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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彼得·哈斯探讨了“认知共同体”的作用和力量,他将其定义为“专业人员的网络,在一个特定领域具有得到承认的专门知识和能力,以及在这一方面或问题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与政策有关的知识。”(17)后来的著述吸收了由认知共同体文献中所产生的共享学习和知识生产的力量这方面的见解,但注重更具体和可观察到的组织形式。不少趋同的因素越来越多地注意更为具体的行政跨政府网络现象,尤其在管理者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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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国家金融管理者的组织和活动中可观察到的变化。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支持下,G10各国的央行行长于1974年创建了巴塞尔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目前它由13个中央银行的代表组成,管理着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业市场(18)。1975至1992年间,它发布了《巴塞尔契约》,后来又进行了数次修改,以通过划分本国和外国管理者之间的具体任务,来促进多国银行管理者之间的合作。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套资本金充足标准,被各成员国采用为新的管理标准,对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信贷的获得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出现于1984年,其后在20世纪90年代有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IAIS)的创建,之后所有这三个组织的网络以及世界上负责金融稳定事务的国家和国际官员的网络,称作金融稳定论坛(20)。正如多位学者所指出的,这些“组织”并不符合国际法学家或政治学家所界定的组织:它们不是由各个国家组成并由条约规定,它们没有法律地位,它们也没有总部(21)。然而在索尔·皮西奥托看来,它们是“更为普遍的由‘政府’转变为‘治理’的一部分,涉及公共职能授权或转移至特定机构,在专业或科学技能的基础上运作。”(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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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政府管理网络研究的第二个主要动力是出现了一个新的多层管理体系,主要集中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23)。这些国家的政府不得不通过开发管理合作与和解战略对不断加深的经济与金融一体化和日益增长的相互影响作出反应。正在进行中的管理合作反过来成为一个跨政府网络的基础。然而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4年结束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使管理合作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新的治理形式不能只是依照功能而设,它们必须在一个原则性框架内得到管理,其设计不仅旨在提高它们的效能及其产品的质量,而且还要“保护民主过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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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多层治理,尤其是跨政府的管理互动,最集中的地方是欧盟本身。1992年实现统一市场后,欧盟已作为一个监管型国家(state)而兴起,通过制订规则而非征税和开支行使权力(25)。欧盟成员国情况各异,且成员数量不断增多,和谐或至少协调管理成为难题。为应对这种挑战,欧盟已发展出了一个网络监管体系,置于部长理事会之内,且与围绕理事会决策的“委员会学”(comitology)复杂过程密切相连(26)。为数日益增多的法律学者和政治理论家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各国管理者的网络所作出的决策如何与欧洲民主在各国的多种模式接榫(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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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一个跨大西洋治理体系的兴起,以帮助促进和管理日益密集的跨大西洋经济合作网(28)。比如,戴维·沃格尔指出,“当欧盟的管理能力扩展时,华盛顿和布鲁塞尔管理官员之间的正式讨论及信息交流也扩展了。这些官员现在定期地就各自的建议和政策,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建议和政策,进行检测和交换信息。”(29)尽管跨大西洋管理关系可能看起来只是刚讨论过的更大的多层管理体系的一个子集,它们发生于国家首脑所发起的具体倡议的框架之内。正如马克·波拉克和格里高利·谢弗所描述的,跨大西洋治理涉及政府间层次、跨政府层次和跨国层次上的合作(30)。因而,20世纪90年代跨大西洋关系的演进已引起了对有关这三个层次的关系及其相对重要性的复杂问题的讨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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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国家为何遵守国际规则这一最近仍在争议的理论中,行政性跨政府网络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阿布拉姆和安东尼娅·查耶斯以及哈罗德·高强调了在国际和跨国两个层次上,政府官员网络中定期互动、对话和“进行诚挚谈话以达到赊买或借贷目的”的重要性(32)。两种理论都穿透传统的国家黑箱而集中于特定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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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跨政府网络是新的吗?这重要吗?很长时间以来,政府官员就已同其国外同行联系,一道处理外交中的实际事务。