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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式廉价公寓区的范围有限,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别处的住房在世纪之交的美国人看来是体面的。简·亚当斯的芝加哥是个烂泥滩,里面有污水四溢的臭水池和廉价的框架房屋。华盛顿背街的贫民窟和华丽漂亮的首都新貌形成鲜明对比。在1900年纽约慈善组织协会的廉价公寓展览之后,住房调查的想法开始蔓延,公民团体积极撰写揭露美国其他城市住房状况的文章。[388]美国住房的糟糕状况足以激发一波强大的揭露和警告运动。触动的这根神经并没有把住房供应和公共设计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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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求不是秘密发动机,自动清理出大西洋交流中的成功进口和不成功进口:那么,其他任何单一的因素也不能充当这个角色。在历史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的地方,因果关系肯定是非常复杂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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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国来说,由于问题明显威胁到惯常的财产权,利益和意识形态在交流议题的选择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样的,现在我们熟悉的因素如时机、惰性、先例、抢占先机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还有资本的社会配置。在精英责任远远落后于积累和炫耀的冲动的情况下,肯定存在政策的后果。就像其他地方的同行一样,美国企业家很愿意投资建设公司住房,尤其是在工厂位于偏僻地方,或者需要特殊的技术工人时。但是美国用于慈善房屋的普通资金在庞大的国家财富背景下,显得非常少。美国没有像法国廉价住房协会那样争取有限赢利房屋的游说团体,没有像法兰克福小房屋股份公司那样规模的有限赢利房屋公司。美国花园城市协会几乎与德国、法国的类似组织同时成立,是由社会福音牧师、城市规划者、长岛土地和铁路股票投资者联合创立的,但在1907年的经济恐慌中销声匿迹。拉塞尔·塞奇基金会的森林山花园工程最终损失惨重,成为那种让马萨诸塞州在洛厄尔实验泡汤的通货膨胀压力的受害者。[389]至于来自低层的压力,它们都太容易在美国种族和民族分裂的城市中破碎了。在公交车和工业事故赔偿问题上,工会组织可以被动员起来。但是对于多数工人阶级美国人来说,住房问题仍然是处于没有明说的公私分界线的私人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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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应该夸大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的影响。美国城市家庭的多数(欧洲也一样)是从别人那里租房住,私人财产的意识与50年后的情况相比还远远没有得到普及。房东没有广泛的政治资产,当然没办法和公共服务业垄断者相比。劳工组织的注意力集中在更接近生产领域的其他地方。但是当1915年进行投票表决时,选民对于授权州政府为住房提供贷款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修正案的支持与不支持比例是三比一。[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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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进步人士指出的是另外一点:美国法律的独特性。托马斯·亚当斯称为“实际上是铸铁的宪法”,它限制美国城市进步人士的方式是其他地方的人感受不到的。[391]在城市公共服务业事务上,法院坚持对估价决定有最终发言权,这成为市营公共服务业倡导者的一个障碍,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在与私有财产的特权更接近的议题上,法院都参与进来,在土地、住房、城市设计等所有问题上留下自己的痕迹。超额征用土地、奥斯曼的巴黎的审美限制、德国模式的在城市周边获得公共土地、英国模式的扩张计划,更不要说公共基金的住房投资,都与20世纪初期的美国宪法相冲突。在所有起过滤作用的因素中,法律的力量是特别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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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分类表中,有两个指导性原则特别突出。第一,政府机构只有在给予充分赔偿、只有是为了“公共使用”目的时才能从个人手里征用财产。第二,财产从一个公民到另外一公民的简单转移从表面看是处于政府的合法权限之外的。这两个原则在理论上过于简单,在实践中也是漏洞百出。它们并没有排除立法,而是通过由原则、政治交易和政治经济假设组成的网络来过滤立法。和德国严格限制城市强迫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的权力不同,美国法院很快得出结论:不仅公共街道和公共建筑符合“公共使用”的标准,而且包括广阔的马车公园(carriage parks),法院允许城市看情况征用土地和征税以便支持这些。为供应公共自来水、电、煤气、公交车、电力等征税被归入“公共使用”的原则中相对容易。