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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52 双面人:转型乡村中的人生、欲望与社会心态 第九章 善恶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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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54 双面人:转型乡村中的人生、欲望与社会心态 [:1703258085]
1703260555 一 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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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57 在关于近代乡村政治的研究中,无论在具体观点和研究路数上有多大的差别,官僚政治在县及以上层面,而乡下则主要是绅士和家族长老的政治舞台,则是广为人们认可的历史事实(费孝通,1999c:34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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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59 在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不少学者把绅士、家族长老治理当作了“(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发育,乃至原本就存在于中国这样的东方社会中的标识,来进行研究。虽然有些研究材料源于城市(罗威廉,2008;王笛,2010),但同时也被用到了乡村政治分析中(周锡瑞、冉玫铄,1990;赵文词,1995;陈佩华等,1996)。通过对清代法律实践,尤其是民事纠纷调解的研究,黄宗智多少看到了国家与绅士、家族长老等乡村政治精英拥有一些互动的“过渡”地带,而非截然两分,故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2003)。与此颇为相似,杜赞奇(1996)、舒秀文(1988)、萧凤霞(1989a)等都曾指出,国家至近代才开始将自己的触角往乡村延伸。其中,杜赞奇尤其注意到,在国家与乡村政治精英之间存在一张“权力的文化网络”(1996:13),国家权力在下沉的过程中因资源不足而出现了“基层政权内卷化”现象(67)。这些分析虽然不像罗威廉那般生硬,但基本上还是倾向于将绅士、家族长老主导的乡村基层政治体系,看作与国家相对、相分离意义上的自治[1],具有“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意义上的“现代民主”特质。科大卫反其道而行之,论证了乡村政治对(帝国)国家政治有着惊人的模仿痕迹(2009),但其分析对“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本身则也基本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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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61 复又因为近代乡村的自治运动,与政治也颇有关联。不少研究者,将之当作了国家权力应退出乡村政治(徐勇,2002),实现乡镇自治的根据(于建嵘,2002)。但错位之处在于,近代乡村自治运动本是国家权力下乡,以现代国家力量建设乡村的一部分(梁漱溟,2006b:573;晏阳初,1989b:257),而非相反。甚至于再往前,宋以来的乡村宗族政治,也是国家授权下的自治(冯尔康,2005:41~54),是官僚政治间接、“简约”治理乡村的办法(黄宗智,2007a:414),而非与国家相对、相分离意义上的自治,更无关乎什么“现代民主”。可是,“国家与社会”理论被当作“建构”“现代民主”之路的方案引入中国后(邓正来、景跃进,1992),出现了非常悖论的现象。人们发现,不是在现代政治启蒙后而是在更早的“帝制中国”时期(黄宗智,2003;王铭铭,2000),不是在城市而是在乡村(钱杭,2001;肖唐镖,2010),其政治更像“(市民)社会”“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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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63 另一种分析路径的探索认为,乡村政治与国家的关系更为复杂。王亚南在分析中国官僚政治时曾提到,农民及小农经济是它具有“包容性”“贯彻性”特点的基础(1981:144),但直到近代它仍与农民大众有巨大距离,须依赖工农大众自觉行动,而非政治精英的“好心”“善意”,方能进入“科学的”“人民的”政治时代(194~195)。很显然,其背后的理论预设是,道德化的政治须替代以阶级政治。与此相似,潘光旦指出,绅士的权力有很强的代际延续性(1995:375),在官僚政治下的乡村社会当中,绅权占主导地位。吴晗(1988:66~70)、费孝通(1999d:472)、胡庆钧(2006:86~92)、瞿同祖(2003a:293~297)等人则指出,绅权的权力来源却是皇权。并且,绅权与皇权一样,其文化意识形态都是儒家思想。因此,虽然乡村政治与国家官僚政治从空间上有较明显的分别,国家官僚政治较少涉及县以下的乡村,但实际上由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和由下而上的家族、绅士权力,作为一种“双轨政治”(费孝通1999c:340~343),二者不仅密不可分,而且内在精神上根本就是统一的。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乡村政治是浸润在儒家道德体系当中的。