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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女人和小孩不得上船。要是有人胆敢勾引妇女并且偷偷摸摸带她出海,我们就要处死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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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要是有人在开战时弃船而去或者擅离职守,他就要受到处死或者放逐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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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得在船上互相打斗,每一项纷争都应该在岸上通过手枪或者利剑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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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各自贡献够1000个西班牙大银币之前,谁都不可以谈论说放弃这种生活。要是在贡献够这么多之前,有人失去了四肢之一,或者变成瘸子影响了其工作,他可以获得800个西班牙大银币的补偿,如果受的伤没那么严重也可以相应地获得其应得的补偿;这些补偿将从公共储备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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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船长和舵手可以获得双份战利品;大副、甲板长以及火枪手,可以获得一份半的战利品;其他头目则可以获得一又四分之一份的战利品;其余个人均可获得一份战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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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乐手可以在安息日休息,但在其余6天中,无论白天黑夜,均需工作,无任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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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立这样一套条款,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得以满足我们在之前讨论过的三大特色——这是取得管治成功不可或缺的三大特色。现在就让我们来进一步探究,海盗们的这些章程是如何满足三大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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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鞭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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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了,海盗管治要取得成功,首先就要防止冲突并且让海盗船和平有序。海盗章程通过禁止两种最容易搅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点;这两种行为就是偷窃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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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罗伯茨那伙海盗的海盗章程中,分别针对偷窃和暴力做出了规定。而在爱德华·洛他们那一伙的海盗章程中,也有相同的规定,要求船员“不得因为任何事情去攻击或者殴打彼此”,也“不得从彼此身上骗走哪怕一个西班牙大元”,还要求,要是有人“在劫掠的船上发现了任何金银珠宝或者其他任何价值一个西班牙大元的战利品,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将这些东西上缴给舵手”,不然的话,他将被认定是偷走了这些东西。而在约翰·菲利普斯(John Phillips)的复仇号上,其海盗章程也宣称“任何人从同伴那里偷走了价值一个西班牙大元的东西”或者“在这些条款生效之后攻击其他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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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海盗船上可不是个随便就可以动手动脚的地方。尽管他们是私下这么做的,但是海盗们也会和合法社会一样,通过制定法规来维护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防止社会秩序出现混乱,而且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和合法社会是一样的——为了彼此的利益而进行合作时需要和谐和秩序。就如约翰逊船长所说的那样:“如我们所见,自然让最无知的人都明白了维系生存所需的智慧,而恐惧能实现连宗教都无力实现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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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还设定了对违纪者的惩罚措施,并且为实施惩治提供了方式手段。在海盗船上,对违纪行为的惩罚各式各样,包含了从诸如“龙骨拖行”(就是在锋利且满布贝壳的船身上拖行违纪的海盗)一类的体罚到放逐(根据海盗约瑟夫·摩尔的说法,这是“海盗们用来惩处某些极度恶劣行为的惩罚手段”,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违纪的人会被丢在荒无人烟的某些海岛或者海角上,身上只有一管枪、几发子弹、一瓶火药以及一瓶水,随后就是自生自灭,会否饿死就看自己了”)。有时,如果那个违纪的人勉力生存下来了,海盗们还会把放逐和流放到偏远地方两种惩罚方式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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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时候,如果海盗认为某人的罪行不是那么严重,他们不但不会进一步加强放逐这种惩罚,反而还会“减刑”。以罗伯茨船长的那伙海盗为例,“如果偷抢只发生在两名海盗之间”,而不是发生在每个船员都有份分一杯羹的公有战利品身上,“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为了加强执法对付偷窃一类的行为,海盗们也会使用一些有效的额外手段,例如会实施随机的搜索来找出私藏赃物之人。为了保证他们的舵手负责看管以及分配海盗的战利品)不会背着全体船员私藏战利品,有些海盗团伙甚至会禁止将战利品保管在带锁的地方。如海盗彼得·胡夫(Peter Hooff)就曾描述过“维达号”(Whydah)船上的情况,“他们的钱财都是保管在甲板之间的箱子里,没有人看管,但谁都不可以在未获得舵手授权的情况下从里面拿走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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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约翰·菲利普斯船长那伙海盗的章程则让大家能好好了解一下,当有人违反了其他规定时,海盗们还会用上哪些惩罚手段。