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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派系也难免会派生出私利凌驾于公益之上的现象。在这一点上,村民自治和镇级治理中的派系有共同之处。在村民自治中,程成信、梁胜利、程前进依赖派系谋私利。在镇级治理中,镇官们的亲朋好友依其庇护从事各种经营,也非个别现象。而从官僚系统治理的角度看,上层整顿固然不易,但基层整顿的难度也绝不亚于上层,因为这将碰到“天高皇帝远”的问题;点的整顿固然不易,但面的整顿显然更难,因为这将碰到如何将整顿全面体系化、日常化的问题。可对普通农民而言,重要的正是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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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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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基层政治及社会治理,与宏观史相对照,虽并不完全同步,却也可谓同样跌宕起伏。告别“双轨政治”及“长老统治”,追寻现代“民主”,无疑是其主线索。但是,这不是农村经济要素外流和“消遣经济”下的自然产物,而是国家权力下乡,通过包括革命在内的“运动”推动的。也正因为工商经济尚未发育成熟,却“不得不”“赶超”先行现代“民主”意义上的理性官僚制,不断导致了各种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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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权力下乡的过程中,本要推进的是“民主”,却不得不首先通过“集权”,将分散在绅士与宗族长老手中的治理权收归“国有”。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下,超血缘、地缘的“阶级”话语在乡村基层治理中不断得到强调。可是,普通农民以一种拟制亲属关系和伦理政治的想象,将此视作“为民做主”的表现。在现代“民主”意义上的“代议制”下,他们积极参与政治,试图要得到的却是伦理化的“好人”治理。在他们看来,道德上的“好人”治理就必定会是“善治”(俞可平,2000:8)。也正由此,当普通农民发现基层政治精英并非道德意义上的“好人”时,难免表现出失望。又尤其是,当这种治理以“集权”的方式、运动式地进行时,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由”遂变为被治理者最为怀念和渴望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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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权力分为“横暴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两种类型[5](曼,2007:13),“集权”政治如此依赖运动式治理,可谓“横暴性权力”有余而“基础性权力”不足。由于“横暴性权力”具有高效率的特点,“集权”也带来了治理上的高效率。但在程村,当农业剩余被最大限度地汲取出农村时,普通农民不仅未能尝到“集权”的“甜头”,而且吃尽了“苦头”,心态上有所不满也便在所难免。而当国家采取运动式的治理形式推进权力下乡时,又要限制“集权”的权力不为当权者谋私,便遇上了一个悖论。乡村基层政治精英既已脱离了宗族人伦道德的羁绊,难免“俗”得像个理性的“经济人”。可是,“集权”治理不是通过加强“基础性权力”,而是采取政治运动的形式,也即加强“横暴性权力”,力图让乡村基层政治精英长期保持“革命”道德品质,“集权”而不谋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当然也有一定效果。但在渡桥镇和程村,不少受政治运动伤害的人,从村民的道德上看去,恰恰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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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集权”的乡村政治中,道德上的“善”“恶”之分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虽然政治运行规则出现了重要的转变,但在普通村民内部,在相当程度上延续了以“为民做主”为标准的政治“善”“恶”评价体系。“集权”政治消退,村民自治兴起,为这种评价体系保留了更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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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无疑更加贴近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民主”制度。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角度,村民自治摈弃了“集权”的运动式治理,转而回归常规治理,其制度全方位地注重“基础性权力”而非“横暴性权力”建设。不过,程村的治理实践表明,在以“半农半工”的混合经济为基础的中度发展地区,集体经济非常羸弱,普通农民注意力最集中的事情并非村务之治理,而是以家庭为单位,应付“消费主义经济”。乡村政治中“横暴性权力”削弱,并未自然而然地导致“基础性权力”发育和快速增长,反而导致了新的乡村政治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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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选举中,稳占村庄政治舞台中心的精英,仍是“集权”政治的继承者。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仍难落到实处。乡村基层民主解决普通农民面临的紧迫问题尚且不足,遑论达至外界舆论及知识分子所期望,肩负起整个国家现代民主政治基点的重任。在村庄内部,村干部通过协助镇政府征收税费而“顺势”占“好处”,通过操纵村办企业及其财务管理谋取私利,通过“掘地”赚取土地升值差价。普通村民确实也有抵制行为,但多为消极地“忍”着。