尤其是在村庄政治层面,它表现为“家族政治”(1999d:344),在人伦观念的作用下,行政方式为“长老统治”(368)。许烺光(2001)、林耀华(1989)、杨懋春(2001)、李怀印(2008)等人关于“父子同一”理念及宗亲伦理对村庄政治,如村庄组织与领导更替、村庄间竞争的实证描述与历史考察,大体可佐证以上分析。此外,梁漱溟的分析与此亦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认为,“伦理本位”作为中国文化的“要义”,在政治上表现为“一切政治皆伦理”(2006c:85~86)。也即,政治与道德不可分,而非纯粹的“现代”“理性官僚制”(韦伯,2004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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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65 阶级话语要做的则是打破“封建”伦理体系,“斗争哲学”渗入乡村政治(赵文词,1990;陈佩华等,1996;弗里曼等,2002)。它以“阶级专政”的形式,力图彻底改变原有乡村政治体系(韩丁,1980、2008;柯鲁克等,1982;杨庆堃,1959a、b;张乐天,2005;黄树民,2002),不仅实现了官僚制度下乡(王先明,2009:478~485),使得乡村“单位化”(毛丹,2000:57),而且带来了“诗性正义”的“政法”(朱晓阳,2003:286;应星,2003、2009;丁卫,2014:314)。不少学者认为,这种政治割裂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所有纽带(吴毅,2002;吴淼,2007),造成了社会“细胞化”(萧凤霞,1989a:169)。但也有研究者对此持保留意见(黄树民,2002:前言;波特等,1990:269;韩敏,2007:259~264),并论证了原有的乡村政治体系,如何利用“革命”口号达到社区自身的目的(赵文词,1984:193~194;朱晓阳,2003:133)。笔者也曾尝试论证,阶级话语对乡村政治的改变虽然很显著,但并不是彻底的,在政治的隐秘层,宗族人伦意识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抵制阶级话语的作用(谭同学,2010:153),而并不是一个“弥散性惩罚社会”(景军,2013:52;强世功,2003:161)。这与李若建所分析的政治运动中,部分干部出于“良心”而抵制极端化的运动倾向(2004;2010),颇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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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67 与经济上“家庭承包”紧密相连,乡村政治终于相对回归理性(曹锦清等,2001:186;张乐天,2005:340;吴毅,2002:334),常规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自治得以开始(张厚安,1992:473~480;徐勇,1997:22~25;于建嵘,2001:398)。尤其是村民自治,甚至一度被认为是中国自下而上的民主“宪政”起点(徐勇,2003)。其背景是高层民主政治探讨被打断,乡村基层政治被看作了理性民主的突破口,乃至自我确证的方式(吴毅、李德瑞,2007)。在反思此类赋予乡村政治“不能承受之重”的研究时,部分学者开始注重乡村社会基础对被赋予了现代民主理念的基层政治制度实践的影响(贺雪峰,2003c:48;吴毅,2002:371;仝志辉,2004:274~298;罗兴佐,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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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69 与以上思路不同,景军着重考察了社会记忆、符号象征等文化资源在乡村政治转型中的作用。如那些善于利用国家话语的农民,整合了国家和地方社会当中的双重象征资本,用来重构社会记忆、公共权威(2013:160~170)。刘新(又译流心)则注意到,虽然传统象征资源在部分政治实践中仍有用,但政治教育运动失败形成了一种“不道德的政治”(2000:157)。在另一个“对话”脉络中,王斯福注意到了国家塑造“公民”如何改变社区公共权威(1997),而王铭铭则讨论了农民具有伸缩性的公私观念(2004:71~82),如何在“村政现代化”的过程中塑造象征权威,以及它们如何与国家打交道的机制(151~159)。此外,赵旭东(2003)、董磊明(2008)与笔者(谭同学,2006a)等从乡村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探讨了村庄权威多元化条件下的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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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71 当政治不再是“无法无天”的“运动”,而变成了常规“治理”,规则也便显得更为重要起来。苏力指出,“送法下乡”即国家权力建构的一部分(2000:40~43)。张静则认为,从更广义的角度看,诸种乡村制度建设皆是如此(2000:287)。进而,她还分析道,在乡村政治中,现代公共规则还远没有真正建立起来(2006:265~267)。不过,从总体上看,乡村社会毕竟实现了“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转变(渠敬东等,2009)。在基层政权建设和“法治”普及化的努力下,以及市场的冲击下,传统治理规则也毕竟受到了冲击,并正在铺开以“法”为核心的规则之治(赵晓力,2000;朱晓阳,2003;贺欣,2003;谭同学,2006a;陈柏峰、董磊明,2010;丁卫,2014)。