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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英国与印度的官员和中国人达成协议,英国与印度将以每年减少10%的速率将鸦片外销结束,条件是中国人以同样的速率消除境内的鸦片生产。出乎许多外国观察者的意料,中国履行了这项协议。禁烟政策虽然引起内陆省份的强烈反抗,各地实施的效果也不一,但中国的官员确实有所进展,而且程度足以使英国监察者表示满意。印度官员因而同意将预定10年终止外销鸦片的期限提前,最后一批销往中国的合法鸦片在1913年自印度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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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中国方面却开始把持不住了。清朝政权于1911年瓦解,继起的民国欲振乏力,军阀统治与内战互斗、日本制药业的出口扩张野心、日本浪人的大规模毒品买卖生意,齐力促成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倒退现象。[日本一名鸦片大亨曾经满不在乎地说:“鸦片害处很多,可是黄金外流(日本的贸易逆差)也是很糟糕的事嘛!”]中国的改革人士虽然在20世纪20~30年代断断续续发起反对抽鸦片、种鸦片的运动,却都没有成效。企图控制中国的各方势力都知道,鸦片带来的财源太重要了。毛泽东的名言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但先决条件是需要有钱来买枪杆子,而且有钱付给挥舞枪杆子的那些人。凡是有私人军队、有地区性冲突、有外国势力挑起战争、政府软弱无能的地方,鸦片走私都非常猖獗。近几十年的金三角地区和阿富汗是如此,1949年以前的中国也是如此。中国共产党执政后消除了国内反对禁鸦片的声音,展开持续的查禁与再教育,鸦片烟瘾的问题才真正解决。然而,20世纪80年代缅甸的越界鸦片走私再度活跃,中国境内再度发现零星的鸦片种植,都证明鸦片问题的消失仍是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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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那都是后话。1906年到1911年间的情势变化,让改革人士学到两个直接的教训。第一个是,瘾品控制的成败要看国家的意愿。历史学者威廉·麦卡利斯特(William McAllister)认为,只要政府真心想把事情管好,应该可以有立竿见影之效。清朝政府开始做得不错,如果能持续执政,也许会成功。当时其他政局比中国稳定的国家自然就能把境内打点好,不让世界性的瘾品走私涉入。改革人士认为可以借助于外交先例,国际间的条约既可以包括邮政、关税、水路、战争伤亡、战犯,何不将瘾品也收录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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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教训来自印度与中国的禁烟协议的成果,即:削减供应是最有可能管制成功的法子。只要铲除医疗必要以外的鸦片生产,就可以铲除滥用的问题。这个理论说来容易,做起来却难得多。1911年以后成形的国际体制却以这个策略为基础。即便有保护主义的讨价还价、世界大战、政治阴谋、制药公司的游说,一群外交官还是整理出一系列的妥协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25年的《国际鸦片公约》(International Opium Convention),以及内容更详尽的1931年的《限制公约》(Limitation Convention)。这些协议带来了一套固定的——虽然不是滴水不漏的——管制系统,凭这套系统可以限制曾经是有暴利的、可抽重税的、在全球扩张的瘾品买卖业。联合国随后又有修正案,将此系统的管理机制做了合理改革,并且将“精神药物”(psychotropics,安非他明、巴比妥酸盐等配制药物)纳入国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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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起来,打倒鸦片!孙中山的拒毒遗训是打击鸦片队伍的前导,后面跟着呼吁拒毒教育、建设戒毒所、查禁鸦片的标语。这幅海报是1928年之作。反烟运动虽然持续到20世纪20年代,却因政治纷扰而不见成效,争夺势力的军阀们大多宁愿借鸦片牟利而不愿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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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33年,签署《限制公约》的国家已经够多,公约终于生效,精神刺激瘾品的买卖整个为之改观。管制以外的买卖越来越罕见。出售香烟给未成年者、营业时间过后出售烈酒、没有医生处方而出售麻醉品、出售违禁瘾品,都有法条可管。国际条约不但限制了鸦片买卖,也限制在非洲内陆的烈酒交易。个别国家政策上虽有显著的差异,例如,美国禁止以定量合法瘾品处理戒毒者的断药症状,欧洲、拉丁美洲、亚洲的多数国家并不禁止,整体趋势仍是走向管制与选择性的禁止。历史学家认为,这种趋势是多项因素决定的,是现代国家的具体表现。这个世界一旦更趋工业化,人们更精打细算,地域间的往来更容易,医学知识更普及,专横的约束更令人不耐烦,就必然需要某种更严格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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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瘾五百年:烟、酒、咖啡和鸦片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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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瘾五百年:烟、酒、咖啡和鸦片的历史 合法瘾品与违禁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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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管制体系把精神刺激的瘾品分为六类,见下页以美国现行标准为例的列表。六类从彻底禁止到可无限制获取,形成一个由紧到松的管制连续体,这个连续体与另一个连续体——课税——交叉而构成一个简图。税收的轴线从零开始直到不可能负担的禁止程度。起始点——普遍可获取而无税——为自由市场。从起点沿两条轴线往外走,越远处管制越严、税越重,引起的非法活动也越多。这类活动要如何处置,得看第三条轴线——制裁轻重怎么定。