般竞争性部门完全由私营企业主导,但在需要较大初始投资、有一定规模经济或自然垄断特性的产业领域,如电网、电信、各类城市公用事业,或在一些特殊资源采集领域,如石油、煤炭采矿业,以及少数私人不愿意投资的部门,如原子能、宇航工业等新兴军工部门,可以考虑(但不必然)建立国企来实现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乃至军事目标。以法国为例,从1945年起,法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将煤矿、汽车、航空以及银行等部门中的大企业收归国有,国企在这些部门实际掌握了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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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私企主导竞争性部门,国企主导非竞争性部门,就是所谓的“混合经济”。从含义上看,它与中国目前语境下私人和国有、国有与国有,乃至私人与私人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差别很大。当然,即使在发达经济体中,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内私人与国家相互参股的情况,但这基本上是个案,而非常例。比如,挪威北海石油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初按法律规定由国家百分之百控股,后来修改法律向社会转让出4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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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经济体中,法国因政府有较强的干预经济传统而显得相对特殊:该国国有企业的总数较高,但也只有1143家,绝大多数是国有参股企业,而其中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也是少数(法国规定国有股达30%以上即算为国企)。法国国家控股管理局(APE)主要管理全资国有企业和25家控股企业,其中全资国企包括法国国有铁路公司、巴黎自治港、国家印刷局等,控股企业有法国电力公司(84.4%)、国家邮政公司(77.1%)、法国博彩公司(72%)等。需要指出,如果考察各主要发达经济体中最近几十年的表现,法国如果不是最差的,也是最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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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完全可以结合中国既有的实践,去找到一些案例说明,某些国企如何通过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了效率,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这却未必表示这种模式能有效地推广至现有大部分国企改革中去,并成为国企改革的最终模式。相反,如果方向走错,尤其是在一些具有行政性垄断性质的行业引入少数民营股权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很可能成为一些国企回避反垄断改革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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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来看,即使是前述混合经济模式,最近几十年来在那些曾大行其道的发达经济体中也逐步式微。在这些自然垄断行业与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各国国企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预算软约束、所有者缺位、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创新不足的问题。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伴随着这些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技术创新,在这些行业引入竞争已逐步成为可能。那些传统上被认为由国企来经营更符合社会目标的部门也逐步开始了民营化、放松行业进入管制,以及通过再管制来强化竞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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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来看,随技术进步,在那些原来被认为有自然垄断及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如电信、电网、交通、地方公用事业等,各国已逐步发展出一套被证明为比较有效的制度安排与监管机制,让民企进入后也可逐步建立有效的竞争性市场结构。具体而言,一些技术进步带来了企业固定资本投入的大幅度降低,从而让行业竞争成为可能,比如互联网通讯对移动乃至固话的竞争;另一些技术进步则开始进行行业的自然垄断环节与非自然垄断环节之间的业务分割,比如移动铁塔与移动通讯服务之间、铁路路网建设与客货运输服务之间、电网建设与输配电服务之间;然后在分割出来的非垄断业务环节可以直接引入民企参与的市场化竞争;甚至在那些自然垄断环节,如城市公用事业的基础建设部分、移动基站乃至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也完全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来引入竞争,最终实现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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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学的一些重大学术研究突破,也为在这些传统自然垄断部门引入民企投资、强化竞争、抑制垄断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让 . 梯若尔教授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创建了对这些行业实施激励性管制的一般分析框架。相比于基于服务成本定价的传统管制方法,梯若尔教授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让政府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对被管制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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