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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75 * 这里的“控制”既包括耕种的土地也包括拥有但是租出的土地。所以,如果一个农户自己耕种15里郎土地,同时租出15里郎土地,那么这一农户应归属“20+—40”这一类。这里存在一些重复计算,有些土地为村里的地主拥有,于是被计算一次;这块地被出租给本村的佃户,那么这块地就又被算入一次。因为大部分租种的土地属于不在地地主,所以重复计算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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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77 把塞达卡村每个农户平均耕种的土地面积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话,其变化趋势是可以比较的。在1967年,塞达卡村每个农户平均耕种的土地面积差不多是7里郎,而现在不足5里郎。也就是说塞达卡村耕种的土地面积减少了32%。如果按照关于双耕利润的标准假设进行计算,双耕的潜在利润有超过90%已经被耕种面积的显著减少抵消了。[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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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79 塞达卡已经陷入了人口和结构的钳形攻势(pincers movement)。村里农户的人口已经增加了将近1/3,而这些农户耕种的土地面积却减少了将近10%。即使村庄的耕地没有减少,单单人口的增加也足以使每个农户平均耕种的土地面积从差不多7里郎减少到5.2里郎。农户平均耕种的土地面积减少到现在的4.7里郎还可以从村庄耕种总面积的减少来解释,1967年以来塞达卡的耕种面积减少了差不多33里郎,这种减少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可以确信,这并不是因为塞达卡的地主收回了佃户耕种的土地。村里的地主租给村民——通常是他们近亲——的土地总量在过去的12年里并没有发生变化。村庄耕种土地面积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外村地主收回了他们的土地。这些外村地主大多比较富有,他们收回土地或者自己耕种,或者传给自己已经成人的子女,或者把这些土地租给其他的耕种大量土地的种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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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81 1967年和1979年土地控制情况的各类别分布可以说相对比较稳定。唯一例外的是塞达卡第一次出现了5户完全不种地的土地所有者。不过,其中两户人家把自己的小块土地租出去是因为他们实在穷到无力购买稻种并提供一直到收割所需的人力物力。其他的几户大多是因为年老而不能下田耕作。还有一户是因为债务而只能暂时把自己的土地租出去以满足债主的要求。除此以外,唯一的一个比较显著的变化是,塞达卡村里完全靠租地的农户的比例有所下降(从44%下降到35%)。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纯粹的佃农耕种的土地面积也有所下降。在1967年,他们是土地控制情况中人数最多的一个类别,不过那时,他们平均耕种6.1里郎的土地;而到了1979年,他们平均耕种的土地已经下降到了4.1里郎。如果把现在耕种面积超过7里郎的3户佃农排除出去,那么,其他佃农平均的耕种面积就要下降到3.3里郎。在整个穆达地区,失去土地的几乎都是那些完全靠租地的农户这一阶层。总的来说,虽然这些完全靠租地的农户的绝对数量从23人增长到26人,但是,他们耕种的土地比双耕前少了1/5。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这一时期,人数较少的自耕农阶层的耕种面积尽管很小但相对比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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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86 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 [:1703252903]
1703253687 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 租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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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89 佃农地位的下降同双耕以来土地租佃形式的变化有密切的联系。如先前已经指出的,一个关键的变化是谷物地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现金地租。[173]在1967年,掘井健三发现,塞达卡只有不到一半(48%)的租佃协议是以现金为度量来决定地租,而不是跟谷物挂钩来决定地租的。[174]但是,到了1979年,用谷物来度量地租的协议锐减,90%以上的租佃协议都是商定的现金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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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91 表4.5 塞达卡村的租佃协议(按地租支付的时序分类),1967年,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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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96 *“N”表示在这一年中租入的土地有多少块,这个数量要大于租地村民的数量,因为不少村民都租入了不只一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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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698 1970年以前,在耕种土地以前就要用现金支付地租的情况比较少见,就像表4.5所显示的一样。然而,到1979年的时候,预付地租的方式已经相当的普遍,接近一半的租佃协议都是按这种方式执行的。这个变化主要发生在实行双耕最初的两年。由于新的灌溉工程所带来的最初的利润,大多数佃农有能力提前支付地租,地主也就可能提出这样的要求了。对于贫困一些的佃农来说,这种负担是相当大的。究竟有多少村民是在这种形式下因无力筹集现金而失去了他们耕种的土地?我们将会看到,这是一个颇富争议的问题,而这种争议中的各种态度基本上遵循着阶级路线。[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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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00 土地租佃的第二个变化是,当收成不好时,重新商议地租的可能被排除了。当地把可以进行商议的地租称为“活租”(living rent),以此表明它的灵活性,与之相对的就是被严格执行的“死租”(dead rent)。“死租制”包括了在耕种以前支付地租的土地租佃以及收获后严格执行地租交付的土地租佃。当地主和佃农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时,收获以后才交付的地租多是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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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02 表4.6 塞达卡村的租佃协议(按地租的可商议性分类),1967年、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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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07 说明:1967年的数据是根据掘井健三的研究估计的。