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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布斯看来,以公共权力为特征的国家诞生于人民之手,这是一种必然;但是它一旦出现,就成为一个强大而凶狠的怪兽,拥有无穷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国家的主权权力,它不可以被质疑和反抗。由于国家的权力是人们摆脱战争状态的不安稳和充满恐惧的生活状态的唯一庇护,所以它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被强调:“主权无论是像君主国那样操纵于一人之手,还是像平民或者贵族国家那样操纵于一个议会之手,都使人们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主权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它的至高无上性也使主权者的地位变得崇高不可侵犯,没有任何一个权力可以凌驾于主权者之上。由此可以推知,在霍布斯看来,最好的最理想的管理形式是君主制,只有君主国可以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最和谐地融为一体,而其他的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贵族国家都会对主权的统一性和绝对性造成威胁。虽然君主国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独夫专权的危险,但是在霍布斯看来,这种危险和国家内乱、纷争不断的无政府状态相比,显然是后者的危害更大也更不可挽回。出于对自然状态的混战与中央权力缺失所造成的相互为战的局面的恐惧,霍布斯对民主制的国家怀有深刻的怀疑与惧怕,在他看来,民主国家和个人放纵私欲的无政府状态最为接近,因而也就最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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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自然地,霍布斯的国家和政府理论有着顺理成章的专制主义倾向,在这种情况下,现实生活中臣民的境遇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了。怎样才能保证主权者之下的臣民无差别的、平等自由的地位,这直接关系到人们组建国家追求和平的目标能不能实现。因此,虽然规定了臣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权者,但是霍布斯也为他们保留了一些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人们在进入了社会状态之后仍然保有的那部分自由,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一切行为当中,按照自己理性的指引做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其中最根本的,是臣民有自我保全的权利,当主权者侵犯到这种权利的时候,个体的反抗被默认为是合理的;但是个人的抵抗不能成为集体反抗的借口,这也是保全国家的必要措施和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使这种抵抗不至于发生和激化,主权者也必须担当一定的义务。首先他必须尽最大的可能保证主权权力的完整性,抵制一切可能会分割主权的思想或是政府组织形式——比如说民主制和贵族制等。同时,主权者还承担着对人民进行教化和教育的责任,使他们懂得克制自己的欲望,服从国家与主权者,具有正义之德;要制定“为人民的利益所需的而且清晰明确的法律”,并且保证这些法律能够平等地、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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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对于人性的描述、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设想、对天赋知识的否定都给了封建神权思想以巨大的打击。虽然在他看来,人的自然状态是悲惨的,但是个人主义仍然是人的根本特性之一,站在这个立场上他为人类生而平等自由的权利而大声地呐喊。虽然他的自由主义蒙上了专制权力的阴影,但是他的机械唯物主义理论和政治思想学说结合在一起,开创了政治学研究新的领域和视野。彻底的唯物主义观念使霍布斯成为了一个彻底的世俗主义者,他坚信人性是恶的,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上为人本能的生命欲望确立了不可动摇的地位,国家作为镇压的工具出现,并且在国家之中没有权力做保障的自然法只是道德法,不具备统治所需要的强制能力。他的政治学说中包含着众多的现代意义,并且至今还在为人们所引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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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年出版的霍布斯最重要的著作《利维坦》的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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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虽然创造了一个无所不能的“利维坦”,但是他的学说始终不能见容于教会和保皇党人。他自己也终其一生没能摆脱颠沛流离的命运和恐惧不安的心境,这种无所不在的孤独感与忧虑感一直伴随他到人生的尽头。1679年,他在去世前的几个月又写了一部关于英国内战的专著。这位即将离开的老人仍然不肯放弃自己的立场,骄傲地保持着一个学者独立的姿态,他对交战双方都提出了批评,再一次招来两边的辱骂。只是他再也不用在众人的指责下惶恐地度日了,这位战战兢兢的、在对人性的绝望与对生活的恐惧中生活了91年的伟大的思想家,在最后一次的斗争与论辩中安详地沉默着,他离开了这个充满动荡与危险的尘世,把争论和战争都留在了身后,也把荣誉和责难都留在了身后。一个个世纪过去了,他所创造的利维坦仍然潜伏在世界的各个角落里,等待着时机猎取权力和利益;而“霍布斯”却成为各种文字写就的小小铅字,当你碰到他的时候,请安静地倾听,你可以听到在他平静如水的文字下面,有着思想的声音和“利维坦”强健而有力的心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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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洛克与《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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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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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1632年出生于布里斯托尔附近的林格通,他的父亲是具有清教徒倾向的国教会教徒,内战期间支持议会并加入了克伦威尔的军队。洛克曾经在议会派控制的威斯敏斯特学校学习,后来在牛津大学受教育。1660年,英国封建王朝复辟,当时洛克在牛津大学任讲师。他的一生与政治家莎夫茨伯利勋爵多变的命运联系在一起。1667年,洛克成为莎夫茨伯利勋爵的医学顾问。莎夫茨伯利勋爵是辉格党的创始人,支持君主立宪制度,主张公民自由、宗教宽容等政策,这些都对洛克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洛克多次在莎夫茨伯利勋爵手下担任政府职务,时间长达15年。1681年,洛克受到莎夫茨伯利勋爵的牵连而遭到封建王朝的迫害,所以1684年逃往荷兰。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6】,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所以1689年他同威廉·冯·奥拉宁一起回到英国。他多次公开支持新政府,在新政府中担任过几种高级职位。