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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政治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化冲突为合作,或者按博弈论的说法,如何从冲突“演化”为合作,这个问题至今并无普遍有效的解法。博弈论研究此类问题最为突出,虽竭尽心力而始终难以克服以囚徒困境为代表的种种困难,虽有某些局部或特殊条件下的有效解法,如史密斯(Smith),艾克斯罗德(Axelrod)和汉密尔顿(Hamilton)的合作演化理论以及布莱姆斯(Brams)和泰勒(Taylor)的校正赢家理论等等,都是富有启发性的成就,但这些解法的有效性都依赖一些特殊的假设条件或者人为设计的博弈环境,与真实的世界冲突有着明显差异,或者不能代表普遍情况,因此都不能解决人类冲突的根本和普遍困难。一般来说,在如何瓜分实利的问题上,博弈论研究比较有效,实利是能够瓜分的物品,即使做不到完全合理解决,比如说不能满足布莱姆斯和泰勒的“无妒忌”标准(这是一个非常杰出的标准)【19】,也总能够有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比如通常的公平解决,即使相对合理的解决也做不到,最不济也会有不公平的解决,但瓜分利益的问题总能有个解决,事情总有个完结。真正困难的是文化、价值观和制度的冲突,这种精神冲突如此深刻而且没完没了,甚至连暴力这种最后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关键就在于精神无法瓜分,因此解决精神冲突就只有兼容和分享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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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冲突为合作进一步深化为如何化敌为友的问题,更具体地说,如何与不愿与我相同的他者合作共处?这个问题预先就排除了霍布斯状态,而且,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对话也不足以解决精神冲突问题,对话虽然能够增进互相理解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误解所导致的冲突,但仍然不可能克服根本精神原则上的深刻冲突。同样,不同精神世界之间的合作也不可能通过博弈论式的讨价还价程序去形成,因为精神无价,无法瓜分和分配,也无法补偿。因此,精神合作的条件是:(1)放弃征服、取消或者支配任何一种异己价值观的企图和努力;(2)不同精神世界必须互相接受,而不仅仅停留在互相理解上;(3)不能指望多元论的解决,多元论只是掩盖冲突而不是解决冲突,但也不能指望单边普遍主义的解决,而只能发展一种共建普遍主义,即利用各种文化和精神世界的资源共同创作一种普遍接受而且普遍共享的新文化,这种新的普遍文化不属于某种特殊文化,但属于每种文化,而且能够沟通每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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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至今所拥有的只是一个物理学意义上的世界,而仍然生活在互不承认的不同精神世界中,因此,目前的世界由于缺乏共通共享的精神本质而仍然是个非世界(a non-world)。如何达到不同文化的互相接受乃至共同创造一个精神世界,这是无比艰难的事情,首先需要一种根本性的和深度的哲学转向。对于从冲突到合作的问题,我们需要一种能够解释合作条件的“共在存在论”(ontology of coexistence)或者说“共在形而上学”(metaphysics of coexistence),它可以看做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种新版本。共在存在论以“共在”(coexistence)为基本问题,它与以“存在”(being或existence)为基本问题的一般存在论有着完全不同的问题结构。共在存在论相信:(1)共在先于存在,并且,共在规定存在。无物能够因其自身而存在,他物永远是某物的存在条件,某物按照与他物的共存关系去调整其存在性质。关系改变存在,给定什么样的关系,就创造了什么样的存在,或者说,共在决定了任何存在都是一种相互存在(reciprocal existence)。(2)既然共在决定存在,那么,存在不是一个问题,共在才是问题。存在是关于某物的问题的结束,当能够说出“某物存在”,就必须能够说出“某物如此这般地存在”,这不是对某物存在的提问,而是对某物存在的报告:某物是这样的。这个问题结束了。只有共在是问题,因为共在是人创造的动态关系,只有人能够选择并且制造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共在关系,显然,只有当共在关系是可选择并且可制造的,才是个问题。因此,共在存在论只与人有关,而与一般存在无关,也与自然事物的共存关系无关,自然事物的关系其实也是给定的存在,无可选择的关系就不是问题。因此(3)共在存在论是关于“事情”的哲学(philosophy of facts)而不是关于“事物”的哲学(philosophy of things)。事情是人造的,是人的行为结果(中国古典哲学称为“事”而区别于“物”,与西文factum之意相通)。事情都是关于人的存在状况的问题,无非是物质利益和精神权利的问题,或者说是身心两种利益问题。其中物质利益问题是“如何分利”,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依靠建立一种合理的制度,而精神权利问题则是“何者做主”,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依靠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普遍观念。(4)精神权利是事关冲突的最根本问题。是否能够形成良好的共在取决于是否能够形成良好的精神共在,于是,共在存在论进一步成为关于“心事”的哲学(philosophy of heart)而不是关于“心智”的哲学(philosophy of mind)。