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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经济中,“消费主义经济”替代“消遣经济”,欲望不断膨胀的“需要”替代自然“欲望”,不仅为小农的人生埋下了各种悖论心态的“祸根”,也深深渗透到了基层组织的行为逻辑当中。屡见报端和颇受非议的“逼民致富”现象(王晓毅,2002;周飞舟,2006;田毅、赵旭,2008:231~238),就不能不说与此有密切关系。有了这个前提,基层组织严重依赖通过“变通”“打擦边球”甚至直接违反制度的方式,发展“非正规经济”(黄宗智,2010:163),也便变成了“情理中事”。它从根本上源于缺乏足够限制的市场“消费”“需要”,及其与“半农半工”小农经济的悖论,而无关乎“小资本主义”“中国式资本主义”“没有民主的资本主义”等意识形态辞藻(盖茨,1996;蔡欣怡,2007;黄亚生,2008;林南,2011),也很难笼统地说是“现代化的陷阱”(何清涟,1998)。但是,当政府不仅徘徊“在政府与厂商之间”(邱泽奇,2000:187),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同时就是“商人”时,“发展”便由手段异变成了目的。这与为了人(社会)的经济有重要区别,是农村经济面临的一个深刻悖论。因为,农民和基层干部当然无一例外地希望乡村经济有发展,但更希望它是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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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让阅读流畅,本书引用外文文献作者一律采用中译名,后附译名对照,可资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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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著标题中译为“绕过民主”,或是为适应汉译语境而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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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值得注意,即使是物质欲望,也并不只是自然产物,而是政治与文化的建构(冯珠娣,2009:33)。当然,若单说欲望,它本是个极其古老的话题,讨论它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鉴于本书主要讨论的乃转型乡村中的社会心态,而人生、欲望只是透视它的两个窥孔,故对欲望议题不另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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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致命的问题还在于,当说到“效率”时,不能不去追问是“谁”的“效率”。温铁军(2008)、贺雪峰(2010:331)从宏观上指出小农效率并不低,无疑富有洞见,但从微观上则可能面临“老弱病残焉能创造高效率农业”的“常识性”质问。因为,若以单个经营者作为计算单位,大规模现代化农场(加上国家补贴)当然可以给经营者带来更多利润。只是此类高利润仅属于极少数农民,却以牺牲其他大多数农民的“命根子”为前提。这并非单纯的农业经济增长与边际效益问题,而是小农的“政治经济学”问题(马克思,2004:254;皮凯蒂,2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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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这与马克思(2000:144)所批判的,金钱让“丑的变成美的”“老人变成少年”,何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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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新(流心,2005:49)对华南某城市官员、小姐与老板关系的调查,郭宇宽(2012:250)对温州商人应酬调查,庄思博(2013:176)对成都新富人商业运作的调查,发现此类现象已绝非个案。类似于“共谋”的机制(格尔茨,1999:489;石汉,2013:227),其主要指向是建构亲密关系,以促进商业合作。但此处经验表明,“共嫖”建构亲密关系的作用也有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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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这种“跳跃式换工”(黄斌欢,2013:301;卢晖临,2014),直接催生了研究者所分析的农民工就业“短工化”(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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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这种由对比而产生的欲望本质上是“模仿的欲望”(基拉尔,2006:17),形成“妖魔般的”“偶像崇拜”(基拉尔,2006:22),是一种系统结构强加于人的“仿真”(波德里亚,2006:115),而并非真实的社会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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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人:转型乡村中的人生、欲望与社会心态 第九章 善恶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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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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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近代乡村政治的研究中,无论在具体观点和研究路数上有多大的差别,官僚政治在县及以上层面,而乡下则主要是绅士和家族长老的政治舞台,则是广为人们认可的历史事实(费孝通,1999c:34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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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不少学者把绅士、家族长老治理当作了“(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发育,乃至原本就存在于中国这样的东方社会中的标识,来进行研究。