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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后半部分从是什么转向什么是可能的,假定世界上的政策制定者和舆论领袖开始从分解国家的视角看问题,决定承认政府网络为全球治理的首要机制,运用现有网络和创建新网络以对付特定难题。首先,他们可以制约政府网络自我管理的能力,援引私人商业网络的事例,这些网络针对欺骗或其他不可取行为成功地执行了“网络准则”。若政府网络的存在不仅是对付特定的管理、司法和立法难题,而且是作为具有自我意识地构成的监管者、法官和立法者专业协会,那么它们应能开发和执行有关诚信、廉洁、胜任和独立的全球标准,以履行构成为一个政府的各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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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其成员社会化,将确立违背这些标准所要付出的成本。但它们也可以通过在一个特定政府网络中提升成员的威望支持其成员,这一网络给予希望坚持专业高标准、反对国内的反方向力量的政府官员以足够的弹药。正如从欧盟到民主国家共同体的国际组织所做的,政府网络可就加入事宜设定条件,设立旨在加强网络准则的特定标准(32)。以这种方式有选择地增强个别政府机构有一个特别的好处,即避免给某个国家贴标签为好或坏、自由或不自由、暴政或民主,这是一个有害的做法。反之,它注重较低层次上的表现,认识到在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中,不同的力量将争夺权力和特权。对那些愿意在自己的法律中和它们在国际法的义务中实践他们主张的人给予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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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这些网络可被授权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这是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提高治理能力所需要的。可赋予它们的任务包括从开发行为守则到解决特定政策难题等种种。它们可以是为大量非政府行为体指定的对话者,这些非政府行为体必须像在国内治理中一样从事全球治理。类似地,垂直政府网络可以设计成以多种方式执行国际规则和加强国内机构。它们是否能做好?我们只有尝试了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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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分析一下政府网络在伊拉克重建中可以如何起作用。一个全球或地区的法官网络可以负责帮助重建伊拉克的法律体系,既可以通过培训和技术援助,也可以通过正在进行的对新伊拉克法官遵从该网络准则的监督,这些准则将纳入来自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原则的标准。一个全球或地区的立法者网络可以同样地负责帮助建立和协助伊拉克一个真正的代议制立法机关。而每一个条块的管理者及其他行政官员可以帮助重建从警察到银行管理的基本政府服务。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专家和目标明确的技术援助将唾手可得;重建努力将是多边和可持续的;新伊拉克官员将有不间断的技术、政治和道义支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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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网络还能增强、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对应国内机构更好的运作。再看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方案。它反映了一个全球刑事正义制度的概念,该制度的运作首先试图确保各国审判它们自己的战争罪犯或种族灭绝凶手或反人类罪。超国家全球刑事法院的目的是建立各种激励手段使那些国内审判付诸实施的可能性最大化,这些手段范围从增强赞成这一事业的国内团体的力量到提醒该国国内法院国际社会正在监督它们的表现。部分地,就像各种各样的水平政府网络一样,这里的目标将是增强国内政府官员的力量,作为防止危机发生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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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识地构成为全球治理机制的政府网络还能认识到讨论和争辩有助于找到复杂难题的高质量解决办法。对于某些类型的难题,富有活力的讨论和辩论可能产生最有创造性及合法性的选择方案。此外,以这种方式构成的政府网络可以作为持久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扼住冲突的实际力量。对冲突的这种理解在民主社会中是为人熟知的;只有在外交世界中,那里冲突可以升级到致命的维度,冲突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若非罪恶的话。在分化的国家和超国家政府机构中,冲突应能解决,但不一定能避免。它可能是信任的长期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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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政府网络,无论是它们现存的形式还是有可能存在的形式,都在行使不同类型的权力以获致结果。它们有接近传统的“硬”力量或强制性力量的路径。国家政府官员在政府网络中的中心作用意味着,当参与者作出一个要求执行的决定时,执行的权力已经存在于国家层次上。通过有选择的认可要求以诱导行为的力量也是硬力量的一种形式。与此同时,许多水平政府网络的大量工作要依靠“软”力量——信息、社会化、说服和讨论的力量。一个有效的世界秩序需要利用每一种可获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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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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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秩序”不是价值中立的;任何实际的世界秩序将反映其构建者和成员的价值观。大多数价值观对于在不同问题领域中运作的特定体制或机构都不是特定的。例如,可持续发展可能是驱动全球环境政策的一个目标或一种价值。无论它是通过传统国际组织,还是通过水平和垂直政府网络相结合追求的,都不应影响目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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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其他情形下,形式的选择将关联实质。一些观察家认为政府网络促进全球专家政治统治——非选举产生的监管者和法官的秘密治理。其他人担忧,网络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是一个有意为之的工具,使目标围绕着由传统国际组织强加于全球治理的正式的约束运转,例如,代表规则、投票规则和详细的谈判程序——批评者指责说,没有这些约束,强国对弱国恣意妄为。然而还有一些人更担心弱国将完全被排除在强有力的政府网络之外。在国内层次上,批评者们指责和谐化网络通过引入污染或稀释国家法律传统扭曲了国内政治进程和司法网络,还有一些人把政府网络描绘成特殊利益的工具——那些“联结者”或“知晓者”可以进入的影子决策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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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这些批评的回应,我提出一套可行性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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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一个概念转变,即承认所有政府官员既履行国内职责又履行国际职责。