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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统制与议会制之外,亦存在介于二者之间的制度安排,通常被称为“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ism)。法国、葡萄牙和波兰等国家实行的就是半总统制。在这些国家的宪法架构中有经过直接选举而产生的总统,同时也有经由议会多数党派产生的总理,两者分享总统制下属于行政首长的权力。半总统制的宪法架构有可能导致所谓“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状况的出现,即总统和总理分别来自意识形态上对立的两个政党或者政党联盟。比如,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历史上,就曾有过三次“左右共治”的经历,最近一次出现在1997—2002年间。当“左右共治”出现时,半总统制下的政权系统运转可能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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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总统制和议会制这两种基本的宪政架构分类而言,政治学学者们一直试图了解:对于一个发展中的新兴民主国家而言,究竟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更能促进政治稳定和便利于建设良好政府?当前,政治学界普遍认为,如果着眼于“政治稳定”这一目标,总统制和议会制两种宪法架构都存在一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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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统制下,政权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完全由总统执掌,于是究竟由谁或哪个政党掌握总统这个关键职位就变得无比重要。一个党派若赢得大选、掌握了总统职位,它就有能力推动自己的政治议程;而一旦输掉大选,几乎就无法分享行政权力。总统制的架构因而有可能使多党派的政治竞争成为一种你输我赢甚至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采用总统制架构的拉美国家政变频发,部分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反对党在输掉总统大选之后,缺乏制度内的参政管道分享行政权力,所以选择以制度外的政变等政治暴力手段来重夺政权。有一些学者就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总统制的政权架构更有可能导致内战或者是极为严重的政治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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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不少情况下,在政治竞争较为激烈的国家,当选的总统往往仅靠很低的相对多数赢得大选。低支持率的总统在当选后亦会有政治权威缺失的问题,严重时甚至形成普选产生的总统与普选产生的议会之间的政治僵局,即:总统拒绝批准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议会也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任何人事安排。这种由互不隶属的行政与立法系统之间的分歧而导致的政治僵局,是总统制宪法架构不可克服的潜在性矛盾。另外,一位总统在其固定任期的最后阶段也很可能成为所谓“跛脚鸭”(lame duck)。那时,总统的任期将满,人们都知道其即将下台,甚至下一任总统人选都可能业已产生;此时,在位总统的政治影响力会显著下降,人们倾向于不与其充分合作,而是把注意力转向候任总统人选身上。在美国政治之下,这一段“跛脚鸭”时期可能会长达两年之久,对这一时期内的国家治理在决策和执行两个方面都构成非常严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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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议会制也同样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由于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直接控制,一旦出现政府政策失误,选民就很难决定究竟应该问责内阁成员(行政子系统),还是问责议会(立法子系统)。议会制的重要缺陷就是可能会产生行政与立法机构之间问责不清的状况。其次,同样由于行政机关服从立法机关的直接控制,有时国家政策很难在“多数决”的民主原则与保护少数群体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若由占有多数的群体通过控制议会而统治了全部政治议程,就可能引发所谓“多数暴政”,而少数派的利益在政治过程中无法得到体现。最后,议会制也有可能出现两党之间通过议会政治而进行拉锯战,其突出表现形式就是在一段时期内内阁超级动荡,政府总辞职隔三岔五地发生。另外,在议会制架构下,为了在两党议席数目接近的情况下构成议会多数,主要政党往往不得不争取与小党结盟,组成足以控制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联盟从而上台执政。在这样的政党联盟中,某些席位较少的小党就因而有机会成为关键少数,从而“劫持”议会的政治议程,对政局施加与其本身代表性完全不成比例的重大影响,不合理地放大由该党代表的社会上某一小部分选民的政治主张,伤害到代议制民主的核心价值。因此,不论采用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一个国家的政局都有可能陷入矛盾与僵局之中。