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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些海盗船集合在一起航行劫掠的时候,他们也会为这种合作关系设立一些类似的条款。例如,当乔治·劳瑟船长和爱德华·洛船长在开曼群岛(Grand Cayman)相遇的时候,他们就一起订立了一套这样的协议。劳瑟“甘愿成为一名盟友,而洛则接受了这些条款,于是,他们没有经过任何繁文缛节就立即签下了这份协议”。和上面所提的类似,如果有海盗反对草拟的协议条款,或者对这趟即将展开的合作航程的其他事情有不同看法,那他们随时都可以和平地离开。就曾有过这么一个例子,在三伙“结伴而行”的海盗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情绪”,于是“(他们)立即就分开,各自沿着不同的航线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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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们遵守海盗船上的宪章是出于自愿的,这一性质使得海盗船员之间出现了经济学家口中的“蒂布特竞争”(Tiebout competition)现象。所谓的蒂布特竞争,就是政府争取公民支持的这样一个过程。人们以首先描述了该过程的经济学家查尔斯·蒂布特(Charles Tiebout)的名字来命名了这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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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包含的想法很简单,如果公民可以“用脚投票”,那政府就必须对公民的需要做出更为灵敏的反应。他们必须提供更低的税率、更好的公共服务,要自我约束,不得以民为饵,否则的话,公民就会迁移到别的能做到上述各点的管辖区去。政府之所以关心这点,是因为他们增加税收的能力取决于他们的税基。要是公民从一个管辖区迁移到另一个管辖区去,那个不断有人迁出的管辖区其税基就会趋于萎缩。海盗的自愿管治架构意味着他们没有政府。但是,“蒂布特竞争”的原理在他们这个海上社会中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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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吸引别人加入,海盗团伙就要提供能得人心的雇佣条款。既然在航行过程中用于管束大家的规则将会极大地影响到众位船员的生活质量,那么雇佣协议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将要实行的规则获得大家的欢心。能得人心的雇佣条款,还包括了不会压迫剥削船员的头目——例如船长和舵手。由于海盗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人某个海盗组织,所以设立能讨人欢心的有效规则就很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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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约翰逊(Charles Johnson)就曾提供过几个有关海盗章程的例子,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就如某法庭所描述的那样,“这帮无耻之徒居然如此团结,并且一起订立了这些协议”。我们可以用罗伯茨船长那艘船上的海盗章程为例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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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个人都有权就当前发生的事情进行投票;每次抢到战利品后,每个人都可均分新鲜的食物、烈酒,并且可按自己的意愿来享用;为了全体船员的利益,只在有需要做出牺牲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票来决定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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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个人都会按名单上的顺序获得他们应得的甚至是更多的战利品,因为在这些时刻,他们是得到船长的允许的。但要是有人欺骗同伴,哪怕只是骗走了价值1美元的东西,无论是金属、珠宝还是钱财,他们都会遭受被放逐孤岛的惩罚。要是这样的事情只发生在两名船员之间,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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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谁都不可以通过扑克牌或者骰子来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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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到了晚上8点,要熄灯和灭掉蜡烛;要是在8点之后,还有人要饮酒作乐,那他们必须到甲板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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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个人都要让自己的工具、手枪和其他武器保持清洁、随时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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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女人和小孩不得上船。要是有人胆敢勾引妇女并且偷偷摸摸带她出海,我们就要处死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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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要是有人在开战时弃船而去或者擅离职守,他就要受到处死或者放逐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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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得在船上互相打斗,每一项纷争都应该在岸上通过手枪或者利剑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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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各自贡献够1000个西班牙大银币之前,谁都不可以谈论说放弃这种生活。