掘井健三提到,除了定租的土地租佃(leasehold tenancy)之外,如果租佃双方没有亲属关系,其他情况下地租也很少是可以调整的(“Land Tenure System”,60)。然而,掘井健三在另外的地方曾经提到,“减租”只有在谷物地租的方式下才有可能的。我确信,他后面的叙述是有部分错误的,因为即使在1979年,近亲之间的“现金地租”也是有协商余地的。我在统计1969年的地租时,把双方没有亲属关系的租佃和“现金地租”都归入了“死租”之列。相比而言,1979年的数字基于我的直接调查,每一个案例中我都对租金调整的可能性都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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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09 就如表4.6所示,在双耕以前,没有商议余地的地租是比较少见的。而到了1979年,这已经非常普遍,已经成为租佃协议中的多数。一个佃农如果向地主支付的地租不低于平均水平,那么,根据他的生产投入,这位佃农就要收获大概7到11麻袋的稻米,只有这样,他才能够维持收支平衡。[176]在塞达卡,土地的平均产量是13到14袋稻米,偶然会下降到7到8袋。在旧的租佃制中,实收的地租在不好的年景中一般会下降,以弥补——至少是部分弥补——农业歉收的损失。现在,水稻作物即使有了灌溉系统也仍然会受到自然的反复无常的影响。当水稻歉收时,佃农需要承担所有的损失,而且在下一次播种之前要向地主提前交纳所有的地租。但是,大多数的佃农依然继续租种土地。年景不好的时候,种地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佃农只好勒紧裤带,短期外出务工,或者重新举债。同时,在这些例子中,租佃关系变成非个人的硬性合同——即使不是书面合同。以前,对地租的调节表明了在实际的租佃关系中社会纽带起了一定的作用;而现在社会纽带让位于商业追求,人们锱珠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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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11 尽管耕种面积的下降造成塞达卡的土地比较紧张,但是,地租的平均水平并没有显著提高:1967年的地租是每里郎71马元,而到了1979年,上涨到每里郎112马元。这一上涨速度总体上低于水稻生产投入的增长速度。[177]在许多佃农——尤其是那些同地主关系比较密切的佃农——看来,现在地租在耕种收入中的比重并不比1967年高。但较低的租金上涨幅度并不意味着地主遭受了相应的损失。情况正好相反,双耕开始后,所有的地主都因灌溉工程而得到了一笔永久的横财:他们每年的地租收入翻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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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13 在塞达卡,就像在吉打州的其他地区一样,绝大多数租佃协议都是口头约定,是租佃双方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达成的。这种方式在1955年受到了“水稻耕作者条例”(Padi Cultivators’Ordinance,1967年再次颁布)的限制,“水稻耕作者条例”为租地合同提供登记,并且按照土质的不同等级设置了最高地租(平均收成的一个比例)。显然,同1967年一样,现在塞达卡大部分的租金已经超过了最高限度。这一法令并未得到切实执行,因为那将是与地主阶级的激烈对抗,而地主阶级是执政党在乡村的核心。此外,对于那些从近亲那里租种土地的佃农来说,这一法令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些佃农通常有相当可靠的土地使用期限,并且支付灵活的、可讨价还价的租金。而对于那些按市场价租种土地的佃农来说,如果他们要求进行登记,地主就会立即解除租约;在任何例子中,要求登记都是无意义的,因为登记并不能防止地主收回土地自己耕种,也不能防止地主在实际中私下要求非法的高额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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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15 然而,平均的地租水平是很有误导性的,因为塞达卡和吉打州的土地租佃市场都是各自为政的。1979年,这些市场上的地租从每里郎200马元到实际上的零地租,浮动很大。[178]表4.7清楚地表明,租佃市场上的主要“断层线”是由于亲属关系的存在。租金的不同反映了两分的租佃体系,其中为数不少的佃农(42%)都是他们的父母或者祖父母的特许条款(concessionary terms)的受益者。在这个受保护的市场中,地租远远低于市场上的地租。如果租佃双方没有亲属关系,那么,可以预料的是,这种租佃关系的地租是最高的;而租佃双方有远亲关系的地租大致落在这两端之间。尽管绿色革命带来了商业化,但是,土地租佃仍然以亲属间的租佃为主,这种租佃方式占了所有土地租佃的2/3,这也是穆达平原的总体情况;这种租佃方式为完全的资本主义土地市场的各种后果提供了一处安全的庇护所。不过,这种近亲之间特殊化的租佃关系只涵盖了塞达卡由佃农耕种的土地的40%,这是因为租给近亲的地块的平均面积一般小于租给非亲属的地块的平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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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17 表4.7 租佃中的租率(按租佃双方亲属关系的远近分类),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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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22 亲属关系并不是唯一减轻租佃条款的社会纽带。当地主和佃农生活在一个村庄的时候,地租一般都低于市价。一个佃农每个种植季支付给跟他没有亲属关系的外村地主的平均地租是每里郎129马元,而他如果向没有亲属关系的本村地主租地时,他所支付的地租只有105马元。[179]在塞达卡,土地租佃的经济影响同样也反映在地租支付的时序上。与所租种土地的地主之间有某种关系(但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佃农中,有3/4可以在收获以后再支付地租。而从外村亲戚那里租种土地的佃农中,只有不到一半可以得到这样的优惠。[180]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村庄在适中但显著的意义上是一个共同体。不幸的是,这种机制下可用的土地远远不能解决土地稀缺和人口压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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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53724 在亲属和邻里关系所庇护的租佃市场之外,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没有亲属纽带的租佃的平均地租水平是反映这种竞争的一个指标。另外一个指标,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哈吉”地主租佃市场。如前文所指出的,许多富裕的哈吉地主阶级都相当商业化,他们已经把触角伸到了其他的领域:比如拖拉机出租、粮食加工以及运输。事实上,塞达卡村有9位村民从与他们没有紧密关系的哈吉地主那里租种了土地。这9位村民平均支付的地租是140马元(每里郎每种植季),这个价格已经超过了那些从非亲属的外村地主那里租种土地的佃农所支付的平均地租。虽然这些“哈吉”地主的支配能力有限,但是,他们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行事,是一个数量少但力量大的地主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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