也正因此,到底总统制和议会制何者更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民主,政治学界迄今都没有得到一个完全的定论,只能说是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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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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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权中重要的制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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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讨论政党制度,首先须知政党是什么。政党可以说是当今各国政治舞台上的主角,除了极少数禁止政党活动的国家外,在世界各地都有许多不同的政党,它们是本国和本地区政治的重要参与者。譬如,美国的政治基本上由民主党与共和党这两大党派控制。在日本,著名大党有自由民主党、民主党、日本共产党、原社会党等。在1955—1993年长达38年的时间里,日本政坛更是由自由民主党一党独大,史称“五五体制”(The1955System)。日本在战后的经济重建和起飞,就是在“五五体制”下实现的。在非西方民主制国家也存在政党,很多时候这些威权政党甚至比民主制下的政党更加重要,因为在市民社会相对萎缩的威权制国家里,政党可能是除军队之外仅有的具有控制能力和等级秩序的政治组织。总而言之,无论政体如何,政党在世界各国的政治过程中普遍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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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给“政党”这一概念下一个完整和准确的定义很困难。我们大概只能用描述的方式,归纳出政党所具有的四个普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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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党是具有高度自主性的政治组织。在政治世界里,政党总是拥有相当高的自主权;任何其他机构,不论是来自国家、市场还是市民社会,都不能操控一个政党在政治决策上的自主性。政党虽然积极参与政治,并由此与国家机构产生紧密的关联,但政党并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们存在于国家正式的政权系统之外,并保持相对于国家机器的独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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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党是由人们自愿加入的政治组织。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有些政治组织实行义务成员制——比如在实行强制兵役制的国家,人们无权选择加入军队这个政治组织与否,因为服役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政党不能如此——政党成员必须是自愿加入的。若一个组织在招募成员时动用强制力,而其成员可能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强迫加入,那么这个组织一般说来就不能算是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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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党具有一个所有成员都共同承认的意识形态或政纲,人们自愿加入政党正是基于这个被成员共同认可的思想或者政治基础。人们在政党这个政治舞台上追求自己所信仰的政治理念、所支持的政策,并联合志同道合的同伴共同努力。政党一般都会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但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也可能只是单纯被某个政党的政纲所吸引而选择入党,尤其在西方多党制国家,当好几个不同党派在意识形态上区别并不显著时,它们在政纲上的区别就往往成为政治社会成员分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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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政党的终极目的是取得政治权力,并组织和领导政府。这一特征将政党与许多其他社会或政治组织区分开来:在市民社会中,各种民间组织或多或少也有自己的政治目标,但它们不以直接取得政府权力为目的。政党则不然——任何政党的最终和最高目标都是获得政治权力并组织和控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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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在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要。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政治组织,政党在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其他政治组织所不能取代的重要作用。