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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现代社会的政治人却基于一种非政治的假设之上。如果以古代概念去看,现代人才是非政治人,因为现代政治背离了古代所定义的政治概念,即由polis演化出来的politics概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动物”概念,政治人是公共生活的合法成员和参与者,于是,人只有从属于一个公共存在(比如城邦)时才拥有政治身份,也就是说,不存在属于个人自身的政治意义。现代创造的政治人意味着一种新的政治概念,它偷换了传统政治概念并且颠覆了传统政治。关于这一奇妙的偷换工作,列奥·施特劳斯有个出名的分析,他发现,首先是霍布斯拒绝了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政治概念,并且以非政治也非社会的身处“自然状态”的自然人为起点去分析政治问题。这种先于城邦或任何共同体的政治实际上另辟蹊径地开创了一种新的政治(尽管沿用了“政治”这一概念)。在逻辑上说,这种先于社会的政治似乎应该是更基本的,假如确实存在着先于社会的政治的话。霍布斯理论是否正确并不特别重要(人们有理由认为霍布斯理论不正确),关键是霍布斯为现代政治创造了一个概念。霍布斯把政治问题拉回到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也就把政治问题落实到孤独的原子式个人身上,使个人成为政治的起点,而共同体不再是政治的起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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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设想,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每个人的敌人。人人都贪生怕死、趋利避害、见利忘义,人的这种自我保全欲望是最基本的自然事实,从这一自然事实可以推论出真正普遍有效的自然法。列奥·施特劳斯对此的出名分析是这样的:“如果自我保全的欲求乃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项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义务都源于自我保护这一根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或无条件的义务;只有当履行这些义务而不至于危及我们的自我保护时,这些义务才是有约束力的。唯有自我保护的权利才是无条件和绝对的。按照自然,世间只存在一项不折不扣的权利,而不存在不折不扣的义务。确切地说,构成人的自然义务的自然法并非一项法律。既然基本的绝对道德事实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那么公民社会的职能和界限就必须以人的自然权利而非自然义务来界定”【9】。这段概括比霍布斯本人在《利维坦》等著作中的滔滔之词说得更为清楚【10】。霍布斯有时被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开创者(更多的人相信是洛克),正是因为他以个人自然权利而非义务作为基本法则去定义现代政治,这一思路的关键点在于个人权利优先于义务的非对称性关系,它开创了“权利为本”的现代政治并且挑战了“美德为本”的传统思路。启蒙时代的人们虽然已经具有越来越强的个人意识,但要使“个人”成为理解一切的最后依据,却还需要一个足够理直气壮的理论,否则终究名不正言不顺。在这一点上,霍布斯的贡献是革命性的,他把个人权利以及权利高于义务的原则论证成“天理”。当然,霍布斯论证虽强,但他关于人性、自然状态以及生活事实的假设却很可疑,而且,霍布斯想象以强权政府去解决自然状态冲突的方案似乎考虑不周,因为专制主义政治会适得其反地威胁到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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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造个人的现代工程中,洛克思想虽然简单朴素,却是关键性的,他发现了真正能够保证个人自由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即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首要基础,从而基本上完成了“个人”的庞大创作工程。洛克理论也从自然状态开始,但他推出了与霍布斯非常不同的结论,洛克相信,每个人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力并不必然需要专制政府,相反,它更需要的是能够保护个人自由的有限政府,因为真正的自由是免于强权压迫的自由,拥有这种自由才能做到自我保全。因此洛克打赌人们不会同意霍布斯所想象的专制政府,而多半会同意一个有限政府——从今天来看,洛克显然说对了。洛克是个实在人,没有知识分子想入非非的毛病,他更关心自由的实际保障而不是形而上学发挥。虽然人人愿意个人自由能够得到保障,但个人自由本身是空话,只有能够真实兑现的自由才是自由。什么东西能够保证自由的真实兑现?这才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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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发现,保证个人自由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在政治和法律上得到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利。