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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人类社会才迎来现代民主的开端。今天的历史学家们认为,从17世纪开始陆续发生的三次重要革命事件和它们所分别代表的新的思想体系,标志着现代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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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重要事件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英国革命为现代民主政治确立了“权利”(rights)这个思想基础。人具有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一自由主义观念,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贡献。权利观念的缘起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英国领地贵族们对抗王权的政治斗争。那时,英国的世袭贵族阶层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力、利益、领地、荣誉乃至人身安全不受专横王权的侵害,希望以权利观念来限制绝对王权的行使。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Magna Carta)就是那个时代贵族团体对抗王权斗争的直接产物。《大宪章》的修订版本直到今天仍然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有效法律。1640年爆发的英国内战以及1688年发生的“光荣革命”逐步完成了世袭贵族对王权的政治和武装斗争。1689年《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的颁布则在宪制层面完成了这个过程;在接下来的几百年间,英国逐渐演化为一个以君主立宪为基础的议会制民主制度。“权利”的概念被高扬,国王的传统权力被至高无上的法律和以议会制度来体现的人民意志所限制。后来曾担任首相职务的英国著名政治家老威廉·皮特(William Pitt)在1763年3月的一段著名演说,成为权利观念最生动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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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古代雅典城邦的民主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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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最穷的人,也可以在他自己的小木屋里反抗国王的所有权威。他的小屋或许破旧,其屋顶摇摇欲坠;狂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英格兰的国王却不能够踏进这所房子,即便国王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屋的门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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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演讲词旨在说明,即便是英国国王也不可以侵害他最贫困的臣民所拥有的私人财产权。从那时开始,“风能进,雨能进,英国国王不能进”这句名言,成为人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崭新民主思想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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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重大历史事件是从1789年开始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和作为其先声的思想启蒙运动(The Enlightenment)重新建构和确立了现代民主的另一个思想基础——基于理性的人人平等(equality)思想。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法国大革命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和不同阶段,但贯穿其间的理性观念始终是革命者高扬的旗帜。在中世纪的欧洲,主教和僧侣们垄断了思考的权利;他们认为普通人并没有理性思辨的适当能力,必须通过教会的中介才能实现与神的沟通和共融。因此,就寻求真理而言,普通民众既不具有同精英阶层的平等性,也就不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性。法国大革命对这些中世纪教条提出根本意义上的质疑。法国大革命的理念是:每一个人都是有理性的。人们或许阶级不同、种族不一,但是他们所具有的共同点是都有能力进行理性思考,人具有平等的理性,这是人的共性。基于对人类理性的尊重与认可的平等观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思想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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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重大历史事件是美国革命。从18世纪中后期开始的美国独立革命所建立起来的“独立”(independence)观念,是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又一个重要思想支柱。北美大陆曾经是英国等老牌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地,但美国人希望从被殖民和控制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获得独立。在这里,“独立”具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在个人层面上,“独立”代表着个性独立和个人主义。社会中每一个个人都应该独立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公民个人应当拥有独立的自由权利,以及为自己的私人事务做出独立选择。国家对私人领域的不合法及专横的干预,必须被严格禁止或限制。其次,美国革命者们认为,“独立”也必须体现在国家层面上:即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独立”不受侵犯,作为人民共同体的国家也必须具有主体性和独立性,彻底摆脱外来权力的控制。只有独立自由的国家才可以保护和保障每个公民个人的自由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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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代民主的复兴而言,从17世纪逐步开始的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这三次重要革命运动,宣告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和政治权力组织形式在黑暗蒙昧的中世纪结束之后的重生。它们共同宣告了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开端。权利观念、基于理性的平等观念,以及个人和国家对独立的追求,这些重要的政治观念构成了支撑现代民主制度的关键性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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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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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本章开篇所提到的那样,今天,民主已经成为日常政治生活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究竟什么是“民主”?