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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这些批评的回应,我提出一套可行性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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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一个概念转变,即承认所有政府官员既履行国内职责又履行国际职责。这一承认将意味着国内选民将自动使官员们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活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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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使政府网络透明化。建立一个共同的网站,把政府网络的参与者的单个网页联结在一起,这将会产生一种很有意思的效应,即通过这种虚拟网络使人感受到政府网络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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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立法网络的数量和活动,既监督管理网络的活动,也发起它们自己的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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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政府网络作为更广泛政策网络的轴心,这些政策网络包括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公司及其他感兴趣的行为体,因此保证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网络活动但也保留一个负责任政府官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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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一个国内政治措施的混合袋,以提高政府网络的责任,这取决于一个特定政治体看待一个问题的程度以及它将决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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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措施中没有一个说明政府网络的各成员共同作为一个世界秩序的参与者和构成者应如何相互对待的问题。参与充分分解的世界秩序的国家和超国家官员不仅将对特定国家选民负责,而且对假设性的全球政治体负责。他们将对界定和执行“全球公共政策”负责(33)。抽象地定义那种政策的实质是不可能的。但负责官员在其相互关系中应受普遍“宪政”准则的指导。在这一脉络下,我提出五项基本原则,来确保一个包容、宽容、尊重及非中央集权的世界秩序。它们包括全球平等协商、合法差异和积极礼让的水平准则,以及制衡和辅助的垂直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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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平等协商。一个政府官员和机构之间的全球网络秩序,若不努力使参与的可能性最大化是无法运作的,这种参与既包括个人和团体在国家和超国家社会层次上的,也包括形形色色的各国在国家层次上的参与。若无这一准则,网络就会变成俱乐部的一个代名词以及精英主义和排外的象征。全球平等协商原则建立在迈克尔·伊格纳梯也夫所发展出的观念之上,是一项最大包容原则,最大可行地包容在跨政府协商过程中所有有关的和受影响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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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差异。“合法差异”原则是一项多元主义原则。相比于在一个想象的令人恐惧的世界政府下由一个中央权威强加的一致性,一个分解的世界秩序是从在国家层次上以多种方式组织社会和政治的前提下开始的。部长、国家元首、法院、立法者,甚至官僚都反映了国家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包括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口和地理需要,以及国家运气的偶然性。每人都必须准备承认彼此路径的有效性,只要所有人都接受共同根本原则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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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礼让。传统礼让原则作为依从其他国家利益的一项消极原则,积极礼让是一项积极的定性合作原则。作为一项跨国管理合作的治理原则,它要求管理机构、法院甚至立法者取代为了单边行动和不干涉行为的磋商和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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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所有参与其中的国家的和超国家的政府机构,必须依照一个全球制衡概念而互动,由此力量的分配总是流动的,在水平轴特别是在垂直轴上都是如此。最明显的例子是欧盟的各个国家法院在“合作关系”框架下与欧洲法院保持变动中的力量平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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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正如制衡的原则借自美国宪法,最初又是从孟德斯鸠那里移植过来的一样,辅助原则借自欧盟的理想和经验。它是一项把治理置于最低可能层次的原则——离个人和团体最近,这些个人和团体受所采用和执行的规则和决策的影响。这一层次是本地、地区、国家还是超国家的,那是一个经验性问题,支配它的是实际的考虑而非预先规定的力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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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这些原则的选择和制定都不可避免地是个人的、有偏颇的。这里的要点是,某一套宪政原则必须在所有类型政府网络的形而上层次上运作,为这些网络的成员如何相互对待以及它们之间的基本分工确定基本规则。我提出的各项原则反映了平等、宽容、自主、相互依赖、自由和自治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强调了我个人对一个基于政府网络的公正世界秩序的看法。尽管如此,假如我的原则得到实施的话,网络化治理的一些优势,如灵活性和速度,有可能受到削弱。然而,最终确定特定价值观和把它们转化为原则的过程必须是一体的。我因而希望,这里提供的原则及任何竞争性的版本将成为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最终是选民中间所辩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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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分解是一个现象。政府网络是一种治理技术,它可能既是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是这一现象的结果。它们所行使的权力类型既老又新,但对它们最终的影响至关重要,更好地理解对其运作最有利的各项条件也是如此。然而,将在一个有意建构起来的分解世界秩序中指导它们运作的各项准则和原则将是一个有意识的公共选择。