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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种礼会被人们平白无故地承认和接受,没有人会需要一种无利可图的伦理规范,于是任何一种有效的制度都必须至少满足三个条件:(1)它是一种能够保证所有人都有所收益的分配制度。这是制度吸引力之所在。(2)它是稳定的制度。收益的稳定性使得人们愿意持续维持既定秩序。(3)它是一种尽量趋近公正原则的制度。任何一种制度设计,无论是政治、法律还是伦理,只要以某种特殊的价值观为根据,就必定会对某些人比较有利,而对另一些人相对不利,于是,只有最接近公正的制度才能获得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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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主张以礼分利,其基本原则是确定每个人的名分,使人们各就各位,一切都名实相符,这样似乎接近公正;同时,礼又以普遍人情为准,因此也应该比较稳定。在这个意义上说,礼治具有制度吸引力。亲亲使人们确信从亲人那里能够获得稳定的支持;尊尊使人们确信轮到自己成为长者或者领导就将获得较大利益,因此可以同意论资排辈的社会秩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关系则规定了各种社会角色的稳定利益。如果礼治真的符合孔子的“正名”标准,一切都达到名实相符,任何一个社会角色和地位都能够获得相配的利益和权利,那么礼治就似乎很成功,这也是孔子力主“复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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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试图以普遍人情作为礼的根据,这是一个天才的想法。如果一种人情“人皆有之”,并且人皆同意此种人情可以普遍推广,就是普遍人情。如果礼以普遍人情为根据而设计出来的,就应该对于所有人都是可共度的。儒家选择家庭作为人情的基地,这一选择颇为得当,因为家庭是与个人利益最为密切一致而又超越了个人利益的最小社会单位。一般情况是,如果破坏家庭利益,就同时破坏了自己的利益,家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因此,家庭就成为创造共同利益的最好模式。儒家试图把家庭模式这一“成功经验”推广到其他社会层次上去。不难看出,儒家认为普遍人情中最重要的是亲亲、尊尊和推爱,这都是从家庭模式分析出来的。对于儒家理论,亲亲无疑是一切之本,尊尊也几乎同样重要,所有等级关系都是由尊尊变化出来的,而推爱也必不可少,否则不能及众,这些就成为礼的基本根据。但儒家在选择普遍人情时更多考虑的是人皆有之,而没有充分考虑人皆同意,这就暗含了一些严重困难。除了亲亲是自明无疑的天理,其他原则都只是儒家的偏爱,既非普遍同意也非别无选择的原则。普遍人情之路或许是正确的,但儒家的具体选择颇多不当,它隐瞒了坏的普遍人情,而且又把一些并非普遍的人情说成是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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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尊原则就不是一个普遍必然的人情选择。比如说,尊强、尊智、尊能、尊贤甚至尊美,或者干脆人人平等,都恐怕不弱于尊尊的吸引力和支持率。如果认真比较的话,尊尊毫无优势理由,无论是智慧、勇敢还是高尚品德,都是人类从事各种事情所需要的优势能力和条件,而人人平等则普遍尊重了每个人的人格,这些都比尊尊更符合人类需要。上下尊卑关系完全是特定伦理(礼)所定义的,并非人们的普遍意愿。把尊尊说成普遍人情,恐怕颠倒了逻辑关系。不过,尊尊所规定的等级制度和论资排辈秩序是一个老谋深算的统治策略,但从长期来看会造成社会的慢性衰竭。尊尊意味着,一个人即使愚蠢无德,只要熬成老者或者领导就将获得巨大利益;同时,一个人即使弱智卑鄙,只要唯命是从,阿谀奉承,那么他将从领导或长者那里获得发达的机会。尽管儒家声称社会需要倚重贤能,但尊尊原则的地位明显高过贤能原则,因此贤能原则总是在实践中被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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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价值观体系中,选择什么东西作为至高价值是需要无比谨慎的事情,因为当其他价值在与最高价值发生矛盾时,其他价值就必定被牺牲掉,因此,只有最高价值才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最高价值选择不当就会使整个价值体系失去正当性,即使这一体系包含了所有好的价值也无济于事。儒家价值体系在内容上足够丰富,包括了生活所需要的几乎所有价值,但其最高价值的设计不当,其他价值再好再多也会被消解。在儒家最高价值层次中,尊尊原则正是最为不当的一个配置,它本身不是一种普遍价值,而且缺乏来自普遍价值(真善美之类)的支持,其唯一目的就是维护长老权贵的利益。