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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着公正、公平的天平。法治与正义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依法治国”被载入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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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起源于夏朝和商朝,当时,统治者宣传“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的神治思想。西周时期,进入到以“礼治”思想为核心的新时代。春秋战国时代的儒家提倡“德治”、“礼治”、“仁治”;道家提倡“无为而治”;墨家提倡以规范治国;而法家则提出了“以法治国”。这种“以法治国”主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要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第二,要有符合时代的法律,反对因循守旧;第三,提出“壹刑”,即刑无等级;第四,弃礼任法,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这种“以法治国”是局限在君主制的政体范围以内的,它反映了处于上升阶段的地方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归根到底是为封建专制制度服务,是单纯把法律作为治国的工具来使用,遵循的原则是“君主至上”,它与近现代的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治思想并不相同,本质上仍属于人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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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后从西汉至清末的两千年间,由“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礼法合一、德刑兼治”,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整个封建思想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并一步步渗透到法律实践领域。鸦片战争后,先进的中国人积极学习西方的“民主”和“法治”精神,揭开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新篇章,但始终未能使中国走上法治之路。可以说,从治国方略上讲,法治从来就不是中国社会的一种“历史上流传下来的社会习惯力量”,也从未在制度与理念中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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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必然有着不同于西方法治的特点。这是因为西方“法治国”的经济基础是多元化的私有制主体;而中国“法治国”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这种法治是不同于那种以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古代法治,也不同于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而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和途径。在我国,法治还是党在新时期的一种执政方式,是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统一。所有这些都规定依法治国有着特定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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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法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中的法必须是通过民主制定的法,是反映多数人意志而不是少数人意志的法。在我国,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形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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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政党——政治舞台上的角色扮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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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党的含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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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产物,是现代政治中最为活跃的元素之一,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拥有政党或是近似于政党的政治组织形式,而大部分国家都实行或是宣称实行“政党政治”。中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风美雨”等外部压力与中国自身政治文明底蕴的共同作用下掀起了“结社造党”的高潮,从第一个初具规模的全国性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7】,到民国初年的党派林立,到国民党政府一统中国,到国共两党对峙,直到现在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政党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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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古籍中,“党”一词有多种含义,总的说来,可以归纳出四层意思:第一是指居民基层组织单位,所谓“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闾为族,五族为党”;第二是指至亲好友、同学同道,古书上就有“睦于父母之党”的说法;第三是指有首领的群体,如“凤飞,群鸟相从以万数,故以为朋党字”;第四是由以上含义引申出来的专指政治上的官僚帮派的勾结,如“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这种官僚帮派在中国古代史上时有发生,如东汉时的钩党,唐代的清流党,北宋的元佑党、元符党,明末的东林党等。但是,不论是朋党、乡党还是会党组织,这些都不同于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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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政党一词,英文为party,法文为parti,德文为partei,西班牙文为partido,等等,全都是源于拉丁文的pars,其本来含义是“一部分”,后引申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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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西方不同流派的学者对“政党”内涵的理解各不相同,其中有代表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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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党是实现某种主义和利益的团体,如保守主义政治学家埃德蒙·伯克认为:“政党是一群人以共同的努力,实现一致同意的特定主义,以增进国家利益而联合的团体。”这种看法以某种主义作为政党存在的基础,并为政党披上了国家利益的神圣外衣,这实际上是本末倒置,因为主义不过是政党要求和利益的集中反映,而不是政党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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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党是选举的工具。在现代民主社会中,选举和政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当代美国政治学家哈罗德·D.拉斯韦尔认为:“最好是把政党定义为:在选举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候选人和问题的特殊化组织。”可是,这一定义并没有全面地说明政党成为选举工具的利益动因和价值追求,它把政党的选举功能夸大,实际上忽略了政党的其他重要的社会政治功能,将政党下降到了单纯技术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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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党是一种政治权力的组织机构。如美国政治学家索拉福认为:“政党可以说是政治权力组织的机构,其特征是独占政治功能,稳定的结构,排他性的党员以及支配竞选的能力。”把政党简单地归结为政治权力组织机构,既没有指明政党的基础,也没有表明政党与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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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政党是人们谋求公职的工具。如美国现代政治学家戴维·杜鲁门指出:“政党被认为是一种工具,那些期望获得职位的人可以通过它来达到目的。”这种说法将公职作为政党的终极目标,没有指出政党的政治工具性,忽视了人们结成政党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谋求职位,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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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政党是人民控制政府的团体,是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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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学说,把政党与阶级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而科学地揭示了政党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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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杜鲁门(1884—1972),民主党人。任内实施“杜鲁门主义”,推行“马歇尔计划”。美国政治学家索拉福认为政党是政治组织的机构,是独占政治功能的党员支配竞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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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他们还概括了政党本身所独有的特点,从而使政党这种阶级利益的代表者与其他政治组织区别开来。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指出了共产党的特性,而且指出了政党的一般特征。后来,列宁就政党的本质进一步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党是阶级的先进觉悟阶层,是阶级的先锋队。”而“各阶级政治斗争的最严整、最完全和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政党的斗争”。毛泽东也指出:“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政治社会的第一类就是党派。党是阶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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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政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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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党是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组织,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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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的建立基础是相应阶级的共同利益。正是为了实现本阶级的共同利益,政党才足以成为统率本阶级的组织力量,这就使得政党带有鲜明的阶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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