但这一事务的范围和实质扩展了;跨政府联系的范围和强度增长了,在许多情况下还制度化了;跨政府主义的好处变得更为突出,而很多正式国际机构的弊端变得更清楚了。也许最重要的是,当“国家”事务和“国际”事务的界线模糊时,国家官员们发现他们需要跨越边界谈判以开展他们曾经只在国内就能完成的工作。归结起来,即便不新,政府网络也正日益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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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们存在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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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政部门官员网络存在于何处?既存在于一些熟知的领域也存在于一些新兴领域。这些网络可划分为三大类型,其形成背景和运行环境各异。首先是那些行政官员网络,它们形成于现存国际组织内部;其次是各种官员网络,它们以国家元首谈判达成一项协议为依托;最后是近十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各种国家监管者网络,它们形成于任何正式体制之外。源于网络成员需要相互合作解决各种共同问题,使这些网络自发形成。在一些案例中,一些组织成员极其频繁地互动,自发地要求将他们所属跨政府监管组织的参与机制化(33)。以上三类网络以各种方式相互联结:一些不过是国际组织的一个正式机构,因而不值一提,然而其他一些则直接与各种现存或潜在国际组织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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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内部的政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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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官员经常在国际组织内部形成各种网络。在大张旗鼓地签订条约并事实上成立某个组织之后,各国元首便打道回府,将有关该组织的实际工作留给各国所有相关部门的政府官员。时任美国助理财政部长的哈里·迪克斯特·怀特(Harry Dexter White)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明确指出:诚然,在不同问题领域,国家元首在机制创建中往往发挥重要作用(34)。但无疑地,一个机制一旦建立起来,不论是用以监管国际劳工、环境、卫生、犯罪,还是不断蔓延和日益混乱的全球市场等,与新成立、正式代表本组织利益的国际秘书处合作的职责自然落入各国相关各部或机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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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欧汉(Keohane)和奈(Nye)认为,国际组织内部的各种政府部长网络象征的是国际机制的“俱乐部模式”(35)。在通过签订条约所建立的特定跨政府机制内,“最初来自相对富裕为数不多的几国、服务于相同部门的内阁部长或对应官员相聚一堂,制定各种规则。贸易部长主导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财政部长操纵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防和外交部长相聚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央行行长聚集在国际清算银行等。”(36)对参加国政府而言,这种运行模式极为有效。因为为数不多、志同道合的相关部长组成了一个谈判“俱乐部”,他们从中达成各项协议,并随后就这些协议向本国议会和公众汇报(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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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不但是典型的跨政府监管网络主办者,而且是促使这些网络兴起的催化剂。至少近十年来,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召集特定领域政府官员,寻找解决某个共同经济或监管问题的最佳方案,并不时地发布解决该问题的标准规范等(38)。如上文所述,欧盟部长理事会以相同的方式运行,尽管理事会成员行使实际决策权。最后,在一些案例中,某个国际机制的秘书处会有意地促进特定政府的官员形成一个网络,以之为谈判先锋,从中制定各种新规则,并旨在最终适用于所有成员(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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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框架内的政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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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跨政府网络作为一种治理形式更为引人注目,因其兴起于各种正式国际机制之外。然而,这些网络的成员在特定框架内运行,至少各国政府首脑已对该框架达成共识。由行政协议专门授权和支持的跨大西洋跨政府互动就是新近的一个例子。为了增进合作,波拉克(Pollack)和谢弗(Shaffer)编纂了一系列有关美国总统和欧盟委员会主席之间签订的各种行政协议,包括1990年的《跨大西洋宣言》、1995年的《新跨大西洋议程》(附带《美国与欧盟联合行动计划》)和1999年的《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等(40)。所有这些协议激起了低级别官员、工商界人士以及各种环保和消费团体等召开各种专门会议,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虽然其中大量的低级别官员网络是因功能性原因而兴起的,但它们无疑都得到最上层协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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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官员跨政府网络之网络则是另外一个例子。