这一承认将意味着国内选民将自动使官员们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活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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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使政府网络透明化。建立一个共同的网站,把政府网络的参与者的单个网页联结在一起,这将会产生一种很有意思的效应,即通过这种虚拟网络使人感受到政府网络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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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立法网络的数量和活动,既监督管理网络的活动,也发起它们自己的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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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政府网络作为更广泛政策网络的轴心,这些政策网络包括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公司及其他感兴趣的行为体,因此保证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网络活动但也保留一个负责任政府官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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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一个国内政治措施的混合袋,以提高政府网络的责任,这取决于一个特定政治体看待一个问题的程度以及它将决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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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措施中没有一个说明政府网络的各成员共同作为一个世界秩序的参与者和构成者应如何相互对待的问题。参与充分分解的世界秩序的国家和超国家官员不仅将对特定国家选民负责,而且对假设性的全球政治体负责。他们将对界定和执行“全球公共政策”负责(33)。抽象地定义那种政策的实质是不可能的。但负责官员在其相互关系中应受普遍“宪政”准则的指导。在这一脉络下,我提出五项基本原则,来确保一个包容、宽容、尊重及非中央集权的世界秩序。它们包括全球平等协商、合法差异和积极礼让的水平准则,以及制衡和辅助的垂直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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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平等协商。一个政府官员和机构之间的全球网络秩序,若不努力使参与的可能性最大化是无法运作的,这种参与既包括个人和团体在国家和超国家社会层次上的,也包括形形色色的各国在国家层次上的参与。若无这一准则,网络就会变成俱乐部的一个代名词以及精英主义和排外的象征。全球平等协商原则建立在迈克尔·伊格纳梯也夫所发展出的观念之上,是一项最大包容原则,最大可行地包容在跨政府协商过程中所有有关的和受影响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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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差异。“合法差异”原则是一项多元主义原则。相比于在一个想象的令人恐惧的世界政府下由一个中央权威强加的一致性,一个分解的世界秩序是从在国家层次上以多种方式组织社会和政治的前提下开始的。部长、国家元首、法院、立法者,甚至官僚都反映了国家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包括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口和地理需要,以及国家运气的偶然性。每人都必须准备承认彼此路径的有效性,只要所有人都接受共同根本原则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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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礼让。传统礼让原则作为依从其他国家利益的一项消极原则,积极礼让是一项积极的定性合作原则。作为一项跨国管理合作的治理原则,它要求管理机构、法院甚至立法者取代为了单边行动和不干涉行为的磋商和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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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所有参与其中的国家的和超国家的政府机构,必须依照一个全球制衡概念而互动,由此力量的分配总是流动的,在水平轴特别是在垂直轴上都是如此。最明显的例子是欧盟的各个国家法院在“合作关系”框架下与欧洲法院保持变动中的力量平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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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正如制衡的原则借自美国宪法,最初又是从孟德斯鸠那里移植过来的一样,辅助原则借自欧盟的理想和经验。它是一项把治理置于最低可能层次的原则——离个人和团体最近,这些个人和团体受所采用和执行的规则和决策的影响。这一层次是本地、地区、国家还是超国家的,那是一个经验性问题,支配它的是实际的考虑而非预先规定的力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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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这些原则的选择和制定都不可避免地是个人的、有偏颇的。这里的要点是,某一套宪政原则必须在所有类型政府网络的形而上层次上运作,为这些网络的成员如何相互对待以及它们之间的基本分工确定基本规则。我提出的各项原则反映了平等、宽容、自主、相互依赖、自由和自治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强调了我个人对一个基于政府网络的公正世界秩序的看法。尽管如此,假如我的原则得到实施的话,网络化治理的一些优势,如灵活性和速度,有可能受到削弱。然而,最终确定特定价值观和把它们转化为原则的过程必须是一体的。我因而希望,这里提供的原则及任何竞争性的版本将成为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最终是选民中间所辩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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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分解是一个现象。政府网络是一种治理技术,它可能既是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是这一现象的结果。它们所行使的权力类型既老又新,但对它们最终的影响至关重要,更好地理解对其运作最有利的各项条件也是如此。然而,将在一个有意建构起来的分解世界秩序中指导它们运作的各项准则和原则将是一个有意识的公共选择。它们将最终决定一个分解的世界秩序是否是一个值得拥有的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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