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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在一个政府网络的世界中,在国内担任法官、从事管理、进行立法活动的同一批官员也外延至他们的国外同行,帮助解决当国家行为体和问题溢出其边界时产生的治理难题。从这一角度看,全球治理不是像国家管理其公民那样管理国家,而是提出问题,解决由于公民走向全球而产生的难题——从犯罪到商业再到公民参与。甚至在真正超国家的官员参与垂直政府网络之处——意味着法官或管理者实际上行使各国授予的主权权威——他们必须同其国家同仁密切合作,必须抑制国家强制权力以保持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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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问题领域的学者和评论家已开始确定这一基础结构的各个部分。譬如金融管理者正变得习惯于把新的国际金融架构描述为各个网络——包括G7、G8和G20、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专员组织——加上传统的国际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欧盟的学者,如上所说,正日益熟悉“以网络管理”这一概念。环境活动分子会立马把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相联系的一些机构认知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环境保护机构组成“环境执法网络”(27)。而宪法学者、人权活动分子和跨国诉讼者会不避跨国司法网络概念来描述世界上的法院日益互动的各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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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世界上的不同地区和政治组织已经有意识地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在欧盟之外,APEC和北欧体系实际上都是“网络的网络”,即由各国部长和议员的网络组成的组织。英联邦长期来也是如此建构的,尽管其监管者、法官和立法者的众多网络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更逐步地形成的。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是一个国际机构,主要功能是召集不同的国家管理者网络来解决共同的难题,提出标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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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勾画了一个基于政府网络的分解的世界秩序概念。它以描述刚才提到的网络化组织和协会开始。然后转向分解的世界秩序的垂直维度,描述了跨国官员及其国家同行可以扮演的更有限但至关重要的角色。本章的最后部分转向政府网络和传统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探讨国际组织本身分化为司法、管理和立法组成部分的可能性。本章的描述和分析既是事实也是想象。我勾画了什么是现实、什么是可能。我还从规范的立场假定,以水平和垂直政府网络的结合为基础、在我们当前和未来国际组织内运行的世界秩序,可以成为对全球化悖论的一种可行和可求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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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个计划完全可能被指责为傲慢或至少是蛮干。如果我这样尝试,那是因为我相信,每天与全球规模上的各种难题苦斗的政治家和政策制定者需要一个有结构的和持久的理论远景,应为之努力,即使永远无法完全达到。正如尼尔·麦考密克在本章一开头的引语中所写道的,“一种可能性的存在并不独立于我们意识之外”。为了获得一种更好的世界秩序,我们必须相信它是可能存在的,并且愿意足够详尽地以它实际可以建立的那样描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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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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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世界秩序无法有一个蓝图。这里所提出的建言是正在进行的活跃辩论的一部分。遵照这一辩论的精神,认识到我提出的世界秩序模式有赖于描述性和预见性经验断言相结合是十分重要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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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不是国际体系中的唯一行为者,但仍是最重要的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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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并未在消失,但它正在分解为其构成机关,它们正日益跨越边界,主要与其国外同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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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机关仍代表独特的民族和国家利益,即便它们也认识到作为法官、监管者、部长和立法者有共同的专业认同和实质性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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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有必要时,不同的国家已经并将继续形成各种机制,重新聚合其不同机关的利益。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国家仍将作为单一行为者以更为传统的方式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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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络与更为传统的国际组织并存,有时存在于国际组织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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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前提主要是从前三章展示的经验材料中提取出来的。它们把水平和垂直政府网络运作的构成和情境具体化了。但它们也把我没说的东西具体化了。我并不是说一个政府网络的世界新秩序将取代现存的国际制度基础结构,而是补充和增强了它。国家可以因多种目的在多种情境下分解,但在必要时仍可以是完全的单一行为者,如在发动战争的决策中那样。