朱晓阳(2007)借鉴“语言混乱”的概念(格尔茨,1999:12;吉尔兹,2000:243),分析了规则重叠和混乱给治理带来的困境。董磊明等人则认为,规则混乱已经造成了“结构混乱”,所以当代乡村治理不仅国家在“送法下乡”,农民本身已开始“迎法下乡”(董磊明,2008:200~207;董磊明等,2008)。为应对此类混乱,基层政权采取的则是“复合治理”(狄金华,201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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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73 除了村庄政治之外,县乡体制向来也被认为是乡村政治稳定的重要前提(张厚安、徐勇,1995:130~131)。也由此,乡村治理遇到较严重问题时(李昌平,2002),以机构精简和权能转型为原则的乡镇体制改革首先被提了出来(徐勇,2004)。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这与县级体制统得过死有关(杨雪冬,2002;周庆智,2004)。贺雪峰则提出,此乃权力在乡镇体制内部被“常规化”、潜规则化的结果(2003b)。与此略有差异,刘岳、宋棠重点关注了乡镇干部作为利益主体,其主观能动性对政策实践的影响,可能创造性完成政策目标,也可能使之走样(2006:104~105)。尤其在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上,在人们主要讨论将乡镇体制改革与税费改革结合起来为农民减负时,白思鼎与吕晓波(2000)及秦晖(2003b)、刘军宁(2010)等人重点讨论了“无代表征税”在理念和程序上的不合理性。与此逻辑一致,蔡欣怡分析了此背景中私人企业主“绕过民主”的现象(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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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75 在基层体制具有“压力型”特征的背景下(荣敬本等,1998:27),以农民上访为标志的“抗争”行为也格外引人注目(赵鼎新,2005、2006;于建嵘,2010)。在此焦点问题研究中,少数学者深入梳理了“讨说法”与“摆平、理顺”的基层政治运作逻辑(应星,2001),基层的“权力-利益之网”(吴毅,2007a),及其与基层治理的关系。更多的分析则聚焦于农民“抵抗的艺术”(斯科特,2007),如“依法抗争”(欧博文、李连江,1999;2004)、“依关系网络抗争”(冯仕政,2007)、“以法抗争”(于建嵘,2008)、“依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2008)、“依势抗争”(董海军,2010)、“依理抗争”(吴长青,2010)、“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以死抗争”(徐昕,2008;尤陈俊,2013)、“表演式抗争”(黄振辉,2011),等等。还有更敏锐的研究指出,在隐形、弥散的“无相支配”格局中(黄志辉,2013:238),部分特别边缘的农民群体已根本没有办法再抗争的迹象(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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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77 实际上,基层治理体系内部也有一定的张力。孙立平与郭于华(2000)、刘世定(2003)、刘能(2008)和笔者(谭同学,2016)曾关注“差序格局”及人情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乡镇等级制实践的影响。景跃进基于“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了村级“两委矛盾”,认为村支部较多体现“国家”,而村委会较多体现“社会”(2004)。贺雪峰(2003a:104)、陈涛(2007)等则认为,在村级治理中“两委矛盾”常是村庄政治内部的“派系”矛盾,甚至家族矛盾,而非“国家与社会”矛盾。此外,冯军旗曾用难得一见的“秘密”材料试图说明,地方上的一些重要政治家族对涵盖乡镇政治在内的县域政治,如人事任命、官员升迁,有重要影响,并称之为“家族政治”(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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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79 双面人:转型乡村中的人生、欲望与社会心态 [:1703258086]
1703260580 二 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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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82 在程村,地方权力从宗族精英手中转至“分配劳动果实”的干部手中,无疑验证了此前国家权力向下延伸不顺利的说法,绅士、家族主导乡村政治的格局,以及乡村政治与宗族伦理密不可分的特点。也正由此,国家在实现自己权力“下乡”的过程中,才有意识地运用了“阶级”话语,扶持“受压迫”的弱者(农民所说的“为小姓、穷人‘撑腰’”即如此),不仅从经济上,更从政治上着力改变乡村。以至于在程村,无论是一开始的“农会”,还是后来的“土改”工作组,甚至再后的大队干部,重点得到提拔任用的都是程村宗族中的边缘人物。其中,有些是在经济、政治上真实长期受压迫的(如农会主席陈新),但也有些是主动游离于宗族政治之外者(如程成仁在圩镇上的赌坊当伙计)。虽然难以查到当年的干部考核资料,但考虑到数十年后诸多程村老人都知道程成仁与“互励赌坊”的关系,很难想象1950年代初的程村“农会”和“‘土改’工作组”长期对此毫不知情。