只有当一个人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他才获得了能够落实而非一纸空文的自由。人们所以需要国家和政府,根本上说是因为国家和政府有可信能力防止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从而人们能够“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11】。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资格或者标准能够判定个人财产的正当性?显然,如果没有标准,事情就乱了,产权不清,纠纷冲突就不可避免。洛克认为合法占有财产的标准是“劳动”,“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或者说,“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2】。这是说,劳动之前的自然资源是共有的,没有个人特征,所以不是私有财产,而劳动则是个人所有的,当施加劳动于自然之物,就把无个人特征的自然变成个人性的存在,这是私有化的合法程序。洛克这一经典主张貌似合理,其实颇为可疑,它暗含着帝国主义的掠夺逻辑。尽管洛克的财产合法标准有着严重争议,但他把私有财产权看做是自由的关键,这切中了自由问题的要害。私有财产权的重要地位大概可以这样理解:有了私有财产权,自由就有了落实成真的可能,没有私有财产权,自由就缺乏基本保障。“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使一个人具有了真正成为“个人”的条件和能力,否则他绝无可能与集体划清界限,因为他将不得不依附某个集体以便能够生存。私有财产权使“个人”成为一个自足独立的封闭概念,此后人们对个人观念的种种推进都只是补充、发展和完善,假如不是过度发展而使“个人”变成一个有害观念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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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对自由的理解有何不同,标准的现代人在以个人作为利益、观念和权利的基本计算单位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在正常情况下(特殊的危难挑战时刻不算),标准的现代人总是以个人自由作为最高价值标准去开展生活,而且不承认有什么高于个人的价值。现代生活就是个人主义的生活,现代政治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个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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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权利为本颠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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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现代以个人为单位去展开生活,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就必定是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所以人们喜欢说现代社会是个“权利为本”的社会。自由和权利是密切相关的概念,但不能说自由等于权利。两者的关系是:自由是权利的内在含义,权利是自由的实际体现。如果不体现自由,权利就没有意义;如果不落实为权利,自由就是空话而且不受保护。自由可以被无限幻想,在理论上说几乎是无限开放的,可是人总是生活在给定条件的有限世界里,因此实际能够兑现的自由或可能实现的自由总是非常有限,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只是可能的自由。自由与权利同质不同量,权利总是小于自由,于是,在自由和权利之间就存在一种紧张。什么样的权利、哪些权利、多少种权利才足以实现自由?或者才是自由的合理表现?这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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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总是个人的一相情愿,但是权利——可能的自由——却需要他人的同意,或者说社会的同意。假如得不到他人或社会的同意,就没有人能够拥有权利。自由属于主体,而权利则只能在主体间被定义,权利不可能超越人际关系而被确定。一个人可以野花花想象他想要的各种权利,却无法通过想象而使权利生效,在他人同意之前,想了也白想。霍布斯和洛克可以论证人的自然权利是“理所当然”合法的,却不可能证明自然权利必定“马到成功”生效,因为他人的同意正是另一个不可或缺的理所当然条件。既然他人的同意或社会的同意是自然权利的生效条件,权利只能因契约而存在。因此,准确地说,自然法之类的天经地义至多证明了自然自由(natural freedom),却没有证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列奥·施特劳斯批评霍布斯等现代哲学家把古代哲学家所说的“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偷换成“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是有道理的。