1704年他在乡村悠闲度日时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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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对政治、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浓厚的兴趣,深受笛卡儿、波义尔、蒙彼埃尔等影响,并和牛顿等著名科学家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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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实审慎、清澈明晰是他的理性品格的主要特点,平凡的气质却使他受到群众的欢迎,从而使他成为启蒙运动的哲学领袖。由于受到“光荣革命”的鼓舞,从1689年到1690年两年的时间内,洛克接连发表了《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解论》等重要的政治和哲学著作。其中《政府论》是洛克倾注多年的心血而成,是其最重要的代表作,甚至被资产阶级称为“圣经”。《政府论》对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总结,提出自由、法治、分权等政治原则,对法美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人类理解论》中继承和发展了培根、霍布斯的唯物主义经验论。洛克在对人的认识起源的研究中,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理性是人自身的产物,是以经验为基础的理智的认识。洛克关于人的理性的说明将西方近代以来对人性的认识从感性阶段提高到理性阶段,上帝被彻底地清除出人们的政治观念,神学世界观、君权神授等也受到了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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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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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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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保皇派思想家费尔默的《父权制,或国王的权力》,为批判他的父权论而写的。费尔默的《父权制,或国王的权力》试图论证英国国王是亚当的子孙,上帝赋予亚当以父权,这个权力是神圣的也是可以世袭的,反对者将会受到上帝的惩罚。这本书对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阻碍作用,混淆了人民的思想,十分不利于新思想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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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权建立后需要对革命时期的各种思想观点进行清理和总结,而洛克承担了这一任务,对君权神授理论、父权论进行了批判,系统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原则,倡导仁爱与宽容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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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承认格老秀斯所说的“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因此也承认亚当作为人类的始祖对其子嗣有天然的权力,但是这种父亲对子孙的权力并不同于君主对臣民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即使亚当对其子嗣有这种政治统治权,那么又如何确定谁是亚当权力的合法继承者呢?英国国王也不一定就是亚当的长房后裔,也不一定就拥有对亚当的权力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英国国王不具有这种合法的继承权,也就没有理由以上帝的名义继续统治英国,君权神授的神话也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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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洛克的批判也并不是十分彻底,但是稳定了当时英国混乱的思想状态,对新政权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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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则主要是对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的政府原则的论述,是洛克政治思想的精华所在。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提出国家是基于契约而建立、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重要思想,这些思想至今仍然闪耀着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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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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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霍布斯相同,洛克的理论前提也是抽象的、非社会的、享有自然权利的个人,这些个人也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对人性的基本估计更为乐观,对人的理性行为寄予更高的期望,所以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状态,每个人都依据自然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人人自由,人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动,“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又人人平等,任何一个人的权利都不会多于也不会少于其他人。在这种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占据着统治地位,人民拥有对自己生命、财产和自由的维护权。这是自然法所规定的人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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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50年威廉即位之后,洛克逃离英国,避居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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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中,洛克明确提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强调财产权对其他权利的决定性作用,极端地主张财产权,他认为“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对他生命表示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他所中意的东西”。他提出,即使是权力也不能剥夺他人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军队中,服从就是天职,长官可以命令士兵去送死,却不能命令士兵给他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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