他们并未尝试通过“民主”程序改变村级治理面貌,而是希望更高级的政治精英“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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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压力型体制下,镇官原本就有诸多行政事务,需要“自治”的村干部协助完成。而且,在渡桥镇这样的中度发展地区,镇级治理也严重依赖于“掘地”。于是,普通村民在村民自治中发现“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干部是道德上的“坏人”时,希望镇官“为民做主”的伦理化政治愿望也常常落空。进而,他们又往往依此认定,镇官也是道德上的“坏人”,“好人”“亲人”在更高层级才找得到(应星,2001:320~323)。可以说,“双轨政治”制度与权力体系自乡村基层“集权”政治起,即已从根本上消解。但是,在普通村民的政治心态中,在道德上仍延续了“双轨”的特点。他们坚信其关于政治“善”“恶”的标准与国家政治中心是一致的,“人民当家做主”与官僚体系“为民做主”在本质上不应有差别,“国家”与“社会”原本就属一体。一旦出现错位的情况,问题即在于基层“官场”中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在道德上是“恶”的,他们“离间”、拉远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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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民主”论,村民在“自治”中希望有人“为民做主”的政治逻辑,毫无疑问是“素质太低”、亟待“启蒙”的表现。不过,在“官治”中,“素质”比农民高得多的镇官似乎也不那么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民主”治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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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渡桥镇这类中度发展地区,镇官治理乡村的核心任务即是地方经济发展。在“半农”“半工”混合经济的基础上,要实现地方经济连年快速发展,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迫于发展经济和完成繁重的税费上缴任务双重压力,“官治”中原本为手段的计生罚款变成了它本身的目的。在同样逻辑作用下,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手段也变为目的。可是,市场规律有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面。在珠三角地区的强势竞争面前,渡桥镇这类中度发展地区盲目上马的乡镇企业,陷入了拖累“发展”的境地。“杀鸡”甚至未能得以“取卵”,遑论“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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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消农业税后,“发展”仍是镇级治理的核心。农业税取消及相关惠农政策的出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却并不意味着镇政府面临的税收任务就从根本上减轻。如同“发展”乡镇企业的逻辑一样,镇官仍难以摆脱为“发展”而“发展”的悖论,仍难以实现为“人”(包括子孙后代)谋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半农”“半工”混合经济的效益极其有限的情况下,镇官们为“发展”唯一能做的几乎还是“掘地”[6]。这难免会引起官民矛盾,也即“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的“国家与社会”矛盾。在渴求整个官僚体系“为民做主”的农民看来,这却是源自基层官员道德上的“恶”,他们不再代表“国家”。由此,通过包括上访在内的办法向一层高过一层的官僚体系“讨说法”,便成为普通农民的重要选择。他们坚信,越往上级越能找到“为民做主”的“好人”。可穿越科层体制的多重层级,即要付出力气且须有技巧。大部分普通农民在常态下,并不谙熟此类“抵抗的艺术”。相对于焦点性的抵抗行为,这种治理状态及其社会基础很难引人注目。可对普通农民而言,它们却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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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基层官民接触的方式,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绅士、家族长老统治的基础,却似乎也难说得上是“国家与社会”框架下所关心的“(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发育。不管是村民“自治”还是镇级“官治”,二者互动的正式制度依据虽为现代“民主”,实践却遵循“为民做主”的逻辑。它们明显呈现出了“表达性”与“实践性”的区别(黄宗智,2007b:12)。由此,也就很难说它们与传统意义上的“权力的文化网络”(1996:13),抑或隐含了现代关照的“第三领域”,逻辑完全一致。乡村基层政权在经济上已由“消费主义经济”主导,在治理上则告别了“简约型治理”,但在模仿、学习和实践国家倡导的现代“民主”时,可谓困难重重。国家的“触角”毫无疑问已深入乡村(舒秀文,1988:70~71),但它仍缺乏足够的“基础性权力”资源来完成常规治理,仍不得不保留了一部分依靠“横暴性权力”进行运动式治理的色彩。这其中,导致了不少个体官员的腐败行为。如何克服权力不谋私利,仍是乡村基层政治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是,这是否与人们所说的基层政权“内卷化”具有同样的含义(杜赞奇,1996:67;萧凤霞,1989b;吕晓波,2000),则尚值得斟酌。因为,从普通村民的角度看,乡村治理层层悖论起于基层官员们道德上的“恶”,他们违背了国家号召的“善”,以及基层官僚体系的正式制度。也即,这是因为人“内卷化”了,汲取再多资源仍满足不了欲望,而非“政权”的“内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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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大多数普通村民将纠正治理基层政治中失范现象的希望,乃是寄托于国家。他们希望国家权力不仅进入乡村,而且要能长期有效地发挥“为民做主”的作用,以免乡村政治被“坏人”霸占。这与呼吁国家退出乡村,让农民“自治”再往上延伸一层的想法,可谓南辕北辙。当然,农民可能是错的。