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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特殊情形是指,这两姐妹有一位兄弟在吉打州某地的政府橡胶园工作。这位兄弟继承了相邻的土地,他把姐妹俩的这两小块土地也据为己有并在上面耕种。两姐妹的恳求也无济于事。但是,因为这位兄弟惯用暴力的名声,姐妹俩不敢去警察局或法院告发。因为她们已经连续5个种植季不能耕种自己的土地,最后姐妹俩决定把她们的土地卖给另一位兄弟。那位1981年买了地的兄弟依然无法耕种这些土地,他为了申明自己的所有权,花费了不少的钱用于打官司。这个事件表明,在他人暴力的阻挠下,国家和它的地方代理人难以保证财产所有权的效力。不过,在村民看来,这个案例是相当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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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我把没有土地的10户人家也包括在内。而对于一般的耕种面积分配的统计来说,只有那些拥有土地的家庭才包括在内。这种方法得出的结果会低估土地紧张的程度。这10户人家中的7户都想方设法要租种别人的土地,只有3户年迈的种地人是选择不种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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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和其他事情也一样,双耕并不意味着收入的翻倍。双耕的必要投入,包括化肥、拖拉机的配备以及劳动费用的增加,都减少了一部分新收益。在吉打州,按最初的估计,稻田的纯收入因灌溉可以增加60%。因此,在双耕制中1.6里郎土地的收益相当于单耕制中2.66里郎土地的收益。在塞达卡村,小农户的平均耕种面积减少了一半,这意味着,从种地的收入来看小农户的处境更加恶劣,虽然他们每年都有两次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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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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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村中的家庭从46户扩展到74户,增长了32%,我把在村庄“边界”上的4户人家也包括在我的统计中,而掘井健三并没有把这些家庭归入塞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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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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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979年双耕方式下的每个农户平均耕种的4.7里郎相当于单耕方式下的7.5里郎(和其他事情也一样,双耕并不意味着收入的翻倍。双耕的必要投入,包括化肥、拖拉机的配备以及劳动费用的增加,都减少了一部分新收益。在吉打州,按最初的估计,稻田的纯收入因灌溉可以增加60%。因此, 在双耕制中1.6里郎土地的收益相当于单耕制中2.66里郎土地的收益。在塞达卡村,小农户的平均耕种面积减少了一半,这意味着,从种地的收入来看小农户的处境更加恶劣,虽然他们每年都有两次收成。)。然而,1967年时每个农户平均耕种6.9里郎的土地,不过是7.5里郎的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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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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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参见Horii,“Land Tenure System”,第57、58页。他在该文中写道,“要理解这种固定的谷物地租,我们必须注意到,这种地租实际上是将租佃双方已经商定的一定数量的稻米卖掉,获得的现金用来支付地租。佃农在收获后,立刻将租佃协议中约定数量的稻米卖给商人,把这样获得的现金付还给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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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参见Horii,“Land Tenure System”,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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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当然,这个问题并不简单是一个人的记忆力好坏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解释的问题。一个富裕的村民会声称,更换佃户是因为在其他事情上的个人分歧,或者因为先前的佃户不想再耕种这块土地。一个特别穷的村民会说佃户失去土地的原因恰恰是因为要提前交租。关于“社会事实”是如何成为各阶级解释的对象的详细讨论参见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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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关于各种不同假设下塞达卡种地人的收益,参考附录C, 表C3和图C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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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我已经把1967年谷物地租的现金值和当时以现金为度量的地租进行了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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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无需交租的租佃关系一般大多发生在父母和子女之间。这种情况并不简单。许多通常有正式访问安排的关于土地租佃的快速调查似乎表明,很多土地都是以免租的形式租入的。不过,父母普遍声称自己没有向子女要求地租,而子女也说自己无需交纳租金。