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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3 在更为日常的事务中,处理跨国商业纠纷的法官正在逐渐把自己看作审理相同潜在争端的国际公共诉讼空间中的一部分,这些争端本身是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的副产品,而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个案处理面前的案件。这种情况的长期影响更多地也是心理上的。从传统的“差异”眼光看来,所有的国家从形式上来说都是平等的,作用也完全相同。国家在其自我限制的、一般而言不可侵犯的国界内执行相同的治理任务。每一个国家都不受外界干涉,自行治理。国际冲突则要加以避免,因为其后果难以预料。然而从“一致性”的角度看来,不同国家的法院从事的是同一事业,对跨越许多国界的争端进行审判和裁决,这样关注焦点就发生了转移,关注的对象从争端裁决者转到争端本身上,转向认为所有法官都具有共同的价值观,这些共同价值观既维护诉讼当事者的个人权利,也维护一个高效有力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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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5 在这些商业纠纷中,经常性互动加深了各国法官和法院之间的熟悉和亲密,这没有滋生轻蔑,而是提高了各方对冲突的容忍度。因为彼此关系有一定秩序,也相互了解,所以冲突不会升级或危及根本关系。陌生人之间要被迫维持一种冷漠的彬彬有礼,而有亲密关系的家庭内部却总是吵吵闹闹的。所以看似矛盾,全球商业司法体制的出现伴随着法院间喧闹的、甚至是愤怒的争吵,它们就各自的权限争辩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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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7 总之,世界各地的法官走到一起共同努力,目标是建立一个正式的全球法律体制。他们是这么做的:(1)总的来说进行各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在形而下的层面上则是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2)强化有关司法独立和法治(虽然定义广泛)的国际规范;(3)每一个国家和每一级法院中的法官都意识到他们是一项共同的司法事业的参与者;(4)提高法庭解决跨国争端的能力(无论是一个法庭单独完成,还是几个法庭合作完成)。最重要的是,对于全球法律体制应该是什么模样,法官们通过许多方式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版本:这是一个自下而上多元化的体制,各国、各区域和国际法律制度多元共存,法官则各尽忠诚。即使他们是在一项条约或国家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互动,他们之间关系的基础还是对彼此能力的相互尊重和对司法目的的共同认识——那就是锻造一个法治世界,依靠说理而不是暴力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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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29 我们还能怎样建立一个法治世界呢?全球司法关系的分解植根于多种法律制度多元化的基础上,由更深层的共同身份所推动。对话优先于强求一致,辩论与合理的分歧优先于必须服从。这是必然的,因为全球性的法律权威并不存在(国际公法、荷兰海牙国际法院或某些专门法,比如海洋法,有所例外)。是什么赋予了跨国司法网络以活力呢?是说服性权威、个人交流,以及诉讼人的流动。而这一跨国司法网络正在朝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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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31 (1)译者注:也就是说一国的司法体制如果是以一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做到了司法独立,遵守基本公正程序,比如说不得刑讯逼供等,那么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该国法庭所做出来的裁决就是合法的,理应受到其他国家法庭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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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33 (2)译者注:说服性权威这个概念是同强制性权威相对立的。通过等级关系树立的权威就是强制性权威,比如一国高等法院同地方法院之间的关系。而说服性权威是建立在“以理服人”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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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35 (3)译者注:从字面意思上看,cross-fertilization有相互嫁接的意思,本是农学用语,指代异花受粉一类的事物,在这里,实际上指的是各国宪法的相互学习、相互采纳合理意见。用相互交流来翻译,意思太轻,姑且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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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37 (4)译者注:全球性判例即得到全世界各国承认的法理,比如说在搜集证据时不得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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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39 (5)译者注:这是美国《独立宣言》上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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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41 (6)译者注:“肯定性行动”是美国政府在就业、教育等若干社会生活领域中制定的以反歧视为目标而向部分弱势群体作适度倾斜的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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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43 (7)译者注: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足够医疗信息的基础上,由患者作出自主医疗决定(同意或拒绝)。即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患者在作出自主抉择之前,有权了解自身的病情、医生所建议治疗的利弊、其他治疗方法及其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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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45 (8)译者注:即当法院判断一个医生是否尽了完全的告知义务时,是站在一个审慎患者的立场上,判断医生是否已经完全告知患者决定所需信息,任何一种风险都必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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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47 (9)译者注:牙买加是英联邦成员国,1655—1962年为英属殖民地,独立后,其终审司法机构仍由英国枢密院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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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49 (10)译者注:一个德国青年在美国谋杀了他的岳父母,然后逃到了英国;美国政府要求引渡他,但他的律师指出将要审判他的美国弗吉尼亚州还没有放弃死刑,将他遣返显然就是将他置于死刑的威胁之中,这就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这个案子的结果是美国的检察官承诺不提出死刑申请,州长也承诺如果法院判决死刑,他将签署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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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51 (11)译者注:此处疑为gouvernement des juges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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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53 (12)译者注:不看国籍,只看方便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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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55 (13)译者注:前者由于害怕关系破裂的结果彼此之间要讲面子,而后者无需担心,彼此之间的关系反而直率得多。请参见后面家庭冲突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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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57 (14)译者注:法律人努力在证据的获得上规划出适当有效的方式、程序,证据交换就是其中之一。证据交换即让当事人在审理前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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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59 (15)译者注:所谓风险代理收费,指的是,律师获取的报酬取决于所代理的案件获得法院判决给付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换句话说,假如你聘请了律师帮你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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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61 (16)“The Use of American Precedents in Canadian Courts,”Maine Law Review 46(199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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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63 (17)Knight v.Florida,528 U.S.990,120 S.Ct.459,464(U.S.1999)(Breyer,J.dissenting from denial of cert)(citing Pratt v.Attorney General of Jamaica 2 A.C.1;Sher Singh v.State of Punjab,A.I.R.1983 S.C.465(India 1983);Catholic Commission for Justice and Peace in Zimbabwe v.Attorney General 1 Zimb.L.R.239(S)(1993);Soering v.United Kingdom,11 Eur.Ct.H.R.(ser.A)439(Eur.Ct.H.R.1989);Kindler v.Minister of Justice 2 S.C.R.779(Canada 1991);In re:Barrett v.Jamaica(Nos.207/1988 and 271/1988)(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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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65 (18)Westbrook,“International Judicial Negotiation,”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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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67 (19)Sandra Day O’Connor,keynote address,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 96(2002):348;Stephen Breyer,keynote address,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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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69 (20)威廉·伦奎斯特2002年4月8日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司法会议12周年纪念日上的讲话,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主页上(cited 14 June 2003);参见 http://wwww.supremecourtus.gov/publicinfo/speeches/sp-04-08-0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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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1071 (21)New York University,The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on “The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homepage(cited 20 December 2002);available from http://www.pict-pcti.org/ho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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