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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还设定了对违纪者的惩罚措施,并且为实施惩治提供了方式手段。在海盗船上,对违纪行为的惩罚各式各样,包含了从诸如“龙骨拖行”(就是在锋利且满布贝壳的船身上拖行违纪的海盗)一类的体罚到放逐(根据海盗约瑟夫·摩尔的说法,这是“海盗们用来惩处某些极度恶劣行为的惩罚手段”,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违纪的人会被丢在荒无人烟的某些海岛或者海角上,身上只有一管枪、几发子弹、一瓶火药以及一瓶水,随后就是自生自灭,会否饿死就看自己了”)。有时,如果那个违纪的人勉力生存下来了,海盗们还会把放逐和流放到偏远地方两种惩罚方式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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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时候,如果海盗认为某人的罪行不是那么严重,他们不但不会进一步加强放逐这种惩罚,反而还会“减刑”。以罗伯茨船长的那伙海盗为例,“如果偷抢只发生在两名海盗之间”,而不是发生在每个船员都有份分一杯羹的公有战利品身上,“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为了加强执法对付偷窃一类的行为,海盗们也会使用一些有效的额外手段,例如会实施随机的搜索来找出私藏赃物之人。为了保证他们的舵手负责看管以及分配海盗的战利品)不会背着全体船员私藏战利品,有些海盗团伙甚至会禁止将战利品保管在带锁的地方。如海盗彼得·胡夫(Peter Hooff)就曾描述过“维达号”(Whydah)船上的情况,“他们的钱财都是保管在甲板之间的箱子里,没有人看管,但谁都不可以在未获得舵手授权的情况下从里面拿走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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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约翰·菲利普斯船长那伙海盗的章程则让大家能好好了解一下,当有人违反了其他规定时,海盗们还会用上哪些惩罚手段。如果有人弃船而去,菲利普斯一伙人会以放逐来惩罚此人,如果有人有暴力行为,就用“摩西法律”来惩罚他(也就是在裸背上鞭打40下,一下也不少),他们甚至会狠狠惩罚那些强迫妇女与其上床的海盗,“无论任何时候,要是我们遇到了某位谨慎的女士,而我们当中有人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向她动手的话,这个家伙将会立刻被处死”。对一群不敬神明的“地狱恶狗”来说,这还算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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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章程中并没有将所有违纪行为的对应惩罚一一列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违纪的人可以逃脱惩罚。相反,海盗幸程规定了,违纪作恶的人将接受“惩罚,而这是船长和大多数船员认为适合的惩罚”。类似的,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船员们会通过投票来决定具体的惩罚措施,“所有的海盗事务都是这样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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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理查德·霍金斯从那些俘虏了他的海盗那里看到的,“要是有人犯事了,他会受到全体船员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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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内部争(例如某些偷窃指控),并且使之前正式宣布的惩罚措施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得以落实,海盗们会把这一切交给他们民主选举出来的舵手。那些不太严重的指控,一般就只交给舵手一个人来处理,而舵手的角色就“有点像海盗船上的内务治安官”。如果舵手调停失败,他就会提议有争执的两名海盗到陆地上去进行决斗,以免损坏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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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海盗无法达成任何和解的时候,船上的舵手就会陪着他们一起到岸上去,并且给予他认为适合的支持,然后就让两个有争执的人背对着背,走上许多步拉开距离,当他一声令下之时,他们就转过身来立即开枪……要是两个人都没打中,那他们就开始比剑;之后他就会在有人进攻得手之后宣布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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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野蛮?这是肯定的了,但却很有效。无论是解决船员间的冲突,还是防止船员间冲突损坏船只或导致其他船员财物受损,都是很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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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的“司法系统”不仅仅是现实存在且毫不疏松的,它还是全面而且严厉的。