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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01 权利为本的政治是一次彻底的社会革命,它定义了与传统社会完全不同的现代生活。权利为本的现代生活迎合了自私人性,因此更受人们欢迎。但更受欢迎未必是好事。正如列奥·施特劳斯尖刻指出的,个人权利一点也不高尚,它所表达的无非是每个人的私欲,个人权利这个似乎很正确的名称只不过“把每个人的自我利益神圣化”【20】。于是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为私利而战,可以千方百计推卸义务,从此不分现眼和露脸,不分高贵和卑贱。麦金泰尔甚至认为,被说成自然权利的人权“只不过是一种虚构”,人权的存在完全缺乏证据,根本无法证实,其难以置信的荒谬程度就像“魔法和独角兽”【21】。那些怀念美德和义务社会的哲学家们对现代的批判是有道理的,可惜这些批判并不能证明传统社会就比现代社会更好。现代社会确实远不及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论者喜欢吹嘘的那么辉煌,权利社会也没有比美德和义务社会产生更多幸福,只不过以一种优点替换了另一种优点,同时以一种缺点替换了另一种缺点,而绝非兼优。不过,既然现代创造了个人,个人为单位的生活方式必定解构共同体为单位的生活方式,个人为单位的生活方式就必定需要个人权利去加以保护,这一切都势在必然。麦金泰尔说人权乃是虚构,基本正确,更客观的说法应该是,人权是一项发明,就像个人是一项发明一样,人权与个人是现代的配套发明。现代这一选择与其说出于价值论上的理由,还不如说是出于博弈论上的理由——既然“人们”的存在方式变成了“个人”的存在方式,就必须有能够捍卫个人的东西,这就是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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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03 马基雅维利发现政治是无关道德的利益和权力斗争,为现代政治指出了非道德之政治方向,但他没有能够发现与道德无关的政治制度方案,他所鼓吹暴力与阴谋根本无法解决利益和权力分配问题,只会加剧冲突。暴力和阴谋根本就不是政治性的,而是前政治博弈方式。因此,马基雅维利只是发现了现代的政治问题,却没有发现政治问题的现代解决方式。现代政治方案是由霍布斯和洛克定调的,这就是以权利为本的制度去解决政治问题,而且这一方案与道德无关,完全出于技术性需要。权利为本的制度预设了一个不属于特殊社会的普遍政治局面:人人自私是一个给定条件,所谓政治问题,就是在这个令人失望的给定条件下去解决如何由冲突发展出合作的问题。于是,如果一个制度设计是有效的,它就必须足以对付人人自私的世界中所可能出现的任何困难。这是一个划时代的理论成就,它的理论优势就在于它所分析的世界(行动者及其外部环境)是按照最差情况去设想的,而最差情况蕴含了所有坏情况,因此,只要找到足以对付最差情况的制度方案,就等于找到了普遍有效的制度方案,尽管这种方案不一定就是最好的普遍有效方案,但肯定是行之有效的方案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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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05 权利为本的制度对付社会冲突的方案是改变政治游戏的规则,这是一个高明之策。传统政治的典型模式是单纯权力游戏,其游戏博弈者是政府和各种政治集团,而现代政治游戏把个人引入游戏,以个人权利使个人获得博弈力量,于是部分地修改了政治游戏规则,政治游戏不再仅仅是权力政治,它同时也是权利政治。尽管权力政治不可能取消,但权利政治或多或少减弱了权力政治的暴力、压迫和罪恶。权利无疑是抵抗权力的堤坝,尽管绝非万无一失之堤坝。事实上,权力侵犯权利的事情仍然不断发生,但权利政治毕竟削弱了权力政治,应该说,权利政治比较成功地对付了人人自私的罪恶环境。但是,有所得必有所失,在权利政治里,美德和义务退居次要地位,而且经常为权利所解构,这就导致了价值危机。权利政治的技术操作是明确清楚的,可是其价值判断却是模糊不定的,这相当于,知道怎么做事情却不知道该做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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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07 人们同意人人必须拥有权利,可是,人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又应该如何解释?哪些权利应该优先?这些问题都必定存在严重分歧,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普遍有效的价值标准,可是权利政治已经摧毁了价值标准。现代总是以权利取代价值,或者以权利去定义价值,却使权利陷入无法判断的困境。权利颠覆了美德和义务的地位所带来的损失绝不只是失去更有美感和激情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失去了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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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09 权利政治在现代初期并没有形成明显困难,因为现代初期人们所要求的是一些容易被满足又不至于形成社会矛盾的“基本”权利。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想要的权利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不靠谱,权利越多就越想要更多,贪心不足,得陇望蜀,人性如此,于是难免出现各种权利的“权界”矛盾和冲突,产生大量有争议的问题,从税收、福利、教育、民主、平等、言论、战争、反战到隐私、吸毒、同性恋、堕胎、安乐死、克隆、基因、动物保护、环境保护,如此等等无数问题。人们把代表各自利益的私心和偏见都说成是普遍价值,重新回到了人人都有意见的政治广场,把权利政治变成了伪善和谎言的政治。