亲亲原则虽然是正当配置,但独力难支,又没有构成对尊尊原则的制约,而且与尊尊原则形成某种矛盾(比如忠孝不能两全),因此儒家价值体系的设计是非常可疑的。陈胜的“帝王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就是对尊尊的反动,不过陈胜观念也没有正当理由,它促进了与专制同样有害的暴民传统,而腐败统治和暴民作乱是对社会的双重伤害。尊尊原则最为深远的危害就是取消了政治正当性。按照周思想,政治正当性在于贤能德治而获得民心,贤能德治是政治投资,是获得政治正当性所必需的成本。儒家过分突出尊尊原则并且使之超越了贤能德治,这样暗中取消了政治正当性问题。显然,儒家并没有完全“从周”,而是半从周半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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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爱更是儒家的关键难题。亲亲虽然感人,但还必须能够推爱及众,才能够构造出普遍有效的伦理。正如孟子声称的,儒家伦理无非“善推”【9】而已。如果推不成,儒家就难以成立了。可是以亲亲原则进行推爱却形成了后来被费孝通描述为“同心圆”结构的伦理困境:推爱及众的要义在于情感层层外推而达到爱众,但问题是,推爱推不出多远,恩义就非常稀薄了,最后完全消失在变得疏远的关系中,推不远所以推不成。这个困难的另一面是:天下有无数家,此家与他家之间同样存在着与个人之间一样的矛盾和冲突,这同样严重打击了推爱。这说明亲亲模式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并不是一个充分的伦理基础,它对解决社会冲突并没有决定性意义。由家伦理推不出社会伦理,由爱亲人推不出爱他人,这是儒家的致命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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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孟子构造了性善论(孔子对人性的估计并不乐观,后世儒家普遍认同的性善论是孟子制造的)。可以想象,假如人性本善,推爱他人就是非常可能的了(尽管还不是必然),而且性善必定增大礼治教化的成功率。孟子的著名论证说,人之本性有恻隐之心等“四端”,好比人有“四体”,一样是天经地义,如此云云。这套论证的每一点都是错的:(1)四端中除了恻隐之心勉强属于自然人性(尚有待证明),羞恶、辞让、是非之心都显然属于教化人性。把教化结果说成是自然本性,这是颠倒因果,瞒天过海。而且(2)在人性中随便挑出几种善良之心去证明性善是无效的,因为性恶的证据恐怕远远多于性善,更糟的是,性恶之心比性善之心更有力量,最为显著的是,自私之心无处不在,其动力之大,即使为了蝇头小利也足以使人利令智昏而草菅人命。现代科学的证据也更有利于性恶论,趋利避害、谋求安全、争夺生存条件和生存优势甚至无端侵犯,都被证明是人性中最具决定性的天性。相比之下,恻隐之心等四端对行为并没有强大影响力,通常只在特定情景中才起作用,而且其力量非常有限,只够促成非常有限的善举,无非小恩小惠,有时还是为了沽名钓誉,根本不可能超越私心。总之,人性善的力量远远小于人性恶。(3)人间确实存在一些义薄云天的事迹,但恐怕与孟子列举的性善之心无关。恻隐辞让之心的力道微弱,不足以成就义薄云天的壮举,是非之心甚至不足以感动自己。自我牺牲的动力必定来自某种强大的精神,义薄云天的事情都源于高度精神化的壮丽意识,比如理想、真理、使命或爱情,甚至,无可抗拒的美有时也能够让人愿意牺牲生命,这说明真正的爱和利他行为必定源于伟大的感情和思想,而不可能来自恻隐之心之类的小情小调。既然恻隐之心之类不可能导致人们做出足够大的利益让步和自我牺牲,就显然远远不足以解决社会冲突,那些小小的善良对于人间苦难来说是万里之遥的杯水车薪。(4)孟子的类比论证法完全不伦不类,假如四端与四体是有效类比,那么,既然人性实际上有许多“端”,是不是就应该说人有许多“体”?此类荒谬论证无需多谈。性善论难以成立,使得推爱失去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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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对于解释社会是不充分的,亲亲尊尊加上推爱还是不能有效建立良好社会关系。一个充分有效的伦理体系到底需要多少原则,这很难确定,但无论一个有效的伦理体系由多少原则构成,其中都必须包括一个能够解释如何对待陌生人的普遍原则,因为陌生人才是典型的他人,不能解释陌生人就等于不能解释任何他人。如果能够成功处理陌生人问题,其他关系就相对容易处理了。儒家主要解释了熟人关系,在陌生人问题上含糊其辞,只是幻想推爱,可是推爱方案既无力又牵强,实在不算“善推”。关于儒家思想的局限性有一种辩解说,儒家的熟人伦理在古代是够用的,因为古代就是熟人社会。这一解释恐怕不很真实。古代的熟人比例比较大,但陌生人也不少(除非像老子想象的“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而且,不同的熟人共同体之间也相当于陌生人关系,比如一乡与另一乡的关系,一国与另一国的关系。因此,陌生人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回避了陌生人问题的伦理或政治体系都是无效的。