自由是自然正当的,却仍然不是自然权利。现代哲学家经常搞混自由和权利,把权利说成是“自然的”,就等于把政治权利看成是自然属性,这不仅不符合事实,而且会给确定权利项目造成混乱和困难。自然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便确定哪些权利是自然合法的,因此人们想要的任何权利都有理由被说成是自然合法的,这样事情就乱了。我们只能把自由看做是自然合法的,而把权利看做是约定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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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现自由的诸种权利中,私有财产权最为关键。点明私有财产权对于自由的特殊地位是洛克的贡献。私有财产权是现代最重要的政治成就之一,而且很可能是最具正面价值的现代政治成就(现代有许多其他的政治成就或许更堂皇美丽,例如民主和人权,但也有严重危害)。从洛克到布坎南等现代理论家都力证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真正保障,这一点看来是正确的。私有财产权不仅保障了自由,而且也是社会安定的重要条件,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如此等等。私有财产权虽然面目庸俗,但它对于现代社会却是第一基石。现代社会被认为是“权利为本”的社会,而权利为本又以私有财产权为本。这不是说其他权利都不如私有财产权重要,比如生命权就比财产权更重要,但生命权并不是现代社会的根本识别性特征,财产权才是现代社会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的首要因素。有了生命权就有了生活,人人从来知道这一点,但有了私有财产权才有了个人自由的生活,这是现代成就。洛克力推私有财产权,这是切中要害的真知灼见(奇怪的是洛克在其他哲学问题上的见识却大多平平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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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月花”号到达美洲之前,船上由清教徒以及其他形形色色冒险家构成的殖民团队于1620年7月1日签订的“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事件,它是人们在类似自然状态的情况下达成合作的一个范例,集中表现了理性、对话、民主程序以及对个人权利的界定,还被认为是后来的“美国精神”的一个基础。当然,五月花故事很可能是后人故意美化的,这就不得而知了。按照传说中的故事,“五月花号公约”的内容几乎全都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利的界定,这似乎说明,在准备开展一种既需要合作又需要分利的未知新生活时,私有财产权利是一切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当然,这些殖民者已经稍具现代意识,所以才会直截了当想到私有财产权利。假如是古代人,即使想到大秤分金,但想到“权利”就难说了。“五月花号公约”的第一条款写道:“投机家和垦殖人都同意,每一个去美洲的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者都配得10英镑,且10英镑算作一股”,第二条款写道:“去美洲的人不管是捐出10英镑的现金还是价值10英镑的财物,都可算作是应得20英镑的股份,在实际分配时都应得双份股份”【13】。如此等等。“五月花号公约”这一典型实例证明了当陌生人准备组成一个现代社会所要考虑的第一要务就是确立受到契约和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和利益分配。私有财产权利对于现代社会的基础性意义就在于,受到明确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利正是人们实际上的自由边界,这个自由边界之内就是人们拥有完全主权的自由空间。与其他华而不实的权利相比,私有财产权把自由真正落实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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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的必要性没有疑问,但私有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却是需要反思的大问题。如果不能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现代社会的存在方式就是可疑的,一切权利、自由和规则都涉嫌欺诈。很显然,一个合法的契约必须得到参与者的普遍同意,一种获得普遍同意的权利才具有普遍有效性:如果一个人拥有某项权利,那么所有其他人也就拥有此项权利,每个人都有同样资格拥有同样权利。反过来说,只有普遍的权利才能获得普遍同意,不能获得普遍同意的权利就必定是偏心或歧视性的,就只不过是特权而非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可以看出,洛克对私有财产权依据的理解非常可疑,恐难获得普遍同意。把改变自然状态的行动称为劳动,又把劳动所施加的对象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这样定义私有财产权利是帝国主义的,它默许了掠夺霸占行为。