该网络作为1997—1998年俄罗斯和东亚金融危机之后,号召建立“一个21世纪新金融架构”的现实方案应运而生(41)。尽管学术界和决策者提出了各种建议,包括成立一个全球中央银行等(42),实际上只有二十二国集团提出了一套金融改革方案,该方案随后得到七国集团(现在的八国集团)的支持(43)。美国于1997年推动形成二十二国集团,旨在建立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官员共同组成的跨政府网络,主要是针对七国集团、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该委员会本身是一个财政部长集团)的欧洲中心主义偏见(44)。受危机影响最深的东亚国家十分乐意由二十二国集团负责金融改革的具体方案,替代那些宏伟的构想(45)。有关更广泛改革的大量提议还主张创建各种其他网络,如十六国或十五国集团等(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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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络的各项具体功能——提出政策建议、制定一套新的标准和规范等,实际上是由各国财政部长、证券监管者、央行行长以及其他经济政策官员负责完成。但这些官员由各国元首召集和提供支持,往往仅通过非正式协议或联合公报等形式。其实,当七国集团于1998年10月发表一项全球经济改革声明时,该声明是由各国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联合发表的,并附有一项政府首脑平行声明(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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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的政府网络:松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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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基欧汉和奈曾质疑“在稳定的货币体系下,通过跨政府接触,能否充分实现央行行长们的共同利益。”(48)相比之下,如今引起最为广泛关注的跨政府监管网络是那些兴起于政府间正式协议(不论是条约还是行政协议等)之外的各种网络。巴塞尔委员会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例子。各国监管者自发地聚在一起,或者作为一个网络,或者作为一个网络化组织,以此来规范他们的互动,这种现象使大量不受民主责任制限制的松散机构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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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些网络,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以及国际环境守法及执法网络(INECE)等,实际上已经制度化,成为各种跨政府监管组织。这些组织的创始和指定成员都是国内机构,甚或是次国家机构,如省或州级监管机构等。这些组织往往在最低限度或最基本的法定基础上运行,其中大部分缺乏创始条约,仅在一些共同商定的目标或内部章程框架下运行。它们无意签订对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通常只有很少或没有正式的执法或执行机制,而将这些功能留给它们的成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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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些是国家元首网络,如七国、八国集团或其他元首网络,由国家元首最初举行各种会晤,然后触发形成其他行政网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行政首脑也许仅仅是为了在应对占据头版头条的各种国际危机中,看上去有所作为。但也有可能,他们的确希望有所作为,诸如制定和执行政策,以避免正式的政府间外交所带来的各种延误和复杂化等。他们会想方设法避开他们本国的立法机构和各国政府,否则他们将很难达成协议。但这更多是出于速度和效率而非排他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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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网络起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内监管机构之间的各种协议。最近几十年来兴起了由各种协议所组成的庞大网络,这些网络使得特定国家之间的监管合作渠道制度化。这些协议包含的各种原则可由监管者直接执行,而无需国家立法者进一步批准。相比于传统条约谈判的进展缓慢,广泛使用的各种谅解备忘录(MOUs),甚至不那么正式的各种动议,极大地提高了跨政府互动的增长速度。此外,虽然这些协议一般都是双边协议,但它们也可能发展成各种多边协议。这些多边协议虽不如传统跨政府组织那么正式,但范围更广泛(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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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内机构之间的各种协议所建立的各种自发网络,其中的一个例子是金融监管网络。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通过“在各国执法机构及其在监管和金融领域的其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信息共享,”从而“将人和信息结合起来,共同打击洗钱这一复杂问题。”(50)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国际协调组包括了众多国家的国内监管者,并提供“各种信息、政策建议以及国际反洗钱工作人员等支持。”(51)同样,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是一个“全球金融情报机构网络(FIUs)”。作为“世界各地金融情报机构论坛,旨在加强对相关各国政府的支持,以更好地打击金融犯罪行为。”(52)该集团的69个成员国遍布世界各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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