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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许多程村人看来,处于“集权”政治中央的程成仁、程成功等人,可谓对“大历史”太缺乏敏锐的感觉,以至于没有长“后眼”。可在当代乡村,“世道”急剧变化本就是常态。由此,程南山才说,最关键是要有一颗“平常心”。如果程成仁、程成功在“集权”政治中不做那么多过火的事,“世道”再怎么变也不要紧。由此看来,对于“集权”政治变动造成的政治人物人生悲剧,普通农民的分析着重点在政治行动者,而不在政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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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程成仁、程成功等人也认同此类反思逻辑。程成仁晚年曾肯定昔日政治对手程守义“心胸比较开阔”“好心有好报”,而程成功也感叹世上没有“后悔药”。可是,他们并不真正完全认为,纯粹都是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了这种结局。例如,程成功表示当年自己也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程成仁则常批评后来的干部没有了“党性”。换句话说,从他们自身的角度来看,政治结构性因素的变化才是根本的。如此解释,当然不无为自己昔日行为开脱的嫌疑,但从后来程成信、程前进等村干部的行为来看,对于乡村政治精英的人生轨迹,政治结构的变化确实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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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程村的社队也随之解体,开始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简要地说即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框架。它脱胎于“人民当家做主”和“为民做主”悖论的社队体制,以“自治”为核心,从村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全方位进一步突出了“民主”的含义。就此而言,它与社队体制并不是相对立的,而是力图用更为程序化的现代“民主”机制,确保“人民当家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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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村进入村民自治后,无论是在村干部还是在普通村民眼里,程成信无疑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干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程成信经营村庄政治最重要的资本都来自原有社队体制的积累。一方面,其“说一不二”的威信与原来长期担任大队干部有关。另一方面,他的主要“政绩”即是经营村办企业,而这也是在直接继承社队企业基础上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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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社队体制下时,在道德上,程成信就已不符合普通村民所认可的“好人”标准。村民指责他参军的机会是靠拉关系所得。可尽管如此,他还责怪程成仁未能在他第一次报名时就给予照顾,以至于转业时未能“吃国家粮”。然而,一旦别无选择地需要在程村劳动时,他又在表面上紧跟程成仁,以取得其信任和支持。同时,他也善于处理与程成仁的政治竞争对手程守义的关系。即使在政治上程守义已失势的情况下,他还是格外照顾程守义的妻子到红砖厂上班,其原因则是看中程守义的人际关系网络。所有这些,无疑都表明程成信是一个“能人”,非常“醒目”。普通村民从来就不怀疑他的能力,却有些怀疑他为人的诚信、良心和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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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的各项“民主”程序落实起来,并不见得比社队体制更容易。尽管普通村民认为程成信不是一个“好人”,他还是在村庄政治更迭的情况下,顺利地占据了权力中心。程成仁在下台之前,已为程成信安排了一个基本的村庄政治格局,而民主选举并没有改变这一点。一方面,这可能是因为人们常说的,村民民主意识还未充分发育起来(何包钢、郎友兴,2002:5)。另一方面,悖论之处在于,在村民尚缺乏“民主意识”这一既定基础上,从上而下的权力设置和知识界的舆论不得不寄希望于长期“为民做主”的基层干部,去推动“民主”,从而让绝大多数普通村民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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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选举未能制约程成信及其同事的情况下,他们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环节显然也没有做得更好。在他们手中,原本就在外界经济压力下面临发展困难的村办企业,出现了各种“亏空”,各个管理环节都停留在“糊涂账”的水平上。让普通村民更为怀疑村干部不是“好人”的还在于,就连最基本的账目最后也下落不明。从程序民主的角度来说,村办企业账目丢失,村干部当然也是有责任的,但在程成信等人看来此责任相对较小,虽受普通村民非议,却并不丧失什么。