例如欧洲殖民主义者对非洲、美洲、亚洲和澳洲以及各大洋中各岛屿的名为拓荒实为霸占的掠夺行为就会被说成合法的,据说都是“改变自然状态”因而就算是劳动。按照这一逻辑,假如谁有能力的话,还会以劳动之名霸占大洋、南极、北极、太空、月亮之类。这样的强盗逻辑显然没有得到其他人的同意。假如西方处于弱势,洛克们是否还会这样定义劳动和私有财产权利,就难说了。当然,这里绝不是反对私有财产权,而是说,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不能建立在强盗逻辑上,而必须另有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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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利的疑点与自然法有关。自然法是人们对普遍默认并且普遍有效的行为原则的一种古代想象,中国的说法是“天经地义”。尽管许多人并不相信自然所定或天地所造的行为法则,但确实存在着一些普遍有效以至于“好像”是天地所设之原则,中国所谓的“天道天理”或西方所谓的“金规则”都属于自然法的想象。从现代的眼光来看,自然法与理性所能够断言的普遍原则往往是一致的,正如霍布斯说的:“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14】。自然法或天经地义只是象征性的文学说法,与其说是自然法还不如说是理性法,因此,自然法无非就是人类普遍理性能够承认的普遍原则。按照理性法,世界一切自然资源应该属于全人类,就是说,自然资源就其初始状态而言是共有的,人人都在原则上拥有基本同等的一份,或拥有同等分享共同资源的权利,这是自然公正。奇怪的是,自然资源的共有状态并不是好状态,这一点似乎不可理喻,但事实如此,经济学证明过“公共财产悲剧”:没有人会理性地对待公共财产,人们必定对公共财产进行放肆无节的掠夺,甚至竭泽而渔,杀鸡取卵而至毁灭公共资源。这种非理性掠夺正是自私的理性计算的必然策略。洛克并不知道后来经济学家发现的这个真理,但无论如何,既然私有财产权利是人的生存利益的最好保证,私有财产权就是头等大事。这一点洛克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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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法或理性法可以推出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有的,同时也可以推出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私有财产。这两者虽非必然矛盾,但如处理不当就非常容易形成矛盾。问题在于化公为私的正当性。洛克选择以“个人化”的劳动作为化公为私的原则,虽有令人赞叹的想象力和某种合理性,却也暗含大麻烦,这个原则实际上允许强者剥夺别人原本拥有一份自然资源的权利——尽管只是“理论上的”一份。洛克的私有化原则与其说是劳动原则还不如说是侵占原则,是一个反公正原则。理性不可能承认任何反公正原则,因为反公正不可能普遍有效。洛克的“劳动即可占有”的私有化原则终究违反了自然法或理性法。卢梭想象,最初个别野心家进行圈地,宣布是其私有财产,而“愚昧之众”相信了这种鬼话【15】。这样的故事恐怕不太可能,再傻的人也不会同意别人随便化公为私。比较合理的猜想应该是,最初的私有财产是由暴力确立的。卢梭还进一步天真地想象,要是当时有人起来反抗就能够避免许多不平等的罪恶。这也同样是糊涂想象,因为,反对者除非是更强者,否则就被杀掉了,而更强者必定同样乐意进行非法的化公为私。不过,卢梭对洛克的劳动原则的批评却一针见血:“难道只要踏上某块公共的土地就可以自称是这块土地的主人?难道只要有力量将别人暂时挡在土地之外就可以剥夺他们再次踏上该土地的权利吗?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如果不是巧取豪夺又怎么能够占领一块辽阔的土地从而剥夺整个人类对它的权利?这种巧取豪夺行为该受惩罚,因为它剥夺了自然普施给其他人的居住权和食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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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什么才是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标准?这是一个至今未能真正解决的问题,它是现代政治的一个隐患。洛克不是完全错误的。劳动应该是私有财产权正当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劳动是一种个人投资,以投资求回报是合理正当的。问题是,劳动并非私有财产的充分条件。批评相对容易,但要找出一个能够获得普遍同意的解决方案却非常困难,看来我们只能暂时回避这一挑战。幸亏无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有什么样的疑问,人们至少都同意私有财产权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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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利的正当性隐患只是权利社会一个典型问题。“权利为本”的现代性还暗含着更广泛更一般的危险,即权利为本的现代性颠覆了美德为本的传统性所导致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传统是长期被默认而固定了的社会格式和生活方式。传统所规定的生活未必有多么好,但它总是一种稳定秩序,已经尽量减少和降低了生活中的不可测因素和破坏性风险,这却是明显的优点。