儒家没有能够构造有效的陌生人理论,因此在解决社会和政治问题上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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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成为国家意识形态之后,礼教发生膨胀而渗透到生活的每个方面。这样确实起到了社会治理的作用,但这种膨胀后患无穷。礼作为一种全方位的分配和管理制度而无穷扩张,它分配人们所感兴趣的一切东西,权力、权利、利益、义务、责任、荣誉、地位以及对待和被对待的方式,它规定价值观,甚至对话语、情感表达方式以及身体使用方式进行管理。大概除了爱憎无法分配和管制之外,礼试图分配管理一切事情。礼既是管制一切的规范,又是解释一切的意识形态,这样礼教就把整个生活都政治化了,在这个意义上,伦理真的变成对政治问题的解决,但这样的解决方式是否可取,却是非常可疑的。当生活细节都被礼教以政治化的方式加以管制,甚至连一个人如何使用自己的身体都被管制,这是非常可怕的生活。礼治与法治虽然都是管制方式,但法律明确划分了自由的行为空间和不自由的行为空间。法律想告诉人们的是:如果希望避免惩罚,就只能选择在自由空间里去行为。礼渗透一切,几乎不留自由空间。礼要告诉人们的是:如果想要得到任何利益,就必须按照礼的管制方式去行为,否则就只好放弃利益。非暴力的礼教虽然比法治温和,但令人绝望。人们一旦反对礼教选择自由,就等于放弃了生活所必需的利益,那样就无法生存了,因此只好自愿屈服。礼教的本质是反自由。中国现代思想家们声泪俱下声讨礼教,认为礼教除了“吃人”别无作为,是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如此云云,这无疑是过度批判,但也触及礼教要害。其实,周的礼治与儒家礼教不同,从《仪礼》看,周之礼治虽然烦琐,但没有形成对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性爱自由等基本自由的严格管制,而主要是明确界定不同地位和各种关系。儒家以礼教取代政治,这是导致政治的慢性衰竭的慢性毒药。当礼教疲于应付它本来对付不了的政治问题,礼治就只好败坏自身。礼治变成无孔不入的反自由礼教大概是宋儒之后的事情。宋明儒家错误理解礼治,以为只要增加礼治的强度和密度就能够控制社会,把求和谐的礼治变成了反自由的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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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或许能够对付小利益问题,却对付不了大利益问题;只能管住鸡毛蒜皮的事情,对大事则无能为力,人们在巨大利益面前就不再“有耻且格”了。权力或者巨大财富足以改变命运,其力量远远大过伦理,宫廷和官场所以比日常生活险恶得多,因为日常生活较少有值得拼命的利益。即使是日常生活,伦理的作用也很可疑,正如吴思在《潜规则》中所描写的中国古代真实生活,人们只要拥有哪怕很小的权力,也会用于谋取哪怕很小的利益而不惜伤害人命【10】。更严重的是,礼教只尊重名分地位,而不尊重人的卓越德性,无形中鼓励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损人不利己的情况下,人们仍然喜欢伤害他人,因为有能力伤害他人是地位和权力的证明,这是一种变态的快感。正因为伦理的力量远远小于利益的力量,伦理在社会合作方面的贡献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大。老子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对伦理进行了尖刻的批评,但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老子解决社会冲突的方案有一种令人绝望而且荒唐的深刻:使生活回归到极其简朴的水平,使社会中根本不存在什么值得争夺的东西,没有可争的,所以才能不争。其实孔子早就知道伦理规范靠不住。除了《论语》的若干言论,《礼记》中有一篇传说属于孔子的言论特别清楚地表达了这一困境,这篇言论如此有趣,不妨大段引述如下(其中删节了一些意思重复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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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诗》云:民之贪乱,宁为荼毒。故制国不过千乘,都城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子云:觞酒豆肉让而受恶,民犹犯齿;衽席之上让而坐下,民犹犯贵;朝廷之位让而就贱,民犹犯君。《诗》云:民之无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让,至于己斯亡……子云:父母在,不称老,言孝不言慈;闺门之内,戏而不叹。君子以此坊民,民犹薄于孝而厚于慈……子云:……修宗庙,敬祀事,教民追孝也。以此坊民,民犹忘其亲。子云:敬则用祭器。故君子不以菲废礼,不以美没礼。故食礼,主人亲馈,则客祭,主人不亲馈,则客不祭。故君子苟无礼,虽美不食焉……《诗》云:既醉以酒,既饱以德。