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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52 民主的合理性不能混同于正当性。人们有时候会误以为民主的合理性等于正当性,这看上去似乎相去不远:既然不存在好过民主的策略,那么民主就是正当的。这种相似性其实似是而非,其错误类似于说,既然没有能够治病的药,水就算是合格的药。如前所论,民主必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这已经严重偏离公正、自由以及和谐等普遍价值,因此民主在正当性上毫无优势可言,民主的优势仅仅在于它在技术上的合理性,但这一点绝不是以合理性代替正当性的理由。以蒙混过关的方式去论证民主正当性反而拒绝了对民主的改进。如果满足于“民主毕竟是最不坏的”之类的安慰性陈词滥调,就不可能深入民主的问题。民主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好东西的替代品。由于民主本质所注定的局限性,也许民主不可能彻底改良,但仍有机会去增大民主与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的兼容性,从而借得相对的正当性,这才是必须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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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54 民主鼓励了伯林批评的积极自由(其实是假装为自由的专制),这是民主的危险本质。由于积极自由是“积极有为的”,因此容易被不良人性所利用。积极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追求他们认为是好的事情,而所谓好的事情往往只对某些人是好的,而对另一些人是有害的。因此,以多为胜不可能是正当的,多数人不等于道义优势。民主的目的仅仅是使公共选择在操作上成为可能,即打破意见分歧的僵局而使公共决定和公共行动成为可能,而绝不证明真理和价值落在多数人手中(更常见的是真理在少数人手里)。民主只是在不同意见之中做出选择,而绝不是对不同意见做出判断。民主无权判断任何事物,无论是知识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民主只在理性无法决断的地方才成为替代性选择方式,这一“民主语境”可以表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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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56 (1)给定某共同体需要做出公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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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58 (2)但是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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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60 (3)而且根据理性,无法找到不可怀疑的理由证明其中任何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或更为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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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62 (4)于是,在缺乏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情况下,以多为胜的选择比其他选择更有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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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64 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语境里才成为合理的。可以看出,民主只是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技术手段,它不意味多数人比少数人拥有更值得尊敬的价值偏向,而只是承认以多为胜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合理的民主不应该伤害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专用工具,否则民主与暴政无异。民主必须始终只是终结分歧而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可行操作。对少数人的伤害是民主在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一个缺陷,既然对少数人的伤害不具有正当性,只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注定了民主承担着尽量减少对少数人的伤害这样一项先验义务。既然民主必定造成某种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此负面影响负责任。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改进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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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66 目前流行的民主往往忽视民主的义务这一错误倾向。流行的民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人们更喜欢什么,而忽视人们更不喜欢什么,更多地考虑让多数人得利,而相对忽视不让少数人受损,这一点特别表现为投票制度一般只设计赞成票(这个似乎微小的问题其实极其重要,后面将进一步讨论)。人类生活需要趋利避害,而避害比趋利更根本也更重要,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利益,更多的安全和更有保障的自由对于每个人都永远是必需的,而更多的利益只是一种奢华,于是,对安全和自由的伤害最小化必定高于利益最大化。在这里,民主的义务问题变得至关重要,强调民主的义务正是为了减少民主的害处。