保守主义者常常希望能够维护传统,道理在此。中国政治以“治”为第一原则,求治去乱,这是非常深刻老到的政治意识。治的效果一般都源于共同体原则同时成为每个人的准则,共同利益优先于个体利益,因此,传统社会必定是“美德为本”的。很显然,任何善或美德都是由社会定义的,当说到“这是好的”或“那是坏的”,其中的好坏概念和标准并不是某个人能够说了算的。比如,人们都认为坑蒙拐骗、见死不救、落井下石是坏的,如果某人特立独行地把这些定义为好的,恐怕说了不算,无人会理睬这种“个人自己的”标准(不把他办了就算客气)。可是,公共善优先于个人自由,这正是现代人要反对的。现代人自有现代理由。虽然公共善在一般情况下能够维护每个人的稳定生活,但非常可能被权力所利用,各种权力机构很容易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个人安全和利益。此类经验使现代人决心告别传统社会,从可能压迫个人自由的制度、观念和生活方式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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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是一个不断解放、不断自由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失去稳定性、权威性和可信性的过程。尽管现代以法治和规范化程序去保证社会秩序,但从根本上说,现代社会是一个不可测的社会,尤其是,现代心灵是失序的。“权利为本”的现代制度以权利压倒美德,以自由压倒权威,生活就失去了标准,自由就失去了方向和控制。尽管古代人在利益上同样存在严重冲突,但在价值观上却比较统一。古代人会以战争去解决利益之争,会以论辩去解决思想之争,却不会想到要“解放”自己,因为个人还不存在,也就不存在需要解放的自我。现代创造了个人,个人需要各种权利来保护,权利使个人有了自治权,权利就是个人的政治边界,它划定了个人的主权范围。在个人所辖范围内,个人想怎么想就怎么想(无论多么愚蠢),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无论多么无耻)。颠覆美德的结果是,义薄云天的高尚行为难得一见,不计得失的高远境界百年不遇,爱情、友谊甚至亲情都大幅贬值,生活失去美感。不过,权利为本颠覆美德为本虽是生活的失败,却是政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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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把个人权利看成政治第一要务自有道理。在生活上以个人为本,在政治上就必定以权利为本,没有权利就没有个人。个体的力量远远弱于权力机构,因此,现代社会必须从保护个人做起。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权利抵抗权力,除了权利,个人就没有什么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了,所以德沃金才会说:“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17】。不过,归根到底,只有权力才有能力抵抗权力,权利就其本身而言不堪一击,除非权利得到法治制度力量的保护,否则权利就没有力量,因此,权利的力量终究源于为权利提供保障的制度化权力。以法治保护权利,再以权利抵抗权力,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结构。应该说,现代的“权力—权利—权力”复杂对抗结构比古代的“权力—权力”的简单对抗结构在政治上要成熟得多,它减少了野蛮冲突、暴力革命和血腥镇压等高破坏性的社会斗争。权利社会在政治上的成熟或多或少减少了“权利为本”原则颠覆“美德为本”原则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人们有理由怀念美德社会的好处,但实际上恐怕更愿意选择权利社会,一方面因为权利社会带来了人人喜欢的一些新的好处;另一方面,美德观念虽然退居次要地位,但毕竟没有彻底消亡,仍然发挥着不无小补的作用。人们在观念上喜欢走极端,但遇到真实问题则要明智得多,因此,现代人在真实生活中的实际行为不至于像现代观念所鼓吹的那样极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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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为本的现代原则更危险之处在于它颠覆了比美德更重要的另一个传统,这就是义务为本的传统。古代社会并不仅是“美德为本”,同时也是“义务为本”。美德主要表现为人的各种“卓越性”,是生活的美感,因此美德是生活理想的原则;义务则是对行为的要求,是人们必须满足和完成的事情,因此义务原则是生活标准的原则。在古代社会,权利并非不存在,但没有被宪法和法律“永久性地”加以确认和保护,古代的“权利”是由义务所保证的,有义务才有权利,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是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为条件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正确关系是两者的对称性关系,没有一种权利也没有一种义务能够因其自身而获得正当性,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正当性证明的结构。