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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888 经典或传统秩序的第二个要素是政府在其国境内拥有相对自由行事的权力,这一点需要深思。这一概念受到《世界人权宣言》和《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限制,也受到已经颁布并普遍接受的“保护的责任”原则(以下简称R2P)的制约。但是,这些限制在什么时候(以及如何)使用尚不清楚,特别是一个政府为了维持国内秩序(和公民的安全),哪些行为是可接受的、应该接受?在哪些方面会越界,从而构成一定程度的镇压甚至更糟糕、有悖于主权责任?由谁来决定?补救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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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890 一个无情的事实是,无法概要地回答这些问题,如果非要这么做,可能不仅会失败,还会暴露出对R2P中基本概念的背离。在利比亚干预之后,很多国家甚至开始怀疑:如果R2P只是个投票的事情,是否应该原则上支持它?更明智的方法是,遵守R2P的现有规范,在出现因政府行动或不作为而威胁到人民福祉的情况时,召集全球或区域会议。套用一句法国古谚语,智者是那些告诉你为什么有些事情在原则上行不通、但实践中显然可行的人。所以有些时候,最好尝试在实际中解决问题,而不是着力于原则。如果其他所有条件都相同,区域机构可能比全球性组织更合适解决问题,因为如果一场危机可能导致大规模难民潮,而当地的许多国家与此息息相关,它们会加入应对这一危机的行动。区域方法还能削弱大国政治的影响。虽说如此,中东事件表明,如果区域机构因为受制于意见分歧或缺乏能力而难以为继,区域方法就不是防止大规模平民生活无助或制止灭绝种族行为的灵丹妙药。总之,这类问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现在和将来都没有现成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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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892 就此再补充一点。如果美国或其他任何方面要求以R2P的名义实施干预,必须仅限于人道主义干预。这也是主权义务范畴的问题。在利比亚,用R2P作为掩护进行政权更替,这削弱了R2P要想实现的原则。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进行政权更替,那么应该直言不讳,即使其中有部分或全部出自人道主义的动因,也必须与R2P泾渭分明地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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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894 对于民族自决在未来的角色,并不容易达成共识,无法确定哪些具体因素会决定美国或其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但是,我们可以从修正“民族自决”这一概念开始。民族自决并不是单方面寻求建立自己国家的意愿,“国家”这一概念涉及自己宣称和世界承认两个方面,此前有一个先例诠释了这一点。1978年埃及和以色列之间签订了《戴维营协议》(Camp David Accords),并没有将自决权的原则扩大到巴勒斯坦人,而是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应参加所有关于巴勒斯坦问题决议的协商过程”这个理念。[5]如今已不同于去殖民化时代,对民族自决不再有自然而然的支持,支持的可能性已降低。但是,只要有正当的历史原因、强有力的依据、相关人口给予支持、领土可行、具有一个主权实体履行其义务的潜在能力,现存政府同意对要求独立的诉求持开放态度。还需要考虑现存政府在放弃一部分领土和人口之后,其整体国力会受到的影响。相关政府同意在相互协商之后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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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896 关于恐怖主义不可接受性,也许会签订更广的国际协议。前文中定义了“恐怖主义”:故意通过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使用武装暴力来追逐其政治目标。前面也谈到,即使恐怖分子的诉求被认为是正义的,当今世界也不再容忍。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谴责十分普遍,授权采取集体行动应对恐怖主义活动。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可以说最具共识,国家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反对恐怖主义以及为恐怖分子提供庇护或支持的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支持自卫权)和联合国安理会多年来通过的决议,政府几乎拥有以任何方式打击恐怖分子的全部法律依据和政治权力,无论是预防性、先发性还是反应性。重要的一点是,当政府实施反恐行动时,由于所打击的对象是真正的恐怖分子或恐怖团体,所以应当精心设计攻击行动,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包括采取保护平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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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898 关于是否应加强现有关于反对扩散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规范,争议颇多。其重要性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些武器,尤其是核武器,会产生破坏性影响,而且,存在核燃料和武器落入恐怖分子之手的风险。随着更多国家能够获得这些核燃料和武器、武器库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可能性也同步增长。