由此我们获得一个民主义务原理,可称为“最小伤害原则”:既然民主决定的公共选择必定有损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民主有义务使这一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否则民主就变成赢家对输家的专政。假如民主把赢家定义为多数集团而把输家定义为少数集团,这不是解决冲突,只不过是把冲突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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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68 忽视民主的先验义务,忽视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这将蕴含着严重的政治危险,这就是共同体的分裂与输家的不合作。民主在政治合理性上优于专制,从而大致能够避免革命和叛乱,但仍然不能有效避免分裂与不合作。在民主制度下,由于放弃了专制的强大暴力控制,共同体分裂(尤其表现为国家分裂)的可能性反而有所增加。我们不能忘记,最强悍的民主方式(也是最初始的民主方式)是以脚投票。当一部分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明显受损乃至无利可图,其景况还不如脱离共同体,这一部分人就非常可能谋求分裂以便组成新的共同体。即使由于缺乏足够实力而无法达到分裂,利益受损的输家也会采取各种非暴力的甚至暴力的不合作方式去反抗强势赢家的剥削或支配,这样势必导致社会各群体之间互相拆台而使利益普遍受损。很显然,社会合作程度越低,各方收益就越差。因此,要保证有效的社会合作,民主就必须保证输家在与赢家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或者其利益受损程度明显小于不合作的受损程度。这可以看做是最小伤害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只有保证了利益伤害最小化才能够维持人们对共同体的兴趣,而只有当共同体得以维持,民主才有意义。假如民主的结果反而使共同体分裂崩溃,大家利益都受损,这必定是坏的民主。无论如何,任何一种为全民着想的善意民主必须遵循最小伤害原则,以使民主能够尽量使全民受惠,与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尽量兼容而增加民主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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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70 自古希腊以来,民主就由两个方面组成:选举和公议,或者说,投票和公开辩论。最小伤害原则作为民主的一条减灾原则首先必须落实在投票规则中。在投票制度中,唯一可能的技术原则就是多数决胜。多数决胜原则没有问题,但如何产生多数?以何种方式产生多数?产生什么样的多数?这些具体策略却都是难题,因为在理论上存在着多种在程序或技术上同样好的表决规则,这些不同的表决规则能够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意味着,操纵了表决规则就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表决结果,这样,民主就难以避免阴谋、欺骗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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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72 孔多塞最早发现,当竞标方案(或人选)在三个以上时,多数规则就无法杜绝赢家循环这一怪事。以最简单的三方模型而言,完全有可能出现违背传递性公理的循环:比如,三分之二的人偏好A超过B;而三分之二的人又偏好B超过C,同时三分之二的人又偏好C超过A,这一荒谬的循环是现实可能的。人们的偏好循环导致了“孔多塞投票悖论”。人们本来幻想凭借理性的伟大力量就总能够创造一种“最好的”投票规则以消除孔多塞悖论,于是人们发明了各种各样的投票规则。目前的各种投票规则在理论上说都同样好但又都并非绝对好,而这些同样好的投票规则有可能生产完全不同的选举结果。有个有趣的例子是这样的:内阁55个成员准备在5个党派的代表A、B、C、D、E中选一个当总统,假定人们偏好排序碰巧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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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77 那么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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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79 (1)按照最多数票规则,A当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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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81 (2)按照复赛决胜规则,票数领先的两位接着表决,则B当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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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83 (3)按照逐轮淘汰规则,每轮末位淘汰,则C当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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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85 (4)按照波达记分规则,以5、4、3…记分,则D当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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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87 (5)按照依次对决规则,每两位按多数规则对决,则E当选总统。【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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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89 既然每种规则在程序和技术上都同等公平,人们就无法决断了。