由轻到重包括警告、罚款、遣送收容机构等,最重的是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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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普遍在20世纪对咖啡因、酒精、烟草类瘾品增加管制、提高税额、加重刑责,但是这三类一直比鸦片类、大麻、可卡因,以及多数合成瘾品都容易合法取得。美国的禁酒法令看来是个例外,其实也并不怎么彻底。1919年的禁酒法案许可宗教圣餐仪式中饮酒、家酿自用的酒与烈酒处方。保税仓库里却存放着上千桶的医药用威士忌,仓库有电警铃,还有狗把守。药用威士忌是完全合法的,即便取得的方法不一定正当。大城市的出租汽车司机就会出售假的医生处方,每张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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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刺激瘾品管制类别 完全禁止: 不准制造、贩卖、使用,例如海洛因。 禁制性处方用: 除了与药瘾无关的少数治疗目的之外一律禁用,而且须由医护专业人员施用,例如可卡因。 药瘾治疗用: 许可解除药瘾的处方开用,但必须在监督下使用,例如美沙酮。 管制性处方用: 凭合法处方可在无人监督时自行服用,例如安定。 有限制的成人取得: 无须处方,但依法取得有限制,例如烈酒只可于某时间售予未醉之个人。 无限制的成人取得: 只需达规定年龄便可购买,例如香烟。 普遍可取得: 任何人均可取得,例如含咖啡因饮料。 酒、烟、咖啡因类的瘾品比较容易取得,显然是全世界一样的,不是西方社会独有的现象。甚至在许多伊斯兰教国家也能合法取得烈酒,不过烈酒仍有争议性,程度随着当地的基本教义派的政治势力消长而起伏。这三种瘾品明明都有害,而且都可能上瘾,为什么在实行管制的时代,遭遇却比其他瘾品来得幸运?这么宽松的处理引起了什么反对意见?合法瘾品与违禁瘾品的区分会一成不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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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瘾品的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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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类瘾品的地位特优的原因最容易说明。虽然从17世纪的保利开始,就有医学权威不断警告咖啡因类饮品有害,每每举一些大量服用者为例,指这种人是“神经极度受损的奴隶”。19世纪法国浓烈咖啡的信徒之中的确不乏这种实例。至于适度的饮用,虽然也有不良影响,却尚不能证明与危及生命的疾病有任何直接关联。咖啡因没有可以和肝硬化或肺癌相提并论的重病,也与犯罪或暴力扯不上关系。约翰·麦卡恩(John McCann)说,咖啡能使人陶醉兴奋,却不会惹上警察。静脉注射的咖啡因不在此例,但这种使用法极少见。少量口服的药物,尤其是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必然不像注射生物碱类那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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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说,咖啡因可以使警察不上门。咖啡因的抗忧郁属性,曾经防止自杀行为;它的提神作用曾经防止夜间驾驶出车祸。咖啡因不曾引起宗教界公开反对——摩门教是唯一例外。咖啡因符合宗教在饮食方面的规定。可口可乐针对以色列正统派犹太教徒做的广告,只需要把一般广告中衣服穿得少的模特儿换成两鬓垂着发卷的有礼少年即可。基督教新教徒早已接受咖啡因类饮品是优于烈酒的良性替代物,佛教徒有以茶驱走“睡魔”的习惯,天主教神父也会啜饮着茶撑过马拉松式的彻夜告解。咖啡因的影响遍及所有社会阶层,为上千万人提供就业机会,而且深得权势阶级喜爱。荷兰国会90%的成员喝咖啡,其中半数的人每天喝5杯或更多,在这儿禁咖啡,是不大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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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酒精饮品的情形就不一样了。1958年间,莫里斯·西弗斯(Maurice Seevers)在一部标准药理学教科书中发表了不同类型瘾品的上瘾可能性评分。按各种瘾品在服用期间产生耐受性、情绪依赖、生理依赖、生理健康恶化、反社会行为,以及戒除期间产生反社会行为等状况计分,最高分数为24分,也就是每一项都得4分,结果得分最高的是酒精类,为21分,巴比妥酸盐得18分,海洛因16分,可卡因14分,大麻烟8分,佩奥特碱1分。如此看来,瘾品的有害程度明显与现行的管制立场不符,西弗斯评分之中最糟糕的瘾品是酒精类,这却是其中最容易取得的。美国著名的麻醉毒瘾专家劳伦斯·科尔布(Lawrence Kolb),在1957年写的一封私人信函中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大麻烟引起的陶醉不像酒精的致醉那么危险。那是快感与幻想症状的混合,可能导致遐想与沉思,不会有喝醉酒常见的暴怒、丧失责任感、胡作非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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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类可以轻易取得,也是公然罔顾明摆着的医学事实。烟草类虽然不像烈酒那样会致醉,却早就被认定是会使人上瘾而且对健康无益的。早在肺癌的研究未出现之前,人们就在批评烟草类会使服用者非用不可、会提高死亡率、会损害视力、会腐化年轻人、会使上瘾者越用越凶。假如西弗斯当年把尼古丁也列入评分——奇怪的是他没这么做,其上瘾可能性的得分一定有14~15分的程度,大概和可卡因一样,如果咖啡因也列入,得分该有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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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论评分标准如何,合法瘾品毕竟也有危险性,管制法规也因而一再被指为伪善、不合理。有关瘾品的著述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论述——爱德华·布雷彻(Edward Brecher)的《合法瘾品与违禁瘾品》(Licit and Illicit Drugs, 1972)算是个中元老,既评估不同药物的相对害处,也表达对于政策偏离事实真相的忧心。在这些论述中,被引用最多的证物即是烟与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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