如果有人弃船而去,菲利普斯一伙人会以放逐来惩罚此人,如果有人有暴力行为,就用“摩西法律”来惩罚他(也就是在裸背上鞭打40下,一下也不少),他们甚至会狠狠惩罚那些强迫妇女与其上床的海盗,“无论任何时候,要是我们遇到了某位谨慎的女士,而我们当中有人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向她动手的话,这个家伙将会立刻被处死”。对一群不敬神明的“地狱恶狗”来说,这还算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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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章程中并没有将所有违纪行为的对应惩罚一一列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违纪的人可以逃脱惩罚。相反,海盗幸程规定了,违纪作恶的人将接受“惩罚,而这是船长和大多数船员认为适合的惩罚”。类似的,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船员们会通过投票来决定具体的惩罚措施,“所有的海盗事务都是这样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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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理查德·霍金斯从那些俘虏了他的海盗那里看到的,“要是有人犯事了,他会受到全体船员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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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内部争(例如某些偷窃指控),并且使之前正式宣布的惩罚措施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得以落实,海盗们会把这一切交给他们民主选举出来的舵手。那些不太严重的指控,一般就只交给舵手一个人来处理,而舵手的角色就“有点像海盗船上的内务治安官”。如果舵手调停失败,他就会提议有争执的两名海盗到陆地上去进行决斗,以免损坏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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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海盗无法达成任何和解的时候,船上的舵手就会陪着他们一起到岸上去,并且给予他认为适合的支持,然后就让两个有争执的人背对着背,走上许多步拉开距离,当他一声令下之时,他们就转过身来立即开枪……要是两个人都没打中,那他们就开始比剑;之后他就会在有人进攻得手之后宣布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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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野蛮?这是肯定的了,但却很有效。无论是解决船员间的冲突,还是防止船员间冲突损坏船只或导致其他船员财物受损,都是很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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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的“司法系统”不仅仅是现实存在且毫不疏松的,它还是全面而且严厉的。如果说,海盗的管治不算严厉,那是因为海盗是一群够坚持的人,如果说海盗的管治非常严厉,那则是因为海盗们不能依靠政府来替他们进行管治。就如历史学家帕特里克·普林格尔(Patrick Pringle)所指出的,“他们目无法纪,所以他们高度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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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海盗章程远远称不上完美,但这一套玩意儿确实起到了防止内部冲突同时实现海盗船上秩序的作用。尽管黑胡子船长曾有过臭名昭著的恶行,就是刻意毁坏了他的“安妮女王复仇”号,并且丢弃了部分船员好让他自己和他的心腹都能多分点赃物,而沃尔特·肯尼迪则曾对巴特·罗伯茨(Bart Roberts)一伙敲竹杠,并且和几个同谋带着本应分给全体海盗同伙的战利品扬长而去,但同海盗遵守法纪并且对身边诸位同伙保持诚实的大趋势比起来,这些都只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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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的某位时事评论员曾说,海盗的自我管治系统“能在各个海盗之间维持和谐,并且在‘协议条款’之下建立了一个政府体系,而且我认为,考虑到建立这套体系的人是海盗,这个政府实在是和柏拉图的共和国一样出色”。对“一群海盗”来说,这是很高的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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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开始探讨海盗是如何满足管治成功所需的其他两大特征之前,我们应该先着重强调一下,海盗章程在维系法纪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额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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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章程清晰地确立了一种民主的管治形式,“每个人都对当前事务享有投票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们还真是名副其实的“宪法章程”。它们还确立了“(约束)规则的规则”——也就是决定选择什么法规和哪位领袖时所需要遵循的标准。可见,海盗章程并不仅仅是一套简单的法规合集,它们还决定了这些法规应如何确立以及执行管治的头目们应该如何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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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章程还列明了海盗补偿的具体条款。这样一来,它们就类似于船员之间的合约协议了。把这些条款白纸黑字写下来也有助于防止海盗船上诸如船长、舵手等大小头目像海军或者商船上的官员那样压榨船员。而且,通过明确列出这些补偿条款,海盗章程也确立了舵手分配战利品的权利。当战利品难以分割,或者当战利品的价值难以确认从而无法将其分成一定份数支付给船员们时,海盗们就会卖掉这些“问题资产”,或者会在船桅下拍卖这些战利品,然后分配这些可分割的拍卖收益。这种做法避免了在船员之间引发冲突,并且保证了战利品的分配与海盗们签字认可的补偿协议保持一致。更重要的是,这能约束舵手所做的决定;不然的话,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舵手可能会在赃物难以分割或者赃物价值难以确认的时候绕过这些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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