人们在解决投票悖论上前仆后继,但阿罗定理毁灭了这一希望,阿罗证明了,完全公平的选举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种选举规则能够同时满足表达理性公平所需的各个条件,因此投票悖论无法消除,除非采取某种强加的专制规定,可是那样的话,民主就变成专制了。人们又试图逃脱阿罗定理,布莱克以及森等人提出过几种重要方案,但可惜都不是真正的解决,因为所有克制悖论的方案都包含某种强加于人的限制条件。只要对人们的偏好自由形成干涉,就不再是真正的民主了,而且,一旦允许强加某种限制规则,就等于为任何一种专制规则打开了大门。看来,投票悖论所以解决不了,并非人类智力不够,而是因为人类偏好本来就包含各种循环或两难,就是说,人本来就不像机器人那样,在偏好上总能满足A>B>C……这种非循环的传递性。除非把人做成机器人,否则无法避免偏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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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91 民主归根到底不是数学问题,我们有理由质疑追求无懈可击的投票规则是否有根本性的意义。投票悖论吸引了人们太多的注意力,可问题是,即使将来万一人们天才地解决了投票悖论,也并不能使民主变成公正的,因为以多胜少规则本身就已经不公正了。其实,最简单也是最传统的解决方案是,如果采取只有两种候选方案(比如两党制)的“理想投票状态”,偏好循环的客观条件消失了,投票悖论也就自动消失了。这时就回到了民主的经典难题上:即使是绝对多数规则也不是公正的,它只不过反映了超过半数的民心。反正总是多数伤害少数,那么51%:49%还是40%∶30%又有什么本质区别?这才是投票的根本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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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93 我们必须改变思考方向。人们原来思考的是,什么样的投票规则才能准确地反映多数人的偏好,这一思考方向是错误的。人不是数字,数字优势不能转换为道义优势。“多数”并不蕴含“更好”或“更正确”,相反,多数为胜必然蕴含对少数人的非正当伤害,所以说,如何减少民主的伤害,才是更应该思考的投票问题。因此,关键不在于投票规则多么精巧,而在于如何设计一种最小伤害的投票规则去减弱以多胜少的危害。当改变了思考方向,就不难发现,投票悖论其实是个陷阱,我们完全可以绕过这个陷阱,不与纠缠。既然每种投票规则在程序上都同样合理,那么无需吹毛求疵,基于简洁性的考虑,只要采取单轮多数决胜规则就足够好了(无需超过半数,以最多票为胜)。现在问题在于如何改进单轮多数决胜规则以减少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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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95 考虑这样的情况:方案a有利于所有人,每个人收益为n;但方案b有利于51%的人,收益为n+1,而有损于41%的人,收益为n-1。多数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就非常可能昧良心选择b。按照多数规则,b显然通过,而抑制b是不可能的,这正是民主的典型坏处。现在根据最小伤害原则去改进投票规则,为了给无视输家利益的赢家方案增加通过的难度,同时使弱势方拥有更强能力去抵抗伤害,我们就必须在赞成票之外再引入反对票,于是,每人都有两票——赞成票和反对票。一人双向两票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一制度使人们的肯定性偏好和否定性偏好都同样得以表达。双向偏好都得到表达才是偏好的全面充分表达,人们“不要什么”比“要什么”甚至更重要,因为“不要什么”涉及人的安全和自由的问题,人们只有凭借“不要什么”的权利才得以自保,而“要什么”涉及的只是利益甚至是奢华利益的问题,人们往往在“要什么”的权力中膨胀而堕落。因此,人们的否定性偏好比肯定性偏好更基本也更重要,更不容忽视也更需要优先表达,尤其不能以肯定性偏好去替代否定性偏好,这两者不能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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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97 双向票的结果可能非常不同于单向票。双向票规则如下:(1)净支持率计算。如果A获得51%赞成票,但同时获得41%的反对票,则51%-41%=10%净支持票;如果B获得41%赞成票,但同时获得21%的反对票,则41%-21%=20%净支持票,于是B胜出。容易看出,这一结果完全不同于单向票表决。这一规则体现了考虑伤害率而不仅仅考虑得利率的最小伤害原则。(2)支持率比较。如果A和B碰巧获得同等净支持率,则按照传统的多数胜出规则,比如A获得51%-41%=10%而B获得41%-31%=10%,那么A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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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8099 可以看出,双向票的好处是它能够相对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保能力。假如采用双向票规则,任何一个政治集团为了增加胜出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对其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欲望有所控制,就会去改进其候选方案以避免获得太多的反对票。而弱势集团本来就没有能力去过分伤害其他人群,因此获得的反对票可能就相对比较少。由双向票规则所引导的博弈必定迫使博弈各方都尽量公正地思考问题和分析形势,最后,无论是哪一个集团的方案胜出,可以想象,这个中选方案必定比较有利于社会普遍利益和公共利益。当然,强势集团的获胜机会仍然较大,但双向票毕竟能够有效限制强势集团的过分要求。双向票的根本设计意图正是体现最小伤害原则,而最小伤害原则背后的理由则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高于多数集团的利益。按照双向票的规则设计,大概能够保证:(1)输家在与赢家的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因此能够有效维护共同体的政治稳定,避免共同体分裂;(2)使赢家对输家的损害降到最低,从而使公共选择的利益分配尽量接近和谐和公正(尽管不可能达到完全和谐和公正)。这样就使民主获得某种程度的正当性,同时比较有效地促进社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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