柏克在现代早期就已经意识到了单方面推崇自由权利的危险:“可是既没有智慧又没有美德,自由又是什么呢?它就是一切可能的罪恶中最大的罪恶了,因为它是缺乏教养和节制的愚蠢、邪恶和疯狂”【22】。正因为价值标准的缺失,哪些权利具有正当性,哪些权利更有理由优先,这些就是不可解的问题。正如麦金泰尔在分析了关于战争、堕胎和教育问题的典型争论之后发现的,此类争论在现代社会没完没了,无法解决,因为此类争论的论证总是“互相匹敌的”【23】,而不同观点所以总是互相匹敌,是因为现代颠覆了传统价值标准而又没有本事创造新的普遍价值标准。缺乏普遍一致的价值标准等于没有标准。权利虽是通用概念,但人们的权利理由却不可通约。权利虽是保证自由的王牌,但权利又是特殊利益或特权的借口,这是价值标准缺失所导致的权利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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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11 只有权利受到均势约束,权利才是可信的,这种约束就是义务。反过来也一样,权利也是义务获得正当性的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存在论条件:义务是权利所以存在的条件,反之亦然。假如一种权利没有相应的义务,它就不再是权利,而变成了特权;假如一种义务没有相应权利,它就不再是义务,而变成了奴役。如果不在对称性关系中被锁定,无论权利还是义务都必定产生非法膨胀和扩张。对称性关系正是公正的本质,只要偏离了对称性关系就是偏离了公正。权利为本原则很容易导致对义务的一种诡异误解。现代人喜欢把义务理解为“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这的确是一种义务,但被掩盖的问题是,我们不能平白无故不明不白就尊重某种权利,而必须知道声称需要被尊重的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还必须知道这种被声称的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假如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我们凭什么无条件无理由地尊重一种被声称的权利?又凭什么相信它不是伪装成为权利的特权?声称“这是一种权利”是阴险的,证明“这种权利是正当的”才是正直的。权利有可能用于诈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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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13 一种权利蕴含着两种义务而不止一种义务,这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关键问题。其中,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是“权利之间的义务”,它承诺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r,并且每个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r。这一义务来自关于权利r的契约,它证明的是“互相尊重权利r是正当的”,但没有证明“权利r是正当的”。权利的另一种义务是“权利本身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权利的正当性证明,它证明的是“权利r是正当的”。关键在于,权利之间的义务不等于权利本身的义务,权利之间的正当性不等于权利本身的正当性,权利之间的义务不能替换权利本身的义务。这两种义务的区别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比如说,几个帝国主义国家都想侵占某个弱小国家,列强们达成一个利益均沾协议:每个强国都有权利分得一份利益,并且有义务互相尊重各自这一权利。这种互相义务仅仅证明了列强们同意互相尊重各自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这种权利的正当性。这虽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足以表明,权利本身的正当性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不是随便什么利益都可以被搞成权利,互相尊重权利的义务也不能证明这种权利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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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15 事实上,权利之间的义务从来不是问题。一人有权利r,别人也就有权利r,这是自动成立的一种公正。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r,这件事情却不可能自动成立。每人都想要的东西完全可以是愚蠢的妄想或罪恶。权利本身的正当性才是值得追问的问题。一种权利本身的义务必定是一种积极义务,即“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付出什么”的义务。有付出才可以有收益,这才是公正的。与此对比,权利之间的义务只是一种消极义务,即“不做什么”的义务,也就是不去破坏他人权利的义务。消极义务不能证明任何一种权利的正当性,因为“不做什么”根本不是一种付出。假如从“不做什么”的消极义务可以推论出权利的正当性,那么就能够以此制造一切权利并且推论出一切权利的正当性,这是极其危险的逻辑,这一逻辑意味着,人们总能够把各种错误的欲望说成权利。现代人在“如何保护权利”的问题上过于焦虑,因此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如何证明权利”的问题。想要证明权利的正当性就需要积极义务,而要判断积极义务的是非就必须引入价值标准。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哪一种东西能够单独为本,权利、义务和美德必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们只有形成合理配合才足以应付各种可能的问题。权利,义务和美德如何才能协调?这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未来社会不可能是古代的复兴,也不可能继续现代,而只能是兼备各种优势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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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17 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 [:1703276373]
