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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说,如果国家不得不经受这些考验以使其官员进入这些网络,他们可能更倾向于尊重这些义务,因为这些义务的实现需要官员在其成员期内自觉符合规范。网络也能够发展纪律体系,当有严重明显的违规时,纪律体系可以中止其成员资格。然而,这个系统只有在通过地位以及提供的服务所表明的成员价值已经清楚时,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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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选择性的进入和政府网络成员个人的纪律来促使对善治规范的遵守,这样做的主要优点是不管其他政府机构如何作为,只是锁定特定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改革或强化管理。这种目标性权力的运用产生帮助过渡政府稳定和民主化的可能性,这通过提供鼓励和向一些特定的机构施压,比如特殊的管理机构或行政机构,同时支持其他机构,比如法院来实现。这避免了将整个国家贴上“自由”或“不自由”,“民主”或“不民主”,甚至“无赖”或“社会的遗弃者”之类标签的有害难题。许多公民组成一个国家,许多机构组成一个政府。所有人都渴望进入,不喜欢被排斥,如果环境证明其恰当,每个人都能够单独感受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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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问题的合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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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治理机制而自觉形成的政府网络可以逐渐灌输讨论的习惯,使其作为集体决策过程的一部分。网络通过前面刚讨论过的机制来执行网络规范,这将为在许多问题上产生合理的共识创造有利条件。相比以利益为基础讨价还价产生的结果,这个过程将产生更优质的决定,将带来对主流政治、经济和社会规范的遵守,或者对最强大的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意志的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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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费伦(James Fearon)认为任何人类团体至少有六个理由需要“在作出集体决策前对事情进行讨论。”(132)为了解释他的理由,他认为在团体决策背景下的讨论是允许所有人都参与的:(1)以更多的关于彼此偏好和不同决定的可能结果信息为基础做出决定;(2)集中大家的智慧来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通力攻关以得到组织内任何单个成员无法单独获得的解决之道;(3)确保考虑中的所有解决办法能够满足公众关于在私人利益方面的基本标准(133);(4)使团体成员“接受”最终采纳的解决办法;(5)刺激公众参与和激发团体成员的公民美德;(6)以每个成员内在的人类能力来“比较和评估不同理由”(134),这本身会使决定有更多的合法性(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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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伦并未宣称每次讨论都会导致这些结果。相反地,他审慎地界定了很多基础条件。比如,在讨论中一个团体的成员只可能在认定自己与团体中的成员的利益是大致趋同的、或者至少是不冲突的情况下,才会泄露关于各自偏好的私人信息(136)。只有在讨论的问题足够复杂,运用集体的知识与创造力才可能产生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时,团体讨论才能克服个人的“有限理性”。相似地,与别的方法相比,讨论能导致更具公共精神的解决办法。但这一声称假定“参与讨论的人们有动力、或者能被激励而产生这样的动力,而不显现自私或自利。”(137)最后,讨论有助于使决定合法化,这最终依赖两个假设:平均而言,共识比异议更易出现;总的文化或背景是“人们将公平的程序与表达意见的机会相联系。”(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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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假定政府网络由专业协会组成,所涉及的专业包括判决、立法、制定和执行规章;假定成员赞成关于专业能力和道德的基本标准;不接纳不满足标准的官员,继而就能获得适合进行富有成果的讨论所特需的环境。开始,我们可以假定成员的利益足够趋同,他们会表现出他们事实上的偏好,同时共享信息,这些信息是关于背景或者对正在讨论的问题做出不同选择的结果。我们还可以假定他们聚在一起努力克服极端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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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职业特性的共同核心应该能激发政府网络的成员在其职业同僚前不要公开表现自私或自利。比如,想象一下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欧洲法院的法官会面讨论跨大西洋的司法团结问题。很难想象任何一边的法官会像费伦所说的那样,“我们不在乎其他人得到什么,我们只是想要自己能够获得更多。”(139)最后,尽管政府网络的参与者来自许多不同的文化,他们信奉关于政府合法性来源的不同假设。