但从实质民主的角度来说,普通村民虽因没有账目可查而无法程序性地证实村干部贪污,却恰恰因此“实质性”地“证实”了这一事实。他们不相信会有这样的巧合,村干部原本至少可以避免出现这样的事故。进而,村干部甚至表示连最基本的收支概貌也记不起来了。这种近似于把普通村民当“傻子”一样的做法,当然不可能在“实质民主”上让村民满意,更不符合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程序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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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村民是否满意是一回事,能否站出来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又是另外一回事。程村普通村民几乎都认为程成信等人在村办企业中有贪污行为,并在各种私下场合议论村干部在渡桥圩镇大吃大喝、外出旅游、购买社会保险,甚至贱卖集体资产。但是,没有任何村民公开站出来指认这些事实,或要求村干部哪怕是做出一个从形式上说得过去的说明。相反,大家千篇一律地选择了在正式场合保持沉默。换而言之,从正式政治运行来说,普通村民又并不认为这是自己的事情。他们只是谴责村干部不是“好人”,身在其位却没有“为民做主”,热衷于“搞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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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程成信能进入镇政府工作,与“大队部一条街”“府前路”的建设密切相关。村民对于“大队部一条街”的征地,以及“府前路”变成“衙门一条街”,也不是没有意见,但除程守智带人抵制一番,稍提高了“大队部一条街”的征地价格之外,便再没有了抵制行动。程守智本人则因此失去了作为候选人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机会,甚至还被扣上了“破坏选举”的政治“帽子”。他原本不乏支持者,可以说算得上程村的民间权威之一。尤其是后来在担任自然村村长期间,他牵头做成了江北自然村的安全饮水工程,颇有声望。但是,正因为注重维护普通村民的利益,他反而成了负责“指导”村民自治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镇领导眼中的“不稳定因素”。他还曾尝试通过信访,为程村几个自然村“梧桐江改道项目”粮食补贴的事情“讨说法”。但是,在基层政府和经手村干部因为结构性的原因变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之后,他未能讨到任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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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在程村,针对村民自治中不“为民做主”的村干部,普通村民并没有那么多丰富多彩的“抵抗艺术”。针对自治事务中村干部的种种不满,最常见的现象不是抵抗,而是悄无声息地的“忍”着。普通村民自己对这种没有抵抗的“忍”,也有其深层悖论。一方面,他们感叹外界媒体报道的都是城郊型地区,或者大型建设项目征地的焦点性事件,而不为他们“出气”和“做主”。另一方面,他们又愿意选择“忍”着,以至于追求“眼球效应”的公共媒体很难为他们“做主”。在这类中度发展地区,普通村民在与乡村干部博弈的过程中,除了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缺乏“抵抗艺术”之外,或许从根本上看,乃是因为土地收益太少,村民难以团结起来真正自己“当家做主”,按照“民主”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他们希望有“好人”做干部或掌管公共媒体,“为民做主”。但如非被特定情境激发,如程守智也只是靠着信访渠道,试图进行“民主监督”,一旦未见效果,往往就选择了放弃。换一个角度,从乡村干部的角度看,基层政治格局如此容易“摆平”“理顺”,才是常态,若摆不平、理不顺,那绝对是非常态。应星关注“讨说法”与“摆平、理顺”互动,实际探讨的是它们背后的基层政治常态。眼下关于农民“抵抗”的研究,却多似忽略了这一点,而过于关注细枝末节的抵抗技术。俨然它们真是非凡的“艺术”,而不是无奈的选择。以至于,在村民自治中,那些没有抵抗、无声却常见的基层政治实践,在公共政治话语乃至研究视野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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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村民而言,充满悖论的是,正因为他们不愿突破原来的政治习惯,真正运用程序性的“民主”去“当家做主”,而寄希望于“好人”当村干部、“为民做主”,恰恰就难以得到这样的“好”干部。乡村中当然不乏“好人”,可一旦大多数普通村民将乡村政治寄希望于“好人”时,“好人”反而离村民自治的核心舞台更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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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前进成为程村的主要干部时,所面对的村庄经济发展状况和镇领导都已发生重要变化。但是,围绕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村民自治制度及其实践逻辑,并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的改变。在道德上,程前进也同样被普通村民认为有诸多瑕疵。