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233114e+09
1703233114
1703233115 而对于任一国内政治而言,更为复杂的问题是,要在国家与全球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假设所有的国内官员在实际生活中不仅要对他们国内的选民负责,而且也要对想象中的全球选民负责。单个官员应该怎样去权衡轻重?我们从单个监管者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她需要从国内与全球两个层面来考虑问题、试图协调法律、解决一些共同存在的问题、发展出最好的行为规范、在实施国内规范方面以及在各种其他活动中帮助外国监管者并反过来也要接受这类帮助。在具体的实质性问题领域,正如发生在国内机构间那样,尤其是与其他的美国利益相冲突时,真实的美国利益应该是什么呢?她应该如何来考虑全球公共利益,以至于全球证券、反托拉斯、环境保护或者刑事制度必须大于它的各国家部分之和?这些并不是单个监管者能够独立回答得了的问题。最终还是由我们来设计一种国内进程,并且最终发展一种跨政府的进程来阐述并公之于众。
1703233116
1703233117 或者再次想一想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是否应该援引外国法律判决来阐明国内法律问题的争论。这并不纯粹是一个国内的争论。它对外交政策也产生影响——司法的外交政策影响。作为一个对其法律传统尤其是其宪法法理学的历史引以为荣的国家,我们不是应该继续在发展全球法理学上发挥领头作用吗?我们是不是准备好将这个角色转让给加拿大、德国、南非的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庭?全球治理包括全球司法治理;美国法官既在国内发挥作用,也在国外发挥作用。
1703233118
1703233119 我们的法官仍然是美国的法官,受法律与宪法的束缚,他们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仍然是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的。然而对于一个美国法官怎样作出判决而言,弄清楚有多少其他国家对相同的案件作过判决真的重要吗?它应该是重要的吗?若法官援引外国法庭的判决,可能反过来为外国法庭所引用,并且作为在某件具体事务上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法理的一部分,尽管这种法理并不必然是一种共识,如果法官能够意识到这一点的话,又会有什么不同呢?
1703233120
1703233121 我怀疑,对于大多数法官而言,细究国外的判决对某个案件最终结果的影响力,主要取决于可适用的美国法律的限度与开放性。当一个法官发现她正面对一个全新的问题时,或者当下面的法院意见分歧时,求助于国外同行法官所采用的方法可以支配结果,尽管这可能更多基于某一特定解决方案是合理的,而非出于想要与全球共同体保持一致的考虑。
1703233122
1703233123 由特殊的或文化上是特别的判例得出的结果可以这样被辨别出来。例如,假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认为他们正在面对的观众不仅有国内的,而且也有全球观众的话,那他们可能会乐意承认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美国第一条宪法修正案已经居于全球光谱的最极端了,这是美国特殊的历史和言论自由方面的传统政治价值所造就的结果。然而同时,同其他国家较少言论保护的政策相比,法院可能会尽力为美国所采取的方式辩护,以此来加强第二章所描述的全球司法人权对话中其判决的影响力。
1703233124
1703233125 另外,在全球与国家两个层面上进行思考的法官可能更倾向于试图识别出在一系列不同的政策方针中起作用的基础性的共同原则。他们可能会逐渐将他们国内的判例法视为这原则唯一的显示。至少在某些领域,结果可能形成一种全球性法理,并且把普适性与多元性相结合——这正是自由主义的典范。再也不能根据“国际”与“国内”的界限来区分法官了。他们可能同时都参与到了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参与了全球法律体系的构建。
1703233126
1703233127 国内政治需要自行决定他们政府官员参与的跨政府活动,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发现有问题,并且自行决定他们选择何种方法来管理这些活动。在一个充分分解的世界秩序之中,假设所有的国内官员会同时发挥国内的和全球性的治理功能的话,每个国家也会设计出指导方针,来指引其国家官员去平衡国家利益和一个更大范围的全球公共利益。然而界定与实施全球公共利益的指导方针绝不仅仅是各国主张的聚合。所有国家都必须共同思考出一套总体规范,来调节作为全球治理机制的跨政府网络的运行。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将会提出一套规范,它可能会为更大范围的讨论提供一个出发点。
1703233128
1703233129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22]
1703233130 3.调节政府网络的全球性规范
1703233131
1703233132 在这里,正如上一章的后半部分一样,我们转而讨论,如果政府网络同传统的国际组织一样,受到广泛承认并自觉地担当全球治理机制的话,将会发生什么。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世界仍然被分割为主权国家,尽管如此,官员却要履行集体责任,并以此来促进全球公共利益,并且需要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其中,全面考虑这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全球责任的概念不仅是地理上的,而且也是心理上的;并不仅仅是将成员纳入进来的问题,而是转变所有参与者思维的问题。
1703233133
1703233134 即使世界各地政府网络中的参与者令人满意地对他们的国内选民很负责,那么他们对其他国家还负有什么责任呢?这听起来可能是个奇怪的问题,但是,如果这些网络与其他正式的国际组织或超国家组织一样,的确是全球治理的主要结构,那么它们就需要受全球与国家规范的约束。它们会需要对那些为了全球公共利益而集体性提出并实施的政策负责任。同样重要的是,这些网络中的参与者也需要发展并落实这些调节他们彼此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当这些参与者参加的主要活动是信息交流的时候,这些规范可能看起来是不必要的;然而,协调化与实践活动会要求全球基本法则进一步发展。最终,这些网络会在包容性的假设而非排他性的假设之上运作。
1703233135