如果说,海盗的管治不算严厉,那是因为海盗是一群够坚持的人,如果说海盗的管治非常严厉,那则是因为海盗们不能依靠政府来替他们进行管治。就如历史学家帕特里克·普林格尔(Patrick Pringle)所指出的,“他们目无法纪,所以他们高度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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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海盗章程远远称不上完美,但这一套玩意儿确实起到了防止内部冲突同时实现海盗船上秩序的作用。尽管黑胡子船长曾有过臭名昭著的恶行,就是刻意毁坏了他的“安妮女王复仇”号,并且丢弃了部分船员好让他自己和他的心腹都能多分点赃物,而沃尔特·肯尼迪则曾对巴特·罗伯茨(Bart Roberts)一伙敲竹杠,并且和几个同谋带着本应分给全体海盗同伙的战利品扬长而去,但同海盗遵守法纪并且对身边诸位同伙保持诚实的大趋势比起来,这些都只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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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的某位时事评论员曾说,海盗的自我管治系统“能在各个海盗之间维持和谐,并且在‘协议条款’之下建立了一个政府体系,而且我认为,考虑到建立这套体系的人是海盗,这个政府实在是和柏拉图的共和国一样出色”。对“一群海盗”来说,这是很高的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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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开始探讨海盗是如何满足管治成功所需的其他两大特征之前,我们应该先着重强调一下,海盗章程在维系法纪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额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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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章程清晰地确立了一种民主的管治形式,“每个人都对当前事务享有投票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们还真是名副其实的“宪法章程”。它们还确立了“(约束)规则的规则”——也就是决定选择什么法规和哪位领袖时所需要遵循的标准。可见,海盗章程并不仅仅是一套简单的法规合集,它们还决定了这些法规应如何确立以及执行管治的头目们应该如何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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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章程还列明了海盗补偿的具体条款。这样一来,它们就类似于船员之间的合约协议了。把这些条款白纸黑字写下来也有助于防止海盗船上诸如船长、舵手等大小头目像海军或者商船上的官员那样压榨船员。而且,通过明确列出这些补偿条款,海盗章程也确立了舵手分配战利品的权利。当战利品难以分割,或者当战利品的价值难以确认从而无法将其分成一定份数支付给船员们时,海盗们就会卖掉这些“问题资产”,或者会在船桅下拍卖这些战利品,然后分配这些可分割的拍卖收益。这种做法避免了在船员之间引发冲突,并且保证了战利品的分配与海盗们签字认可的补偿协议保持一致。更重要的是,这能约束舵手所做的决定;不然的话,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舵手可能会在赃物难以分割或者赃物价值难以确认的时候绕过这些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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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的薪酬结构显然是非常扁平的。在罗伯茨的船上,“船长和舵手可以分得两份战利品;副船长和水手长、火枪手则得到一又二分之一份,其余头目则可以得到一又四分之一份”,至于其他人则可以各得一份。因此,在这帮海盗中,最高的收入和最低的收入之间只差了一份战利品。同样算不上层级渐进的薪酬结构也盛行于爱德华·洛船长的船上,他们那份海盗章程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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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可以得到两份完整的战利品;副船长可以得到一又二分之一份;医生、大副、火枪手以及水手长可以得到一又四分之一份,其余人等则各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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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长约翰·菲利普斯的船上,情况亦同样如此,他的海盗章程是这样写的,“船长在得到完整的一份战利品之外还可以再得半份,副船长、木匠、水手长和火枪手则可以获得一又四分之一份战利品”,其他人则各得一份。这可是与商船上的薪酬结构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商船上,船长在非战时的薪酬是普通水手的四或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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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海盗当中的“收入差距”要远远小于商船?