以此示民,民犹争利而忘义……子云:升自客阶,受吊于宾位,教民追孝也。未没丧不称君,示民不争也。故鲁《春秋》记晋丧曰: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以此坊民,子犹有弑其父者。子云:孝以事君,弟以事长,示民不贰也……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示民有上下也。故天子四海之内无客礼,莫敢为主焉。故君适其臣,升自阼阶,即位于堂,示民不敢有其室也。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示民不敢专也。以此坊民,民犹忘其亲而贰其君。子云:礼之先币帛也,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先财而后礼,则民利;无辞而行情,则民争。故君子于有馈者,弗能见则不视其馈……以此坊民,民犹贵禄而贱行。子云:君子不尽利以遗民……故君子仕则不稼,田则不渔,食时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以此坊民,民犹忘义而争利,以亡其身。子云: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此坊民,民犹有自献其身……子云:寡妇之子,不有见焉,则弗友也,君子以辟远也。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则不入其门。以此坊民,民犹以色厚于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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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孔子所揭示的,无论大利小利,人们都经不起考验。当然,孔子只是说,总有些人见利忘义,但并没有说所有人都见利忘义,因此孔子对复礼怀有顽强的企望。最后的希望在于儒家力推的“见贤思齐”的榜样模式【12】,就是克己修身,以身作则,上行下效,最后达到普遍的见贤思齐。儒家相信光辉的道德形象必有吸引力,于是精心打造各种正面形象,圣人、仁者、善人、君子之类。可惜儒家并不理解榜样问题的要害。榜样被编造成什么模样,这是相对次要的事情,重要的是“道德榜样”是否同时是“成功榜样”,就是说,道德榜样必须与利益上的成功榜样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榜样就失去魅力,因为人们真正感兴趣的是利益上的成功,而不是做一个形象很光辉但在利益上很失败的人。视功名利禄如浮云粪土的伟人高人毕竟凤毛麟角,只能是人们景仰和颂扬的对象,而不可能成为实际上的模仿对象,在社会解释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坊记”篇看出,孔子也深知榜样的力量绝非无穷。法家尤其怀疑榜样的教化作用,商鞅指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13】。仁者能做的仅仅是自己成为仁者,而不可能把他人变成仁者。“不能使人仁”与“推爱不远”是儒家的两大局限。榜样和推爱永远值得称颂,但无法克服社会各种难题。榜样和推爱都只是或然有效而非必然有效的策略,所以是不可靠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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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揭示了一个深刻的制度问题:如果一个制度不能在德与利之间建立一致性,就必定导致失败社会。儒家社会所以最后无法坚持,与其说是因为现代化的挑战,还不如说自身失去力量。儒家虽有伦理理想,却事与愿违,问题在于儒家社会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使有德之人更多受益,反而损害有德之人的利益。亲亲尊尊与任贤使能是互相矛盾的,因为亲亲尊尊的结果是用人唯亲和论资排辈,而只要不能做到任贤使能,就在事实上使道德榜样失去号召力而导致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下降。儒家思想的自相矛盾是由儒家没有充分理解政治造成的,它在继承周思想时把政治和伦理混为一谈。在周思想中,政治与伦理是有分别的。周之分封优先了亲亲关系,这可以理解,没有人会把既得利益拱手相让。但周在政治治理上强调德治,以无私治亲、任贤使能、养民利民为首要任务,以公正治理去弥补起始的偏私分配,这显示出周公们清楚的政治意识。亲亲与任贤本来可以没有矛盾,亲亲的有效领域是生活关系,而任贤的有效领域是政治管理。当儒家把伦理与政治混为一谈,也就平白制造了自相矛盾。德与利无法统一,这对于儒家是个釜底抽薪的打击。一种意识形态或主流话语高扬什么价值,这不说明问题,重要的是实际生效的社会奖励,即做什么样的事情和怎样做事情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假如主流话语认为道德光荣而缺德可耻,可是在实践中缺德更能获利,那么等于证明了缺德才光荣,道德榜样变成了摆设。所以,政治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存在某种制度安排,使得人们好德胜过好利?