1703277918 7.3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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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20 权利的形而上学深层问题表现为自由,权利就是获得合法承认的自由。形而上学的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意义虽然不同,但密切相关,权利的种种困惑源于自由的困惑。在自由的复杂路径中,自由迷失了自身。形而上学的自由是与必然性相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一个人在可能的条件下对可能的事情做出自我决定的选择。必然之事是别无选择的唯一事情,而可能之事就是存在多种选择的事情。在可能选择的范围内,一个人想做x并且做了x,这是纯粹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虽然符合人们对个人自主性的直观,但暗含许多混乱。在“我想做x就做了x”这一自由直观中,“想要”是一个颇为混乱的事情。想要可以是主观意愿(want),也可以是客观需要(need)。主观意愿只是偏好,客观需要则是真实利益。假如以主观意愿为准,那么,自由选择有可能选择了对自己实际不利的事情,比如有人自愿选择了吸毒。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意味着:我自愿想做x就做了x,无论x是好是坏。这种自由最充分表现了一个人的完全独立自主。但这种彻底的自由蕴含着“选择错误或坏事的权利”,这难免令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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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22 苏格拉底早就指出:无人自愿犯错误。他的意思是说,人人都愿意选择对自己好的事情,可是人们往往缺乏关于好事情的知识,因此难免不知好歹地做出错误选择,但无论如何,只要人们知道了什么是真正好的,就肯定不会选择坏的事情。苏格拉底这个问题显然制造了大麻烦,他自己苦恼的是找不到判别好坏的“真正知识”,而且那种真正的知识还未必存在,没准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知识。还有比苏格拉底烦恼更麻烦的事情:什么是真正的知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被认为是真正的需要,这就更糊涂了。需要(need)未必都是客观的,有时候与主观标准或主观意愿(want)是不可分的,比如说,人们一般认为,好死不如赖活是真正的需要,可文天祥偏认为“照汗青”才真正可取。还可以考虑与苏格拉底假设相反的情况:假定某人知道什么是他真正需要的,但他仍然故意选择错误的事情。比如有人明知贪污难逃法律惩罚,但仍然选择了贪污。这样是否算是自由选择?假如按照德国先验哲学的标准,这当然不是自由的,因为他受到欲望的支配和奴役。但这种理论上很漂亮的纯粹自由缺乏真实性。假定只有超越了因果关系成为不受任何欲望支配的纯粹的人才有自由,这种自由也许是最彻底的,可也是无意义的,因为不存在纯粹的人,纯粹的自由又有什么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是这个道理。哲学喜欢编造一些纯粹的东西,都像庙中之神,虽然威风,恨无灵验。即使推崇纯粹性的哲学家也都不是纯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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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24 有意义的自由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形而上学概念。形而上学的自由或许具有理论分析上的意义,但没有真实意义。超越了因果关系的自由仅仅属于神,可是神的事情解释不了人的生活。人们真正想搞清楚的是决定人的命运的政治自由。人们并不奢望超越因果关系,而且乐意沉溺于享受,特别喜欢受欲望支配。人们只求能够免于权力的支配,免于被他人所强制。被物的力量所支配不是被奴役,而只是被限制。局限虽不完美但不是问题,人们不会抱怨不如猎豹雄鹰。被人的力量所支配才是被奴役,这才是人们耿耿于怀的问题。人们真正追求的那种据说连爱情生命皆可抛的自由是:一个人没有受到任何人或权力的强制而做他想做的事情。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总有多种不能同时实现的意愿(wants)或者不能同时被满足的需要(needs),但他毕竟独立自主地选择了其中某一种,无论这一选择多么错误,他都是自由的。我们这里所理解的自由基本上符合麦卡勒姆的自由公式:某人x摆脱了妨碍性条件y而做了事情z【24】。麦卡勒姆定义的自由不仅符合一般直观,而且表达了霍布斯以来的现代自由精神,尤其这一自由概念有一个学理优势,它表达了自由的所有相关因素,因此能够容纳各种类型的自由而不会把自由的问题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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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26 麦卡勒姆的自由概念是为了纠正被伯林搞乱的自由概念。伯林“两种自由”理论如此著名,以至于成为当代自由研究的一个基本场面。