它们将最终决定一个分解的世界秩序是否是一个值得拥有的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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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论:推进这一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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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主旨是国家并非在消失,它是在分解。其组成机构——监管者、法官,甚至立法者——都在以各种方式向国家边界之外伸展,他们发现,曾经是“国内”的工作正日益具有国际维度。当他们闯入外国领地时,便遭遇了外国同行——监管者、法官和立法者——并建立水平网络,签订谅解备忘录管理他们之间的关系,定期举行会议,甚至建立他们自己的跨政府组织。尽管频率低得多,他们还遭遇其超国家同行,法官对法官,监管者对监管者,或立法者对立法者,直至建立垂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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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舞台的正式观察家们——学者、权威人物、政策制定者——无法充分看到并欣赏这一现象,因为他们被单一国家的概念一叶障目。尽管他们习惯于以国内视角思考“政府”——一个负责不同治理功能的机构的复杂集合体——他们也以国际的视角看待“国家”。这些由国家元首和外交部长所代表的所谓的单一行为体,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则由职业外交官代表。反过来,这些代表声称追求单一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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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国家观念是一个虚构,但它已是一个有用的虚构,使分析家们把复杂的国际体系简化为相对简单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大国之间直接或通过国际组织相互作用。但对于政府工作而言,现在这种虚构已不够好。它对一些至关重要的活动依然有效,如决定发动战争,参与新一轮贸易谈判,或者建立新的国际机构以应对具体的全球难题。但它隐藏的跟它所帮助的一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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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既面临全球化悖论——需要更多的政府但在全球层次上恐惧政府——又面临非国家行为体在公司、市民和犯罪等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的世界里,抛弃这一虚构并有可能看到和欣赏这些网络,这尤其重要。经由政府网络的全球治理将意味着利用国家政府官员应对国际难题。它将是经由国家政府的全球治理,但以下情形除外,即那些政府得出结论,需要一个真正超国家的机构行使真正的全球权威。在那些将是例外而非常态的情形下,超国家机构通过垂直政府网络的合作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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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政府网络可以极大地扩张国家政府的能力以接触众多非国家行为体,这些非国家行为体本身就是通过网络运作的。特定国家政府官员的网络——从环境管理者到宪法法院法官——可以稳住更广泛的非国家行为体网络,追求各种类型的全球议程,同时仍保留与众不同的政府性格和政府对其选民的特定责任。它们所能扩张的管理边界远超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的能力。它们能加强和支持其成员通过在它们中间建立信任、团结和共同目标而在国内外坚持良好治理准则。它们能促进对现存国际协议的遵守,加深和扩大合作,达成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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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只是开始。把这一范式再推进几步,再想象各种可能性。当前政府网络一个关键的界定性特征是它们必须是非正式的。它们的非正式性不仅来自网络在组织结构上的流动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来自本书试图修理的概念盲点:分离的政府机构在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中没有独立的或正式受到承认的地位。它们只作为抽象单一国家的一部分而存在,与所有其他政府机构集中在一起。甚至那些已将其互动正式化了的网络,在建立了一个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或国际证券专员组织的意义上,在国际法中没有实际的正式地位。它们作为非正式经济的政治对应物而运作,与正式国际机构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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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国际法下,网络正式化的唯一方式是谈判缔结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重构作为该组织委员会的现存网络。因此,如第一章所解释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大多由各成员的财政部长或央行行长组成。除此之外,欧洲法院和欧洲各国法院之间广泛的关系最初是由《罗马条约》规定的,为各国法院提供条件,把涉及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问题的案件提交给欧洲法院。但即使在欧洲法院,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别法院也没有国际法地位,因而欧洲法院和各国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以及管理这些关系的原则仍是非正式的。从20国集团到国际证券专员组织等各种网络所发展和传播的很多最佳实践守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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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这种非正式性至关重要的含义就是各政府机构在国际法下不能从属于特定义务或责任。它们也不能行使特定权利。主权是由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的,而不是由它的各组成部分。比如,试图发展一种特定司法宽容概念的法院,正如第二章所描述的,正在使传统上运用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学说适应于跨司法关系的特定需要。然而总体上,整个跨政府关系的世界基本上仍然隐藏于传统国际法的正式规则和基础性原则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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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设想国家政府机构能够成为全球舞台中主权权利和责任的承担者。设想主权本身可以分解,从而附属于特定政府机构,如法院、监管机关和立法机关或立法委员会。但正如这些机构所行使的主权一样,主权的核心特征将从独立于外部干涉的自主权转变为参与各种类型跨政府网络的能力(34)。这一作为参与的主权概念,或者说是地位,意味着分解的主权将授权世界上的政府机构在网络中相互交往,网络将加强它们,改善它们的能力,个别地和集体地行使其被指定的政府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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