[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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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财富重新分配性质的立法这一原则在实际执行上仍然比较灵活,虽然它的灵活性较少得到公开承认。政府以税收和开支权力所做的很多事情也是以某种方式从一些公民手中取得财产,以正义的理由(或至少权宜的理由)交给其他人。给内战中北方老兵的津贴(批评者觉得过分奢侈和慷慨)和对于国内生产者很高的关税保护就是这种做法——它们是19世纪末期共和党政策的两个关键。穷人救济和铁路公司补贴也是如此。从原则上说,城市分区也一样,因为城市分区对于区域使用、密度、建筑规模等的规定都能够让甲财产所有者比乙财产所有者更有利可图地使用其财产,后者也许同样值得尊敬,只不过他的土地所处的地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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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公共使用和反财富重新分配论原则给予20世纪早期美国法院理由,可以据此否定违背不动产业主权利和豁免权的立法,那么,政府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首要职责同样给予法院高尚的理由做出相反的裁决。所谓的“警察权力”原则是抗衡严格的财产权裁决的砝码。作为城市健康和生活条件相互依赖性的法律表现,警察权力就像公共政策本身一样处于深刻的动荡变化中。[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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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法官从一堆相互矛盾的原则中选择哪一张牌打出来,他们的决定都不是最终的。许多法律裁决在州最高法院一级就停住了——并未十分远离政治领域的纠缠,还有可能遭到州宪法修正案的否决。宪法不是“铸铁的”限制而是额外的障碍,不是改革的简单壁垒(虽然进步人士在沮丧之中常常这样看)而是高度自觉的分类装置。它让某些法案通过,让某些法案遭到否决,让某些法案受到成本和限制条件的致命拖累,让对法官行动的预测影响任何一个设想中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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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超额征用土地就成为引进的城市规划措施中第一个遭到法律阻拦的,也是第一个失败的。奥斯曼的巴黎和整个欧洲的城市街道集中化改造的财政机器,就是城市有权征用比实际新街道所需更多的土地,再用销售重新规划后地块的收入补偿街道修建的成本。对于受到巴黎启发的城市规划者来说,没有哪个合法权力比这更重要的了。在伦敦市议会国王大道工程高得惊人的两千四百万美元费用中,政府通过出售邻近增值的土地收回两千万美元。这个故事在美国城市规划者圈子里一再被宣讲。早在1903年,马萨诸塞州议会的特别委员会在法国、英国收集超额征用土地的法律和实际操作等信息。议会用一个严格限制的法律极其谨慎地回应,把超额征用土地的权力限制在根本无法作为建筑用地的少量残余土地上,实际上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当议会试图扩张法案时,州最高法院否决了它,因为州的征用权不能用来从不情愿的财产所有者手中强夺财产并让它最终落入私人手中,不管城市可能从中获得多少的利益,如更漂亮的街道景观、交通状况的改善、商业的复兴。在接下来的十年中,城市规划运动的律师竭力修改超额征用土地法案以便获得法院的认可。全国市政联盟出版了一个样板法案。纽约市一个有关税收的特别委员会推荐了另外一个法案,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E.R.A.塞利格曼、弗里德里克·豪威和迪罗斯·威尔柯克斯。但是即使在州宪法修正案的帮助下,1920年代末期最后通过的计划受到的限制还是这么多,使得超额征用土地的规定实际上形同虚设。[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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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化的第二个法律支点——“审美条例”更快、更彻底陷入同样的命运。给予巴黎第二帝国风格的不是它的林荫大道本身,而是在奥斯曼工程师之后建造房屋的投资者所必须遵守的建筑高度和审美标准,造成了秩序、连贯的城市意识,正是这些让巴黎的美国人感到吃惊。但是在美国,法院很明确:公众没有超越一切的权力强行把审美意识加在财产所有者头上——如果不向房主支付他们愿意建造的房子和规划者想要的房子之间的差价的话。在那么多城市规划者所热衷的户外广告问题上,法院同样站在财产所有者一边。法院承认广告或许对美好品味产生不良影响,它们在城市公园和广场边缘刺目地吸引注意力,甚至可能破坏城市在公共空间的投资。但是,宣称它对公众的幸福造成有形伤害,就完全是陷入纯粹“审美”和“多愁善感”(1909年纽约法院的用词)的判断中。1907年英国的《广告管理法案》不能被推广到大西洋对岸。面对法院规定的赔偿成本,伯纳姆的商人支持者的所有“推动”几乎无法在私人城市取得什么进展。[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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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学”倾向更浓的规划者非常看好的地方——城市发展的边缘地带,法院同样设置了跨越大西洋的政策引进障碍。没有一个法院允许城市在私人投机者之前购买一般土地,这本来是弗洛伦斯·凯利觉得非常有希望的德国模式。