伯林的自由理论虽然深入了自由的一些实质问题,但他过于泾渭分明地区分了两种自由,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反而搞乱了自由问题,似乎弄巧成拙。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区分有其深远渊源,最重要的灵感来源是贡斯当在1819年提出的两种自由的区分,即“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的两种自由与伯林的两种自由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一致。粗略地说,贡斯当的“现代人的自由”约等于伯林的“消极自由”,而“古代人的自由”约等于“积极自由”。贡斯当主要分析了从古代人的自由到现代人的自由这一历史变迁和两种自由的特性,而伯林则把两种自由夸大为政治上的两条路线斗争,暗含刀光剑影,腥风血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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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28 贡斯当指出,现代创立了代议制政治,于是创造了与此相配的“现代人的自由”,它表现为:对于每个人来说,“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还有结社、信教、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最后还有选举政府和官员、以申诉、请愿等方式对政府施加影响的权利【25】。古代虽有民主,但没有发展为保护个人的代议制(按照我们的分析,根本原因是古代还没有发明个人),因此古代人的自由就很有些不同。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集体性的自由”,它表现为人们“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物、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26】。这两种自由根本的区别在于,古代人没有真正的个人自由,尽管在公共事务上是主权者,但作为个人其实是奴隶,尽管人们有权利决定战争与和平这样的国家大事,还有审判执政官之类的大权,但作为个人却无法抗拒所属的集体强加给自己的迫害【27】。贡斯当并不像伯林那样试图在绝对意义上证明消极自由是好的而积极自由是坏的,他只想指出,由于社会条件和生活方式不同,古代人喜欢作为公民而分享政治权力的那种自由,而现代人则喜欢制度保障下享受个人快乐的那种自由。社会条件和偏好差异使古代人宁愿牺牲小我以参与大我,而现代人却认为牺牲小我去参与大我是得不偿失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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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0 贡斯当所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分就是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之分。古代人的生存条件和生活乐趣对集体(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强,个人没法活,也没意思,个人只有通过集体的力量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甚至,个人只有成为集体的成员,生活才有可能。现代人其实仍然对集体自由保留兴趣,只不过对个人自由更感兴趣。现代人对两种自由都有兴趣,这使自由产生了一种内在矛盾:个人自由使个人免于他人的支配,所以人人喜欢;可是如果能够支配他人而充分放大自己的个人自由,人们就更喜欢。这一矛盾使自由危机四伏。只有当自由仅仅是支配私人行为的个人自由时才是单纯的自由,一旦自由成为集体行动,自由就悄悄地转变成为权力。柏克也许是最早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他敏感到:“当人们集体行动时,则自由便是权力”【29】。人们既喜欢自由又喜欢权力,这就是问题所在。这就不难理解伯林所强调的,通常表现为集体自由的积极自由会对作为个人自由的消极自由构成严重威胁,在他看来,这是现代许多政治灾难的根源,比如极权主义灾难。伯林在“两种自由的概念”这篇划时代的论文中讨论了两种自由的冲突,他一方面深化了自由问题,但同时也搞乱了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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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2 按照伯林,消极自由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而积极自由要回答的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而不做那个、成为这样而不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30】伯林所理解的消极自由就是标准的个人自由,即“免于被强制去做某事的自由”(free from)。有了消极自由,人才能成为独立的“个人”。积极自由是“去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free to)【31】,它源于人想成为主人的追求,即人想自己独立做主去贯彻落实自己的意志,也就是想成为“主体”。这样两种自由本来并不矛盾,甚至也并非“两种” 自由,而只是同一种自由的两个方面。伯林自己知道这一点,他说:“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32】。