这种说法符合村庄广泛接受的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价值观。不过,更进一步的调查表明,实际上,这种租佃中只有极少数是真的不用交地租的。一个例子就是,土地丰裕的父母通常会把自己的一块地租给自己刚结婚的子女;作为送给新婚夫妻的礼物,第一年的租金是不需要支付的。除此之外,子女每一个种植季都要为从父母那儿租到的土地付给父母一些什么,或者是现金,或者是实物(如果父母和子女住在一起的话)。这种支付在双方看来都是一种礼物而不是地租,因为礼物的多少是由子女决定的。如果根本没有为租地付出任何东西的话,子女通常就会在家里或地里为父母出一些劳力,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送给父母一些礼物,这些都部分地同父母提供的土地联系在一起。在吉打州的其他地区也有类似实践,参见Mohd.Shadli Abdullah,“The Relationship of the Kinship System to Land Tenure:A Case Study of Kampung Gelung Rambai”(Master’s thesis, Universiti Sains Malaysia, Penang),108,134—135,和Diana Wong,“A Padi Village in North Malaysia”(1980,mim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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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塞达卡土地租佃中的地租水平与亲属及居住关系的交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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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即便是例外情况,也是有启发的。24个近亲租佃的个案中,只有4个个案是在播种以前支付地租的,而其中的3户是因为租出土地的父母生活窘迫,为了帮助父母,子女就提前交了地租。提供特殊待遇的精神在这些个案中还是有效的。不过,这些个案所体现的是作为佃户的子女给他们的父母提供了特殊待遇。而在没有亲属关系的租佃中,21个个案中只有6个被允许在收获以后再支付地租,而这些个案背后同样也有特殊的情况。在其中的5个个案中,同一块地已经被租给同一个家庭超过20年,所以,佃户和地主之间建立了大多数非亲属关系的租佃中很难得的亲密和信任关系。而另外一个反常的个案是因为这块土地易遭水患, 所以如果地租不可以在收获后商量的话, 没有人愿意冒险去租种这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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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个个案中的2个都涉及了华裔地主,他们同他们的佃户按照《水稻耕作者条例》签定了租地合同。在这里,信任的同时也伴随着地主可能的担心:如果改变交租的时序,那么,佃农就会质疑他们为这些土地支付的不合法的高额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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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Horii,“Land Tenure System”,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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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虽然没有相关的证据,但是总体而言,长期租佃的高地租(按种植季计算)中有一部分是由于长期租佃的土地通常是更高产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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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当然,佃户会坚持签订书面合同,以保护他们耕种一定数目种植季的权利。塞达卡流传着这样几个故事:过去一些租地的佃户没有坚持要求签定书面合同,他们在一个晴朗的早晨发现,他们的地主在租约到期之前就卖出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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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当地或者整个穆达地区都没有可靠的数据来告诉我们,华裔商人阶层在租佃市场上是如何重要。事实上,我们很难知道,当地人的印象是否准确,如果这种印象准确的话,又是否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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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这种经营权的垄断也可以有其他的形式:比如,把地里的“青”苗出售给拥有联合收割机的辛迪加联合企业。在这样的实践中,那些还在地里的稻谷,在插秧以后收获之前,被打折出售。这种方式不仅被那些有资金困难的村民所采用,收获之前需要现金周转的大农户也采用这种方式。据说,在南部的明关村,这一现象比较普遍;我在塞达卡的期间塞达卡至少有6例这样的个案。在长期出租(paja)中,卖青苗的可能是穷人,也有可能是富人;而买方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富人。与此相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没有证据表明,缺乏资本的小农户和小佃户的收成比大农户差,虽说小农户和小佃户只出售他们收成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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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生产的变化和工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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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当然,这些并不是全部的因素。从1973到1974年,谷物价格的大幅增长、对泰国收割工人的限制,再加上吉兰丹州劳动移民的减少,都刺激了联合收割机的出现。联邦政府降低或取消了收割机的进口税,这也降低了要购买联合收割机的财团的资本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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