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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虽然二者有分歧,但英国学派的两个分支主要都在探讨三个“宏大概念”(即国际系统、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而没有为真正地理解制度与秩序的形成进行实证性的研究(Copeland 2003;也有例外,参见Clark 2005;2007)。因此,二者都坚定地遵循了整体主义路径。同时,通过强调合作、协调与一致的可能性,二者也都坚定地加入到和谐学派的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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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英国学派的多元主义实质上是改头换面的新自由主义:二者关键的不同在于,多元主义既强调正式规则(比如条约),也强调非正式规则(比如规范),而新自由主义只是强调正式的规则。[9]另一方面,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是改头换面的、规范的、康德式的社会建构主义(Adler and Barnett 1998,9~15;Buzan 2004,10~15;Copeland 2003,430)。社会连带主义认为,只要我们去做,一种共同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就会在国际系统中出现,并推动我们走向一个世界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遵循相似的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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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构主义阵营内部,也有两大分支:整体主义(或结构主义)和非整体主义。整体主义者(例如Onuf,Wendt)已渐渐向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靠拢,只用哲学语言讨论宏大的概念(例如,Onuf 1989;Wendt 1999;2003;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值得称赞的是,非整体主义者(例如,Adler 1991;2005,Crawford 2002;Checkel 2007;Johnston 2008)保持了对社会建构真实进程的关注,从而避免了整体主义的陷阱。[10]然而,虽有区别,但整体主义者和非整体主义者都遵循社会建构进程研究的和谐路径,无论是制度还是文化。对于观念主要凭借权力传播这一事实,鲜有建构主义者能自圆其说,因此这一往往血腥的传播过程被建构主义者有意地忽略了。他们很乐意相信,好的观念通过和平手段存在和传播。然而,没有权力(往往是野蛮的权力),即使好的观念也无法传播(Keal 2003;Anghie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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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国际制度研究的重新定向需要一个全新的路径。我们的讨论表明,只有社会演化范式才是有效的路径。社会演化范式摒弃源于功能主义的各种制度研究路径,同时坚持一种更加基于问题的且具有批判性的国际制度研究路径。在考察诸如制度变迁进程等具体的社会事实时,这一路径将社会科学中各种基石性范式有机地综合了起来(Tang 2011a;20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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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中制度研究路径的回顾,见Tang 2011a,特别是第二、第三章及其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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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沃尔兹(Waltz 1979)当然受到功能主义的启发,尤其是受涂尔干的启发。关于这一点,见Goddard and Nexon 2005;Buzan and Alber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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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见Bunge 1996,第九章。Bunge用系统主义(systemism)表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综合(同上,第十章)。Neumann(2004)用机体主义(organicism)表示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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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显然,所有这些宏大概念都是不清楚的。我将在别处定义它们并辨别出它们之间的关系(Tang 2016a,以及本书第五章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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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然,基于问题的制度研究路径不排除不同的制度研究路径的综合:事实上,只有基于问题的制度研究路径才能提供这样合理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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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尽管在主要的国际关系学派中,现实主义可能确有“批判性”(例如,Morgenthau 1970,Schweller 2001;Cozette 2008),而且“国际关系批判理论”明确宣称其具有“批判性”(Booth 2005),但我在此不优待任何一个国际关系学派,因为根据这里讨论的标准,所有的学派(包括所谓的“批判理论”)都不具备足够的批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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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尽管防御性现实主义不否认制度在国际政治中发挥某种作用,但它却没有对此问题给予过多的关注。因此,我在这里的讨论忽略了防御性现实主义。国际法路径(即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的方法)时常成为英国学派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日渐构成规范的社会建构主义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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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初,新自由主义在另一个方面不同于功能主义:新自由主义通常将组织视为制度。关于为何组织不应被视为制度,见North 1990;Duffield 2007;以及Tang 2011a,第一章。当然,组织必须有规则才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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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例如,英国学派的多元主义分支物化了1648年之后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而没有考察威斯特伐利亚系统形成的真实过程。与之相比,虽然新自由主义歌颂1945年之后国际政治经济以美国为中心的结构,但它确实考察了制度变迁的真实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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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毫不意外,希望英国学派与社会建构主义间对话与综合的呼声越来越大(例如,Reus-Smi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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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的社会演化:从公元前8000年到未来 五、世界国家:一个不可能的且危险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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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区层面(较大的程度上)和全球层面(较小的程度上),我们的世界已经变为一个更加基于规则的系统。这一事实引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制度化的和平进程到底可以走多远?许多研究制度和文化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即康德式的建构主义者、英国学派内的社会连带主义者)期望并且相信一个“世界国家”或“世界社会”的可能性(例如Wendt 2003;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第四章;Clark 2007),这源于他们的乌托邦立场。[1]我们对人类社会演化的理解坚决地摒弃这种乌托邦主义,同时承认我们的世界已经变为一个更加基于规则的系统这一事实,也承认我们的世界迈向一个更加基于规则的系统的真实可能性。然而,世界大同确实是一个危险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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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国家:一个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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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世界已经变为一个更加基于规则的系统,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会走向一个世界国家吗?基于以下三个原因,答案是否定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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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整个国际系统中施加一个普世性的秩序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今天的国际系统中,权力的范围在物理上和道德上受到固有的限制。在国内政治中,国家(或者说赢得了施加规则的权力斗争的行为体)很大程度上可以施加其偏好的规则。相比之下,在“二战”后的国际政治中,领土完整和主权被奉为国际系统中的两个基石性制度(无疑,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此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不能通过武力对另一个国家施加某种秩序而不引起巨大的国际动荡。美国在西欧和日本施加的秩序以及苏联在东欧施加的秩序是两个长期的例外,在这两个案例中,巨大的权力施加并支撑着秩序。然而,即使在这两个例子中,秩序的施加也从来不是彻底的。“二战”后,联合国实施规则的记录就更加令人沮丧了。总之,“与秩序井然的国内政治系统不同,在世界政治中,规则与程序既不那么完整,实施得也不会那么好……”[Keohane and Nye 1977(1989),19;另见Mearsheimer 199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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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违反规则始终是社会现实的一部分。当有利可图且预见不到惩罚时,人类倾向于违反规则。塞德曼和阿耶斯(Saidemen and Ayers 2007a;2007b)发现,国际组织(据称应该制定和执行规则)对国家的行为只能起到有限的制约作用。即使在欧盟(世界国家的原型),成员国也不总是遵守共同体内的规则(Börzel et al.2010)。这些对规则的违反暴露了在一个系统中规则执行的不足,而这一不足削弱了作为一种反馈形式的系统内的进一步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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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出于种种原因,在国际政治中,规则与规范的内化(或者说行为体经由规则与价值而实现的社会化)面临着一种固有的限制。我将列举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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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内化,或更准确地说,权力对个体的身体与灵魂的渗透,内在地要求残酷而又长期存在的权力[Elias 1939(1994);Foucault 1980;2000]。因为在“二战”后的国际政治中,由权力施加一整套制度性秩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从本质上讲,国际关系中的内化比在国内政治中更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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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完全内化还面临着另一个同样不可逾越的障碍:人性。人性由三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又分别由生物演化、社会化和反社会化所决定(Tang 2011b;另见本书第五章)。这一事实从本质上否定了社会化可以是彻底的,即使是在国内政治中也不可以。人性中由生物演化决定的部分当然不可能被完全社会化。当面对与认同相关的问题时,社会化往往变得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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