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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85 随着国际破产案件数量及复杂性日益增长,马克斯维尔案件之后,各破产法庭继续扩充并改进这些协定,进场与开业者合作,以尽可能顺畅地协调多个法院之间的破产程序(160)。纳卡什(Nakash)一案的审理涉及一位美国债务人和一家倒闭的以色列银行,由于该案牵涉到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院怎么处理彼此关系的问题,因而特别有趣(161)。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和以色列的法院达成了一份协议,以使双方法院及当事人展开合作。该协议书在导言中设定了一个目标,即“为……美国和以色列国法院的诚实性增光。”(162)美国法官明确赞同协议中的一项提议,它提到要在两国法院之间建成理解之桥,这桥将使彼此能够了解对方的目标。合作的框架一经建立,“紧张就变成了共有的紧张,法院将较易合作,在彼此碍手碍脚之时,也能完全了解正在发生什么事。”(163)以色列法官意见与之相同,指出“根据两国政府指示,这两个法院的代表有意于合作。”(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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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87 观察者通常都会强调,跨国司法合作是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的背景下蓬勃发展起来的。法院要处置的资产遍布全球,国家法律或国际法并无相关内容,跨国司法合作就成了必需之举。关于统一的体制和以领土划分的体制孰优,破产法学者之间进行着激烈的争论,换句话说,资产分配权应该集中呢,还是应该由资产所在国拥有?这种争论是一个愿望的体现,这个愿望就是用国际条约来构建一个合理的全球框架,替代当下这种专门性的司法协定。一位年轻的破产法学者Lore Unt认为跨国司法合作自成体系,但也认为“对国际破产司法合作而言,一种权力分散化的制度是最可行的制度,这种制度就事论事,其规则在不断演进。”(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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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89 世界新秩序 [:1703229748]
1703230990 5.面对面的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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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92 法官们还进行着面对面的交流。奥康纳大法官已经率领最高法院若干代表团同法国、德国、英国和印度的同行进行过会面。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举办了两次“峰会”。1998年,奥康纳、布雷耶、金斯伯格(Ginsburg)和肯尼迪大法官前往卢森堡,与欧洲同行进行了几次私人面晤和公开会议,参加了欧洲法院举办的一个听证会。2000年4月,欧洲法院的几名成员来到华盛顿与最高法院法官会面,举办第二次峰会(166)。最近,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率领一个代表团——其中包括布雷耶大法官——应墨西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戈纳罗·戴维·贡戈拉·皮门塔尔(Genaro David Góngora Pimentel)之邀,以“司法交流”的名义访问了墨西哥,墨西哥司法代表团已经在1999年访问过华盛顿。伦奎斯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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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94 “这次交流由一系列会议构成,我们谈论的主题有很多,比如司法部门和新闻界的关系、司法教育等。但是,这些互访真正的价值,是与他国法官建立面对面接触。尽管我们之间存在司法体制的差异,但我们面临着同样的问题。”(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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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96 其他国家的法官也在日益着手把这种交流制度化。从1980年代初开始,各西欧国家宪法法院的法官们就每两年或三年会面一次,出版他们的会议记录(168)。美洲国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进一步,设立了美洲最高法院组织(OCSA)。1995年10月,西半球25个国家最高法院的代表举行了一次会议,在会议上,代表们批准了本组织宪章,规定其目标是促进和加强“成员国的司法独立、法治,给予法院作为国家机构基本分支所应得的适当宪法待遇”(169)。该组织要通过各种活动达到此目的,比如在各国司法体制间建立“永久联系”,“为了促进西半球的司法合作”提供各种教育和技术援助系统(170)。最近,该组织又承担了一个任务,“建立一个司法事务信息交流中心。”(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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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98 普通法国家每年也会举行两次这样的会议,在拥有类似法律制度的国家之间,促进它们的司法机关多多接触和对话(172),司法机构领导力发展理事会(Judiciary Leadership Development Council)主办了第一届全球普通法司法会议。该组织是设在华盛顿特区的一个非营利组织,其目标是通过举办研讨会和会议进行司法教育。该司法会议的目的,根据美国核监管委员会鲍尔·科特(A.Paul Cotter)法官所言,是召集普通法法官就共同问题、共同利益,以及最近的事态发展等议题进行讨论:“把法官们召集起来,使他们在务实的基础上面对面地交换信息和分析情况,介绍各自国家法院的独特要素、不同法律和司法程序,会马上给其参与者带来实际利益,无论是对他们个人还是对他们的国家来说都是如此。”(173)在另一个地区,来自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的法官组建了波罗的海国家法官联合会(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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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00 各种法律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比如说总部设在伦敦的人权组织国际依法保护人权中心(InterRights),也已经举办过一些非正规的会议。秘书处设在澳大利亚的亚太法律协会,同样通过它的年度会议来促进司法交流(175)。美国律师协会(ABA)中东欧法律倡议组织定期将一些美国法官派遣至中欧和东欧国家,协助它们进行司法改革、编纂法典和进行司法培训(176)。