在一个以公共治理为基础的环境下,程序公平就必须包含听证的机会,这种假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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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费伦支持讨论的话,德国社会学家托马斯·里瑟(Thomas Risse)则建议辩论。“让我们辩论吧”是他一篇文章的标题,其中他将辩论视为“追求真理”的方式,认为应该允许国际领域中的行为者如在国内事务中一般,通过“交往行动”获得期望的结果(140)。不同于最低限度的共性解决办法,其中所有各方计算自身利益和如何在特定协商中最有效地追求自身利益。也不同于一个规范驱动的结果,在一个由给定的规则或规范所决定的特定环境中,所有各方指出什么是合适的行为,但审慎的思考和辩论催生了这样一种可能,即以新信息、新观念和新思想为基础,一方或多方将被说服区别界定其利益或者以不同方式追求其利益(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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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一群十几岁的青年人,其中最年长和最世故的成员点了一支烟并将她的烟盒传递给其他成员。如果其他青年是遵循“后果逻辑”的“理性计算者”,那么每个人都应考虑将来死掉的风险是否比现在装酷的好处来得大(142)。如果其他青年是遵循“适当逻辑”的社会化的行为者,他们做决定的方式将取决于主导的社会规范——以著名模特将香烟夹在耳朵后为特点的广告是否已经逆转了“骆驼老乔”(Joe Camel)(译者注——Joe Camel是R·J·雷诺公司骆驼牌香烟在1988年创造的代表其品牌的卡通人物)的潮流趋势(143)。然而根据里瑟的观点,如果年轻人是“理性的人”,他们将会追求“辩论的逻辑,”(144)借此寻求“基于合理共识上的互相理解。”(145)他们将集体讨论团体中每个成员所知道的关于吸烟长期危害的内容,也许包括死于癌症的亲戚或者朋友的例子;他们将援引吸烟或者不吸烟的名人榜样之例;他们将争论什么是酷或不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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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同成员强烈表达冲突的观点时,辩论可能升级,但在这种模型中,结果将反映最终拥有最多支持理由的论点之立场。因此,在支持吸烟的一方中,一些名人仍在吸烟,而且一些人仍认为这很酷。在反对吸烟的一方中,吸烟引发癌症;很多名人不吸烟;吸烟又臭又脏,让人看起来很沉默。合理的共识是什么呢?不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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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瑟认为“以高度密集的非正式交流为特点的、非等级制和网络状的国际组织”最可能产生合理的共识(146)。情境同样重要,这些网络中的参与者对自身的利益不确定或者相对而言,对面临的问题视而不见(147)。回头去想想那些宪法法官,他们交流判决决定,辩论解决他们都要面对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人权问题的不同办法,或者是那些试图发展一套核心原则的财政部长,他们在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结束后指导重建破碎的国家金融系统,或者是国际环境遵守与执法网络(INECE)中的环境管理者,他们试图寻找共同的政策以解决共同的环境问题(148)。讨论和辩论可能引出的信息、建议的解决办法和竞争性的正当理由,这些有助于产生合理的和合法的共识,这些都可看作是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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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物质力量的区别被最小化的环境(149)。无论是谁制造了它,这个世界的理想版本是“更好的辩论”盛行的世界。在现实中,这样的理想至少是难以捉摸的。权力的区别几乎总是在某些层次上很重要。然而,正如加拿大和南非宪法法院被证明在很多人权议题上比美国最高法院更有影响力,比起辩论本身的价值,寻求解决办法的官员可能较少关注一场辩论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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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强有力的行为者可能发现他们自身竟为这种动力所震惊、所诱骗。他们可能一开始打算利用华丽的辞藻劝说他人遵循他们想要的进程,而对改变自身观点无动于衷。然而,初级心理学教导那些试图劝服他人的人,只有当他们同样愿意为倾听者的立场所劝服时,他们的劝说才是最有效的。采取这样一种心理学的态度,即使是有意识地设计一个计谋,也能保持思想和倾听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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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瑟提供了人权领域的大量例子,那些试图否认滥用人权的强势官员已经通过与人权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广泛对话逐渐转变立场,使这些组织从宣称接受人权规范逐渐转变为真正的接受(150)。在许多政府网络中,关于职业规范的接受,也有同样的动力在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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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拉尼·久尼耶(Lani Guinier)这样的学者,这种双向交流的潜力在于其“平易近人的权力(power with)”而非“高高在上的权力(power over)”的本质;这种权力模型拥有巨大的创造性的合作与增长潜力(151)。