尽管如此,伯林还是坚持对两种自由进行断然区分,力顶消极自由而狠批积极自由,这其中必定大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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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4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自由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按照麦卡勒姆公式,在“某人x摆脱约束y而做了事情z”这一完整的自由概念中,“免于约束”是自由的第一环节,相当于消极自由,但如果仅仅是免于约束,就还没有实现自由,因为此时还什么都没有做,什么都不做,自由就等于空集,因此,自由的第二环节是必需的,“做了某事”才实现和完成了自由,这相当于积极自由。由此可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其实是一个连续过程的两个步骤或环节,伯林把自由拆成两种,学理上很是可疑,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导致混乱,使人们误以为存在着两种各自独立的自由,一种好,一种坏,可以任选其一。事实上,正如麦卡勒姆所表明的,自由是不可分的,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而积极自由正是消极自由的用处。消极自由必须包含积极自由,否则消极自由无以致用,自由就无意义。更清楚地说,消极自由可以表达为这样的结构:({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显然,消极自由(免于约束y)必定包含积极自由{x做某事z},否则自由的意义不完整。({x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这个改进版的自由公式应该完全清楚地表明了自由的含义。既然消极自由必定包含积极自由,因此就没有单纯的消极自由,两种自由的划分就很诡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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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6 伯林的区分自有深意。伯林为了突出他在积极自由那里所发现的危险,故意把自由划分为两种,使危险变得更加显眼。他相信,积极自由“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33】。那么,暴政如何能够伪装成积极自由?这是关键。积极自由总有所追求,比如追求某种理想,公正、幸福、善、智慧、平等,诸如此类,一般都是很漂亮的理想,但追求理想会使人疯狂,所以危险。人们往往不知道哪些事情是好的,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去追求那些好事物(苏格拉底难题),于是,就会有人声称比别人更知道那些好事物,他们以更高知识或以普遍理性为名去代表大家,并引导煽动大家采取集体行动去追求美好事物。那些有能力扮演引导者和人民代表的权力机构(政府是典型)就非常可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引导带领人们追求好事物为名而实现暴政和奴役。即使强迫人做的是好事,这一强迫本身也是坏的。比如说,强制酒鬼戒酒是对酒鬼好,但强制本身是奴役。因此,积极自由就从做事的自由暗中转变为某种权力实施强制的自由,人们的自由就蜕变为权力的自由。积极自由不仅容易被权力机构所利用,还同样容易被众人利用来迫害少数人,多数人会以民主或公意之名去迫害少数人,所谓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伯林不信任卢梭或黑格尔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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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8 伯林拒绝假自由之名的专制和独断是对的,但因此拒绝积极自由却是错的。冒充自由的专制只是对自由积极方面的滥用,如果因此就否定自由的积极方面,恐怕是因噎废食。失去了积极方面,自由就不完整了,也就不成其为自由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完整的自由,它意味着个人在免于被强制的条件下做了他想做的事情。这样的自由才能够充分表达人的现代性。人的现代性就在于现代人既想成为“个人”同时又想成为“主体”,两样都不能少。假如一个人仅仅想成为个人而不想成为主体,或者相反,都不是标准现代人。假如一定要把自由划分成两种,伯林的解释其实也不够清楚。更简练清楚的解释是:如果一种自由是摆脱他人的干涉,就是消极自由;如果一种自由干涉到他人,则是积极自由。但无论如何,两种自由的划分是生硬的,而且容易导致混乱。事实上伯林划分的两种自由就很容易导致“自由”(liberty)和“自由权利”(liberties)的混淆。当一个人拥有自由权利,并不等于拥有了实际上的自由。自由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比如说,一个人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这不等于他因此就有了财产。伯林其实知道这一点,但由于他或许故意混同自由和自由权利,于是他坚决反对把“没钱买面包”之类的贫困无助状态归入不自由【34】。他相信,只要拥有免于被强制的消极自由就已经拥有了自由,穷人即使穷死也与富翁拥有同样多的自由。这样的话,自由就可以永不兑现,可以仅仅是“画饼充饥”,可以一无所获,可以是一纸空文,这无论如何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必定什么地方出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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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0 如果自由缩水为单纯的消极自由,恐怕不可能获得普遍同意,很多人不会同意一纸空文、画饼充饥的自由(这种自由又有什么用呢),很多人也不会同意把这种一无所有的自由看做是高于任何其他价值的首要价值。不能获得普遍同意的自由就没有正当性。在自由状态下,一个人同意某种东西,是因为这种东西使他所得大于所失。