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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社会等级的划分。人们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整个社会和平而分散。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进步了,剩余产品增加了,于是出现了私有财产,人们为了争夺私有财产而争斗,于是也就出现了人与人的争斗。人们觉得孤立的家庭无力抵抗强暴的侵袭,于是受理性的驱使,互相达成协议,订立契约,成立了国家。“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也就是说,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大家相互约定,成立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组织——也就是国家——来约束大家的行为,使每个人的财产不受到侵犯,同时也使每个人不能轻易地去侵犯别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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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主要特征是掌握主权,主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凡行为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做主权。”他认为主权包括颁布法律、执行法律、任命公职人员、征收捐税、决定战争与和平缔结条约的权力。不过格老秀斯认为主权的至高无上是对内而言,对外只能讲平等。这表明,格老秀斯主要是从国际法角度来考察主权的性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考虑,主权就是不受另一个权力支配的权力。这无疑是对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的补充,布丹只是提出主权是最高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而格老秀斯则补充了在对外时国家主权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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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但也极力反对“主权在民”。他认为主权的体现者只能是君主和极少数人,如果多数人即人民群众掌握主权,必然引起祸患。尽管在国家成立之前,人们具有天然的权利去抵抗和防止被侵犯,可以运用一切手段去保护自己,但一旦人们形成契约,建立了国家,国家就有超过个人权利的权力。为了维护公共的和平和整体的利益,国家有权力阻止人民实施其天赋之权利。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利,国家将无法存在,而变成一盘散沙式的人群。所以臣民应绝对服从国家的权力,虽然人民对国家的政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既定之后,人民的职责就终结了,绝对无任何革命的权利,即人民没有任意改变政府形式的权利。同时,他还认为主权者对主权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像每个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拥有一样,所以主权者可以购买、转让甚至赠送主权;格老秀斯认为这样只是转让了对人民的统治权,而没有转让人民本身,所以不能算是对人民人身自由的损害。他还认为政府并不单单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主权者完全有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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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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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这自然表明其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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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国与国的纷争,要有一种规则约束各国,这就是格老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老秀斯指出,国际法的权力来源是“众人的共同允许,或者最低限度得自许多民族的共同允许”。事实上,国际法往往只有一部分国家承认,并不是世界所有的国家都承认并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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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罗马时期,“万民法”这个词就存在了,是针对未取得罗马公民资格的各民族的法律或者习惯,规定了这些民族的财产、契约、婚姻等事项。中世纪时,“万民法”则成为满足私人利益的工具,是一个国家或者团体之间在交往过程中为了满足私人利益而形成的法律或者习惯。到了格老秀斯这里,“万民法”则成为拥有主权的国家之间的法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家成为“万民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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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尽力避免战争。他批评战争,当然他并不是盲目地反对一切战争。格老秀斯也同意国家在遭到威胁和攻击时,为了自卫,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发动战争。战争的目的也只是为了结束战争、实现和平,在战争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就写了一系列的人道主义原则,如遵守约定,保护妇女、儿童、学者、商人及一切无辜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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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战争,格老秀斯提出公海自由等进步的主张,对后世有重大影响。格老秀斯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所以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老秀斯就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时至今日,格老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说,是他让我们能在海上自由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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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海自由”的精神,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自由,当然,这是对格老秀斯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它考虑到了各种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自由作了某些限制。在这里,我们把这六种“公海自由”介绍给大家:(1)航行自由;(2)飞跃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须受关于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须受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5)捕鱼自由(须受关于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条款规定的限制);(6)科学研究自由,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两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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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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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首先,他第一次把国际关系问题引入政治学,把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础,从而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其次,格老秀斯进一步地发展了布丹的国家和主权学说,使主权具有了对外独立的意义。再次,格老秀斯将几何学的方法引入了政治学的研究中,萨拜因认为,这种论证方法比其自然法理论本身更有重要的意义。最后,格老秀斯最早在自然法学说中提出了人权原则,排斥了神学的权威地位,使自然法摆脱了神学,成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当然,格老秀斯的思想也有其时代局限性,如反对“人民主权”等,但这不能掩盖其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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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霍布斯的“怪兽”——《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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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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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的英国是值得历史铭记的。