有人提出,扩散也可能带来稳定。这种想法无异于异想天开,十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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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00 虽然对这种“横向扩散”还存在偏见,但目前国际倾向(《核不扩散条约》强调)实质上是通过限制各国获得有关技术、核燃料和武器来阻止扩散。伊朗的情况表明,很多国家都支持要防止进一步扩散,但是在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方面(即捋顺和分开制裁、封锁、破坏等行动),又意见各异。根本问题在于,如果一个政府将核计划列为优先事项,就有能力发展或获得核武器。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鲜的行为都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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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02 与反对核扩散的广泛共识相比,对于扩散发生后如何应对的共识少之又少。《核不扩散条约》只有限定拥有核武器的规定,没有其他有意义的国际规范约束扩散本身。而且如果一个国家不是《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就不受这一条约的限制。对于核扩散,可以选择接受既成事实,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属于此类。这一方法寻求阻止把核武器投入实际使用,并降低它们落入“别有用心之手”的可能性。这可能需要必要时提供某些技术,来增强武器及相关传送系统的“指令和控制”和操作安全。此外,危机发生后,为防止升级,还可以提供情报信息、启动外交手段。如果敌意明显,先确定报复方案已准备到位,然后向对方传递出必要时将使用此方案的信息,启动威慑机制。也可以将防御系统(如反导弹系统)部署到位。这一方法已经从阻止扩散升级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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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04 朝鲜的情况不同。他不同于以色列和印度,对这两个国家我们有信心,相信它们能负责任地管理自身所拥有的核武器,但是对朝鲜没有这种信心。朝鲜也不同于巴基斯坦,核武库的规模还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不可逆转。因此,一些人仍然希望能够说服或迫使朝鲜接受对其核武器和运载系统的限制,甚至同意全部放弃。我把这一方法描述为“外交扭转法”。我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在朝鲜领导人眼里,核武器是他们政权存在的最大保障。他们还认为可以把核武器用作讨价还价的主要利器(如果不是唯一的),所以必须拥有。事实上,朝鲜领导人金正恩在2016年5月也提到了这一点,他说核武器是朝鲜的一支威慑性力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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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06 另一种替代性治理方法(可与外交扭转法并行或补充)是忍受扩散,直到有情报表明核武器即将被使用或转移到另一个非国家行为体(如恐怖组织)。这时,就可以针对这种迫在眉睫的威胁选择采取先制打击。这需要及时收到准确和相对明确的情报,并且具有采取行动的意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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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08 前文提到,国际法对这种情形给予一定的支持。但是,几乎不可能提前或理论上让国际社会签订正式合约,接受这种行动。但如果能够证明威胁确实真实存在,而且迫在眉睫,行动的合法性会得到更多理解。这样的磋商也能向中国发出警告:如果坐视朝鲜发展核武器不管,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中国应该对朝鲜施加更多压力,迫使朝鲜抑制核计划。推广和宣传这项政策也会引起朝鲜方面的注意,可能限制其行为,即使朝鲜从不承认国际政策对其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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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10 美国还有第三种替代方法,就是努力获得国际支持,认可为预防制止核扩散而采取的行动具有合法性。前文讨论过,预防性(不是先制)行动是针对集聚性威胁而不是实际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采取行动。这正是2002年9月乔治·沃克·布什政府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中的构想,这份文件明确指出:“在这个文明的敌人公然积极寻求世界上最具破坏性的技术的时代,美国不能在危险不断积累时无所作为。”[7]预防在原则上提供了一种手段,能够在对方生产出核武器之前打乱其计划,或者在对方已经有一种或多种武器的情况下防止其武器库进一步扩张,更宏大的目标是摧毁其既存武器。使用恶意软件(据称由美国和以色列实施)干扰伊朗铀浓缩计划中的核心——计算机,也属于预防性行动。同样,使用常规导弹打击可疑核设施也是预防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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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12 美国的这种立场几乎不可能获得国际支持或者同情,因为一些政府认为这等于给美国发放许可证,使其可以凭此攻打朝鲜或伊朗等国家,必然会加以抵制。并不能确定这一方法是否一定明智,因为前文提到过,如果频繁采用预防性攻击,这个世界会更加充满暴力和危险。