总部设在华盛顿的民主中心(Center for Democracy)迄今主办了四次会议,参加者是中东欧及新独立国家的“最终上诉”法院,依据地域性和相似性分组讨论(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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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02 各大学的法学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1995年2月,在纽约大学全球法学院项目的赞助下,纽约大学法学院国际研究中心和司法行政研究所主办了一个重要会议,参加者包括各国和国际法庭的法官(178)。同样,哈佛法学院也主办了一些英美交流项目(179)。耶鲁法学院针对全世界宪法法院的法官设立了一个研讨会,每年举行一次,以此推动法官之间的知识交流(180)。这些研讨会的参加者互相交流案例和个人经验,创立法官个人联系网络和法院联系网络,该网络将为司法交流继续下去提供强有力的渠道(181)。同样,学术机构和公共事务机构也有助于司法理念的国际交流,各国法院法官通过浏览其网站,可以得到世界各国法院和超国家法庭的活动信息(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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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04 美国联邦司法机关下成立了一个“外交政策”处,这或许非常明显地表明了司法全球化进行到了什么程度。前面在对本章的介绍中已经提到,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偕同美国司法会议(U.S.Judicial Conference)成立了一个国际司法关系委员会,第一任主席为来自伊利诺伊州地方法院的迈克尔·米姆(Michael Mihm)法官。米姆法官声称,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协调联邦司法机关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有些官方与非官方机构及组织有心于国际司法关系、致力于建立与增强法治,委员会也致力于协调联邦司法机关与它们之间的关系。”(183)委员会每周出版一份公告,其内容详尽记录了司法全球化的进展情况和全球司法网络的现状。在这份公报中,读者可能会了解到有一位俄罗斯法官在美国做巡回旅行,或者一位土耳其法学家向马里兰州的一位法官有所请益,又或者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的一位法官在厄瓜多尔与同行会面(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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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06 所有这些访问、个人交流和研讨会起着多种作用——它们有助于促进司法教育和法律交流,它们扩大了参与者的视野。布雷耶大法官报告说他对印度进行了一次访问,有机会观察了印度的一个调解项目,提出“在美国,我们通过跨学科、以问题为导向的方法可以学到些什么东西。”(185)也许最重要的作用是,它们使其参加者成为了一项全球共同司法事业的一分子,对其进行了社会化。这种认同感是非常重要的,当司法独立和完整的全球准则在各国受到挑战时,它有助于法官们共同做出努力,对之加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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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08 在一个研讨会上(其参加者是各国际法庭的法官),一位非洲法官叙述起他同津巴布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会面的情况,这位首席法官已四面楚歌,罗伯特·穆加贝政府甚至对其发出了人身威胁。世界各地的法官都给这位首席大法官发来信件和传真以示支持。许多法官通过本章所提到的司法网络同他会面。在这次会面中,首席大法官说,这些会面和联络的最大价值就是传达了一个信息:“我并不孤立无援”(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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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11 6.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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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13 本章所描述的司法网络依其功能被分为信息网络、执法网络和协调网络三种。各国宪法法院之间的联系网络的重心是在信息和思想的提供和交流上。各国宪法的相互交流、国际人权法庭的判决,意味着全球性判例的出现,激励着各国法律立场的统一,塑造出了协调网络,尽管这一协调/融合的过程与监管背景下的情形相比颇为不同。跨国诉讼网络,相比之下,基本上是执法网络。当一个或多个诉讼当事人在各国不同的法院上要求执法之时,执法网络就随之出现了。随着跨国纠纷越来越复杂,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就必须进行越来越深入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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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15 前述垂直型司法网络也可以用这些类别区分。欧洲法院和欧洲各国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执法网络,欧洲人权法院和各国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是一样。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庭与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新生的执法网络。另一方面,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以外国家的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则属于信息网络,今后可能会成长为协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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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17 这些司法网络最令人瞩目的地方是它们互相配合。谈论“全球司法体系”看似野心勃勃,如果没有人斥之为空谈的话。传统的看法是,要有一个全球的最高法院,在每个地区有附属法院,各国法院被精心地束缚在这一体系之中。但事实上,本章所描述的体系则是由松散的横向和纵向的司法网络组成的。