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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农场中家庭成员的无酬劳动并未被算做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尽管我们计算的生产成本并非精确的生产成本,伊斯兰扎卡特税却依然包括在内,但是已缴纳的总产出百分比是从符合近来田野调查结果的通用数字中推算出的。至于佃户,地租也被归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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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有充分理由相信,该数据估价过高。产出计算是基于收割调查基础上的,该调查系统地高估了约10%的产出。此外,稻谷出售的收据并未核定由水分含量等造成的缩减量,该缩减量1977年的两个季平均为14.5%,1979年平均为17.5%。更为真实的稻谷总收入数字将因此不得不减少超过20%。净稻谷收入将减少更大比例——随着稻谷总收入生产成本所占比例的扩张,该减少比例也将随之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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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中包括:为消费和出售而进行的家庭生产,在其他稻作农场上的雇佣劳动工资以及其他工资、薪水、汇款、礼物等形式的收入。有理由相信,“其他收入”,尤其是小农场的“其他收入”被夸大了。因为通常该类别中只有很少人会从公共或私人部门的工作中定期获得工资,但是计算时采用的是这一类别的均值。实际上,此类收入的中位数会低很多,并且或许该收入整体会减少20%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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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假定半数稻田面积是自己所有的,半数是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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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 附录C 关于土地使用情况变更、净利润及政治事务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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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1967年塞达卡土地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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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Kenzo Horii,“The Land Tenure System of Malay Padi Farmers
:A Case Study…in the State of Kedah,”Developing Economics 10,no.1 (1972)
:55.汇总数据中少数明显错误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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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种混合类别中,分类基础是他们大部分的土地归谁耕种。因此地主/自耕农是将他们大部分的土地出租,而自耕农/地主是将他们大部分的土地自留并自己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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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总家庭数中排除了4户不从事耕种的家庭,因此总数为52而非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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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总耕种里郎数(357.75)除以家庭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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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掘井健三公布的此项观察数据为3.6。但我从表中未发现任何此观察数据的依据。于是我用总出租英亩数(83)除以出租土地的家庭总数(13)得到6.4这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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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1979年塞达卡土地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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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参见表C1的注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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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总家庭数减去4户不耕种的家庭(薪资劳动者)和1户领养老抚恤金的,因此是69户而非7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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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总耕种里郎数(325)除以家庭数(69)。如果我们从该计算中去除5户纯地主,结果将变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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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总出租里郎数(105.36)除以出租土地的家庭总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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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 1979年取决于产出规模的塞达卡不同阶级每里郎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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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麻袋被用做产量的单位,这是因为它是农场主陈述自己产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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