1703233136 这些规范可能的来源是什么呢?首先,很自然地会用到国内的宪法原则,它们是由从麦迪逊(Madison)到莫内(Monnet)这样的远见卓识者和思想家所发展起来的。政治哲学家也非常重要,他们提供了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可供采用的第一批原则。最后,从当代实践中产生的规范在归纳后,可加以推广。
1703233137
1703233138 尤其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些规范正如它们所调节的政府网络一样都是非正式性的。对全球宪法的提议已经公开,尤其是来自恩斯特-乌尔里希·彼特斯曼等学者的提议更是如此,但一个真实的全球宪法却暗示着出现一个正式的全球政府,即使它是以支离破碎的形式出现也可以(54)。我试图发展出一个非正式的替换物—— 一套独立于法律编纂的原则与规范,即使是作为参与者或者活动本身,他们也能调节形式并且在变化的治理格局中不断改进。这两种观点都寻求巩固世界秩序,但在世界政府方面,它们是有不同看法的。
1703233139
1703233140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23]
1703233141 全球平等商议
1703233142
1703233143 全球治理最为基础的规范应该是全球平等商议。这一概念是迈克尔·伊格纳蒂夫(Michael Ignatieff)从最基本的道德格言中引申出来的,即“我们人类是唯一的,组成人类的每个个体都有权享有道德关怀。”(55)这则格言居于人权的核心,而他对1945年以来人权运动发展过程的解释就是基于这则格言的,一直到认识到“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文化的世界之中,在对于人类我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这场争论中,这些文化有权享有平等的关注。”(56)
1703233144
1703233145 这一观点,即认为“所有人类都是身处于关于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彼此的重要的对话之中”,并未假定一个乌托邦式的和谐。相反,它设想的世界是“充满争端、协商、争吵与论争的”,但是说到底全球治理本质上就是一个对话,是对共同的难题和共同的全球目标的集体思考,所有受到影响的个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者,都有权利参与进来(57)。
1703233146
1703233147 这一包容性的假设正是“蒙特利尔共识”的核心,前加拿大财政部长保罗·马丁(Paul Martin)提出此概念来应对“华盛顿共识”—— 一个财政自律、税务改革、汇率自由化以及私有化等主张的综合体,它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美国财政部等以华盛顿为总部的组织在与高债务国的谈判中所采用的手段。蒙特利尔共识的核心在于“发展中国家与贫穷国家也能分享全球经济的好处这一更为平衡的愿景。”(58)它来自一种看法,即认为发展中国家并非受到了全球化本身的威胁,而是被遗漏或者被落下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并不是逆转全球化的进程,而是找到共享它所带来的财富及一体化。对于马丁和20国集团而言,这一解决方案就是全球责任的本质。
1703233148
1703233149 一个原则或是包容性的假设并不意味着世界上所有的政府组织都会成为所有政府网络的成员。许多网络只是解决某一群国家或某一地区的共同问题。即使当面对的问题本身是全球性的时候,类似20国集团这样的政府网络也只是反映了代表制而非直接的参与。
1703233150
1703233151 然而,这样一个原则应该意味着,所有政府网络对参与者采用的标准都应是清晰且公平的。这些标准可以要求国家具有一定经济与政治发展程度,或者是要求在遵守一定的共同同意标准的程度上达到一定的水平。当然也允许一些国家比其他国家在承担义务方面发展得更快,开展得程度更深,正如欧盟就采取了多速度的一体化发展,在欧盟内部一些国家采用了通行货币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采用。正如第四章所讨论的那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包括一些先进工业国家的网络,传统的全球决策进程也被包含在内。然而,想要加入这些网络的国家与那些符合上述标准的国家必须以各种方式被允许加入。同时,平等商议作为一种设想,还意味着那些已经决定加入某一网络的国家可以得到平等的机会,参与到议程设置中来,以提升其地位并对其他国家的建议和主张提出异议(59)。
1703233152
1703233153 一般来说,正如笔者上一章所主张的那样,政府网络的目的应该明确使特定的政府机构参与进来,啮合它们的行为,并向它们提供帮助。这种形式的治理最重要的价值,是它有能力为法院或监管机构或任何一国的立法机关提供支持——提供直接的具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如有必要还提供政治支持,十分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专业精神和属于一个更大全球共同体的归属感。它本身就是全球平等商议的一种形式。
1703233154
1703233155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24]
1703233156 合法的差别
1703233157
1703233158 跨国治理的第二个原则应该是合理的差别原则。正如法官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就职于第二巡回法院时所提出的那样:
1703233159
1703233160 我们并不是局限到以至于认为一个难题的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在国内并不是这样做的。法院不可以随法官的意愿自由执行一个国外的法权,以符合个人的权宜之计或公平观念。法院是不会拒之门外不要帮助的,除非这种帮助违反了正义的基本原则、一些普遍美德的观念以及某种根深蒂固的普遍福祉传统(60)。
1703233161
1703233162 在法律发生冲突时,合理的差别原则受到了公共秩序例外原则的限制,根据此原则,当一条外国法律本可以适用,但它妨碍了国内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时,法庭可以不予采用。合理的差别待遇假定了公共政策例外原则仅适用于非常少见的确违背了根本价值的案例。就美国而言,“根本的”相当于“宪法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州法院不能动用公共政策例外原则来限制其他州法案的实施,除非能证明这一法案是违宪的(61)。
1703233163
[ 上一页 ]  [ :1.70323311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