其中一种理解就是他们比起商船上的人更关注平等、“社会公义”以及平均。但考虑到我们所了解到的海盗情况——他们和其他人一样无非是自私自利的,假如有机会,他们都会很乐意领取相当于其同伙10倍的报酬,这样的理解实在是非常怪异。对于海盗薪酬结构中这种相对而言的平等性,一个没那么浪漫却相对更为准确的解释就是经济学解释,这个解释可以归结到海盗没有专制政府这一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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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轻他们这个私人管治体系的负担,海盗们需要尽可能地避免制造一些让暴力冲突爆发的机会——这些暴力冲突可是会升级为打斗并且让他们的犯罪组织四分五裂的。最能引发此类事情的分裂力量很可能就是金钱了,这并不出人意料。有关不公、偏袒的猜疑,以及单纯的妒忌都可以导致不满的情绪在海盗船上飘荡。为了避免这些人类与生俱来的情绪突然爆发甚至严重影响他们的发财大计,海盗们索性消灭了最可能引发这些情绪的潜在源头——物质上的严重不平等。这个保留了一定递进性质但又将战利品以几乎均等的形式进行分配的薪酬架构相对更平等,因而得以更好地消灭了上述的源头,并且阻止了毁灭性的压力出现在海盗私人管治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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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非法所得按差不多平均的方式来瓜分,海盗们还以另外一种重要方式推动了合作:他们会通过协议来明确是继续一起去冒险打劫,还是就此金盆洗手、分道扬镳。要是某一伙海盗中的几乎所有船员都能从打劫活动中分得一样的报酬,那他们会更有可能就是继续合伙还是退出打家劫舍之列取得一致意见。这很重要!因为这保证了所有参与到某趟尚未完结航程中的海盗能团结一心、全力以赴,从而令整伙人有更多机会取得成功。相反,要是一伙海盗中司职不同的人在分配赃物时所得到的份额相差甚多,那情形就会大不一样了。那些分到了大头的人也许就会想着在分赃之后终结航程了,因为这些人手上的钱足够支撑他们一段时间,他们也许就不想跑得更远了。那些只分到了很小一部分的人则不然,他们可能会希望一伙人继续下去,直到他们也挣到了足够的钱能让他们休息一段时间再停手。这种南辕北辙的心态,其结果就会是内部冲突。因此,其实是非常理性的经济考虑催生了所谓的海盗“平等主义”(要是你想这么称呼这种现象的话),而不是半社会主义的海盗意识形态催生了这种“平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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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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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管治要取得成功,其所需的第二个特征就是预防“负外部性”。海盗章程为了实现这点,就订立了规则,细致地约束那些可能会引致恶性意外的活动——这些意外是会有损船员之间的更广泛合作的。以罗伯茨船长那条船上的海盗章程为例,这份章程就要求他们的船员将其武器保管好,又或者以菲利普斯船长的海盗章程为例,看看他们又是怎样约束“负外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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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没做好武器保洁工作使得开战时这些武器不好用了,或者有人玩忽职守,那么在分配战利品时这些人的所得份额将会被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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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茨海盗章程里还对喝醉的船员有所限制,不让他们发出噪音,好让那些没有喝酒的海盗能好好睡觉,并且“阻止他们(指喝醉酒的船员)的堕落”。此外,该章程还禁止在船上打斗,因为打斗会损害全体船员的战斗能力。同时这个章程还禁止诸如赌博一类可能会引发打斗的活动。基于类似的顾虑,有些海盗团伙的章程还会禁止女人(以及年轻小男孩)出现在船上,因为他们的出现,会导致船员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甚至可能引发打斗。曾有一名海盗手中的俘虏评论道:“在避免内部骚乱这一点上,这可是一条很好的政治规则,而且还得到了严格执行。”类似的,一些海盗船上还会禁止某些危险活动
:在满载易燃易爆物品(例如火药)的地方开枪或者抽烟。根据约翰-菲利普斯那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所写,“如果有人开火,或者在没给烟枪套上保护套的情况下在货舱里抽大烟,又或者是提着没加上灯罩的蜡烛,那他将要接受前一条章程中所提及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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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们通过立法监管而不是创立私有财产权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其所秉持的理由和大学宿舍是一样的。以海盗身处的特殊情况看来,立法监管的成本更低。尽管从原理上讲,海盗也可以创立私有财产权来克服这些“负外部性”,但是,就拿要在货舱里抽大烟的海盗为例吧,如果他要和每一个海盗都分别谈判一番,以敲定他要分别支付给他们多少钱来买下他的抽烟权利,那这当中的交易成本未免太高了。相反,要是通过订立规则禁止在货舱里抽烟,成本就相对不那么高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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