最后必须解决的共在问题是心际和平问题,它是最后的和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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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在存在论,一种良好的共在关系必须是普遍有效和普遍受惠的关系,于是,一种普遍有效的普遍主义不可能是单边普遍主义,而只能是共建共享的兼容普遍主义,以此为基础才能够形成一个共通共享的世界。我们需要对精神观念的普遍有效性进行检验,以便证明某种观念或价值观是否能够成为世界的普遍精神(普遍观念和普世价值)。精神不是知识,因此,知识的标准(无论是经验证实或逻辑证明)不适合于精神的证明。对于一个观念或价值观的普遍有效性的检验,我们发现至少需要两个标准:(1)普遍可模仿性;并且(2)最大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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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一个与真实世界虽有些不同但足够仿真的一般博弈语境,大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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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人都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包括自己的专有利益(比如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和自己可及的共享利益(比如公共物品和关系情感),并且,在专有利益与可及共享利益之间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偏好排序,尤其不存在“专有利益总是优先于可及共享利益”的排序,每个人都将仅仅考虑某种利益,无论是专有的或是共享的,是否是自己可得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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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每个人都将按照自己决定的价值偏好排序去理性地计算得失。不存在所有人通用的价值排序表,并且,没有人能够强迫别人改变价值观。假定某人p的偏好是c>a>b,而大多数人的偏好是a>b>c,p将仍然坚持他的偏好排序,这一“吾爱吾所爱”的利益取舍计算将被认为是充分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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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个人都不是傻瓜,尽管思维能力不等,因此各自独立能够想象的行为策略水平不等,但都有足够的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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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个人各自拥有的初始策略知识不等,但是可能选择的策略总量是有限多个的,因此每个人迟早都能学会其他人的全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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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足够多次的连续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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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仿真的社会博弈条件可以修正一个流行错误。在通常的分析模式中,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仅仅计算到自己的专有利益,而往往没有把对自己同样有利甚至更有利的共享利益计算在内,并且默认地假定专有利益总是优于共享利益。这个分析模式是错误的。人追求最大利益,这一点是肯定的,但最大利益未必是专有利益。或者说,较大利益优于较小利益,这是一定的,可是专有利益优于共享利益,这就不一定了。事实上,每个人的大多数“最大利益”都只存在于共享关系中,因为最大利益往往只能存在于与人共有的关系中,而不可能个人独占,一旦试图独占,这种利益就反而消失了,例如家庭、爱情、友谊、合作的巨大利益。因此,人们真正关心的是“自己可及利益”中的最大利益,而不见得是个人独占的利益。人们对利益的理性排序完全不像现代理论所妄想的那样,永远把个人独占利益排在最前面,因为人们的最大利益往往是由“关系”所创造和保证的利益,比如安全、幸福、成就、荣誉和权力。强调理性计算没有错,但现代理论把需要计算的项目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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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设计的博弈语境中,人人都能够在博弈过程中互相学习别人更成功的策略,并且在接下来的博弈中模仿习得的各种成功策略。能力更强的人不断推出更高明的策略使自己利益占优,但领先总是暂时的,高明的策略很快变成公开知识而被大家所模仿。