答案只能是:除非一种制度使得有德是获利的必要条件,否则善就没有诱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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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仅就伦理学而言,儒家也有严重失误。一种规范是否具有正当性,这需要由道德价值去证明,就是说,礼的正当性必须由道德去解释。可是儒家反过来以礼去衡量道德,合乎礼的才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礼与道德的地位颠倒是严重的伦理学错误,进而是不可救药的政治错误。正如老子敏锐地发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14】。很显然,礼不能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因此不能把礼看做是无需价值辩护的规则。如果把规范当成对价值的解释,事情就乱了,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和偏好去建立各种规范,就会有各种互相冲突的伦理,难怪老子说礼是“乱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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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一心希望建立良好社会,但不得其法。伦理不可能解决政治问题,礼治支撑不起政治,克己也不可能复礼。礼教在限制重大罪恶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却不遗余力去管制与道德基本无关的生活风格和细节,坏事没有管住,却限制了好事。管制不该管的事情就是规范的膨胀。尤其是宋儒之后,礼教压制与众不同的人和创造性思想,抑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使生活充满虚伪、圆滑、懦弱、阴暗、谄媚、人心叵测、人言可畏的气氛。儒家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和社会主流秩序对其治下的阴暗病弱社会恐怕难逃其责。这一事实不是儒家所能够辩解的。主流话语和宣传不能表明社会真实,民谣民谚才是社会的真实表达,而民谚民谣恰恰表明了儒家社会是缺乏信任的社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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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需要再次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礼治本是周的一项有着积极意义的文化工程,儒家却使礼治变成压抑人的礼教制度,这到底是在什么地方出了错?可以注意到,周礼主要是仪礼制度,其基本功能是恰当表达对他人以及对各种事物的尊重和敬意,以促进互相理解和友善交往,因此,周礼是互动的善意表达和交往形式。儒礼过分扩大了礼的力度和功能,把礼变成对生活的全面规训、管理和检查制度,这样就取消了生活的自由空间。当礼获得了全面控制生活的权威,就必定形成变本加厉、吹毛求疵、刻毒苛刻的管理系统,什么事情都可以上纲上线,最后走向生活的窒息(可以想想古代中国妇女、儿童、青年以及有创造性的人们的生活苦难)。这其中有个深刻的社会学定理,涂尔干有过清楚的说明,大概是这样的:如果一个规训监督制度具有了绝对权威,就总要找出一些“不正确”的事情加以谴责和惩戒,否则无法证明规训和监督权威的存在,因此,不断挑错是规训制度的本性和动力。当人们完全服从规训制度,行为完全合格,规训制度就只好吹毛求疵,把本来不算错误的事情进一步升级为错误,以便继续证明谴责和惩戒的权威。比如说,原来微不足道的过失被升级为严重犯罪,与别人略有不同的行为升级为道德丑闻,甚至掉个纽扣也可能被定义为无礼,如此等等。涂尔干把这种吹毛求疵的规训社会表达为“一个模范的完美的修道院”【16】,在那里,根本没有罪行,只好把鸡毛蒜皮的过失定义为犯罪。儒家社会的失败就在于礼的过分膨胀以至于吞没了整个社会而把社会变成一个单调的规训社会。显然,一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不能统一为一个方面,各种生活空间不能合并为一个生活空间,不能让管理制度膨胀到取消自由的地步,否则就印证了“同则不继”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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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无为之治的自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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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思想家中,老子是比较奇特的。