最大的可能应是,干部们急需找到相对符合条件且有能力的人,贯彻国家的“大战略”,而有意忽略了此类“无赖”细节(弗里曼等,200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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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84 若拿“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作比较,绅士、家族主导乡村政治的根基被国家想方设法剔除后,“社会”看起来消失了,甚至国家与绅士、家族长老互动的“第三领域”也已消失。不过,若非要坚持这种二分法,两个悖论也随即产生:第一,正是在乡村“社会”“公共领域”消失时,农民才真正被整合进国家政治,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第二,也正是此时,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民主才开始进入乡村政治,至少在政治话语层面上,“人民当家做主”替代了绅士、族老“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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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86 若是不那么固执地坚持“国家与社会”中的“社会”就是现代民主意义上与国家相分离、相对的“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反倒能盘活其解释力。从程村的政治变化来看,“人民当家做主”原则的确立以及程序民主的落实,从权力流向来看恰恰是走向“集权”。这种悖论乃是源自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社会后,首先要做的便是从绅士、家族长老手中把权力收过来,即反对“封建宗族房头势力”“山头主义”。以“民主”为突破口,将分散于一个个“私的”社区和亲属网络中的权力,集中到“公的”国家手中,正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一部分(蒂利,2007:127)。这样当然有可能形成“极权”的危险(阿伦特2008:467),于是民主原则贯彻到底,又得要分权。但若权力原本就分散在一个个“封建宗族房头”“山头”手中,国家也就没有权力可拿出来供“民主”来“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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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88 照此说来,如果从乡村层面看“集权”的政治变革,则会发现王亚南、潘光旦、费孝通、胡庆钧、瞿同祖等人并不将国家与乡村社会截然分开的分析框架有更强的解释力。在程村,“集权”一开始就得到了多数村民的支持。如程守德、程守宽等人的父辈,都对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主导“分配劳动果实”“土改”十分积极。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出现了“正面的”悖论和“误会”。国家通过发动“人民当家做主”,也即“民主”,实现了对绅士、宗族的“集权”。农民则认为,这是国家在为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做主”。他们将国家领导人视作“救星”,无疑正是此类政治逻辑的体现。若以费孝通所说的“双轨政治”做参照,此时可以说“双轨”已拆除,国家政治理念也已不再是儒家学说,农民却仍在按照“双轨”的思维方式想象乡村政治,甚至以为“人民当家做主”与国家“为民做主”是一样的逻辑,“国家”和“人民”可以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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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90 “集权”的乡村政治实践,最终向农民“说”清楚了,国家需要与农民是有区别的。在饥饿年代,“浮夸风”和粮食调拨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程村人并没有按照“民主”的路数去尝试改变乡村政治,而是认定基层干部们没有真正“为民做主”。程村的普通农民对“‘四不清’干部”陈林以及“见不得人休息”的程成仁,抱怨尤甚。但是,村民的所有批评针对的都是行政,而非政治。也即,农民对待“集权”行政和政治,其态度有重要差别,质疑作为行政的“集权”,但对政治的“集权”则高度认可。在乡村政治研究中,如将之视作一回事,无疑是一种性质上的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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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92 即使当农民也使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话语时,实际上想的却仍是国家“为民做主”。这为乡村政治留下了传统“封建思想”的空间,同时也为反对程序化的官僚体制,留下了思想基础。在程村,前者如程成仁在高喊“革命”口号的过程中,仍根据“江湖义气”常照顾其“结拜兄弟”及其家人(提拔干部,或授以极其稀缺的参军机会)。但在公开场合下,他从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有此考虑,并将“结拜兄弟”与“宗族叔侄”一并视作“封建社会那一套”,加以摒弃。只是到了晚年,他才终于承认,当时冒了政治风险格外照顾这些人。