但是,美国不想把拥有核武器的权利拱手交给其他国家,而且如果结论表明预防性行动是一个不错的可行选择,也不想放弃这一选择(针对伊朗的情况曾考虑这一方案,也许未来会再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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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14 事实证明,使用预防性攻击还有其他问题。首先,这种攻击必然基于不完整、可能不准确的情报。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就是一个警示。其次,不可能假设所有预防性攻击都能实现预设目标,因为核设施越来越隐蔽,保护得也越来越好。再次,预防性攻击本身也是一种战争行为,可能会触发某种形式的报复性反应。我说“可能”而不是“肯定”,因为以色列在1981年和2007年分别对伊拉克和叙利亚核设施实施预防性袭击后,没有引起对方的报复。但是,对朝鲜或伊朗的预防性攻击必须假设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报复,如果是朝鲜,肯定会造成韩国和日本一定时期内的停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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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16 所有这些因素加总后发现,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政府支持防止核扩散的规则,但很少支持通过军事行动防止扩散或者在发生扩散后积极扭转局势。面对迫在眉睫的威胁时,只要能够证明是形势所迫,先制行动能够获得很多支持。可能有人会提出,《核不扩散条约》限制只有5个国家(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有拥有核武器的权利,规定其他国家不得拥有核武器。虽然这5个国家在对另外拥有或寻求核武器的国家采取行动方面没有无限的权利,但是它们有权利做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做,都是必然会被提出的问题。把这些问题作为双边和多边会议讨论的话题就很有意义,并非为了最终签订正式的协议(事实上不会达成协议),而是因此来增进了解,知道什么情况可能会导致在一个或更多政府看来是合法的预防性或先制行动。而了解之后,很可能产生积极影响,俄罗斯、中国等国家会考虑怎样才能确保朝鲜或伊朗等不会达到临界点,触发美国采取这种行动;还可能在美国(最可能采取预防性或先制攻击的国家)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帮助降低不良反应的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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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18 气候变化在许多方面是全球化的典型表现,反映出地球上所有活动的综合结果。各个国家所受到的影响并不均衡(从气候变化到生活在易受海平面上升影响地区的人口),与它们在这个问题的贡献度无关。边界在此毫无作用。大家普遍认为,气候变化真实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并对地球及其居民的未来构成重大威胁。但是在确定做什么以及谁来做时,难以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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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20 原则上,气候变化应该属于主权义务的范围,因为任何国家在其边界内的碳排放,都构成气候变化的一部分,会对这个世界产生影响。换言之,气候变化是各地活动累积到一起的结果。因此,它在根本上不同于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这两种污染是由局部活动造成的局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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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22 达成共识的难点在于确定每个国家应承担多少“份额”,是减少自己的碳排放、帮助其他国家减少碳排放,还是两者皆有。前文讨论过,设置全球上限、分配国家比例、固定碳排放价格等尝试都受到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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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24 2015年巴黎会议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表现出一定的现实主义和创新精神。大会设定了一个控制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地球升温控制目标),但没有指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应承担的具体份额。目标完全是理想性而非强制性的。事实上,参会代表一致同意的是,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减少其碳排放量(或减少产出的增加量)上设定自认为比较远大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然后尽力实现或超额完成既定目标。整个方法实际上是靠各主权国家尽心尽力,但是往主权义务的方向迈出了一步。为了帮助各国实现或超越其目标,可以并且应该提供从财政到技术共享的激励机制。此外,应更加重视帮助各国和各界适应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气候变化,并配以更多资源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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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26 网络空间是国际活动的一个最新领域。