不少村民在议论程村干部时,都会提到他很贪婪,甚至形容他是镇干部的“跟屁虫”。他们虽也曾如此形容程成仁,但指的是他不懂得“变通”,而对程前进的指责,则暗示他是个“腐败分子”。此外,程守义等人还指责程前进与兄弟、堂兄弟关系都很糟糕。按说,依照现代“民主”理念,程前进与其亲属的关系好坏,原本和村民自治并无直接联系。但很显然,普通村民很乐意从道德的角度对此进行“反证”。在这种逻辑下,一个人在亲属网络中尚且不受欢迎,如何又还能担当得起村庄公共政治的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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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镇政府招商引资的陶瓷厂涉及程村征地时,程前进给涉事的村民小组长私底下塞红包,被后者最后愤而暴露了出来。在普通村民看来,这无疑更确证了程前进不是一个“好人”,不是一个“好”干部。甚至于,就连镇干部文质彬也表示,程前进一方面比较“醒目”,懂得“领会”领导的意图,并会努力“配合”工作,另一方面也很懂得“顺势”为自己争取一些“好处”。对此,普通村民当然更容易看得清楚。但是,与对程成信等村干部的不满同理,依然没有任何村民在正式场合站出来,实施“民主”监督的权利。而程前进本人,则一方面辩解说自己很“委屈”,另一方面并不真正在乎普通村民那些无法进入正式政治场域的抱怨,甚至于干脆将之视作“眼红”。此外,他认为自己也为程村尽了不少力,在村民自治这个框架下,从总体上对得起自己的工资。此可谓,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吴毅等,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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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田野调查,而非“民主”监督查案,我们实在无法程序化地“证明”程成信、程前进等村干部是否有贪腐行为。但它们至少可以说明,一方面,村民自治在实践中离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仍有距离,另一方面,村民因心里不平衡而表现出来的不满甚至愤怒,也是真实的。由于大多数村民对于乡村政治的心态,从根本上仍是希望“好人”“为民做主”,同时,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村干部也并不愿意着力推进“民主”,实践中的村民自治仍在某种程度上为“人民当家做主”和“为民做主”的悖论所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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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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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渡桥镇,自1980年代后,尤其是1990年代,基层官员的中心工作主要有三:一是发展地方经济,二是征收税费,三为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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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代后期,渡桥镇如同诸多其他农村地区一样,税费征收日益困难,出现了严重的治理困难。为了完成税费收缴任务,计生工作的逻辑悄悄发生了颠倒。原本征收超生罚款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控制超生。可是,当超生罚款成了帮助镇政府完成税费征缴任务的“救命稻草”之一,它便慢慢变成了计生工作实践中的目的。程村人干脆直接称之为“卖”超生指标,老百姓每超生一个小孩,对镇政府而言意味着“创收”2万~3万元,甚至更多。后来,中央统一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直至取消农业税。但是,渡桥镇并未因税费征收压力减轻,而将颠倒了的计生工作逻辑重新颠倒过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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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农民的认知而言,久而久之也认可了这种“交易”。他们担心的是有钱也不能超生,如果凡是交钱就能超生,反而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当然,也有农民认为不公平,如程敬娴的丈夫李生抱怨,越是贫困的家庭反而越敢于超生,反正政府也无可奈何。但即便如此,他仍认为交钱就能了事,是很符合农民内心需要的,并在计划超生前就准备好了3万元罚款。在这里,“计划生育”俨然变成了有计划地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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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镇官员那里,计划生育毕竟仍是众多“一票否决”当中的一“票”。所以,为了本级政府收入而形成的这种治理状况,并不适宜于明明白白地呈现给上级有关部门。反过来,因为涉及如此众多镇干部的活动经费,以及分管领导的“一票否决”,即使上级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私人渠道知道实际情况,也不能轻易将之摆到桌面上加以对待,而只能在程序上保持“不知道”。也即,上级部门只能“视”而“不见”。否则,一旦捅破“窗户纸”,就会打破众多其他的游戏规则,造成尴尬甚至混乱。