第一,政党可以简化选举中选民的选择过程,让他们可以比较方便地从政治光谱复杂的候选人集合中挑出自己所支持的人选。试想在没有政党的情况下,政治光谱上处于不同位置的独立候选人纷纷提出自己或同或异的政纲,选民们不得不逐一去分别了解每个候选人的每一项政策主张。但有了政党,情况就大为不同:候选人们依靠政党体制出来参选,并且大体依照所属政党的意识形态定位和政纲提出自己的具体政策主张;这样,选民们就可以借助候选人的政党标签(如:民主党还是共和党?自由派还是保守派?)来判断不同候选人的政治立场,比较方便地了解他们的政策观点概略,进而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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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党的存在可以加强政治问责。在现代政治制度下,几乎所有政治职位都带有限定的任期。如果行政首长没有政党属性,那么在没有连任机会的情况下,他(她)根本不必忌惮在其任期结束之后的任何政治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政党属性的行政首长基本上就可以做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任何事情,而不必考量选民的问责。然而,当行政首长具有政党属性的时候,他(她)不唯须小心照顾自己任期内的政治生命,还须顾及自己政党的政治前途。即便在任的行政首长已届任期尾声且不会连任,他(她)的政党仍然可能在下一次选举中为属于该党的前任官员所作出的错误言行付出选票的代价。简单来说,在政党制度下,政治家个人或许可以彻底退出政治,但其所属的政党却会一直留在政治游戏中;选民们虽无法问责将要完成任期的政治人物,但却可以让他们所属的政党在未来选举中为他们的错误付出代价。因此,政党制度下的选民可以通过问责政党来约束政治人物的行为,从而加强政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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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党可以延展政治家们的政治生命周期,有助于政府形成较为持续和稳定的政策行为。一个政治家作为个人就历史长河而言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时间段内参与政治、宣扬理念、推动政策。在现代政治制度下,即使一位政治家历经艰辛、成功赢得了最高政治职位,其所面临的任期都是极为有限的。政治人物在短短四五年内所能施为有限,缺乏长期贯彻自己的理念的途径。但是,当有了政党这个平台后,一群政治理念相同的人就可以为了某种政策协作努力,在很长的时间段内以政党的形式连续执政、参政、主导政治;即便一个政治家的任期结束,还可以有同属一个政党的其他人物继而参选,继续推进政策。这样,政党将单个的政治家聚集为团体,就有可能超越个人短短的四到五年的竞选周期,通过同侪继承或代际继承来延长本政党的政治生命。同样的道理,在政治领域内推动政策,往往需要很多人的协力工作和长期努力,只有政党才可以把这种需要大量协同的政策行动变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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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政党能够加强政府的管治能力(governability)。若担任公职的政治家们背后有政党组织的支持,他们就能得到政党智库提供的政策咨询,推动政策时亦能借助所属政党机器的强大组织、宣传、动员能力,在执政党支持下的政府管治能力会得到加强。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党亦可以跨越不同政权机关之间的壁垒进而协调各个机关的政治行为,使整个政权系统得以在一定程度上协同行动,而不至于落入自相矛盾、相互僵持的低效境地,避免治理能力由于政权系统不同分支之间的内耗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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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政党组织可以吸引、选拔和培养下一代的政治领袖人物。政党的存在给那些富有政治才华和抱负的年轻人提供了更多进入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活的机会和管道,让这部分未来的社会精英“政治化”,并得以熟悉国家政治的运作,得到实践训练;当他们成长为社会中坚时,业已具有丰富的政治阅历和经验,因此得以避免“局外人”施政的尴尬。同时,通过政党组织发挥政治吸纳功能,这些被吸收进精英群体的优秀政治人才也就不至于陷入必须要走上街头、以体制外政治运动才能表达政见的境地。因此,政党也是保持政权稳定和存续的重要组织基础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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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中把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党的构成和相互关系称为政党制度。政党制度决定了政党政治的存在方式、政党之间的权力关系和政党政治的约束机制。一般来讲,政治学家以一个国家或地区主要政党的数量来确定其政党制度的种属,所以政治学常常把各国各地区的政党制度划分为一党制、两党制(亦包括“两个半”政党制)、温和多党制以及极端多党制等四种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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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奉行西方选举民主的国家也存在一党制。