城市可以接受慷慨赠予的土地,但是花费税收收入创建没有任何具体用途的储备土地银行,这种权力无法通过“公共使用”原则。[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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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09年城市规划法案的管理权限在美国城市规划运动的律师们看来好像更容易实现。法案的细节在城市规划者之间引起激烈讨论,但是法院仍然非常坚决,私人赔偿优先于大多数公共目的。这个问题以街道地图之争这样简单的形式进入人们的头脑。就城市周边来说,没有什么权力比在建造之前确定街道走向更关键了,美国没有哪个法院不肯把这个权力给予城市。当城市边缘的财产所有者为了私人目的决定占用规划的街道搞建设,困难就出现了。除宾夕法尼亚外的每个法院都认为该建筑不能为了建造街道而被征用,除非全额赔偿财产所有者的损失。在实际的建筑和纸上的街道(可能总是改变或者从来也建不成,折磨所有者的财产使用好多年)之间的斗争中,法院的裁决是倾向于保护财产的。因为模仿德国或者英国模式控制未开发土地的努力受挫,美国城市规划者发现另一个措施,即注册城市分区规划的权力。不过,他们这种批和不批的权力(本来就是一种被动式的权力)在整个1920年代都没有产生多少实际后果。因为没有法律权威可以确定在未开发的城市周边的哪个位置做什么,1907年后迅速发展起来的城市规划委员会都是没有实权的部门。[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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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住房,法院既有屈服的地方,也有抗拒的地方。在直接涉及卫生问题时,法院愿意迫使财产所有者遵守规定,不考虑补偿问题。他们接受威勒的主张,反对空气不流通的廉价公寓和公用的庭院厕所,认为这是警察权力的合法延伸。1904年纽约市不动产所有者推出(据他们说)被催逼的卡狄·莫西钦——一幢有20家住户合住的廉价公寓的所有者,以此质疑城市权力,抗议城市要求像莫西钦这样的贫穷房主安装室内水冲厕所,却不提供经济补偿。纽约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加利福尼亚清除特别居住区内“累赘”(砖厂、舞厅、华人的洗衣店)的运动逐渐增强,也得到警察权力的支持。但是在对不符合卫生条件而要拆除的财产给予赔偿的问题上,法院反过来支持财产所有者的主张。在英国,贫民窟清理的成本难以承受,更可气的是贫民窟财产所有者可以借此发财,故意把房产糟蹋到公共卫生当局只好从他们手中买下来,这些情况迫使法律制定者削减可以允许的赔偿。到了1890年,虽然实际措施落后很多,但法律条文已经规定,对于不能被改造成适宜住所的房屋的所有者,仅仅补偿土地和任何能够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价值。相反,美国的法院非常不情愿把房东的主张扔到一边。[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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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公共资金资助的住房,只有州宪法修正案才能改变法院的反对。向一些节俭、温和、勤奋的挣工资者征税以便其他人(或许不那么节俭和勤奋的人)能够住上更好的房子,实际上是在州的公民间进行财富重新分配,马萨诸塞州法院在1912年这样判决。只有居住在里面的人才感到开心,而公众没有办法享受(像享受公园和城市街道那样),所以在1920年代很多法院裁决中住房都是不能通过征税来建造的,因为它根本不是公共用途,完全是私人的事情。[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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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引进的城市规划措施中,只有城市分区成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受到商务部的鼓励和当地房地产利益团体的迫切拥护,到1925年已有四百多个城市通过了城市分区条例(是有整体规划的城市的两倍以上),到了1930年这样做的城市已经超过九百个。城市分区如何能闯过法律对财产保护的大网,这一点多年后仍然让人感到惊讶。城市分区让拥有相似财产的人落入不同的等级:为了像散落在法院地板上的许多“公共用途”一样遥远和不具体的公共利益,城市分区能够从投机的土地所有者想象的利润中大大咬掉一口。持反对意见的律师谴责它“随意性”干涉土地投资的自然流动,背后的原则模糊不清、想入非非,只不过反映了城市分区委员会和城市官员的“一时趣味”。即使最强烈支持居民区城市规划的威勒在1917年也认为,城市分区的宪法基础是“非常不可靠的”。接着从1920年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开始,法院突然开始支持势不可挡的城市分区条例:居民区限制任何形式的商业企业,排除公寓房屋,管理在私人土地上的车库布局,一下子确定了现代的、阶级分隔的城郊宿舍区法律框架。[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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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1926年正式确认这个法律思想转变的裁定非常简练,让人很难看透法官的思想。区法院支持原告的财产权,接受原告的诉求,即在购买财产的时候就已看中工业发展的前景,而强加的居民区用途限制明显破坏了它的价值。最高法院默认接受了商务部模范城市规划法案的主笔者提供的辩护状,该文件对于公共用途几乎一字不提,更没有说到投机财产的权利和民主决定的设计。弗里德里克·豪威那种通过规划决定体现“思想”的城市几乎不存在。辩护状翻新了“入侵”的比喻,它集中在原告的工业发展即将带来的“破坏”:不稳定、道德败坏、价值贬低。