在某些方面,它接近于一种全球“法院共同体(community of courts)”,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各地的法官,不管他们隶属于州、国家还是地区或国际法庭,都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共同事业中的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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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19 一些司法网络是正式化和结构化的,比如说,欧洲法院同成员国各个层次的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外交条约基础上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仲裁小组和美国法院之间的垂直关系是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但同欧盟的情况一样,这种关系的形式和活力是由法官们的个人作为和相互作用决定的。国内法院愿意给予地区人权法庭(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和新的非洲人权法院,所有这些地区人权法庭都要对国内法庭反人权规范的裁决进行审查)的尊重程度也是一样(由法官的个人行为和互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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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1 另外一些网络要远为宽松,这既包括水平网络,也包括垂直网络。使这些网络得以存在的,不仅仅是对外国法庭及其裁决的认知,还包括在隐私、死刑等共同关心问题上的积极对话。这些对话中的观念在许多审判中成为了实际的法律,也就是说,各国法院在最终裁决中互相援引对方的判决意见。但是被借鉴的这些意见和判决与其说构成了有约束力的先例,倒不如说是说服性权威。国家或国际法院的法官,不能受到外部裁决的束缚,这些裁决只能以理服人,帮助法官搞清楚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此外,这种积极对话也有很大的心理影响,使法官感觉到他们是一个更大的司法共同体的一分子。法官们面对面的会晤加强了这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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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3 在更为日常的事务中,处理跨国商业纠纷的法官正在逐渐把自己看作审理相同潜在争端的国际公共诉讼空间中的一部分,这些争端本身是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的副产品,而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个案处理面前的案件。这种情况的长期影响更多地也是心理上的。从传统的“差异”眼光看来,所有的国家从形式上来说都是平等的,作用也完全相同。国家在其自我限制的、一般而言不可侵犯的国界内执行相同的治理任务。每一个国家都不受外界干涉,自行治理。国际冲突则要加以避免,因为其后果难以预料。然而从“一致性”的角度看来,不同国家的法院从事的是同一事业,对跨越许多国界的争端进行审判和裁决,这样关注焦点就发生了转移,关注的对象从争端裁决者转到争端本身上,转向认为所有法官都具有共同的价值观,这些共同价值观既维护诉讼当事者的个人权利,也维护一个高效有力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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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5 在这些商业纠纷中,经常性互动加深了各国法官和法院之间的熟悉和亲密,这没有滋生轻蔑,而是提高了各方对冲突的容忍度。因为彼此关系有一定秩序,也相互了解,所以冲突不会升级或危及根本关系。陌生人之间要被迫维持一种冷漠的彬彬有礼,而有亲密关系的家庭内部却总是吵吵闹闹的。所以看似矛盾,全球商业司法体制的出现伴随着法院间喧闹的、甚至是愤怒的争吵,它们就各自的权限争辩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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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7 总之,世界各地的法官走到一起共同努力,目标是建立一个正式的全球法律体制。他们是这么做的:(1)总的来说进行各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在形而下的层面上则是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2)强化有关司法独立和法治(虽然定义广泛)的国际规范;(3)每一个国家和每一级法院中的法官都意识到他们是一项共同的司法事业的参与者;(4)提高法庭解决跨国争端的能力(无论是一个法庭单独完成,还是几个法庭合作完成)。最重要的是,对于全球法律体制应该是什么模样,法官们通过许多方式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版本:这是一个自下而上多元化的体制,各国、各区域和国际法律制度多元共存,法官则各尽忠诚。即使他们是在一项条约或国家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互动,他们之间关系的基础还是对彼此能力的相互尊重和对司法目的的共同认识——那就是锻造一个法治世界,依靠说理而不是暴力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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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9 我们还能怎样建立一个法治世界呢?全球司法关系的分解植根于多种法律制度多元化的基础上,由更深层的共同身份所推动。对话优先于强求一致,辩论与合理的分歧优先于必须服从。这是必然的,因为全球性的法律权威并不存在(国际公法、荷兰海牙国际法院或某些专门法,比如海洋法,有所例外)。是什么赋予了跨国司法网络以活力呢?是说服性权威、个人交流,以及诉讼人的流动。而这一跨国司法网络正在朝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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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31 (1)译者注:也就是说一国的司法体制如果是以一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做到了司法独立,遵守基本公正程序,比如说不得刑讯逼供等,那么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该国法庭所做出来的裁决就是合法的,理应受到其他国家法庭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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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33 (2)译者注:说服性权威这个概念是同强制性权威相对立的。通过等级关系树立的权威就是强制性权威,比如一国高等法院同地方法院之间的关系。而说服性权威是建立在“以理服人”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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