只有对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才能形成平衡而避免失调,类似于收支平衡关系(权利相当于收益,义务相当于支出),因此,权利和义务理应并列为本,优先或偏重其中某一方面都使权利或义务失去正当性,导致关系失衡,进而造成社会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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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这是对古代社会以义务为本的矫枉过正。无论是义务为本还是权利为本都是政治不完善,但各自错误有所不同。义务为本的古代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个人自由,这固然是一种政治弊端,但义务为本条件下的“义务—权利”关系比较容易保持平衡,原因是,没有人能够承担也没有人愿意承担太多的义务,一旦义务大于权利的制度安排(这在古代社会是非常可能的)过分挑战了人们的承受力,人们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反抗这种失衡。比如说,当坏的统治者强加给人们太多义务(比如苛赋重役)而给人们太少的权利(比如缺乏行动与言论自由)使人们忍无可忍,逃亡、背叛、破坏和革命就势所难免,因此义务的过分膨胀难以持久。与此不同,权利为本的现代社会却有可能损害公共义务和公共利益,这是另一种政治弊端。权利为本条件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容易失衡,这是因为,当权利高于义务,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锁定权利了。权利再多,人们也不嫌多,人们只有积极性去反抗义务,绝不会拒绝权利。正如人人都对最小化投资而获得最大化收益感兴趣,人人都对承担最小化义务而享有最大化权利感兴趣,自私之心导致没有人有积极性去纠正不正当的权利增长,因此权利疯长势在必然,而过分增长的权利会导致社会灾难。权利太多会造成各种权利之间的矛盾,而且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也不足以支付和承担太多的权利,那些无法兑现的权利反而积累起社会怨恨和愤怒。虽然权利为本的弊病可能不如义务为本的弊病那么让人怨恨,但却更加难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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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优先的理论思路是由霍布斯和洛克奠定的。据说个人自保的欲求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任何违背这一事实的道德都是没有依据的,而符合这一事实的道德则必然正确,所以最基本的道德并非美德和义务,而是自保的权利,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的权利【18】。因此,个人自保权利就是绝对优先无条件的,一切义务都是相对的,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权利是一切义务的根据,义务是派生性的约定,任何义务都只能根据是否有利于个人自保权利去确定。在霍布斯和洛克看来,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在于促进高尚美好的生活,这是错误的,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仅仅在于以人们共同同意的权力去保护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权力的正当性仅仅在于人民授权,而权力的正当使用仅仅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只重视财富的洛克甚至把问题简洁地表达为:国家或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19】。霍布斯和洛克不仅开创了自由主义,而且给定了权利为本的政治分析框架,后来各种现代政治叙事都在此框架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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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为本的政治是一次彻底的社会革命,它定义了与传统社会完全不同的现代生活。权利为本的现代生活迎合了自私人性,因此更受人们欢迎。但更受欢迎未必是好事。正如列奥·施特劳斯尖刻指出的,个人权利一点也不高尚,它所表达的无非是每个人的私欲,个人权利这个似乎很正确的名称只不过“把每个人的自我利益神圣化”【20】。于是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为私利而战,可以千方百计推卸义务,从此不分现眼和露脸,不分高贵和卑贱。麦金泰尔甚至认为,被说成自然权利的人权“只不过是一种虚构”,人权的存在完全缺乏证据,根本无法证实,其难以置信的荒谬程度就像“魔法和独角兽”【21】。那些怀念美德和义务社会的哲学家们对现代的批判是有道理的,可惜这些批判并不能证明传统社会就比现代社会更好。现代社会确实远不及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论者喜欢吹嘘的那么辉煌,权利社会也没有比美德和义务社会产生更多幸福,只不过以一种优点替换了另一种优点,同时以一种缺点替换了另一种缺点,而绝非兼优。不过,既然现代创造了个人,个人为单位的生活方式必定解构共同体为单位的生活方式,个人为单位的生活方式就必定需要个人权利去加以保护,这一切都势在必然。