一直到各种成功策略都出现了并且被普遍模仿,大家拥有足够饱和的共同知识或对称知识(对称的知己知彼),这时将出现“集体黔驴技穷”的普遍策略模仿现象,大家都模仿被证明为最优势的策略,于是达到普遍的策略均衡,此种成功策略就非常可能转化为稳定制度。虽然人人都将模仿成功策略,但这不意味着成功策略都是好策略。所谓“成功”的稳定策略是人人不比别人更吃亏或者说没有人能够多占别人额外便宜的策略,因此,一个被普遍模仿的稳定策略有可能是人人都受益的好策略,也有可能是人人利益受损的坏策略。于是,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确定什么是好的普遍策略。最简单又最明显的标准是“无报应”的普遍可模仿策略:如果一个成功获利的策略被众人普遍模仿而不会形成作法自毙的反身报应,或者说,当一个策略被别人所模仿而不会反过来伤害自身,不会自取其祸、害人反害己,那么,这个成功策略就是经得起普遍模仿的策略,它就通过了普遍模仿的检验。也可以反过来说,假如一个获利策略被普遍模仿,别人的模仿形成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效果而导致始作俑者自取其祸,就证明它是个坏策略。能够通得过这一检验的价值观才是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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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一种观念或价值观要成为普世通用的原则,除了必须满足无报应的普遍可模仿性,还需要满足最大兼容性。这是因为,一个世界所容纳的生活、文化和思想必须足够丰富才能保证人类精神的良好生态条件。丰富的可能性等于灵活性和生存潜力,因此,一种观念或价值观要具有普遍性就必须具有最大兼容性。这其实就是中国古典哲学强调的“同则不继”原理:多样性的互相兼容是最好的生存条件,而单调的同一将使生活和文化枯竭。另外,世界上本来就存在着多种文化和价值观,既然精神征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那么,最好的合作就是发展一种具有最大兼容能力的价值观以兼通和协调各种文化。兼容的普遍价值观明显优于多元论,因为多元论仅仅是对文化多样性的消极承认,它不能积极创造一个世界性的文化公共空间以使文化互相接受。中国哲学所以强调“和”,就在于意识到了多样性必须同时具有兼容性,否则仍然不能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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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只有能够通过普遍模仿检验并且具有普遍兼容能力的价值观、行为策略和制度才可能化冲突为合作,才能够成为世界的普遍价值基础。我们选择的共在存在论所蕴含的三大政治原则,和谐的合作原则、他者观点的金规则和天下制度,都能够满足普遍可模仿性和普遍兼容性标准,于是有理由认为,这三大政治原则是世界政治所必需的基本原则。我们在前面已经分别论证了这些原则,这里只简要述其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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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合作原则的原始资源是先秦思想(晏子、史伯和孔子等)。和谐的基本意义是兼容的多样性。单一性是一切事物的存在论灾难,因此需要多样性,而如果多样而不能兼容,则必定导致冲突,同样是一切事物的存在论灾难,因此,对一切事物都有利的最优存在状况就是兼容的多样性。社会合作的和谐策略可以称作“孔子改进”,它是一种强化的双赢帕累托改进:(1)对于任意两个博弈方X,Y,和谐是一个互惠均衡,它使得,X能够获得属于X的利益x,当且仅当,Y能够获得属于Y的利益y,同时,X如果受损,当且仅当,Y也受损。并且(2)X获得利益改进x+,当且仅当,Y获得利益改进y+,反之亦然。于是,促成x+出现就成为Y的优选策略,因为Y为了达到y+就不得不承认并促成x+,反之亦然。(3)在和谐策略的互惠中所能达到的各方利益改进均优于各自独立所能达到的利益改进,因此,和谐策略就是各方共同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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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者观点的普遍行为原则能够避免主体观点的价值观霸权。为了尊重他者的精神权利,传统金规则“若想别人如何对待你,你就如何对待别人”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必须改写为:“别人不希望你怎样对待他,就不要那样对待他”或者“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改写采取了他者视角,充分考虑了他者的权利。主体观点的可能眼界只有一个,而他者观点包含了所有可能眼界。他者观点的普遍行为原则也可以称为“无人被排挤”规则:(1)以你同意的方式对待你,当且仅当,你以我同意的方式对待我;(2)每种文化都有建立自己的文化目标、生活目的和价值观的权利,如果文化间出现分歧,则以(1)为准;(3)承认他人参与共同制定规则和价值的权利,普世价值必须是共同创作和共同接受的作品。简单地说,游戏规则必须共同制定才是普遍有效的,如果一种游戏规则是单方面制定的,即使这一规则做到一视同仁,也仍然不是充分的普遍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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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观念是世界政治或世界制度的基本原则。追根求源地说,世界政治和世界制度是周朝最早提出的天下问题,但社会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因此天下问题显然需要一个当代和未来的解决。