甚至它们的组成部分仍以各种方式代表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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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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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后世界秩序的结构核心是各国政府官员在其各自问题领域内的一套水平网络,其范围从中央银行业务经反托拉斯管理和环境保护到执法和人权保护。这些网络既在直接对国家政治过程作出反应的高级官员(部长层次)间运作,也在相对较低层次的国家管理者之间运作。它们可能令人惊讶地自生自发——非正式、灵活、成员各异——或者在正式国际组织之内制度化。比如,各国财政部长们在G7和G20的支持下定期举行会议,也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董事会的成员定期会面。他们在这两个论坛内可以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种类有很大不同,但基本治理结构和董事们的身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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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信息网络,顾名思义,把监管者、法官或立法者聚拢在一起交换信息,收集和提炼最佳实践。这种信息交流也可以通过一个国家的官员向另一个国家的官员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而发生。这种培训的方向也并不总是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它也可以是从发达国家到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官员就曾花费六个月培训其新西兰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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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网络的形成很典型,原因在于一个国家的政府官员没有能力执行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不管是通过管理机构还是通过法院。但执法网络也不可避免地必须涉及大量信息交流,还可能涉及各种类型的援助项目。立法者还可以就如何起草相互补充的法律以便避免执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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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和谐化网络,一般地是由条约或行政协议授权,把监管者聚集起来,确保他们在一个特定实质性领域的规则与共同的管理标准相一致。法官们也可以从事相应的活动,但其方式要与众不同得多。和谐化经常是政治上非常有争议的,其批评者指责实现趋同的“技术”过程忽视了国内公众中的许多赢者和输者,其中大多数人对该过程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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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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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分解的世界秩序中,水平政府网络要比垂直网络多得多,但垂直网络将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尽管这样一种秩序的核心原则是强调把全球治理主要保持在国内政府官员手中运行的重要性,在一些情形下,各国走到一起,就像公民一样选择将其个人统治权威授予一个“更高的”组织——一个存在于(至少在概念上)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组织。这些组织的官员也的确复制国家对其公民行使的统治职能。因而,比如国家可以真正决定削减关税或补贴的唯一方式,是采用一套规则加以禁止和让独立法院或法庭执行这些规则。可供选择的是,各国可以走到一起,给予一个国际法院以权力审判战争罪犯——这是国家法院所行使的相同职能——情形是国家法院不愿或无能力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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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些超国家组织能够直接与各国政府机构联系起来的话,它们在行使国家要它们行使的职能方面会有效得多。当缺少一个世界政府时,不可能授予超国家官员以真正的强制性权力:如果其判决未得到服从,超国家法庭的法官无法招来像联邦法院执行官那样的全球执行官;全球监管者无法强收罚金并通过全球法院予以执行。他们能够行使这一权威的唯一希望是约束其国内同行的合作——有效地“借用”国内政府官员的强制权力以执行超国家规则和决定。正如第二章所要讨论到的,这一约束是欧洲法院(ECJ)在欧盟内部成功地创建和执行了一个真正欧洲的法律体系之奥秘。在全球层面上,它能使超国家组织比它们的许多创建者所梦想的更为强大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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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家官员——法官、监管者、立法者——及其国内政府同行之间的密切联系属于垂直政府网络。它们与水平政府网络一样有赖于国家的分解。传统的国际法和国际法院模式设定,一个像海牙国际法院——传统上以世界法院为人所知——那样的法庭将下达一项适用于“国家”(states)的判决,因而要由“国家”去执行或忽略不从,而欧盟法律体系把执行欧洲法院判决的首要责任不是下放给欧盟“成员国”本身,而是下放到这些国家的国家法官。一个在全球层面上运作的垂直司法网络的另一个版本,是建立起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规约》的条款(28)。在这一体制下,国家法院将对涉及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案件行使首要管辖权,但将被要求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权力,假如它们证明不能或不愿执行一场特定审判的话。除法官外,欧盟还在欧盟委员会的反托拉斯当局和国家反托拉斯监管者之间建立垂直行政网络中发挥了先驱作用,使欧盟委员会能责成国家当局根据其特定国家传统执行欧盟的规则(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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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垂直网络是执法网络。但它们也能作为和谐化网络运作,意思是它们将把国家规则和超国家规则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还有一些垂直网络主要是信息网络。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环境部长们因与环境合作委员会(CEC)联手而得益,该委员会是一个北美自由贸易区超国家机构,职责是收集环境执法政策有关信息,汇集私营部门就执法不到位而提出的抱怨。这是一种通过提供信息促进执法的努力。类似的,欧盟开始创建欧洲层次上的“信息机构”,旨在收集和发布国家管理者网络所需要的信息(30)。这些机构也能够向其国家同行提供针对已被接受的全球或地区标准的进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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