我们又应该如何定义“民主”?在这些问题上,学界众说纷纭,显然没有定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著名政治学家查理斯·蒂利(Charles Tilly)曾对目前为止政治学家们所赋予“民主”的种种定义做了系统梳理,并归纳出学界存在的四种主要的判别民主的方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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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宪法判定民主。以宪法定义民主这一方式,将关注点集中于政权为规约政治活动所实施的法律制度上。支援这种判别方式的学者们认为,如果你想知道一个政治制度是否是民主制度,就应该去研究其宪法以及其他基础性的法制安排。宪法是规定一个政治制度基本运行原则的总纲。研究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就要看这个国家的宪法上究竟写了什么,特别是它是否规定了符合民主原则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所以,支持以宪法来判别民主的学者所重视的是国家权力组织形式的法定安排。他们有这样的预设,即:只要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权力组织形式的法定安排达到既定标准,这个国家就是民主的。这样的定义方式简单易行,但缺陷很大。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宣称自己是民主的,可以说没有一部宪法缺乏关于法定民主程序的内容。但在不少国家,真正运行在政治生活里的实际制度与纸上谈兵的宪法相比,其中存在的差距是相当可观的。单纯以成文宪法所载有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来确定民主的有无或民主政治程度之高下,似乎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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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实质权利评定民主。以这种方式来定义民主,其重点在于在某一政治体系所积极推进的实质性的权利和自由。譬如,这个政权是否积极推进人类福利、个人自由及安全、社会平等、公众参与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无论这个政权的宪法是怎么写的,它都很有可能是民主的。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简单依赖宪法文本上写了什么,他们关注的是在真正的政治生活里人们拥有多少权利和自由。用这种方式去观察实际生活中的政治运作,可以避免纸上谈兵的缺陷,但也会出现相应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人们可能拥有非常广泛的、被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但政府并非通过普选产生。因此,在以实质权利评定民主的定义方式下,人们可能会忽略“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区别,有可能把一个“自由制度”误解为一个“民主制度”。从理论上讲,民主制度也可能是不自由的,而自由制度也可以是非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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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程序来定义民主。很多学者通过观察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中是否存在某些标志性的民主程序,来判断这个国家是否是民主体制。这种方式一般称为以政治程序定义民主。譬如,一些学者认为,选举是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民主程序,亦最具有标志意义。所以如果一个国家拥有选举,它的属性就是民主的。通常说来,以程序主义来定义民主的学者往往关注一个政体之下是否存在竞争性的多党制度、是否所有成年公民均具有普选权、是否定期举行公开和真实的选举,以及是否主要政党可以面向选民进行自由的宣传和竞选等。然而问题是,若我们观察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以程序定义民主这一方式恐怕仍旧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譬如,不少国家尽管在政治生活中举行不同方式的选举,但这些国家很难被认为是民主的。军事强人萨达姆·侯赛因(Saddam Hussein)治下的伊拉克也举行定期选举,而且他在被美军推翻前夕的全国选举中还获得了接近100%的极高支持率;然而,很少有人会同意萨达姆政权是一个民主体制。以程序定义民主这一方式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忽视了作为程序而存在的选举或其他制度安排背后的政治现实:选举可能被操纵,投票可以被收买,政治多数可以被垄断。我们不能忽视程序背后的政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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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过程导向型(process-oriented)的民主定义。根据过程导向型的定义方式,我们不简单地去看宪法等法律文本里的法定制度安排,亦非仅仅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或是某种特定政治程序;相反,以过程为导向的定义方式要求我们观察一个国家总体政治生活中关键性宏观过程的形态。而我们用来判定某个政体民主与否的关键性过程是该政体下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过程,蒂利将此过程称为公众咨商(public consultation)。值得指出的是,对蒂利来说,“咨商”一词不是用以描述某个特定的政治程序或安排;相反,“咨商”概括的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总体互动关系。选举和投票等具体程序仅仅是实现公共咨商的形式和手段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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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利认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必须存在实质的公共咨商,此种公共咨商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第一,广泛性(breadth)。民主的公共咨商过程所直接或间接涵盖的社会人群必须具有足够的广泛性。所有社会阶层、种群和团体的成员都应有权利参与其中。第二,平等性(equality)。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主的公共咨商。第三,有保障性(protection)。每个社会成员参加公共咨商的权利都切实得到法律保护。比如现代民主下的秘密投票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参与投票(公共咨商的形式之一)的公民不会担心自己因为投或没投某一位候选人的票而遭到报复。在现代民主国家,一般说来立法机关成员在辩论过程中的任何发言都受到法律保障,发言者不会被追究责任,这也是因为立法机关成员代表选民参加公共咨商的活动必须得到充分法制保障的缘故。第四,双边约束性(mutually binding)。民主的公共咨商所产生的结果应该对政府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比如,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当重要选举结束后,胜负双方都会发表讲话,表示接受输赢结果;投票结果对选民也有约束力,选民不可以因为自己所支持的候选人未能当选而拒绝胜选者依法行使其法定权力。