从“高高在上的权力”到“平易近人的权力”正是从等级制到网络,从硬权力到软权力的转变。久尼耶的理想是在努力解决共同问题时,各方无需找到以先前存在的权力分配为基础的解决办法,但是能找到给予所有各方新权力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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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权力最后一个重要的维度在于其动力。哈金(Harking)支持通过不断的试验和结果评估接受不确定性的概念。显然,“最优实践的滚动模式”的固定和非正式性加强了他们的说服力。结果几乎很少是长久且固定的;相反,它们作为最新最优的答案而被展现和讨论。因此,政策制定者、管理者或法官的网络变为“交往行动”的滚动论坛,这个平台产生具有说服力的观念和原型,直到出现一个更好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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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对世界秩序意味着什么呢? 鼓励甚至要求在所有决定做出之前进行多边讨论的政府网络可能产生更具创造性、更合理和更合法的办法以解决成员面对的很多问题。很多问题不适于在这些平台中解决:比如事关国家的核心安全利益的问题,或触及极具国内政治敏感性的议题。然而,其他问题却适于在这些平台中解决:这些问题范围很广,从如何最好地平衡自由和秩序之间在宪法需求上的竞争;如何管理网上证券交易;到如何协调反恐立法在使漏洞最小化的同时保证国家自治最大化,还有其他许多问题。在这些例子中,没有一个解决办法能被证明对所有国家都是“最好的”,但是可以确定一系列所偏好的可能性。即使在那些竞争性的利益过于强大而不能产生一个合理结果的例子中,现在的冲突也可以被转化成未来妥协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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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冲突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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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网络中,冲突——意味着非强制性的利益冲突——并不必然导致分离或者对持久、明确的主导地位的争夺。相反地,它能成为增加信任并最终导向合作的引擎。这是积极的冲突。说它积极,并不是指它可爱或令人愉快;它仍然是冲突。但是,政府网络将自身自觉构建为全球治理机制,它通过社会化和选择性的成员资格来劝诱和迫使成员遵守有关良好治理的规范,特别是对网络而言,并且强制性地要求将集体讨论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因此,从长期来看,冲突的效果是积极的,有助于加强作为世界秩序结构的网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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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冲突的确切含义看起来似乎是个矛盾修饰法,但是很多国内社会的冲突被视为积极改变的发动机、以竞争的形式促进经济增长的引擎和政治的生命线。相反,国际领域的冲突却令人担忧。因为无论距离多远,它都有可能升级为军事冲突,而且在零和世界中,冲突会减少整体福利。因此,国家间的冲突传统上一直是人们力图避免、缓和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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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里就出现了自相矛盾。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写到“社会冲突是民主市场社会的中流砥柱”,强调德国社会学家海尔穆特·杜比(Helmut Dubie)所阐释的观点:“社会冲突本身产生使那些现代民主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珍贵纽带,供给他们所需的力量和团结。”(152)回顾长期以来有关这个观点的学术史,赫希曼认为正是由于它这种自相矛盾的力量,在从政治哲学到发展研究的学术著作中,它都“以相当大的规律性得到了重新创造。”(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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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争吵经常比朋友间的争论尖锐,这是因为前者间的关系亲密,因而理所当然地较少有出现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同样的自相矛盾产生了。在下面这些人中,冲突可能是最紧张的:他们关系最亲密,有缓和打击的多种渠道,以及那些关系最远,没有任何其他附属联系甚至保证彼此不会再见面的人。处于分配中心的是那些有些许联系的人,这些行为者最可能试图避免冲突和不可调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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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冲突是积极的,它也极具消极性。它能够加深和改善社会和政治关系,也能摧毁他们。因此,正如赫希曼表述的,这项工作就不只是对积极冲突现象的界定,而是去了解在何种条件下冲突更可能扮演“黏胶而非溶剂”的角色(154)。他声称在“在多元的市场社会”中学会“费力应付”冲突的“日常食谱”可能更富有成效(155)。依照他的观点,这些社会典型的冲突有三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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