保护自己财产免受邻居财产所有者损害的权利是古老的、公认的法律。城市分区保证的也就是这么多。它不是戴着公共权力帽子而是戴着私人权力帽子才穿过法律的分拣机器的。[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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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财产惯性权利感到的担心决不是幻想。城市规划的新技巧几乎没有威胁到财产本身,就像进步人士的其他发明一样,只是在市场经济的边缘区域起作用。但是在那里野心的剪刀是足够锋利的。就像城市规划运动旗帜下的一个人在1910年波士顿会议上说的那样:“贫民窟、不卫生的居住区、缺乏公园和运动场、缺乏必要的娱乐设施、缺乏全面合理的快速交通体系,还有工厂和讨厌的广告等有损市容的景象”,所有这些除了美国城市“疯狂的个人主义”和“市民不能主张对城市的所有权”之外根本无法解释。[402]单从“所有权”比喻的相互竞争的用法,法院就看到非常激烈的角逐,它们不打算成为旁观者或者冷静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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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洲人来说,这个景象非常特别。司法决定在美国公共政策形成中的强大力量一直让他们感到惊讶。贝特丽丝·韦伯认为给美国人的最大礼物将是“偶尔让一个锡德尼·韦伯来发明方法躲避他们愚蠢的宪法”。英国进步人士通常把世纪之交美国的政治与澳洲国家拓荒者的创造性进行对比,前者似乎在宪法机器的铁锈和摩擦中停滞不前,后者却“无视先例和权威”而不断进行政策实验。作家H.G.威尔斯从华盛顿特区离开后,相信美国人拥有俄罗斯以西的文明国家中“最软弱、最不容易接近、效率最低的”中央政府,由于宪法的限制而陷入“孤独无援的死胡同,被保安人员团团围住,虚弱不堪、一筹莫展”。“美国还处在18世纪,”威尔斯写道,“他们把18世纪末期现代和进步的经济模式拿来贴在宪法上,就好像要永远贴在那里一样。”[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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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斯关于时代错误的这个提法是错误的。强势的宪法裁定,这个在20世纪初期实施得远比从前深刻的做法,与进步政治本身同样都是新东西。从结构上说,强势的法院裁决比欧洲进步人士认为的更接近他们自己的政治现实。正如进步人士自己知道的,在英国和德国城市,财产往往包含有特别的政治资产。市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财产的特别机关在发挥作用——为大大小小财产所有者争吵不休的野心,为长期和短期的财产利益进行讨价还价的妥协。欧洲的都市政治给予所有权特别的支持。在19世纪末期美国更加开放和民主的政治中,财产的形式立法特权已经被放弃,所以法院就进来缩减美国和欧洲的差异。它们成为美国类似于普鲁士三级投票制或者英国的纳税人选举权的东西。在以房客为主的城市组成的国家,美国的法院成为保护财产的特别机关,作为其代理人和代表表现得更加严厉和教条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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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情况下,难怪美国城市规划运动特别感受到律师的负累。也难怪从马什(激进一边的)到威勒(保守一边的)都发现,这一运动受到法律中财产权特权规定的严格压缩。从外在来看最典型的美国政治机构特征,却发挥了最有“欧洲特色”的政治作用,法院把“有机”城市的规划大大压缩,变成对财产所有者利益造成损害最少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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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意外危急情况和1930年代的大萧条,部分法律障碍将会消失。为未来做储备,战前这些更加有意识规划的城市的设想保留下来,其内容是在公共生活的象征方面更慷慨,较少被私有财产所限制的。所以在1930年代雷蒙德·昂温游说华盛顿建造公共住房的项目,或者伊迪丝·伍德(已经出版两本关于欧洲住房政治的书)参与创立那个项目,也是并非偶然。与此同时,跨越大西洋的交流已经起了虽然不大但是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果说结果很不均衡,不平衡性是战前每个国家的城市形式和住房政治本身存在的特点。即使在美国,背后的家族相似性也并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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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在伯纳姆的芝加哥,正在建造一个新的大公园(格兰特公园),在一片从铁路货场改造的狭长滨水区呈现巴黎规整风格设计。在它的后面,城市本身向外推进,里面有错综复杂的私人设计、地块划分者的利润和美景考虑、开发商建造的街道和投机性住房、公交公司投资、对于土地市场的幸运和不幸的预测、野心勃勃的纸上计划。这些东西中哪些内容会实现,将取决于政治、取决于大西洋进步思想交流的未来,以及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美国法官如何独特地继续解释利润和财产的诉求,在这方面他们已经成为特别热心的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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