先秦思想家大多以周思想为源泉,分别继承了周思想的某些原理,但老子似乎追溯得更远,几乎回到远古时代。看来老子并不满意周思想,这或许因为老子是周政府史官而对周制度的问题了若指掌。老子的政治理论也许是世界上最早的“最小政府”理论,但与现代的最小政府理论又貌合神离。老子思想的深刻与荒唐结合得非常完美,在纯粹理论上很有创造性,但在实践上则比较可疑。在《楚简道德经》出土之前,一般认为老子与孔子强烈对立,但现在根据风格温和得多的《楚简道德经》,人们又认为老子与孔子其实也有相通之处。这些看法都比较偏激。其实,老子与孔子虽然并非处处对立,但老子自以为思考得更加深刻,因此看低儒家思路。老子发现儒家礼治所推崇的仁义忠孝等伦理规范都只涉及治乱的表面问题,而且儒家不懂天上人间都普遍有效的“道”,因此无论在政治学还是伦理学上都不得要领。在老子看来,儒家思想虽然不能算错,但太肤浅,没有理解真正的问题。老子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17】,“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18】。这些尖锐批评意思是说,儒家方案最多能够糊弄问题,但不可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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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一切重要原则都来自家庭模式。老子也同意家庭和亲亲的重要性,但他认为儒家的解释是糊涂的。亲情乃人之常情,是人的情感的自然倾向,并不需要把这种自然情感规范化为伦理制度,因为那种情感关系本来就已经存在,而不是不在。显然,只有当自然情感被破坏,变得不再自然,或有或无,时有时无,由无条件的自然情感变成了有条件的合作关系,才需要把失去的或变态的自然情感强化为伦理制度或道德律令,以期通过克己复礼的行为重新修身复性。老子相信,亲情关系是自然的,自然的东西是绝对基本的,不需要解释,而假如自然情感被破坏了,那么人为制度再好也好不到哪里去,对自然情感的修复只是一种虚伪的形式和做法(人为即伪),因此,修复自然情感是徒劳的,虚伪的做法终究不可能产生真诚的情感,否则就人人都有真诚情感了。因此,儒家的努力是多此一举的愚蠢之举。显然,没有失去自然真诚的人并不需要虚伪的伦理,因为虚伪伦理不可能增加他的道德;而对于已经失去自然真诚的人,虚伪伦理只能成为他的伪装而使他变得更坏。儒家伦理就像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象征性门锁。在老子看来,儒家所推崇的人为伦理只是“末”而非“本”,而且其作用非常可疑。老子是深有远见的,事实上后来儒家思想统治中国近两千年却没有能够使社会罪恶明显减少,甚至反而增加了普遍的虚伪,因此,儒家社会不但没有回到圣王社会,反而离圣王社会越来越远。老子的思考虽然深刻,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但他对仁义忠孝的理论批评并不等于在实践上也是有效的,因为,儒家的伦理努力虽然不太成功,但既然自然情感已经被破坏,就总需要某种人为制度去成为新的秩序,而不能坐视不管,消极地幻想事情会自动变好。可以说,老子的批评并没有对准孔子的问题,而且也回答不了孔子问题。孔子针对的是“礼崩乐坏”这个既定事实,孔子所关心的不是“基于自然情感的道德更好还是制度化的伦理更好”这样的理论问题,而是“既然礼崩乐坏,我们如何复礼”这样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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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子看来,要解决社会冲突问题,首先需要对问题有完全不同的认识。老子思路和论证虽然顺理成章,但结论却很不可信,这正是其理论的奇妙之处。问题可能是出在前提假定上。老子的政治理论以道的形而上学为基础,他论证说,既然万物都以道为法则而生存,自然之道就是一个事物所以成为这个事物的理由,所以自然之道就是唯一正确的普遍准则,不可能有比道更正确的事情,所以人的生活也要以道为法则才是合适的生活,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9】。这虽然道理通顺,但问题是,人是个自相矛盾的特殊存在,人的自然之道与天地万物的自然之道有个本质区别,人的自然本性包含了自由欲望和自由能力,包含了超越自然或者反自然的能力,如果不把自由能力计算在内,人就不是人了。这一点使人成为悖论性的存在:人的自由是属于自然的,但又是反自然的。这特别表现为“身”的自然需要远远小于“心”的自由需要,正是由于心的无穷需要,人类社会永远存在供给不足的困难,也因此形成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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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惜身贵生,把“身”看做是人的根本,而把心看做是必须以身为准而加以限制的事情。以身为人之根本,并非没有道理。生命毕竟落实在身上,无身就无命,在老子看来,超出了身的需要的事情就是过分的企求(这样想太狠了)。老子相信社会冲突基本上是由心之所求引起的,而身之所欲不至于导致社会冲突。