普通村民不再称呼程成仁为“阿几、阿几”,而改成“敬而远之”的态度,甚至批斗“四不清”的陈林。程守德奚落程成仁的妻子为“跟屁虫”。程守宽直接抵制程成仁将自己所在生产队的山林划给其他生产队。这些半公开甚至公开的抵制行为,不能说对于监督权力没有任何作用,但是从性质上来说,它们不是程序化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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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94 当“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原则在农村缺少足够完善的实践机制时,复又加上基层干部和普通农民“自下而上”有一套“为民做主”的观念,如何对“集权”进行约束、监督便成了一个难题。若无“集权”,国家即无法从绅士、家族长老手中将权力收归“国有”,无法以现代政治理念整合乡村社会。有了“集权”,农村基层干部却易变成“为民做主”的“官僚”。在程村,尽管普通农民并不认可,但程成仁还是将程成六判定为“坏分子”。程村大搞“浮夸风”,当然也与基层干部脱不了干系。当有农民“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放卫星”的水稻必成“叉烧包”时,他们再次熟练地将“坏分子”这顶帽子戴在他头上。当程成仁违背“三权四固定”政策,将第一生产队的山林、旱土划归第十生产队而遭到程守宽反对时,也试图将他作为“坏分子”“抓”起来。程成功因动辄抓人“上龙眼树”,以及计划生育威胁让人自杀,被村民称之为“打手”。此外,村干部还“放暗箭”式地对人“吹黑灯”。更不用说,在极端饥饿的年代,陈林等人不仅“多吃多占”,而且宁愿将粮票烧掉也不愿发给普通村民使用。所有这些,无不表明“集权”下的权力滥用已非个别现象。即使比较贴近普通农民的程守义,曾抵制程成仁随意使用“坏分子”的“武器”批斗程守宽,甚至因鸣不平而带领“红旗”派与“东风”派武斗,但在管理修水库的工程款时,也出现了挪用巨额公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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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96 “集权”的乡村基层政治碰到了它自身制造的悖论。从形式上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集权”贯彻政策的力度无疑十分巨大(赵文词,1983:244~263)。但就政策的核心精神而言,政策“走样”“变形”的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安戈,1985:138;应星,2009:118~122;谭同学,2010:125)。以至于,在权力实践中,确实具有某种程度上“为民做主”式的“家长制社会主义”气息(朱迪思,1983:15;华尔德,1996:251)。而这导致了普通农民甚至不少基层干部不满,以及相应的消极抵抗(怀默霆,1974:95;1989:233~254)。依照“阶级”话语中有关“翻身”的逻辑,原有乡村基层社会中的边缘群体,也即“受苦”的“人民”(方慧容,2001;郭于华、孙立平,2003),得到了进入村庄权力核心层的机会。按说,这些新的权力持有者应当会十分注重“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但事实证明,这些“翻身”之后的政治精英取得“集权”之后,其“革命”的表达性和实践性之间就出现了张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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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598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乡村政治“集权”对于普通农民间关系的“切割”(萧凤霞,1989a:170),并不像“阶级”话语要求的那般彻底。程成仁仍注重“义气”,以及到程守义靠与“四清”工作队队员的“朋友”关系进入干部队伍,再到程守德靠着“同学”关系躲避政治意见纷争冲击和获得钱粮周济、渡过家庭生活难关,都表明这些关系不仅未被彻底“切割”掉,反倒是部分地渗透到了“集权”的政治实践中。即使在最极端的政治纷争武斗中,农民间斗争的逻辑也并未依照“阶级”话语完全展开。在这个过程中,宗亲、老同学等社会关系网络仍在起很大的作用,以致出现了老同学故意分占不同派别,相互提供保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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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60600 “阶级斗争”逻辑贯彻得不彻底,与农民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原则下却秉承并遵从政治精英“为民做主”密切相连。正如在研究“集权”政治中权力对身体的分类、占有现象时,应星指出“借着权力的光束,我们才能看清这些暧昧的身体”(2003)。借着权力实践的光束,而非单凭制度,我们才能看清“民主”的“人民当家做主”和“集权”的“为民做主”之间的深层悖论,以及普通农民对此悖论的矛盾心态和看似十分矛盾却又高度统一的两张面孔。在发现基层干部并不那么真正“为民做主”时,他们一方面表现出最大限度的忍耐力,另一方面又绝不是真正的被动顺从者,开小差、“偷奸耍滑”甚至公开反对等办法,都可能被他们用来表达自己对“集权”的不满。他们尝试用“人民当家做主”原则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去争取的却是德性更好的干部“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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