麦金泰尔说人权乃是虚构,基本正确,更客观的说法应该是,人权是一项发明,就像个人是一项发明一样,人权与个人是现代的配套发明。现代这一选择与其说出于价值论上的理由,还不如说是出于博弈论上的理由——既然“人们”的存在方式变成了“个人”的存在方式,就必须有能够捍卫个人的东西,这就是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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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利发现政治是无关道德的利益和权力斗争,为现代政治指出了非道德之政治方向,但他没有能够发现与道德无关的政治制度方案,他所鼓吹暴力与阴谋根本无法解决利益和权力分配问题,只会加剧冲突。暴力和阴谋根本就不是政治性的,而是前政治博弈方式。因此,马基雅维利只是发现了现代的政治问题,却没有发现政治问题的现代解决方式。现代政治方案是由霍布斯和洛克定调的,这就是以权利为本的制度去解决政治问题,而且这一方案与道德无关,完全出于技术性需要。权利为本的制度预设了一个不属于特殊社会的普遍政治局面:人人自私是一个给定条件,所谓政治问题,就是在这个令人失望的给定条件下去解决如何由冲突发展出合作的问题。于是,如果一个制度设计是有效的,它就必须足以对付人人自私的世界中所可能出现的任何困难。这是一个划时代的理论成就,它的理论优势就在于它所分析的世界(行动者及其外部环境)是按照最差情况去设想的,而最差情况蕴含了所有坏情况,因此,只要找到足以对付最差情况的制度方案,就等于找到了普遍有效的制度方案,尽管这种方案不一定就是最好的普遍有效方案,但肯定是行之有效的方案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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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为本的制度对付社会冲突的方案是改变政治游戏的规则,这是一个高明之策。传统政治的典型模式是单纯权力游戏,其游戏博弈者是政府和各种政治集团,而现代政治游戏把个人引入游戏,以个人权利使个人获得博弈力量,于是部分地修改了政治游戏规则,政治游戏不再仅仅是权力政治,它同时也是权利政治。尽管权力政治不可能取消,但权利政治或多或少减弱了权力政治的暴力、压迫和罪恶。权利无疑是抵抗权力的堤坝,尽管绝非万无一失之堤坝。事实上,权力侵犯权利的事情仍然不断发生,但权利政治毕竟削弱了权力政治,应该说,权利政治比较成功地对付了人人自私的罪恶环境。但是,有所得必有所失,在权利政治里,美德和义务退居次要地位,而且经常为权利所解构,这就导致了价值危机。权利政治的技术操作是明确清楚的,可是其价值判断却是模糊不定的,这相当于,知道怎么做事情却不知道该做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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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同意人人必须拥有权利,可是,人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又应该如何解释?哪些权利应该优先?这些问题都必定存在严重分歧,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普遍有效的价值标准,可是权利政治已经摧毁了价值标准。现代总是以权利取代价值,或者以权利去定义价值,却使权利陷入无法判断的困境。权利颠覆了美德和义务的地位所带来的损失绝不只是失去更有美感和激情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失去了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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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政治在现代初期并没有形成明显困难,因为现代初期人们所要求的是一些容易被满足又不至于形成社会矛盾的“基本”权利。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想要的权利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不靠谱,权利越多就越想要更多,贪心不足,得陇望蜀,人性如此,于是难免出现各种权利的“权界”矛盾和冲突,产生大量有争议的问题,从税收、福利、教育、民主、平等、言论、战争、反战到隐私、吸毒、同性恋、堕胎、安乐死、克隆、基因、动物保护、环境保护,如此等等无数问题。人们把代表各自利益的私心和偏见都说成是普遍价值,重新回到了人人都有意见的政治广场,把权利政治变成了伪善和谎言的政治。柏克在现代早期就已经意识到了单方面推崇自由权利的危险:“可是既没有智慧又没有美德,自由又是什么呢?它就是一切可能的罪恶中最大的罪恶了,因为它是缺乏教养和节制的愚蠢、邪恶和疯狂”【22】。正因为价值标准的缺失,哪些权利具有正当性,哪些权利更有理由优先,这些就是不可解的问题。正如麦金泰尔在分析了关于战争、堕胎和教育问题的典型争论之后发现的,此类争论在现代社会没完没了,无法解决,因为此类争论的论证总是“互相匹敌的”【23】,而不同观点所以总是互相匹敌,是因为现代颠覆了传统价值标准而又没有本事创造新的普遍价值标准。缺乏普遍一致的价值标准等于没有标准。权利虽是通用概念,但人们的权利理由却不可通约。权利虽是保证自由的王牌,但权利又是特殊利益或特权的借口,这是价值标准缺失所导致的权利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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