比如在南非,自1994年废止种族隔离后举行的首次大选以来,非洲人国民大会(“非国大”)一直是南非的头号大党,或单独执政,或为执政联盟的主导政党。在2009年大选中,非国大得票率高达62.67%,赢得了国民议会66%的议席,是标准的选举民主制度下的一党独大。前面亦提到在日本,自1955年至1993年,自由民主党牢牢占据着执政地位,社会党则成为“万年反对党”。这种格局被称为“五五体制”。“五五体制”是政治学中所认为的一党独大体制。新加坡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认为是当代的一党制国家。自1965年新加坡独立以来,人民行动党一直单独执掌政权,是新加坡政坛的绝对主导性政治力量。虽然人民行动党一直依靠执政优势,通过各种方法保持对诸多反对党的强势地位;但在法理上,各个反对党均有权与人民行动党公开进行选举竞争,且国会大选也一直按期举行。每次大选,人民行动党的全部国会议员都必须得到选民以选票形式的授权认可,才可以组阁上台、继续执政。不过最近十年以来,新加坡的政党竞争有日趋激烈之势,人民行动党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政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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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虽然有两个主要政党,却不是典型的两党制,这些国家的政党制度被政治学家称为“两个半”政党制。在这些国家,两个大党中的任一者都很少能够独立取得议会多数,因此往往无法单独组织政府。因此在这些国家的两大主要政党之外,通常还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关键性的小党。这些小党有机会在组阁过程中扮演关键少数的角色,是两个主要政党不得不争相寻求支持、以组成执政联盟的对象。关键小党往往在协助主要政党组织政府过程中获得极为优厚的条件。英国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典型的两党制国家,其两党对峙从17世纪托利党与辉格党开始,在19世纪中叶演变为保守党与自由民主党的较量,20世纪初才由工党取代了自由民主党的位置。然而在2010年大选中,自由民主党赢得了23%的选票,紧随保守党的36.1%及工党的29%之后,赢得下议院650席中的57席。在保守党或工党议席都未过半数、出现“悬峙议会”(hung parliament)的情况下,自由民主党同意与保守党组成联合政府、其党魁出任副首相。加拿大是个更加典型的“两个半”政党国家,自由党与保守党一直是加拿大的两大党派,然而新民主党、魁人政团也拥有很强的选举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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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党制或者“两个半”政党制下,政府主导权在两个主要政党之间,随选举周期进行不规律的轮换易手。我们所熟悉的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就是美国两党制下的两大主要政党,我们常用“驴”和“象”分别指代民主党和共和党。其实“驴”和“象”最初都是分别支持两党的漫画家用来诋毁对方阵营的,但是后来大家觉得这样的标志诙谐有趣,于是干脆就承认为自己的标志。一般来说,两党制下的两大主要政党分别代表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意识形态。保守派要求保持政治现状、较少支持激进改革,要求限制政府的规模、维持小政府,希望减税、保护公民的经济自由,看重传统家庭价值,对移民持有警惕态度。自由派阵营则看重国家能力建设,要求政府积极管制、为民众提供高水准社会福利,主张增税以加强社会再分配来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及缩小贫富差距、建设福利国家,更尊重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看重社会的多元化,对新移民更加宽容。这种保守派与自由派的分野在世界各国都可以观察到。正如一党制下也可能存在其他政党一样,两党制也意味着存在其他党派,只是说一般只有两个政党能够经常地赢得执政权。仍然以美国为例,在民主、共和两党之外,往往还有自由党、绿党等在大选中提名自己的总统候选人;其他小党有美国党、独立美国党、和平与自由党、退伍军人党、世界工人党、禁酒党、社会主义党等,林林总总,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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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党制和两党制外,还有不少国家实行多党制。细分之,多党制既有比较温和的形式,又有比较极端的形式。在温和多党制下,主要政党不止两个,但是数量不会太多,最多可能有数十个主要政党,基本上每次组阁都需要在大党、小党之间组成执政联盟。但若是一个国家每次竞选都有非常多的政党参加(可能多达数百个),那么这就是一个极端多党制国家。在温和多党制和极端多党制之间不存在清晰的分界。极端多党制下,诸多党派呈“碎片化”存在;然而每次竞选,政党们一般不会单打独斗,而是倾向于结成党派同盟,分别团结在偏保守派与偏自由派的旗帜之下。所以从某些角度看,极端多党制与两党制呈现相似的选举形态,极端多党制下的跨党派同盟就扮演着两党制下两个主要政党的角色,政治学学者也往往采用相似的理论去观察、解释极端多党制和两党制下的政治现象。典型的多党制国家有瑞典(见表4.1)、以色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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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瑞典历年国会选举议席分布(197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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