这意味着,天下原则虽然继承先秦的贡献,但更需要创新,因此我们今天所试图建立的天下原则与传统的天下原则自然有些不同,但在基本精神上仍然相通。传统的天下原则是一个以家庭方式(familyship)为核心原理的建构方法论,它所确认的天下无外、四海一家的观念无疑是创造世界的必要原则,它奠定了普遍兼容和化敌为友的基本精神,这是兼容普遍主义的基础。但是今天的世界显然已经不需要君主制以及等级社会,这是必须放弃的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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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改进的天下观念,未来的世界制度将满足这样的想象:(1)要改变人类的冲突状况以及国际无政府状态而创造一个对所有人都有利的世界,首先必须改变世界观。因此,我们选择以共在存在论作为政治哲学的基础,于是,“关系”所定义的政治问题优先于“实体”所定义的政治问题,因为以实体为计算单位的政治必定追求实体的利益最大化,那样必定形成冲突,而且,世界也没有能力支付每个实体的利益最大化。于是,如何创造和谐关系,或者说,如何创造作为和谐的合作(cooperation as harmony),就成为最大的政治问题。(2)以“关系”为准,而不能以“实体”为准,才能确定什么是和哪些是普世价值。假如以实体为准,就将有各种无法调和的价值观,只有以关系为准,才能发展普遍承认和接受的普世价值。关系是一个共享共建的事实,关系的良好性质就是兼容性,它直接否定了文化单边主义,因此,以关系原则为准的普世价值必定是最大兼容的价值观,假如不具有最大兼容性,就显然不可能建立普遍接受的价值观。能够满足最大兼容性的价值有和谐、公正、仁义、互惠、信任等,这些以“关系”为计算单位的价值显然不同于以“实体”为计算单位的价值,比如自由、个人权利、国家主权等。不过,关系性价值与实体性价值并不矛盾,但存在协调问题。假如以实体性价值为本,自由、个人权利和国家主权这些自身膨胀的价值必定排斥关系性价值而导致普遍冲突,而且它们缺乏让步能力因此无法化解冲突。假如以关系性价值为本,则能够包容实体性价值并且将实体性价值限制在无冲突的可接受范围内。显然,关系性价值必须优先于实体性价值。于是,最大兼容的关系性价值就是世界制度的价值基础。(3)世界是由普遍和谐关系所创造的,或者说,一旦形成普遍和谐关系,就形成并定义了世界,这意味着,世界共享利益(世界公善和公利)优先于任何非共享利益,并且,世界普遍利益(每个人的同步利益)优先于任何非同步利益,即“孔子改进”优先于“帕累托改进”。(4)世界制度的设计必须能够通得过普遍模仿的检验,这一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那些在被普遍模仿的情况下对任何人都有利的社会行为,并且不利于那些在被普遍模仿的情况下对任何人都不利的社会行为。一个满足以上基本观念的世界制度应该能够形成一个社会合作最大化并且冲突最小化的世界。这就是我们能够希望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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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德]哈贝马斯:《论人权的合法性》,见《后民族结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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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evinas: Totality and Infinity, Martinus Nijhoff,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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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一章和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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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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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美]R.德沃金:《法律帝国》,14~1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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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汀阳:Understanding and Acceptance, in Les Assises de la Connaissance Reciproque, Le Robert, Pari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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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在1996年第一次提出预付人权理论(载《哲学研究》, 1996(9)),而后在2006年推出修改版预付人权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4)),在此又有一些理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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