这一领域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国家之间既有交集与合作,又存在分歧和潜在冲突。现实进一步增加了复杂性:网络空间中有一些活动是无害的,与国家安全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另一些活动与外交政策、情报、竞争等密切相关。工作目标应该是创立一些国际约定(学术术语称为“制度”)鼓励网络空间的正确使用方法,阻止不当使用。遵守这一制度将成为政府的义务,政府还应尽力阻止不遵守制度的人在其领土内的不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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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28 这样的网络空间制度需要做哪些规定呢?它需要设定在常规时期或特定情况下可允许的行为以及被禁止的行为。理想情况是,通过一个全球性网络空间协议来维持一个整合的互联系统,限定政府可以采取什么行动来阻止信息和通信的自由流动,禁止商业间谍和窃取知识产权,并严格限制和平时期利用网络空间干扰民用或军事系统,因为几乎所有系统现在都要依赖网络。这里的假设是:政府或许会允许间谍活动。也要考虑允许采用网络攻击来阻击核扩散和恐怖主义,将它列为例外。可以在战争法中添加专门的网络附则,即哪些战时可以使用、哪些种类的攻击应该可以被民众接受。如果不同意已经讨论和同意的内容,还可以设想一下,就人们对不同网络行为的反应进行讨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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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30 各国政府不仅有义务避免做被禁止的事情,而且还应尽其所能阻止其他人在其领土内开展这些活动,即网络空间里的恐怖主义。政府应该在确定自身行为合规的同时,确保没有第三方在其领土上从事被禁止的行动,一旦发现,将采取措施阻止并施加惩罚。在这些原则中,针对任何一条都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达成有限的共识。同样,在必须允许哪些例外、一旦原则被违背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上,也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不管怎样,这些仍然是相对较早时期的事情,需要捋清楚管理这一系列新技术应该有什么规则。目前的目标应该是制定一套主权政府的行为准则,并确保得到遵守(如果没有被正式接受)。在现在这个时间节点,关键的政府、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之间举行小型磋商可能比很多国家参加的大型正式会议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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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32 全球卫生领域面临一系列不同的挑战。人们几乎都认识到,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一个国家暴发传染病可能很快转变成对其他国家健康状况的严重威胁。非典型性肺炎和埃博拉都是这方面的教训。疫情一下子夺去数以万计的生命,这不再是科幻小说中的情节。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即确定主权国家在这一领域的义务。实际上,主权义务的概念在这一领域已经很深入,包括发现传染病暴发、通知世界各国,并采取措施(或请求援助)应对的能力。挑战在于要确保各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有足够的应对能力,这可能需要技术和财政上的支持。[9]但是,对那些拒绝履行这方面义务的政府,还需要通过“点名批评”来对其施加压力(使游客望而却步、旅游业和商业受创,可以视为事实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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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34 在经济领域,主权义务呈现出不同的情景。所有国家都需要保持货币稳定,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储备、账务真实、打击腐败、尊重合约、扩大贸易、培育吸引投资的环境。这种需求成为一种动因,促使各国政府以对自己负责的方式行事,而不是出自对其他国家的义务感。事实上,这种义务更多是政府对本国公民的义务,因为百姓要求经济强劲或至少不疲软,这样才能保持体面的生活水平,拥有更美好的未来前景。换句话说,主权自身利益的分量超过了吸引投资、控制赤字和债务的主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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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0936 有一些例外值得注意。根据定义,贸易协约是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互惠主权义务的协定。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它们有追索权。事实上,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突破是为质疑与解决(和解)提供了一个常设机构。在主权经济义务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应对的一个问题是汇率操控:政府降低出口实际价格获得优势,抬高进口价格压制进口。另一个问题是政府补贴,也是为了提高出口竞争力。所以,这方面的挑战是在设计未来的贸易协定时,要明确政府在这些领域(还有许多贸易协定中很少涉及的农业和服务领域,以及劳动力和环境方面的规定)的主权义务,并且建立一种机制来追究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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