要是在贡献够这么多之前,有人失去了四肢之一,或者变成瘸子影响了其工作,他可以获得800个西班牙大银币的补偿,如果受的伤没那么严重也可以相应地获得其应得的补偿;这些补偿将从公共储备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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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船长和舵手可以获得双份战利品;大副、甲板长以及火枪手,可以获得一份半的战利品;其他头目则可以获得一又四分之一份的战利品;其余个人均可获得一份战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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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乐手可以在安息日休息,但在其余6天中,无论白天黑夜,均需工作,无任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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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立这样一套条款,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得以满足我们在之前讨论过的三大特色——这是取得管治成功不可或缺的三大特色。现在就让我们来进一步探究,海盗们的这些章程是如何满足三大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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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鞭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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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了,海盗管治要取得成功,首先就要防止冲突并且让海盗船和平有序。海盗章程通过禁止两种最容易搅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点;这两种行为就是偷窃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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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罗伯茨那伙海盗的海盗章程中,分别针对偷窃和暴力做出了规定。而在爱德华·洛他们那一伙的海盗章程中,也有相同的规定,要求船员“不得因为任何事情去攻击或者殴打彼此”,也“不得从彼此身上骗走哪怕一个西班牙大元”,还要求,要是有人“在劫掠的船上发现了任何金银珠宝或者其他任何价值一个西班牙大元的战利品,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将这些东西上缴给舵手”,不然的话,他将被认定是偷走了这些东西。而在约翰·菲利普斯(John Phillips)的复仇号上,其海盗章程也宣称“任何人从同伴那里偷走了价值一个西班牙大元的东西”或者“在这些条款生效之后攻击其他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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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海盗船上可不是个随便就可以动手动脚的地方。尽管他们是私下这么做的,但是海盗们也会和合法社会一样,通过制定法规来维护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防止社会秩序出现混乱,而且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和合法社会是一样的——为了彼此的利益而进行合作时需要和谐和秩序。就如约翰逊船长所说的那样:“如我们所见,自然让最无知的人都明白了维系生存所需的智慧,而恐惧能实现连宗教都无力实现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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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还设定了对违纪者的惩罚措施,并且为实施惩治提供了方式手段。在海盗船上,对违纪行为的惩罚各式各样,包含了从诸如“龙骨拖行”(就是在锋利且满布贝壳的船身上拖行违纪的海盗)一类的体罚到放逐(根据海盗约瑟夫·摩尔的说法,这是“海盗们用来惩处某些极度恶劣行为的惩罚手段”,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违纪的人会被丢在荒无人烟的某些海岛或者海角上,身上只有一管枪、几发子弹、一瓶火药以及一瓶水,随后就是自生自灭,会否饿死就看自己了”)。有时,如果那个违纪的人勉力生存下来了,海盗们还会把放逐和流放到偏远地方两种惩罚方式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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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时候,如果海盗认为某人的罪行不是那么严重,他们不但不会进一步加强放逐这种惩罚,反而还会“减刑”。以罗伯茨船长的那伙海盗为例,“如果偷抢只发生在两名海盗之间”,而不是发生在每个船员都有份分一杯羹的公有战利品身上,“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为了加强执法对付偷窃一类的行为,海盗们也会使用一些有效的额外手段,例如会实施随机的搜索来找出私藏赃物之人。为了保证他们的舵手负责看管以及分配海盗的战利品)不会背着全体船员私藏战利品,有些海盗团伙甚至会禁止将战利品保管在带锁的地方。如海盗彼得·胡夫(Peter Hooff)就曾描述过“维达号”(Whydah)船上的情况,“他们的钱财都是保管在甲板之间的箱子里,没有人看管,但谁都不可以在未获得舵手授权的情况下从里面拿走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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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约翰·菲利普斯船长那伙海盗的章程则让大家能好好了解一下,当有人违反了其他规定时,海盗们还会用上哪些惩罚手段。如果有人弃船而去,菲利普斯一伙人会以放逐来惩罚此人,如果有人有暴力行为,就用“摩西法律”来惩罚他(也就是在裸背上鞭打40下,一下也不少),他们甚至会狠狠惩罚那些强迫妇女与其上床的海盗,“无论任何时候,要是我们遇到了某位谨慎的女士,而我们当中有人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向她动手的话,这个家伙将会立刻被处死”。对一群不敬神明的“地狱恶狗”来说,这还算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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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章程中并没有将所有违纪行为的对应惩罚一一列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违纪的人可以逃脱惩罚。相反,海盗幸程规定了,违纪作恶的人将接受“惩罚,而这是船长和大多数船员认为适合的惩罚”。类似的,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船员们会通过投票来决定具体的惩罚措施,“所有的海盗事务都是这样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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