就在这二百多年中,资产阶级革命在英伦三岛上爆发,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社会阶层出现并且逐渐发展壮大。一方面,英国开始了海外扩张,掌握了蓝色海洋上至高无上的霸主地位,一个属于英国的时代正在到来,而不列颠帝国的光芒也正在世界各大洋的海面聚集。另一方面,国王和议会的斗争终于发展成为战争,国王被他的臣民处死,而共和国也在短暂的辉煌之后重新被王室家族的权威所淹没。杀戮、流血、征服和掠夺代替了春天的花朵和夏天的布谷鸟,人们在死亡和动荡中等待着下一个春天的到来。这是一个急剧变动着的年代,旧的时代正在死去而新的正在经历出生的阵痛;这是一个可以绝望也可以期待的时代,一些不一样的事情正在悄悄地发生,但是那些在战乱中辗转的人们却不知道,明天会有什么在远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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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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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论如何,生活总是在继续。1588年普通的一天,一个小男孩降生在英国维特夏郡维斯堡镇的一个穷苦牧师家庭。他的到来带来的是叹息和忧虑,没有人能预言在这动荡的年代里,谁会主宰这个孩子的命运,也没有人能够猜测,到他长大的时候,等待他的是战争、是牧场,还是五月的天空下明媚的草原。更没有人想到的是:这个叫做霍布斯的羞赧而胆怯的男孩,日后成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卓越思想家,是17、18世纪机械唯物论【5】的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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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童年并不快乐,他的父亲性格暴躁,一次与同事争斗后竟然远遁他乡,从此杳无音讯。没有父亲看护的霍布斯内心深处缺乏绝对的安全感,这种性格伴随了他一生,并且被他日后在风雷激荡的革命时代所经历过的种种暴力和动乱的威胁所强化,以至于他的著作和学说都摆脱不了这种心灵的阴影。霍布斯很早就由他的教父抚养和教育,自幼天资聪明。15岁入牛津大学学习,19岁毕业后任教,讲授逻辑学。22岁的时候,他就因为学识渊博而驰名遐迩,受聘为大贵族卡文迪什男爵的家庭教师,从此开始了和贵族集团较为密切的接触。这使得霍布斯有了很多闲暇时间从事思考和研究,并且获得了游历欧洲的机会。他还有幸成为当时大名鼎鼎的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的秘书,很受其器重,成为培根唯物主义的继承者。几次欧洲之行对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考察了欧洲各国的社会政治状况,结识了欧洲当时的许多知名学者,大陆文化特别是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引起了他的强烈共鸣。霍布斯的眼界被打开了,他接触到许多前代的和当代的学者,并且逐渐在心里构筑了自己宏伟的哲学大厦:要以伽利略机械运动原理为指导、几何学为方法来解释物体、人以及国家的基本原理。但是这一计划被英国内战的爆发打断了。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他为躲避战乱,在巴黎住了11年,革命后回到英国,再次集中精力探讨社会政治问题,并系统地整理了自己的思想。1651年,霍布斯发表了《利维坦或物质、形式和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简称《利维坦》)一书。1655年和1658年,他又先后发表了《论物体》和《论人》两部著作。以上三部著作构成了他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尤其是《利维坦》,更是成为他政治理论的成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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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画像。霍布斯有幸成为大名鼎鼎的思想家培根的秘书,并成为培根唯物主义的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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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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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是《圣经》里一种强大而凶恶的怪兽,力大无穷。在《旧约》的《约伯记》中,耶和华在说到利维坦时,称它为骄傲之王,说它是水族中的至高无上之物,无与伦比,万物都在它的下面。霍布斯用它来表征国家,暗喻了国家主权权力的强大。他的整个国家学说带有明显的专制主义倾向,但是也是17世纪新兴的民族国家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来保障经济自由权要求的体现,带有明显的乐观主义情绪。值得一提的是,霍布斯是一个独立的思想家,他在书中阐述的观点更多是出于学术的角度而不是为了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在当时国王和议会的权力争夺中,他不倾向于任何一方,无论是对国王还是对议会,都没有给予完全的肯定和支持,所以《利维坦》的出版遭到了王党派和议会派的共同指责。王党派认为霍布斯的唯物论、社会契约思想破坏了王权神圣的基础,而议会派则认为霍布斯主张的君主专制理论是对旧政权的邀功。尤其是他坚持了唯物主义的无神论,反对君权神授说,得罪了大量的保守人士。他所说的“我们既没有神的观念,也没有灵魂的观念”被认为是对上帝的亵渎和道德的败坏。教会指责他叛教,而国王指责他叛国。就在这一片交杂的指责声中,逃亡的生活成了霍布斯的家常便饭,他的一生都在惊惧不安中度过,这种心理深刻地影响了霍布斯对人性的看法,也使得他的“自然状态”之说深深地打上了混乱与残酷无情的烙印,保全生命成了他所宣扬的人的本性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他的政治理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动乱的时代成全了霍布斯。而霍布斯也用自己的生命做了反映时代特征的明镜,使得他所有的学说都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而不仅仅是漂浮在半空中的“假说”而已。也正是因为如此,霍布斯才成了与培根、斯宾诺莎齐名的伟大思想家,同时他也成全了这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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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以“人性本恶”为假设的起点,用几何学的方法推演出一系列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概念与命题。他认为,国家不是神所给予的,而是由人们建立起来的,国家是人的意志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所谓的“自然状态”,没有任何约束。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并且在才智和能力方面都有着与生俱来的平等性,没有谁天生就负有权力或是义务,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就像狼与狼一样”,彼此之间都是仇敌,人的生命和生存都没有保障,因此也就不得不无时无刻地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技巧寻求安全的保证。公共权力的缺失使得人性的自私与争斗无限制地膨胀起来,人们处于“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之中,不断地陷入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里,人的生活充满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人们害怕这种在自然状态中普遍存在的死亡,出于保全自己的天性,便产生了谋求和平的激情。并且由于人都是有理性的,他们依靠这种理性发现了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反对)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依照自然法的精神,人们自愿地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把“自然状态”下生而具有的自我管理的权利毫无保留地授予契约的掌握者——它可以是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成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与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人由此进入“社会状态”,得以安享和平与秩序。这种国家起源说破除了神造国家的迷信,明确提出国家是人为的产物,并且赋予了国家无上的地位,使之成为道德世俗至高权力的象征。主权者拥有这种绝对的权力,而且不受任何的限制,人们要绝对服从主权者。这种理论实际上迎合了当时英国社会的需要,当时,克伦威尔当上了护国主,实行独裁,克伦威尔死后,英国政局混乱,人们需要稳定,斯图亚特王朝也正密谋复辟。一个良好的稳定的有着绝对权力的中央政府,不仅是恢复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霍布斯所主张的绝对君主制实际上是要用君主制的形式来实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专政,这和封建的君主权力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在这里,主权者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契约”,而主权者是不受这种契约的限制的。但是在主权者之下,人们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是出自于自愿的,是为了达到平等互利的目的,因而也就没有尊卑高下之分。在国家之中,人的权利和个人主义被强调,成为国家权力的最初源泉,这对于封建社会的基础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摧毁,带有鲜明的资本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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