这一点大致符合事实,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如果人只求身之所欲,自然界应该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否则就根本不会有人存在。只有当人听从心的欲求,才会导致资源稀缺和无穷冲突。于是,要真正解决社会冲突问题,就必须反对心之所欲,“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伪弃虑,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20】。据说“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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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相信灭心存身才真正是根本上解决社会冲突的办法,所以必须使人民变成无智无巧的“无心人”——不过老子显然认为圣人们应该是智慧的,否则就没有人能够来解决问题了。老子和孔子都主张愚民政治(大多数古典思想家都主张愚民政治),区别在于,老子认为儒家试图通过礼治去愚民不得其法,因为礼是矫揉造作的人为制度,漏洞百出,而且,即使建立了公正的制度,假如人们不够愚昧的话,就必定有许多人不满意也不同意公正制度,因为人们容易受野心支配,只要存在着巨大利益,人们就总想多得多占,以为总有机会巧取豪夺。因此,要想让人们不去想超出身体需要的利益,唯一的办法是让人看不到那些炫目的利益,就必须使社会中不存在那些奢华稀缺的东西,人们眼不见心不想,想也白想,就是说,要彻底解决冲突争夺,就必须使世上不存在什么值得争夺的东西,无可争,然后才能不争。所谓“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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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纯逻辑上看,老子是对的:无欲才能不争,而不存在诱惑才能确保无欲,无可争才能确保不争。但这个似乎绝对正确的解决方案却毫无意义,首先是做不到,即使消除了多余的物质诱惑,只让人“实其腹”(这种生活水平也太低了),别的没有了,人们恐怕仍然会创造出别的一些可争的东西去形成竞争游戏,比如权力荣誉名声之类,同样足以导致你死我活的争斗。可以进一步发展涂尔干“完美修道院”的社会原理:既然在消灭了罪行的完美修道院里,人们总会决心吹毛求疵地定义新的罪行以便迫害某些人,那么,在消灭了可争之物的完美社会里,人们也会发明和定义新的争夺对象以便争取高于别人的社会地位或权威。老子只强调了人的自然需要,却忽视了人的社会化需要。社会化需要虽然不能“实其腹”,却能造就优势社会地位,能够用来支配和统治他人,这种安全需要和成就感甚至具有更大的诱惑力。即使老子方案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它所规定的生活未免太过简陋、贫乏和艰苦,尤其是缺乏精神生活,它把人的智力活动降到了不能再低的程度,很难想象人们会真的喜欢这样内容贫乏的生活。老子幸福地想象着:“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23】。这虽有些和平安详的诗意,但看上去更像是一个闭塞的简陋社会,这样的社会与其说是个善治社会,还不如说是尚未进入政治的社会,并非消灭了冲突,而是冲突尚未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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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种想象,老子推出了一个对后世思想有很大影响的“无为之治”理论,看上去像是一个原始版的“最小政府”理论。老子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24】。又曰:“无为而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25】。“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26】。可以看出,“无为”至少具有双重含义:(1)无为等于无伪。凡是超出自然而然的事情都是人为的,也就是“伪”的。 自然不会犯错,人为才会出错,因此,如果有非做不可的事情,就必须以尽量接近自然的方式去做,所谓顺其自然,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因时成事。这是自然主义原则。(2)无为等于不作为。人为之事难免出错,如果一件事情做了而又不能确保不会出错,那么不如不做,于是,能不做的都不做,保守其成,静观其变,拒绝任何冒险行为。这是一个极端的风险规避原则。综合起来就是:除非能够做到符合道之自然,否则就什么都不做。只要不去追求人为理想,不去强求成功,人们就总能够回到恰当的自然状态,就像水总能找到出路。这样的政治似乎除了限制奢华享受的政治行为之外,就几乎什么都不做了,而由人民去过自然而然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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