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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50 ·冲突经常发生,形态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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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52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属于可分型的,因而能进行妥协和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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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54 ·作为以上两个特征的结果,所达成的妥协绝不产生这样的观念或假象:即它代表确定的解决办法(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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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56 “可分类型”的冲突指的是冲突本质上是可分配的,与作为以敌对种族、语言或宗教为界线而分裂的社会的特征,即不可分的“二选一”的冲突相比,这种冲突是关于某物“得多得少的冲突。”(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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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58 政府网络中可见的冲突类型大致符合“可分的”描述。比如,考虑到在第二章中所描述的,国家法院之间以及国家法院和超国家法院之间的各类冲突。来自不同国家的法院关于哪个法院在跨国争端上拥有审判权或应该运用哪套法律的问题上争论不休。惯常的解决办法是允许两个法院在有争议的一些或所有问题上都可以提出诉讼并且允许诉讼当事人进行竞争性的判决。欧洲国家法院和欧洲法院之间则采用另一种方式,即根据在一段时间内或一系列问题上哪一方更加坚定,权力平衡不断变化。在这两种情境中,对双方关系最恰当的描述是一场持久的拔河比赛而不是寻求确定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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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60 举一个监管领域中典型的例子,美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经常成为报纸的头条消息。在关于是否赞成霍尼韦尔和通用电器公司合并的斗争中,美国同意合并而欧盟委员会否决了合并,这将反垄断监管者直接置于不和中。然而,正如《纽约时报》在关于这个案例的社论中指出的,冲突的凸显不应该掩盖欧盟和美国反垄断监管者之间令人瞩目的“在监管方面合作关系的记录。”(158)在任何一个领域中,冲突都不意味着相互间关系的更大分裂,即使是在那些因少有实质性结果而显得更加糟糕的合作中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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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62 尽管这种实证例子很多,但大多是轶事式的。我们需要更多系统的研究,但我们希望找到关于政府网络中积极冲突占优势地位的实证,这正是因为首先使这些网络运作的前提条件。正如在第一章讨论过的,网络关系依赖“声望、信任、互惠和相互依赖”(159)。可以将积极冲突理解为这些特征的必然结果。如果将和谐界定为没有冲突,信任、相互依赖和互惠并不能保证和谐,但是它们能为合作提供便利条件,意味着以积极的方式解决冲突(160)。相互调整不会自发发生;它是冲突的结果。因此,对于具备这些特点的、某种形式的管理、网络而言,假定所有的冲突都是积极冲突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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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64 但是将冲突视为积极的,这事实上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如何理解,至少从长期看,冲突是团结的力量而非分裂的力量?此处运用美国法律中法律过程学派的深刻见解是很有帮助的(161)。该学派强调法律过程,而非由该过程产生的决定和规则,它更多的是将法律视为管理冲突而不是解决冲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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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66 将法律过程学派的一些准则投射到国际领域,亚伯拉姆和安东尼娅·查耶斯将对国际监管协议的遵守行为描述为一个“管理”问题的过程,这些问题是那些尽管困难重重仍然设法遵守义务的国家所要面对的(162)。如果法律能成功管理冲突,那么重复的冲突应该能实际上加强法律秩序。每次管理冲突的过程都将建立强有力的跨国联系,它产生的原则将发展成熟为法律(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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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68 下一步是如罗伯特·卡夫尔(Robert Cover)的概念“法律产生过程”所描述的(164)。相同或连续行为者之间的反复冲突的过程产生了诸多程序和大量的原则,通过学习过程和实用主义的经验建设规律,他们承担起作为先例的角色。随着日益改良,这些程序和原则越来越可能以非正式和日益正式的方式编成法典。事实上,哈罗德·高(Harold Koh)在他的跨国法律程序概念中涉及了很多这些特征,尽管他并没有特别指出使它发挥作用的条件(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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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70 跨国政府网络中积极冲突的最后一个维度是冲突产生信息的力量。来自不同国家的、负责监管的官员发生冲突常常是由于不能充分理解限制管理者操作的政治约束。因此,打个比方,在欧盟和美国之间关于香蕉或用激素处理过的牛肉的斗争中,处于冲突前沿的贸易官员在可用的法律规则或最适合的行为进程方面可能经常意见一致。但是,他们的观点很可能在国内政治进程中被强大的国内利益集团否认。在这种背景下,一场公共冲突能使争端各方的立场清楚,让各方更好地理解在严格的监管领域中运用策略的事实空间有多大。这种意见的公开表达能有助于监管者加深对处于与他们同样位置的人的理解。这些人的行为充满诚意,但往往处于超越他们控制能力的限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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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72 将冲突理解为积极力量并不意味着它不应得到解决。相反,解决冲突的过程产生冲突的积极效果。对冲突的这种理解的真正意义在于不应将冲突作为一种危险的国家关系加以避免或压制。必须认识到,在一个分解的世界秩序中,尽管对冲突的这种认知会引起与之相伴的困难和不快,冲突仍被视为跨政府关系不可避免的和自然的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有追求共同目标时作为双向调节过程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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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74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08]