虽然有些研究材料源于城市(罗威廉,2008;王笛,2010),但同时也被用到了乡村政治分析中(周锡瑞、冉玫铄,1990;赵文词,1995;陈佩华等,1996)。通过对清代法律实践,尤其是民事纠纷调解的研究,黄宗智多少看到了国家与绅士、家族长老等乡村政治精英拥有一些互动的“过渡”地带,而非截然两分,故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2003)。与此颇为相似,杜赞奇(1996)、舒秀文(1988)、萧凤霞(1989a)等都曾指出,国家至近代才开始将自己的触角往乡村延伸。其中,杜赞奇尤其注意到,在国家与乡村政治精英之间存在一张“权力的文化网络”(1996:13),国家权力在下沉的过程中因资源不足而出现了“基层政权内卷化”现象(67)。这些分析虽然不像罗威廉那般生硬,但基本上还是倾向于将绅士、家族长老主导的乡村基层政治体系,看作与国家相对、相分离意义上的自治[1],具有“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意义上的“现代民主”特质。科大卫反其道而行之,论证了乡村政治对(帝国)国家政治有着惊人的模仿痕迹(2009),但其分析对“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本身则也基本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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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又因为近代乡村的自治运动,与政治也颇有关联。不少研究者,将之当作了国家权力应退出乡村政治(徐勇,2002),实现乡镇自治的根据(于建嵘,2002)。但错位之处在于,近代乡村自治运动本是国家权力下乡,以现代国家力量建设乡村的一部分(梁漱溟,2006b:573;晏阳初,1989b:257),而非相反。甚至于再往前,宋以来的乡村宗族政治,也是国家授权下的自治(冯尔康,2005:41~54),是官僚政治间接、“简约”治理乡村的办法(黄宗智,2007a:414),而非与国家相对、相分离意义上的自治,更无关乎什么“现代民主”。可是,“国家与社会”理论被当作“建构”“现代民主”之路的方案引入中国后(邓正来、景跃进,1992),出现了非常悖论的现象。人们发现,不是在现代政治启蒙后而是在更早的“帝制中国”时期(黄宗智,2003;王铭铭,2000),不是在城市而是在乡村(钱杭,2001;肖唐镖,2010),其政治更像“(市民)社会”“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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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分析路径的探索认为,乡村政治与国家的关系更为复杂。王亚南在分析中国官僚政治时曾提到,农民及小农经济是它具有“包容性”“贯彻性”特点的基础(1981:144),但直到近代它仍与农民大众有巨大距离,须依赖工农大众自觉行动,而非政治精英的“好心”“善意”,方能进入“科学的”“人民的”政治时代(194~195)。很显然,其背后的理论预设是,道德化的政治须替代以阶级政治。与此相似,潘光旦指出,绅士的权力有很强的代际延续性(1995:375),在官僚政治下的乡村社会当中,绅权占主导地位。吴晗(1988:66~70)、费孝通(1999d:472)、胡庆钧(2006:86~92)、瞿同祖(2003a:293~297)等人则指出,绅权的权力来源却是皇权。并且,绅权与皇权一样,其文化意识形态都是儒家思想。因此,虽然乡村政治与国家官僚政治从空间上有较明显的分别,国家官僚政治较少涉及县以下的乡村,但实际上由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和由下而上的家族、绅士权力,作为一种“双轨政治”(费孝通1999c:340~343),二者不仅密不可分,而且内在精神上根本就是统一的。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乡村政治是浸润在儒家道德体系当中的。尤其是在村庄政治层面,它表现为“家族政治”(1999d:344),在人伦观念的作用下,行政方式为“长老统治”(368)。许烺光(2001)、林耀华(1989)、杨懋春(2001)、李怀印(2008)等人关于“父子同一”理念及宗亲伦理对村庄政治,如村庄组织与领导更替、村庄间竞争的实证描述与历史考察,大体可佐证以上分析。此外,梁漱溟的分析与此亦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认为,“伦理本位”作为中国文化的“要义”,在政治上表现为“一切政治皆伦理”(2006c:85~86)。也即,政治与道德不可分,而非纯粹的“现代”“理性官僚制”(韦伯,2004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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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话语要做的则是打破“封建”伦理体系,“斗争哲学”渗入乡村政治(赵文词,1990;陈佩华等,1996;弗里曼等,2002)。它以“阶级专政”的形式,力图彻底改变原有乡村政治体系(韩丁,1980、2008;柯鲁克等,1982;杨庆堃,1959a、b;张乐天,2005;黄树民,2002),不仅实现了官僚制度下乡(王先明,2009:478~485),使得乡村“单位化”(毛丹,2000:57),而且带来了“诗性正义”的“政法”(朱晓阳,2003:286;应星,2003、2009;丁卫,2014:314)。不少学者认为,这种政治割裂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所有纽带(吴毅,2002;吴淼,2007),造成了社会“细胞化”(萧凤霞,1989a:169)。但也有研究者对此持保留意见(黄树民,2002:前言;波特等,1990:269;韩敏,2007:259~264),并论证了原有的乡村政治体系,如何利用“革命”口号达到社区自身的目的(赵文词,1984:193~194;朱晓阳,2003:133)。笔者也曾尝试论证,阶级话语对乡村政治的改变虽然很显著,但并不是彻底的,在政治的隐秘层,宗族人伦意识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抵制阶级话语的作用(谭同学,2010:153),而并不是一个“弥散性惩罚社会”(景军,2013:52;强世功,2003:161)。这与李若建所分析的政治运动中,部分干部出于“良心”而抵制极端化的运动倾向(2004;2010),颇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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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上“家庭承包”紧密相连,乡村政治终于相对回归理性(曹锦清等,2001:186;张乐天,2005:340;吴毅,2002:334),常规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自治得以开始(张厚安,1992:473~480;徐勇,1997:22~25;于建嵘,2001:398)。