一旦上级部门组织检查,检查与迎检的互动就转为一场基层治理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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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镇级官员在治理乡村的过程中,不断制造出一重又一重的悖论。一方面,很多镇级官员认为是“不得不”这样做,以至于他们常提到“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并不完全是镇官们为自己开脱。在“压力型体制”下[4],“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镇级官员有权办事的余地很小,责任却很大,确实有不得已的地方。另一方面,不可否认,这里面也牵涉到镇级官僚体系,乃至镇级官员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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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治理的其他领域,这种悖论也有体现。围绕土地问题而展开的县、镇、村及农民的互动,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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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发展而征地时,在渡桥镇这种中度发展地区,基层政府实际上根本拿不出足够的资本来做本钱。可是,经济“发展”不仅是上级考核政绩的硬指标,财政收入是多个“一票否决”中的关键一“票”,而且在上下级分灶吃饭、税收返还的机制下,还直接关系到本级党政和事业单位的工作经费,甚至所有官员的个人收入。在“倒腾”余地有限的情况下,基层官员“不得不”打起了压低价格征收农民土地的主意。涉事农民当然有意见(这与城郊地区渴望被征地的农民有本质区别),但因为他们常有“忍”的心态,并非只要镇政府压低价格,即必定激烈抵抗。于是,基层官员就有可操作的弹性空间。以文质彬、程成信等镇官们为例,多年乡村治理工作经验已让他们得知,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既要压低价格,又要不突破农民“忍”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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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问题还在于,在渡桥镇这种中度发展地区,不仅镇政府付不起高价格征地,而且土地价值确实低得连办理正规征地手续的税费都付不起。由此,不管是在程村“大队部一条街”还是渡桥镇的“府前路”及另外两条街道建设中,都不得不面对宅基地价格太低这个问题。一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向县国土局缴纳每亩数万元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税费,那么,即便镇政府压低价格从农民手中征地,在做好“三通一平”后将之作宅基地出售,仍将几乎是无利可图的事情。换个角度说,如果梧县国土局非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严格按要求向渡桥镇征收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势必被认为是捆住该镇“发展”的手脚。由此,在征地未酿成群体事件,也未变成外界关注的焦点性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国土局容忍了渡桥镇和程村村委会“打擦边球”的行为。很显然,如果没有作为上级部门的“视”而“不见”,不仅渡桥镇因征地而起的“非正规经济”没有发展空间,甚至以“发展”为中心的镇级治理从根本上就无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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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治理中,既然镇级官员注定了要在上级官僚体系和乡村社会之间,寻找可游刃有余的空间,他们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变为“领导”,以“官治”主导“自治”,也便丝毫不足为奇了。在程村“大队部一条街”的建设中,表现出不愿遵从镇级官员“领导”的程守智,在村委会选举中即被生硬地排除在了候选人之外。作为程村的包村干部,文质彬对程前进的工作能力并不满意,但有鉴于他懂得“领会”领导意图,努力“配合”领导的工作,文质彬还是不遗余力地支持他,在村民自治中扮演重要角色。甚至于,为了让村干部有足够的动力支持镇里的乡村治理工作,镇领导默许了部分村干部损公肥私、贪污腐败等明显违背村民自治政策的行为。不过,这样一来,新的悖论又产生了。镇级官员在“指导”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却“领导”着村干部破坏村民自治。当镇级官员由此换得村干部“听话”,协助自己进行乡村治理的好处之后,也把村民自治中的干群矛盾引“火”上了己身。在普通村民眼中,镇领导不仅不再是超脱村民自治之外的公正力量,而且从道德上也往往因为他们帮着村干部这样的“坏人”而变成了“坏人”。由此,这又不利于“官治”。也即,“官治”将对“自治”的“指导”变为“领导”,本是为了完成“官治”目标的权宜之计,从远处看却消耗掉了“官治”的权威甚至道德优势,从而有损“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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