但问题在于,即使农民是错的,也可能是一个短期内难以改变的社会事实。在村民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村干部尚且困难重重的情况下,遑论镇官。有鉴于镇级治理中诸多问题直接与“横暴性权力”相连,或许更准确地说,规范国家“横暴性权力”在乡村基层的运用方式的同时,其“基础性权力”有待加强,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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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在此背景下,为争取稀缺政治资源,基层“官场”中个体竞争不力,转而依靠“互惠”形成派系,以满足相互间的信任与“默契”。可这又与现代“民主”精神相悖。于是,派系只能是隐性的。而就隐性关系网络而言,亲属制度当然具有优势。但是,同学、战友、老乡、拟制亲属,甚或因资本作为中介形成的利益网络,其重要性并不亚于亲属制度。由此,对这种基层正式官僚体系中的非正式“小圈子”及其政治格局,与其仿照传统村庄内部的“长老统治”称其为“家族政治”(冯军旗,2010),不如叫“派系政治”更切合其本质。对于镇官而言,“派系”可增强其竞争力,降低风险,但有其限度。由此,“官运”仍是他们难以摆脱的一个“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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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官僚体系中的此类种种悖论,普通农民乃是从道德上进行“善”“恶”评价。由此,如仅述及程序上不合理(2002:240),抑或“绕过民主”(蔡欣怡,2013:37~38),则只不过是以理性官僚制标准,从与农民相反的方向所作道德批判而已,并不见得比农民更能击中现实的要害。在“科学的”“人民的”政治时代如何治理官僚制度,王亚南所出的这个题目,仍挑战着乡村基层实践进一步“作答”。在消解了绅权背后的儒家意识形态,以及“集权”背后的“阶级”话语之后,如何在现代科层制条件下,既实现程序化的“民主”,又能让农民眼中的“好人”而非完全理性化的“经济人”,担当乡村治理主角,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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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规则而论,“民主”理念下的“公民”塑造、“村政”现代化、权威多元化(景军,2013:181;王斯福,1997;刘新,2000:157;王铭铭,2004:83;赵旭东:256),已是不争之事实,且仍在继续深化转型(张静,2006:265~267)。国家权力下乡,尤其是“基础性权力”建设,仍依赖于“送法下乡”(苏力,2000;张济洲,2013)。由此,乡村内部出现不同规则竞争的局面,势必不会迅速结束,甚至可能还将进一步加剧(朱晓阳,2007;董磊明,2008:161;谭同学,2006a:148)。农民也确实有了“迎法下乡”的需要和行动(董磊明,2008:200~207;董磊明等:2008),但似乎也还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国家在送什么法,农民在迎什么法。从渡桥镇及程村的经验来看,国家推进“人民当家做主”,农民希望国家“为民做主”,这二者间不能不说既有重叠之处,也不乏错位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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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而这是“国家与社会”视角下“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基本要素(沃泽尔,2003: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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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宗智在分析中国清代法律、社会与文化的关系时发现,法律的表述与具体实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又不完全背离。他认为,这种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与统一同时存在的特性,能够说明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的特点(20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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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鉴于当下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有必要指出,这里关注的是政策实践逻辑,而非计生政策本身在人口学上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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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压力型体制”是从行政角度就层级间压力做出的概括。从政治角度而言,鉴于权威中心特征较明显,学界也常称之为“威权体制”(萧功秦,2008:116;郑永年,20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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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一种权力常被认为是“无需暴力的权力”(杰克曼,2005:179)。例如,治理者通过档案、数据库为基础的身份信息,对治理对象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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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研究者干脆就称之为“谋地型乡村精英”(臧得顺,20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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