尤其是村民自治,甚至一度被认为是中国自下而上的民主“宪政”起点(徐勇,2003)。其背景是高层民主政治探讨被打断,乡村基层政治被看作了理性民主的突破口,乃至自我确证的方式(吴毅、李德瑞,2007)。在反思此类赋予乡村政治“不能承受之重”的研究时,部分学者开始注重乡村社会基础对被赋予了现代民主理念的基层政治制度实践的影响(贺雪峰,2003c:48;吴毅,2002:371;仝志辉,2004:274~298;罗兴佐,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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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上思路不同,景军着重考察了社会记忆、符号象征等文化资源在乡村政治转型中的作用。如那些善于利用国家话语的农民,整合了国家和地方社会当中的双重象征资本,用来重构社会记忆、公共权威(2013:160~170)。刘新(又译流心)则注意到,虽然传统象征资源在部分政治实践中仍有用,但政治教育运动失败形成了一种“不道德的政治”(2000:157)。在另一个“对话”脉络中,王斯福注意到了国家塑造“公民”如何改变社区公共权威(1997),而王铭铭则讨论了农民具有伸缩性的公私观念(2004:71~82),如何在“村政现代化”的过程中塑造象征权威,以及它们如何与国家打交道的机制(151~159)。此外,赵旭东(2003)、董磊明(2008)与笔者(谭同学,2006a)等从乡村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探讨了村庄权威多元化条件下的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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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治不再是“无法无天”的“运动”,而变成了常规“治理”,规则也便显得更为重要起来。苏力指出,“送法下乡”即国家权力建构的一部分(2000:40~43)。张静则认为,从更广义的角度看,诸种乡村制度建设皆是如此(2000:287)。进而,她还分析道,在乡村政治中,现代公共规则还远没有真正建立起来(2006:265~267)。不过,从总体上看,乡村社会毕竟实现了“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转变(渠敬东等,2009)。在基层政权建设和“法治”普及化的努力下,以及市场的冲击下,传统治理规则也毕竟受到了冲击,并正在铺开以“法”为核心的规则之治(赵晓力,2000;朱晓阳,2003;贺欣,2003;谭同学,2006a;陈柏峰、董磊明,2010;丁卫,2014)。朱晓阳(2007)借鉴“语言混乱”的概念(格尔茨,1999:12;吉尔兹,2000:243),分析了规则重叠和混乱给治理带来的困境。董磊明等人则认为,规则混乱已经造成了“结构混乱”,所以当代乡村治理不仅国家在“送法下乡”,农民本身已开始“迎法下乡”(董磊明,2008:200~207;董磊明等,2008)。为应对此类混乱,基层政权采取的则是“复合治理”(狄金华,201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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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村庄政治之外,县乡体制向来也被认为是乡村政治稳定的重要前提(张厚安、徐勇,1995:130~131)。也由此,乡村治理遇到较严重问题时(李昌平,2002),以机构精简和权能转型为原则的乡镇体制改革首先被提了出来(徐勇,2004)。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这与县级体制统得过死有关(杨雪冬,2002;周庆智,2004)。贺雪峰则提出,此乃权力在乡镇体制内部被“常规化”、潜规则化的结果(2003b)。与此略有差异,刘岳、宋棠重点关注了乡镇干部作为利益主体,其主观能动性对政策实践的影响,可能创造性完成政策目标,也可能使之走样(2006:104~105)。尤其在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上,在人们主要讨论将乡镇体制改革与税费改革结合起来为农民减负时,白思鼎与吕晓波(2000)及秦晖(2003b)、刘军宁(2010)等人重点讨论了“无代表征税”在理念和程序上的不合理性。与此逻辑一致,蔡欣怡分析了此背景中私人企业主“绕过民主”的现象(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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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体制具有“压力型”特征的背景下(荣敬本等,1998:27),以农民上访为标志的“抗争”行为也格外引人注目(赵鼎新,2005、2006;于建嵘,2010)。在此焦点问题研究中,少数学者深入梳理了“讨说法”与“摆平、理顺”的基层政治运作逻辑(应星,2001),基层的“权力-利益之网”(吴毅,2007a),及其与基层治理的关系。更多的分析则聚焦于农民“抵抗的艺术”(斯科特,2007),如“依法抗争”(欧博文、李连江,1999;2004)、“依关系网络抗争”(冯仕政,2007)、“以法抗争”(于建嵘,2008)、“依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2008)、“依势抗争”(董海军,2010)、“依理抗争”(吴长青,2010)、“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以死抗争”(徐昕,2008;尤陈俊,2013)、“表演式抗争”(黄振辉,2011),等等。还有更敏锐的研究指出,在隐形、弥散的“无相支配”格局中(黄志辉,2013:238),部分特别边缘的农民群体已根本没有办法再抗争的迹象(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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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基层治理体系内部也有一定的张力。孙立平与郭于华(2000)、刘世定(2003)、刘能(2008)和笔者(谭同学,2016)曾关注“差序格局”及人情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乡镇等级制实践的影响。景跃进基于“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了村级“两委矛盾”,认为村支部较多体现“国家”,而村委会较多体现“社会”(2004)。贺雪峰(2003a:104)、陈涛(2007)等则认为,在村级治理中“两委矛盾”常是村庄政治内部的“派系”矛盾,甚至家族矛盾,而非“国家与社会”矛盾。此外,冯军旗曾用难得一见的“秘密”材料试图说明,地方上的一些重要政治家族对涵盖乡镇政治在内的县域政治,如人事任命、官员升迁,有重要影响,并称之为“家族政治”(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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