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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193 上一讲曾讨论《君主论》的主要观点,此处不再赘述。由于《君主论》的知名度,马基雅维利的思想经常遭到误解。实际上,马基雅维利并不能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君主论者——即便他在《君主论》一书中的思想亦非完全如此。可以确定无疑地说,马基雅维利有着清晰的古典共和主义思想。特别是,他在《论李维》一书中“表现出他对罗马共和国自由和自治的巨大热诚”。比如,他这样认为:“民众比君主更聪明、更忠诚”;共和国比君主更信守承诺,因而比君主更值得信赖;“与君主国相比,共和国有更强盛的活力,更长久的好运”;等等。总之,就本意而言,马基雅维利认为共和国是优于君主国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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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195 欧洲政治思想的重要转换是16—17世纪宗教改革的兴起。宗教改革的背景是中世纪以来天主教会的腐败以及君主与教会权力的争执,同时宗教改革受到了文艺复兴中人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以及印刷术这一新技术兴起所带来的冲击。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会的突出问题是在欧洲各地出售赎罪券——实际上,这是以上帝的名义兜售自己的生意。当时,普通信徒是没有多少机会接触《圣经》的,阅读和诠释《圣经》是教会神职人员的特权,然后他们教会就充当了上帝与普通信众之间的中介。这样,天主教会成了一个特权机构——既是一个思想控制机构,又是一个利益分配机构。结果是,当时的天主教会沦为了十分腐败的特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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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197 教会的腐败促使很多人开始反思。两位杰出的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1483—1546)和约翰·加尔文(1509—1564)对天主教会当时的很多做法和腐败提出了尖锐批评,他们希望重新定义信徒与教会的关系、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有一次,马丁·路德神父在研读《圣经》时读到了“义人必因信得生”,突然认识到原来人的得救只是因为他对上帝的信仰以及上帝的恩赐,其他一切的律法都不能保证使人得以“称义”。这种见解后来被称为“因信称义”。随后,1517年10月31日,马丁·路德将批判赎罪券和天主教会的《九十五条论纲》张贴在威登堡大学的教堂门口。这标志了宗教改革的兴起。从路德到加尔文,他们认为每个人都可以读《圣经》、都可以直接跟上帝对话,从而重新构建了普通信徒与教会关系,也为重新构建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提供了思想资源。同样重要的是,有人认为,宗教改革也为科学革命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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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199 法国思想家让·博丹(1530—1596)的主要贡献是他的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是超越其他权力之上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博丹的这种主权思想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传统很不一样,跟后来启蒙运动时代的政治哲学差异就更大了。但是,博丹的这种主权学说对当时民族国家的兴起,对后来国家理论的出现应该产生了重要影响。萨拜因把博丹的主权学说总结为几个简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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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01 (1)他认为,主权的出现乃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其他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因此,他一开始便把公民身份定义为对主权者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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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03 (2)博丹的第二个步骤乃是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并对最高权力的概念进行分析。这种最高权力首先是永恒的。……它不是授予的权力,或者说它是一种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国家的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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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05 (3)他认为,凡是未陷于无政府状态的统治,凡是“秩序良好的国家”,在其间的某处肯定存在着这样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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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07 (4)博丹还把主权理论适用于他对国家从属机构的讨论。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里,议会的职能必须是咨询性质的。同样,行政官员所行使的权力也是主权者授予的。再者,国家内部所存在的所有法人团体……之所以拥有权力和特权,也是因为主权者的意志所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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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09 然而,博丹的主权学说中还包含着自相矛盾和含糊不清的成分。他总体上认为,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最高权力,但他同时认为“主权者是受上帝之法和自然法约束的”;他并不赞同国王可随性而为,“有些事情由法国国王去做是不合法的”;他信奉“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正如很多杰出思想家一样,博丹的作品中也充满着内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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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11 此后,英国又出现了一位重量级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他的名著是《利维坦》。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最为杰出的贡献是从学理上阐明了国家的必要性。他的论证从自然状态出发,开创性地引入了个人主义方法论,结论是国家乃人类社会所必需。他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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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13 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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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15 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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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17 这种人人互相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和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这样一种状况还是下面情况产生的一种结果,那便是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个人能得到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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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19 面对这样的艰难境况,霍布斯认为出路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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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21 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在这一点办到以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下的一群人被称为国家,在拉丁文当中被称为城邦。这也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互相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和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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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23 取得这种主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通过自然之力获得的……另一种方式则是人们互相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后者可以称为政治的国家,或按约建立的国家;前者则称为以力取得的国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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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25 从这几段关键表述中,可以领略霍布斯这位杰出政治思想家对人类基本政治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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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27 霍布斯之后的杰出政治哲学家往往知名度更高。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被视为早期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他认为统治应该基于被治理者的同意,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两权分立的思想,认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卫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由此,洛克确立了古典自由主义奠基者的历史地位。洛克的具体政治观点,下一讲还会择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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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29 法国启蒙运动造就了两位享誉世界的杰出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和卢梭(1712—1778)。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某种程度上是对洛克的继承,他一方面反对专制和捍卫自由,另一方面论证了三权分立的必要性。孟德斯鸠的学说后来启发了美国制宪会议及联邦党人,直接影响了1787年《美国宪法》的起草与美国政体的创建。关于政体类型、自由与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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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31 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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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33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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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35 卢梭的作品文字优美,具有极强的感染力。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的一段话,很多人都耳熟能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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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37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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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39 卢梭的重要贡献是完善了社会契约论,并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学说。所以,卢梭被视为系统阐明民主理论的重要源头。他把社会契约视为组织政治社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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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1241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想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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