如果一个人生存都成问题,饥寒交迫,挣扎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无论从博弈策略去看还是从自然法的自我保护原则去看,穷困交加的人都有充足理由退出社会,退出消极自由的契约,不再承诺尊重他人的消极自由,因为消极自由对他毫无意义,他的生活没有什么需要消极自由去保护的东西,因为他一无所有。这个“没钱买面包”的人只有背叛社会才能够生存,否则会饿死,他一定不会感激伯林说他拥有不少于富豪的自由。一个伯林式或诺齐克式的消极自由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可怕的破坏性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理论更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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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2 悖谬的是,当一无所有的人放弃他的消极自由,换来的是更多的自由,他所能做的事情反而更多,比如他将自己卖身为奴,终于有地方吃饭。据说“自愿卖身为奴”是个自由的悖论。一个人自由地把自己变成不自由的,确实像个悖论,但假如一个人一无所有,所有想要的东西都没有,而把自己卖身为奴却能够换来某些东西,又怎么不对呢?卖身为奴并非自由的悖论而是悲剧,画饼充饥的消极自由才真正是一个自由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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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4 自由是一种存在状态,而权利是一种政治状态。存在状态绝非纯粹的“存在”(to be),任何存在都必须实现为行动,不动的存在是无意义的,所以我愿意说,存在即行动(to be is to do)。个人所以需要一个免于被强制状态,是因为免于被强制才能去做想做的事情。前者的意义在于后者,消极自由的状态是为了达到积极自由的行动。假如划分为两种各自独立的自由,消极自由就可能出现画饼充饥状态,想做的都允许做,但都不可能做,有做某事的自由,但没有条件做这件事。没有人不许你寻找独角兽,但独角兽不存在。这样的自由就缩水为“空想的自由”而不再是“行动的自由”,是否有人兴高采烈地满足于空想的自由就不得而知了。无法兑现的自由作为一种不可能的自由而否定了自由本身。不把兑现问题考虑在内,就会把自由搞成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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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6 对于权利,则不存在自由悖论的问题,因为权利只是一个政治状态,它仅仅承认可以做如此这般的事情,却没有承诺做成如此这般的事情,因此,没有做成某事不等于没有做某事的权利。可以看出,只要分清自由和权利,问题就迎刃而解。自由只有一种,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权利才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伯林的两种自由问题应该修改为“两种权利”问题,即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问题。自由总要落实为具体的权利项目,每项权利都明确地规定了此处自由的具体内容。只有当自由转换为权利,才能够明确哪种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被禁止的。尽管自由和权利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各自的问题却有些不同,不加区分就会产生伯林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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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8 自由是从个人角度去定义的事情,它仅仅考虑:对于一个人来说,如果他是自由的,那么他就免于被强制而可以做想做的事情。在仅仅考虑个人时,自由当然多多益善,以个人为准的自由是没有边界的。但是当他人在场,自由的形势就发生根本变化,他人的存在是对我自由的约束,他人的自由就是我的自由的边界,自由不可能最大化了,于是必须通过制度把自由转换为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就是我与他人共同定义和承认的有边界的自由空间。概括地说,个人所追求的自主行为的无限空间是自由,人们的相互关系所定义的有限自由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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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50 权利定义了具有明确内容的有限自由,因此,权利才能够被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在兑换成权利之前的自由是无法划分的。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问题转换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问题的一个明显的好处是,自由悖论消失了。如果自由仅仅是画饼,显然说不通,可是,拥有某种权利却不可能实现这种权利所允许的事情,这就说得通了。权利与自由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自由所担保的事情大于权利所担保的事情,自由担保的是行动的结果,而权利仅仅担保了行动的资格。比如说,当某人拥有参加入学考试的权利,这不能保证他能够入学;但如果说他拥有入学的自由,显然是说他只要愿意就可以入学,这类似于“吃饭的权利”和“免费(free)午餐”的区别。把自由混同权利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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