1703232575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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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77 政府网络如何为世界秩序做出贡献?它们如何使合作充分制度化,以及如何使冲突得到有效抑制,从而使所有国家及其人民都能得到更持久的和平与繁荣,都能掌握对地球的更多管理权,都能拥有最低标准的人类尊严?有很多现实和潜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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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79 政府网络以多种方式推动国家法律、规章和机构的趋同,从而为人员、货物和金钱的跨境流动提供便利;确保高水平的且日益一致的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保证观念和共同治理路径的跨境影响。在某些例子中,那种影响进而会造成不同标准间的竞争。它同样使有根据的分歧成为可能,因为尽管面对相互补偿的全球趋势,国家的监管者、立法者和法官还是故意宣布和保持国家的法律、规则、原则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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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81 同时,政府网络还通过垂直的执行和信息网络,以及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国家建设治理能力的方法加强对国际规则和规范的遵守。这些国际规则和规范本身是为达成服务于全人类和人类所居住的这个星球的目标而进行的努力;政府网络允许它们直接渗入国内政治范围。最后,政府网络使来自所有国家的各种各样的政府官员能够通过信息进行管理,使国家能采取合作性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更适合快速变化的问题和将解决办法分散化的需要。通过提供给他们自助所需要的、来自全球或地区数据库的信息,政府网络授权国家政府官员赋予他们为之服务的人民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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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83 如果我们支持把政府网络作为新的世界秩序结构,它与传统的国际机构共存甚至身在其中,那么政府网络会更加有效。他们能变成自我管理的网络,每一个都有诱导和迫使其成员按照“网络规范”表现的任务,这些网络规范反映了法官、监管者、立法者、部长和国家元首职业正直性和能力的最高标准。网络能创造供声望发挥作用的环境;它们能根据遵守规范的良好名声,决定最初的和接下来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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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85 同时,这些网络被设计为兼做政府官员的职业协会,将支持处于压力下的成员背离政府其他部门的规范,比如说努力抵制来自行政部门压力的法院和立法机构。或者,在冲突后的重建中,这些网络能帮助重建国家的机构,不仅是通过技术援助与培训,而且通过持续参与由拥有强烈职业规范的、同类政府专家组成的网络——法官帮助法官,立法者帮助立法者,监管者帮助监管者。至少出于某些目的,将国家视为不同政府机构的集合并援助他们,同样有助于防止给他们贴上不正确的和可能不公平的标签,比如非自由、无赖、被遗弃者和失败者。应被贴上这些标签的是做决策的特定政府官员和机构,而不是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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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87 最后,被设计为全球治理结构的政府网络会利用讨论、辩论和激烈冲突的力量。在一个成员间已取得一定程度职业同质性的政府网络中,成员间至少应该有充分的信任和信心就潜在的共同利益问题相互交流,借此从作为集体决策过程组成部分的、热烈的讨论和辩论成果中有所收获。在这些情况下的讨论使决策者能利用的信息量最大化,比起一个成员单独行动,能产生新的和更好的解决办法,改进执行这些决定的合法性和可能性。进而,即使讨论延长了冲突,经过一段时间,妥协的结果或带有分歧的决定将会成为更多信任的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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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89 政府网络同时使用硬权力和软权力。它们能够产生国家官员的强制力,但是它们同样通过信息、社会化、说服、讨论和辩论而运作。和许多政府官员一样,政府网络有很多自行支配的权力,它们拥有比许多国际机构还要多的权力。尽管有更传统的权力、文化或意识形态关系强加的分歧,政府网络也能够深入到所有国家机构中,以此自我激励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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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91 然而,现在这种秩序仍旧缺失的是规范。没有规范的权力既危险又无用。危险是因为有滥用权力的风险。无用是因为缺乏目的。两者的解决办法是利用权力并通过规范对它予以制约。由正式的国际法和国际机构建立的国际秩序按照规范进行运转。这些规范通过书面文本和正式宣言得以建立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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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93 全球政府网络的非正式秩序主要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运转,或者说至少没有明确的规范。对很多人来说,它同样显得像一个秘密的、专家治理的、不负责的和排外的秩序。政府网络运用的权力越多,越有效,它们的缺陷也越令人担忧。我们现在转向网络化世界秩序的阴暗一面,或者至少是被认为的阴暗一面,并且找到可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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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95 (1)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Advisory Committee to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for Antitrust,Final Report(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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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2597 (2)对于网络的经典描述是将其看做与等级制或者市场都不同的人类互动的基本类型,关于这一点可参见 Powell 的“Neither Market nor Hierarchy”。关于最近欧洲学者对“政策网络”的讨论可参见Borzel 的“Organizing Babylon — On the Different Conceptions of Policy Networks,”260(讨论了Renate Mayntz,Fritz Scharpf,Patrick Kenis,Volker Schneider,和Edgar Grande 等学者的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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