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合法胜选者所组织的政府及其施政。换句话说,民主的公共咨商所产生的决定,不管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喜欢还是不喜欢,亦不论在位政府喜欢还是不喜欢,双方都必须接受这个决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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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的缅甸国会大选中,昂山素季(Aung San Suu Kyi)所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赢得了大多数席位,从而获得法定的组阁权;但是执政的缅甸军政府却拒绝接受选举结果,甚至软禁了昂山素季。就此看来,虽然缅甸的这一次公共咨商过程或许符合广泛性及平等性的要求,但它却不符合双边约束性这个要求,因此不能被看作一次民主的公共咨商。在蒂利看来,以“过程导向”的方式来定义民主是最优的方式;而只有当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共咨商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时,这个政治系统才能被认为是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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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达尔(Robert A.Dahl)在《多元政体》(Polyarchy)一书中亦使用了以过程导向为特点的方式来定义民主。达尔认为,完全符合理论上最完善的“民主”定义的政治系统只是一种理想模式;现实中的政体只可能无限接近、而不可能完全达到这个模式。因此他将民主的完善理想模式作为尺规,来衡量现实生活中各政治系统的民主程度。达尔认为,理想的“民主”是一种“多元政体”;而现实中的政治制度离“多元政体”模型越接近,它的民主程度就越高。“多元政体”有哪些特征呢?达尔认为:第一,多元政体提供切实制度保障使人们有机会形成自己对于公共事务的偏好和观点。譬如,现代竞选制度就实现这样的功能:从竞选期间无数的电视辩论、政治广告、宣传册页、公开演讲当中,人们有机会得到政治信息、比较不同的政治主张,并形成自己对某一候选人、某个政党或者某个政策选项的支援。第二,在人们形成自己对于公共事务的观点和偏好之后,多元政体以制度来保障人们对自己偏好和观点的表达。现代民主制度下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就旨在保护人们不会因为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和看法而受到政府的惩罚。再如秘密投票制度,亦使得选民可以毫无顾虑地在选举中以投票方式表达自己对某一候选人的支持。第三,在多元政体下,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选择和观点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应该是平等的。如果在某些选举设计下,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权重大于其他选民的选票权重,这种不平等的投票权就显然违反了达尔多元政体模型的对平等的要求。总而言之,多元政体是一种理想中的民主模型,是达尔所认为的最完善民主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多元政体下,政治竞争水准非常高,而政治参与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具有高度包容性和平等性。从多元政体的模型中,我们可以大略看出当代政治学家对于完美民主制度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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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能”与“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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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关于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认识误区,在于对民主制度效能的错误理解。不少人认为,现代民主制度似乎是万能的,无论何种社会政治问题只要通过民主制度都可以得到最优解决。要全面充分理解民主制度,必须了解民主制度可能达致哪些目的,以及对哪些事项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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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政治权力组织方式和政府形式,一般来说它具有七项主要特点。第一,通过民主制度建立的政府一般说来是可以被问责的政府。民主制度下的政府必须依照大多数民意做出决策;社会成员亦具有法定管道对政府决策表示反对,甚至通过选举实现政府更迭。民主制度有助于达致更高的政府负责性(accountability)。第二,民主制度一般说来更有利于在政府的不同分支之间建立分权和制衡,使得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无法掌握过大的政治权力,保证政治权力的相互均衡和适度运用。第三,民主制度有助于实现更加透明的政府和行政。第四,民主制度下的政治体系更容易修正错误,因为在各种监督机制下(议会、媒体、社会舆论,以及政府间监督),政府很难对选民掩饰问题。极度错误或者极度不合时宜的政治决策,非常容易导致政府更迭。第五,定期选举及其带来的政府更迭,使不断更新的政府执政领导层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状况。第六,民主制度有利于和平的政治权力转移,避免专制时代在权力继承问题上不断上演的流血斗争和宫廷相残。第七,民主制度更有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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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民主亦远非万能。美国政治学学者菲力浦·施米特(Philippe C.Schmitter)和特丽·林恩·卡尔(Terry Lynn Karl)曾归纳了如下四点。第一,民主制度无法保证短期内的经济成长,更不能保证经济效率。第二,民主制度下的行政效率可能不高,而民主程序甚至可能拖延政府决策的过程。第三,民主制度无法在一夜之间建立政治秩序与稳定。第四,民主政府未必会选择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选民很可能倾向于保护国内的就业市场,所以民主政府或有较高的可能性采用和执行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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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民主制度不仅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是危险的。从理论上讲,民主制度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即:多数民意挟持国家机器,并肆意压制少数人的观点,甚至剥夺某些民众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多数决为基础的民主程序被用来剥夺另一些人(通常是少数派)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就会沦为“多数暴政”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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